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两坪乡“四好农村路”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答疑补遗公告
巫山县两坪乡“四好农村路”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答疑补遗公告
巫山县两坪乡“四好农村路”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
各潜在投标人:现对巫山县两坪乡“四好农村路”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作如下答疑补遗一、答疑部分 质疑1:请明确每期进度款支付比例。 答: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进度款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 80 %支付承包人。
③暂估价、暂列金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价款,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价款的 80 %纳入当期进度款支付承包人。
④人工、材料价差按80 %纳入当期进度支付,价差调整方式按16条约定执行。
⑤进度每期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80 %签约合同价。
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 80 %;移交完整的工程交工验收资料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 90 %;完成交工结算后28天内,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至交工结算合同总价的 97 %;缺陷责任期满(如本工程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未完成的,则承包人应在提交剩余工程款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当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金额低于完工结算合同总价时,发包人及承包人均应以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金额为准结清尾款,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实际差额从银行保函中扣回超额支付金额,该银行保函在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8天后自动失效;如无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的,则不需提供)且按合同规定递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⑦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间支付承包人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月 | |
2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3 %合同价格 | |
3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CC000E;(33;)DD000E;EE000E;
巫山县两坪乡“四好农村路”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
各潜在投标人:现对巫山县两坪乡“四好农村路”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作如下答疑补遗一、答疑部分 质疑1:请明确每期进度款支付比例。 答:①发包人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前置条件。
②进度款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的合同价款(不含人工费价差和材料费价差)的 80 %支付承包人。
③暂估价、暂列金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乘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当期完成的价款,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次月10日前,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期完成价款的 80 %纳入当期进度款支付承包人。
④人工、材料价差按80 %纳入当期进度支付,价差调整方式按16条约定执行。
⑤进度每期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80 %签约合同价。
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 80 %;移交完整的工程交工验收资料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 90 %;完成交工结算后28天内,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至交工结算合同总价的 97 %;缺陷责任期满(如本工程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未完成的,则承包人应在提交剩余工程款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当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金额低于完工结算合同总价时,发包人及承包人均应以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金额为准结清尾款,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实际差额从银行保函中扣回超额支付金额,该银行保函在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8天后自动失效;如无竣工财务决算或竣工审计的,则不需提供)且按合同规定递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⑦发包人应按规定时间支付承包人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月 | |
2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3 %合同价格 | |
3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CC000E;(33;)DD000E;EE0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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