安庆市双生谷片区规划(片区总体行动规划、专项行动规划、片区单元规划、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安庆市双生谷片区规划(片区总体行动规划、专项行动规划、片区单元规划、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各投标人:
“ (略) 双生谷片区规划(片区总体行动规划、专项行动规划、片区单元规划、起步区控制性详 (略) 设计)项目(项目编号:GC-AQ-2022-257)”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1、问:招标文件35.3.2(32页)技术标评分表格要求投标人、负责人提供 “概 (略) 设计”业绩。投标人提供名称完全符合的项目较困难,是否可以提供项目名含“城市设计”或“概念规划”的项目作为业绩?
答:业绩证明材料的项目内容须能反映出业绩的技术指标。
2、问:招标文件35.3.1(32页)技术标初步评审表要求相关业绩“须同时提供合同及履约证明材料”,且要求材料形式为“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或成果文件的盖章页”。本项目相关业绩是规划类项目,项目业主(*方)提供含成果章的成果盖章页或出具新证明文件较困难,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供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作为履约证明材料?
答:履约证明材料可以是本单位盖章的成果文件。
3、问:招标文件35.3.2(32页)对负责人相关业绩要求为“本人须在此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对证明材料未做要求。投标人提供体现负责人姓名的合同扫描件或成果盖章页等材料较困难,若投标人提供含负责人姓名的相关业绩项目获奖证书(证书名单中第一人可能是单位领导而非负责人)和不体现负责人姓名的业绩合同关键页,是否符合证明材料要求?
答:否。
4、问:招标文件中规划成果要求第四章(29页)指出,投标人中标后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查。投标人提供由个人和项目组自行保管的原件较困难,若提供影印和扫描件作为替代,是否符合此条要求?
答:是。
5、问:“招标公告3.7第(2)中要求联合体投标单位均需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那么是否都需要满足项目负责人为“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 (略) 规划师或国土空间规划师)资格证书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要求还是仅牵头单位满足即可?
答:将招标公告中3.7条第(2)项修改为“若联合体投标的,应签署联合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各方在本项目中负责的工作”。
6、另外第四章评标办法35.3.2中关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联合体各家单位项目负责人都能认可,还是只认可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答:详见本回复第5条。
二、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安徽双 (略)
地 址: (略) 宜秀区大桥 (略) 188号筑梦新区5号楼南楼六楼
联 系 人:叶先生
电 话:0556-*
2.招标代理机构: (略) 皖宜 (略)
地 址: (略) (略) 213号五楼交易一部
联 系 人:江月年
电 话:0556-*
2022年11月15日
各投标人:
“ (略) 双生谷片区规划(片区总体行动规划、专项行动规划、片区单元规划、起步区控制性详 (略) 设计)项目(项目编号:GC-AQ-2022-257)”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1、问:招标文件35.3.2(32页)技术标评分表格要求投标人、负责人提供 “概 (略) 设计”业绩。投标人提供名称完全符合的项目较困难,是否可以提供项目名含“城市设计”或“概念规划”的项目作为业绩?
答:业绩证明材料的项目内容须能反映出业绩的技术指标。
2、问:招标文件35.3.1(32页)技术标初步评审表要求相关业绩“须同时提供合同及履约证明材料”,且要求材料形式为“业主(*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或成果文件的盖章页”。本项目相关业绩是规划类项目,项目业主(*方)提供含成果章的成果盖章页或出具新证明文件较困难,投标人是否可以提供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作为履约证明材料?
答:履约证明材料可以是本单位盖章的成果文件。
3、问:招标文件35.3.2(32页)对负责人相关业绩要求为“本人须在此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对证明材料未做要求。投标人提供体现负责人姓名的合同扫描件或成果盖章页等材料较困难,若投标人提供含负责人姓名的相关业绩项目获奖证书(证书名单中第一人可能是单位领导而非负责人)和不体现负责人姓名的业绩合同关键页,是否符合证明材料要求?
答:否。
4、问:招标文件中规划成果要求第四章(29页)指出,投标人中标后需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查。投标人提供由个人和项目组自行保管的原件较困难,若提供影印和扫描件作为替代,是否符合此条要求?
答:是。
5、问:“招标公告3.7第(2)中要求联合体投标单位均需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那么是否都需要满足项目负责人为“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 (略) 规划师或国土空间规划师)资格证书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要求还是仅牵头单位满足即可?
答:将招标公告中3.7条第(2)项修改为“若联合体投标的,应签署联合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各方在本项目中负责的工作”。
6、另外第四章评标办法35.3.2中关于项目负责人业绩,是联合体各家单位项目负责人都能认可,还是只认可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答:详见本回复第5条。
二、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安徽双 (略)
地 址: (略) 宜秀区大桥 (略) 188号筑梦新区5号楼南楼六楼
联 系 人:叶先生
电 话:0556-*
2.招标代理机构: (略) 皖宜 (略)
地 址: (略) (略) 213号五楼交易一部
联 系 人:江月年
电 话:0556-*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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