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市政老旧管网改造项目(商贸城、下林山、中兴西路一至三巷片区)—商贸城片区补充通知
周宁县市政老旧管网改造项目(商贸城、下林山、中兴西路一至三巷片区)—商贸城片区补充通知
(略) (略) 改造项目(商贸城、下林山、 (略) 一至三巷片区)—商贸城片区-补充通知
招标项目编号:E*5001
各投标人:
本 (略) (略) 改造项目(商贸城、下林山、 (略) 一至三巷片区)—商贸城片区,有关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34.2/其他增加以下内容:
22、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筑【2016】3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
23、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存遵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文件规定执行。
24、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20]9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5、关于计价软件加密锁实施实名制管理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价软件加密锁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19】16号文件执行。
26、取消龙头企业保证金。闽建办筑函〔2019〕44号
27、根据闽建筑函【2019】9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建 (略) 的通知》施工企业应按文件要求使用福建省建 (略) 。
28、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 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9、 (略) 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遵照《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执行。
30、福建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遵照《福建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执行。
3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1〕10号)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写明“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2、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1号要求。
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 (略)
招标代理:福建中 (略)
2022年11月16日
(略) (略) 改造项目(商贸城、下林山、 (略) 一至三巷片区)—商贸城片区-补充通知
招标项目编号:E*5001
各投标人:
本 (略) (略) 改造项目(商贸城、下林山、 (略) 一至三巷片区)—商贸城片区,有关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34.2/其他增加以下内容:
22、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筑【2016】3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
23、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存遵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文件规定执行。
24、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通知》(宁人社[2020]9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5、关于计价软件加密锁实施实名制管理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价软件加密锁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19】16号文件执行。
26、取消龙头企业保证金。闽建办筑函〔2019〕44号
27、根据闽建筑函【2019】9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福建省建 (略) 的通知》施工企业应按文件要求使用福建省建 (略) 。
28、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 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9、 (略) 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遵照《关于进一步规范 (略) 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执行。
30、福建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遵照《福建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执行。
3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领域强制要求中标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1〕10号)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写明“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2、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1号要求。
注: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周宁 (略)
招标代理:福建中 (略)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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