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城第二水厂(下路水厂)工程勘察设计答疑补遗文件
石柱县城第二水厂(下路水厂)工程勘察设计答疑补遗文件
石柱县城第二水厂(下路水厂)工程勘察设计
补遗(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石柱县城第二水厂(下路水厂)工程勘察设计”公开招标项目补遗发布。本补遗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内容为准。
一、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3.业绩要求”中的3.1.1款内容修改如:
3.1.1投标人近5年(**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个设计规模5万m3/d 及以上的给水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和1个管径 DN800及以上的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
注:(1)给水工程指供水厂或净水厂相关工程;管道工程指原水管道、给(配)水管道工程。
(2)单个合同同时满足上述业绩要求或两个合同分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满足要求。
(3)EPC合同中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视为满足要求。
(4)勘察设计业绩须为同一合同项目中包含勘察和设计的内容。
二、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5.1项目总负责人”中的5.1.1款内容修改如:
5.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略) 政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三、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5.3设计负责人”中的5.3.1款内容修改如:
5.3.1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略) 政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设计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四、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日10:00(北京时间)。
重庆石柱水利 (略)
重庆国际 (略)
**日
石柱县城第二水厂(下路水厂)工程勘察设计
补遗(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石柱县城第二水厂(下路水厂)工程勘察设计”公开招标项目补遗发布。本补遗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已发布的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内容为准。
一、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3.业绩要求”中的3.1.1款内容修改如:
3.1.1投标人近5年(**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个设计规模5万m3/d 及以上的给水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和1个管径 DN800及以上的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
注:(1)给水工程指供水厂或净水厂相关工程;管道工程指原水管道、给(配)水管道工程。
(2)单个合同同时满足上述业绩要求或两个合同分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均视为满足要求。
(3)EPC合同中包含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视为满足要求。
(4)勘察设计业绩须为同一合同项目中包含勘察和设计的内容。
二、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5.1项目总负责人”中的5.1.1款内容修改如:
5.1.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略) 政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三、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5.3设计负责人”中的5.3.1款内容修改如:
5.3.1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略) 政工程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设计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为准)、身份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四、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更改为**日10:00(北京时间)。
重庆石柱水利 (略)
重庆国际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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