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竞争性谈判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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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竞争性谈判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ATP0316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结核病防治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9、政府采购政策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9.5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据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要求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本项目中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9.5支持小微企业:依据晋财购〔2022〕6号《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要求提供本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在本项目中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上更正内容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故谈判时间不做变更。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 (略) 杏花岭区建设北路99号

联 系 人: 李女士

联系方式: 03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福 (略)

地 址: (略) 万柏林区南内环桥西柏林国际商务中心710室

联 系 人: 潘晓辉、仪潇潇

联系方式: 0351-*





附件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ATP0316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结核病防治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9、政府采购政策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9.5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据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要求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在本项目中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9.5支持小微企业:依据晋财购〔2022〕6号《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要求提供本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在本项目中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上述所称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 ,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上更正内容不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故谈判时间不做变更。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 (略) 杏花岭区建设北路99号

联 系 人: 李女士

联系方式: 03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西福 (略)

地 址: (略) 万柏林区南内环桥西柏林国际商务中心710室

联 系 人: 潘晓辉、仪潇潇

联系方式: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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