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重新招标)答疑公告
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重新招标)答疑公告
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第三自来水厂 (略) 建设工程(重新招标)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你们就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 (略) 建设工程(重新招标)(项目编号:GC-SS-2022-080)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潜在投标人提出:海水淡化净水厂是否算供水厂,符合本项目对供水厂的业绩要求?
回复:海水淡化净水厂不符合本项目对供水厂的业绩要求。
2、潜在投标人提出:供水类PPP项目大多涉及民生工程,都是以政府方控股主导,中标方负责投资和运营,很多 (略) 股权10-20%但是负责运营的非常常见,建议此类PPP业 (略) 的持股权比例不做要求或者降低股权比例要求。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潜在投标人提出:建议适当降低评分项中运营业绩数量要求;建议投标人以TOT模式取得的业绩,运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BOT或者PPP模式取得的业绩,运营时间以取得的商运批复或者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为准。
针对以上建议意见,现回复如下:
序号 | 原招标文件要求 | 现修改为 |
1 |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P29“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日前10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逆推十年),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具有正在运营的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供水运营业绩,至投标截止日,项目需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不含调试或试运营或已经期满移交的)不少于12个月且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仍作为实际运营方承担运营职责。 (1)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日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含)~*吨/日(不含)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及以上的得3分,本小项最高9分。 本项最高9分。” | 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日前10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逆推十年),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具有正在运营的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供水运营业绩,至投标截止日,项目需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不含调试或试运营或已经期满移交的)不少于12个月且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仍作为实际运营方承担运营职责。 (1)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日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含)~*吨/日(不含)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及以上的得4.5分,本小项最高9分。 本项最高9分。 |
2 | 招标文件P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运营业绩要求及认定”和评分标准P30“投标人运营业绩”关于“开始运营时间的认定: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始运营时间的,以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合同(协议)中未约定具体时间的,存量/股权收购项目以合同(协议)签约日期为准,新建/改扩建项目以*方(业主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转商运证明文件(或补充协议)载明的开始运营时间为准。” | 开始运营时间的认定: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始运营时间的,以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合同(协议)中未约定具体时间的,存量/股权收购项目以合同(协议)签约日期为准,新建/改扩建项目开始运营时间以以下任一文件中载明的开始运营时间为准: 1)*方(业主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转商运证明文件(或补充协议);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
此答疑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宿松县 (略)
代理机构:北京 (略)
???????2022年11月15日
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第三自来水厂 (略) 建设工程(重新招标)
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你们就宿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自来水厂 (略) 建设工程(重新招标)(项目编号:GC-SS-2022-080)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潜在投标人提出:海水淡化净水厂是否算供水厂,符合本项目对供水厂的业绩要求?
回复:海水淡化净水厂不符合本项目对供水厂的业绩要求。
2、潜在投标人提出:供水类PPP项目大多涉及民生工程,都是以政府方控股主导,中标方负责投资和运营,很多 (略) 股权10-20%但是负责运营的非常常见,建议此类PPP业 (略) 的持股权比例不做要求或者降低股权比例要求。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潜在投标人提出:建议适当降低评分项中运营业绩数量要求;建议投标人以TOT模式取得的业绩,运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BOT或者PPP模式取得的业绩,运营时间以取得的商运批复或者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为准。
针对以上建议意见,现回复如下:
序号 | 原招标文件要求 | 现修改为 |
1 |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P29“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日前10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逆推十年),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具有正在运营的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供水运营业绩,至投标截止日,项目需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不含调试或试运营或已经期满移交的)不少于12个月且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仍作为实际运营方承担运营职责。 (1)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日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含)~*吨/日(不含)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及以上的得3分,本小项最高9分。 本项最高9分。” | 业绩要求:投标截止日前10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逆推十年),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具有正在运营的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供水运营业绩,至投标截止日,项目需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不含调试或试运营或已经期满移交的)不少于12个月且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方)仍作为实际运营方承担运营职责。 (1)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日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含)~*吨/日(不含)的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2分; (2)每提供1个单个供水厂供水规模(设计规模)为*吨/日及以上的得4.5分,本小项最高9分。 本项最高9分。 |
2 | 招标文件P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运营业绩要求及认定”和评分标准P30“投标人运营业绩”关于“开始运营时间的认定: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始运营时间的,以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合同(协议)中未约定具体时间的,存量/股权收购项目以合同(协议)签约日期为准,新建/改扩建项目以*方(业主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转商运证明文件(或补充协议)载明的开始运营时间为准。” | 开始运营时间的认定: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开始运营时间的,以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为准;合同(协议)中未约定具体时间的,存量/股权收购项目以合同(协议)签约日期为准,新建/改扩建项目开始运营时间以以下任一文件中载明的开始运营时间为准: 1)*方(业主方)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转商运证明文件(或补充协议);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 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
此答疑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不变,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宿松县 (略)
代理机构:北京 (略)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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