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汤家湖路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第1次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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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汤家湖路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第1次澄清公告

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汤家湖路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第1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KFCG-F*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汤家湖路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 16:07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1、评标因素及标准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澄清(更正)内容

提问1:招标文件P4页 2、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乘客电梯门机系统运行寿命≥550万次的计4分;550万次>运行寿命≥300万次的计2分;300万次>运行寿命≥100万次的计1分。(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电梯门机系统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电梯门机系统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3、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乘客电梯的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1100 万次的计4分;1100万次>动作次数≥800万次的计2分;800万次>动作次数≥500万次的计1分。(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动作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200万次。一年制动器正常使用次数在50—70万次,招标文件要求到达1100万次,大约需要16—22年。依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为老旧电梯,应视情况报废,而像一些地方明确规定,电梯使用15年以上必须报废。因此,仅要求单个零部件使用20年左右属于资源浪费。供应商可以优于国标要求来设计和生产产品,但正常使用次数越高,得分越高,依据在哪?只要投标产品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可,而非一味地追求达到多少万次。电梯行业都知道,只有个别供应商如上海三菱、广日才能到达上述要求,因此,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门机系统运行寿命同理。以此评分条款存在排他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1、电梯目前并无国家强制报废年限,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电梯检测标准。根据《 (略)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2、制动器、门机系统均为电梯重要安全部件,根据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且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提问2:5、投标人所投品牌控制柜正常运行的供电电源可宽电压范围在380V±10%之间(包含其本数),计1分,宽电压在10%的基础上每增加1%或在-10%基础上每减少1%,增加1分,最高计4分。(提供电梯制造商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电梯制造商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 此项检验报告非常规检测,需进行委托试验,供应商应承诺可满足技术要求即可。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区间直接关系到电梯的正常运行,为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根据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且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提问3: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且售后服务中心在近三 (略) 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的,计 3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且售后服务中心在近三 (略) 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四星维保单位的,计 1分。(需提供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星级维保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星级维保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本项 (略) 开福区,相当于必须在长沙具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且需提供营业执照,要求投标人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设有服务机构并提供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资质及备案表扫描件,相当于要求外地投标人 (略) 或分公司,以此证明资料作为加分项不合理。且要求直属售后服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作为加分项,排斥其他区域或者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维保类奖项,属于以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删除?或将售后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颁发维保 (略) 或售后服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颁发维保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略) 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 (略) 或分公司。《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售后服务能力及机构所在地与电梯运营维护息息相关,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不为资格条件,且通过专家论证,具备竞争性。本条款不存在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避免引起歧义,本条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的,计1分;同时该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近 (略) 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的,计2分,四星维保单位的,计1分。本项最多计3分。(需提供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星级维保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4:2、投标人所投电梯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中心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计2分。(需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实验室认可是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是对检测/校准实验室进行类似于应用在生产和服务的ISO9001认证的一种评审。首先,根据CNAS实验室认可的定义说明,我们可以确定CNAS认证的范围为“检测/校准”方面,并不能体现投标人或制造商关于电梯生产及售后服务方面的企业实力,此处要求的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其次,本次采购的电梯为常规电梯,有无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不能够对投标人或制造商响应采购需求产生任何影响,招标文件此条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中心实验室认可证书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国家认可实验室证书的机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具备竞争性,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提问5:评分标准里乘客电梯同时具有 VDI4707 能效认证证书 A 级、ISO25745 能效认证证书 A 级的计 5 分,以上认证其中一项或两项均为 B 级的计 2 分。(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普通乘客电梯是否同时具有此两项证书根本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及为业主提供好的电梯,所以这项加分标准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排斥和限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VDI4707 能效认证证书、ISO25745 能效认证证书为电梯行业权威能效证书。鉴于降低电梯能耗不仅降低电梯的运营成本,还能减少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以利改善周围的环境,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提问6:3、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绿色工厂”的,计3分,被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认定为“绿色工厂”的,计1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国家绿色工厂获得此证书的制造商不超过3家,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请删除此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此条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此处做如下修改:(此处证书制造商名称应与所投电梯制造商的名称完全一致。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7:(1)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的计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2)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品牌”的计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3)2019 年至今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 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以上三项证书最多计9分,重复不计分,但能同时具有以上三项证书的制造商非常少,同时具有才可获得9分满分,是否涉及歧视排斥其他投标人,且仅以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证书才认可,排斥国家或者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类奖项,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删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此条评审因素体现了制造商的综合实力,为使项目有充分竞争,此条评分因素修改为:(1)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的计3分; (略) 级质量协会颁发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相关证书计1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2)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品牌”的计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3)2019 年至今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 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8:5、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240 米的,计5 分; (2)200 米≤高度<240 米的,计3分; (3)高度<小于200 米的计1分。事实依据:经查国内电梯制造商投入使用试验塔高度达到≥240米的目前只有3家:日立电梯288.8米、康力电梯288米、蒂森电梯247.3米,且本项目采购的垂直电梯最高规格仅为13层,对制造商的试验塔不需要这么高的要求,此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该项主要考察电梯产品制造商的综合实力,且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提问9: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1、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速度>12米/秒计 4分;10米/秒≤客梯运行速度≤12米/秒的计 2 分;客梯运行速度<10 米/秒的计 1 分。(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此项目采购产品速度均为1.75m/s,根据《TSG 07—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梯制造资质最高等级A1级的额定速度V>6m/s,此项评分要求过高,中间差距有2分以上,设定条件不合理,且此项目只有日立电梯有,其余品牌均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有为日立电梯量身定做的嫌疑。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为使项目充分竞争,此条评审标准修改为:1.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10米/秒,得4分;

2.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满足8米/秒<最大速度≤10米/秒,得2分;

3.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满足6米/秒<最大速度≤8米/秒,得1分;

4.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6米/秒,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其中任意一样(能够证明投标品牌具备生产运行速度的能力)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其中任意一样(能够证明投标品牌具备生产运行速度的能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10:本次招标的产品中5栋幼儿园为食梯(即杂物电梯),杂物电梯国标规定载重量≤300kg,速度≤0.5m/s,杂物梯无法满足招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产品报告要求技术范围。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第2页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三、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 如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商则须满足如下条件:3.1.1 所投电梯制造商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客梯 C 级(含)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资质,附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不小于 1.75m/s、额定载重量不小于 1000KG;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此处的附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不小于 1.75m/s,而杂物梯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额定载重无法满足资格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GB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将补充修改为:

(1)所投电梯制造商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客梯 C 级(含)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资质,附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不小于 1.75m/s、额定载重量不小于 1000KG;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2)所投电梯制造商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安装与修理 C 级及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3)非本品牌的杂物梯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提问11:本次投标资格要求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是否包含港澳台地区供应商;还是同时包括国外注册的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P2页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三、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投标资格要求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是否包含港澳台地区供应商;还是同时包括国外注册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对杂物电梯单独明确型式试验证书参数要求, 2、明确供应商注册地包含范围, 3、请采购人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改、调整

答:投标人资格条件满足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即可。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 09:00**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09:00**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09:00**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重点注意: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项目的监管及相关问题处理,如有任何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长沙政府采购网仅提供信息服务,不对项目承担任何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 (略) (略)
联系人:常鑫明
电 话:0731-*
地 址: (略) 开福区幸福桥145号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湖南中 (略)
联系人:宁波
电 话:0731-*
地 址: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华文森林酒店6楼601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 (略) 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2 年11 月21 日

长沙市城北投资有限公司汤家湖路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第1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KFCG-F*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汤家湖路农民安置房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 16:07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1、评标因素及标准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澄清(更正)内容

提问1:招标文件P4页 2、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乘客电梯门机系统运行寿命≥550万次的计4分;550万次>运行寿命≥300万次的计2分;300万次>运行寿命≥100万次的计1分。(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电梯门机系统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电梯门机系统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3、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乘客电梯的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1100 万次的计4分;1100万次>动作次数≥800万次的计2分;800万次>动作次数≥500万次的计1分。(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电梯制造商关于制动器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设计正常使用动作按照国标要求不少于200万次。一年制动器正常使用次数在50—70万次,招标文件要求到达1100万次,大约需要16—22年。依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为老旧电梯,应视情况报废,而像一些地方明确规定,电梯使用15年以上必须报废。因此,仅要求单个零部件使用20年左右属于资源浪费。供应商可以优于国标要求来设计和生产产品,但正常使用次数越高,得分越高,依据在哪?只要投标产品完全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即可,而非一味地追求达到多少万次。电梯行业都知道,只有个别供应商如上海三菱、广日才能到达上述要求,因此,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动作次数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门机系统运行寿命同理。以此评分条款存在排他性,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1、电梯目前并无国家强制报废年限,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电梯检测标准。根据《 (略)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2、制动器、门机系统均为电梯重要安全部件,根据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且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提问2:5、投标人所投品牌控制柜正常运行的供电电源可宽电压范围在380V±10%之间(包含其本数),计1分,宽电压在10%的基础上每增加1%或在-10%基础上每减少1%,增加1分,最高计4分。(提供电梯制造商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电梯制造商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 此项检验报告非常规检测,需进行委托试验,供应商应承诺可满足技术要求即可。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区间直接关系到电梯的正常运行,为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根据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且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提问3: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且售后服务中心在近三 (略) 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的,计 3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且售后服务中心在近三 (略) 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四星维保单位的,计 1分。(需提供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星级维保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星级维保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本项 (略) 开福区,相当于必须在长沙具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且需提供营业执照,要求投标人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设有服务机构并提供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资质及备案表扫描件,相当于要求外地投标人 (略) 或分公司,以此证明资料作为加分项不合理。且要求直属售后服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作为加分项,排斥其他区域或者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维保类奖项,属于以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删除?或将售后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颁发维保 (略) 或售后服 (略)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颁发维保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略) 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 (略) 或分公司。《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售后服务能力及机构所在地与电梯运营维护息息相关,根据自身项目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不为资格条件,且通过专家论证,具备竞争性。本条款不存在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避免引起歧义,本条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中心的,计1分;同时该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近 (略) 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五星维保单位的,计2分,四星维保单位的,计1分。本项最多计3分。(需提供直属售后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供星级维保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4:2、投标人所投电梯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中心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计2分。(需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实验室认可是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是对检测/校准实验室进行类似于应用在生产和服务的ISO9001认证的一种评审。首先,根据CNAS实验室认可的定义说明,我们可以确定CNAS认证的范围为“检测/校准”方面,并不能体现投标人或制造商关于电梯生产及售后服务方面的企业实力,此处要求的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其次,本次采购的电梯为常规电梯,有无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不能够对投标人或制造商响应采购需求产生任何影响,招标文件此条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删除?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中心实验室认可证书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国家认可实验室证书的机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具备竞争性,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提问5:评分标准里乘客电梯同时具有 VDI4707 能效认证证书 A 级、ISO25745 能效认证证书 A 级的计 5 分,以上认证其中一项或两项均为 B 级的计 2 分。(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普通乘客电梯是否同时具有此两项证书根本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及为业主提供好的电梯,所以这项加分标准存在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排斥和限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VDI4707 能效认证证书、ISO25745 能效认证证书为电梯行业权威能效证书。鉴于降低电梯能耗不仅降低电梯的运营成本,还能减少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以利改善周围的环境,不存在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提问6:3、所投电梯品牌制造商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绿色工厂”的,计3分,被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认定为“绿色工厂”的,计1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国家绿色工厂获得此证书的制造商不超过3家,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请删除此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此条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此处做如下修改:(此处证书制造商名称应与所投电梯制造商的名称完全一致。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7:(1)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的计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2)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品牌”的计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3)2019 年至今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 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以上三项证书最多计9分,重复不计分,但能同时具有以上三项证书的制造商非常少,同时具有才可获得9分满分,是否涉及歧视排斥其他投标人,且仅以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证书才认可,排斥国家或者其他权威机构颁发的质量类奖项,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不得以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议删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此条评审因素体现了制造商的综合实力,为使项目有充分竞争,此条评分因素修改为:(1)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的计3分; (略) 级质量协会颁发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相关证书计1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2)获得过国家级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电梯行业质量领先品牌”的计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3)2019 年至今获得过“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 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人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8:5、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240 米的,计5 分; (2)200 米≤高度<240 米的,计3分; (3)高度<小于200 米的计1分。事实依据:经查国内电梯制造商投入使用试验塔高度达到≥240米的目前只有3家:日立电梯288.8米、康力电梯288米、蒂森电梯247.3米,且本项目采购的垂直电梯最高规格仅为13层,对制造商的试验塔不需要这么高的要求,此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该项主要考察电梯产品制造商的综合实力,且通过专家论证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提问9: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1、投标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速度>12米/秒计 4分;10米/秒≤客梯运行速度≤12米/秒的计 2 分;客梯运行速度<10 米/秒的计 1 分。(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此项目采购产品速度均为1.75m/s,根据《TSG 07—201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梯制造资质最高等级A1级的额定速度V>6m/s,此项评分要求过高,中间差距有2分以上,设定条件不合理,且此项目只有日立电梯有,其余品牌均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有为日立电梯量身定做的嫌疑。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为使项目充分竞争,此条评审标准修改为:1.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10米/秒,得4分;

2.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满足8米/秒<最大速度≤10米/秒,得2分;

3.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满足6米/秒<最大速度≤8米/秒,得1分;

4. 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具有生产曳引式客梯运行最大速度≤6米/秒,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其中任意一样(能够证明投标品牌具备生产运行速度的能力)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为制造商投标则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其中任意一样(能够证明投标品牌具备生产运行速度的能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提问10:本次招标的产品中5栋幼儿园为食梯(即杂物电梯),杂物电梯国标规定载重量≤300kg,速度≤0.5m/s,杂物梯无法满足招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产品报告要求技术范围。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第2页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三、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 如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商则须满足如下条件:3.1.1 所投电梯制造商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客梯 C 级(含)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资质,附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不小于 1.75m/s、额定载重量不小于 1000KG;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此处的附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不小于 1.75m/s,而杂物梯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额定载重无法满足资格条件要求。 法律依据:《GB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答: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将补充修改为:

(1)所投电梯制造商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客梯 C 级(含)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制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资质,附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其额定速度不小于 1.75m/s、额定载重量不小于 1000KG;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2)所投电梯制造商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安装与修理 C 级及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修理: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3)非本品牌的杂物梯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提问11:本次投标资格要求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是否包含港澳台地区供应商;还是同时包括国外注册的供应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P2页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三、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投标资格要求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供应商,是否包含港澳台地区供应商;还是同时包括国外注册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对杂物电梯单独明确型式试验证书参数要求, 2、明确供应商注册地包含范围, 3、请采购人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改、调整

答:投标人资格条件满足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即可。

澄清事项澄清前时间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 09:00**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09:00**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09:00**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重点注意: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负责项目的监管及相关问题处理,如有任何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长沙政府采购网仅提供信息服务,不对项目承担任何责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 (略) (略)
联系人:常鑫明
电 话:0731-*
地 址: (略) 开福区幸福桥145号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湖南中 (略)
联系人:宁波
电 话:0731-*
地 址: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华文森林酒店6楼601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 (略) 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2 年11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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