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市 (略) 区梨园村16号1-4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涂高钦
联系电话:1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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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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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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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秀山县公共资 (略)
采购项目经办人:田径
质疑经办人:邓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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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疑事项
( (略) )认为(采购项目名称: (略) 数字化法庭采购、招标项目编号:XS2015CG047、采购计划编号:15A0057)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 (略) 、秀山县公共资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略) 认为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略) 数字化法庭采购;项目编号:XS2015CG047。招标文件的规定害我司合法利益,于是提起质疑。
质疑事项: (略) 认为项目名称: (略) 数字化法庭采购;项目编号:XS2015CG047。招标人招标文件约定评分标准“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1分”、“投标人属于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得1分”、“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投标人提供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2分;提供2个及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严重影响我司合法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违背,于是提起质疑。
(一) 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其一、“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 (略) 分加分条款。这种加分条款对于那些“投标软件不是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不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不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来说,这些规定明显是对这些潜在的投 (略) 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反如果约定投标软件不是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投标人不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不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均是第三方知名企业开发的, (略) 有潜在的想参与该项目投标的“系统集成商”来讲,更为公平。如果“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对所有潜在投标系统集成商来讲,本来就不公平,因为“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对于既是该软件开发商又是该系统集成上来讲,软件对于他们来讲,成本明显低于那些“投标软件”必须“从软件开发商”购买获得的潜在投标供货商。因此如果允许他们参加参加投标本来就不公平,如果还给他们加分,更不公平。再说,软件开发商的强项在软件开发,往往在系统 (略) 。 (略) 的系统集成既有“音频系统”、“视频系统”、“显示系统”、“网络系统”还有“投影系统”、“中央控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系统”,“投标软件”除了“法庭庭审管理软件”可以开发之外,其余的软件目前只能能用现有的微软系统、中控系统软件、音频系统软件、视频系统软件、投影系统软件、计算机系统软件、网络系统软件均为该系统自己开发的软件或者购买第三方开发的系统软件,对其加分“显失公平”,同时也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因此应该去掉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的条款。
其二、“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1分” (略) 用的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 (略) 生产的,与系统集成上毫无关系。即使“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不能 (略) 用的集成产品就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就算设备制造商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也不意味其生产的每一个产品就一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因此“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这种认证目前中央三令五申反对禁止,如果还把它作为加分的条件,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相违背,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不相符合,更是对其他潜在投 (略) 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该废除。
其三、“投标人属于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得1分”的规定,目前国家并无具体的政策鼓励在政 (略) 加分的规定,并且国家也无权威的认证机构作出“属于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
这种加分,明显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对其他投 (略) 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市场交易的特定原则是“公平交易”, (略) 规则的公平,也讲得是对企业主体的公平。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公开、公平、公正”,这种“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的采购文件, (略) 规则的践踏,也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公然违抗,应该废除。
其四、 (略) 分的产品资质加分中明确约定“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
“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这是投标产品必备的条件。如果该产品不能“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该产品就不具备“投标的意义”,即使中标了,也无系统集成的价值。具备这个功能作为加分的条件,本来就没有必要。这中 (略) 购矿泉水能够饮用作为加分条件一样可笑, (略) 购食物能够供人食用作为加分一样滑稽。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更是滑稽可笑,能就是能,不能就是不能,国 (略) 门颁布的哪个文件或者认证资质有“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证明材料或文件”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采购的产品 (略) 流通性,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如果只有特定的软件具备“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这种功能,这种采购文件本身就不要具备合法性,应该予以修改。
其五、采购文件中加分条款约定“投标人或被授权本地服 (略) (略) 分颁发的视频工程师认证1人及以上者得0.5分(须提供认证材料复印件及投标单位或被授权本地服务机 (略) 会保障金近3个月由 (略) 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视频工程师认证材料原件 (略) 备查)”、“投标人或被授权本地服 (略) (略) 门颁发的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1人及以上者得0.5分(须提供认证材料复印件及投标单位或被授权本地服务机 (略) 会保障金近3个月由 (略) 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材料原件 (略) 备查)”
我 (略) 或者发改委等等权威的认证机构或者认证法律法规“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这种认证,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哪些机构的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那种法律法规要求“数字化法庭”建设必须由“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来建设或者这种建设工程如果有““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就加分。
显然,这种规定符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应该废除之。
其六、“投标人提供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2分;提供2个及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该规定显然是“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应该废除。
该项目说到底就是一个系统集成工程,具体点就是一个弱电方面的系统集成,既有一般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监控系统集成,也有中控系统、投影系统集成。只要投标供应商能提供这些方面的业绩就可以证明其系统集成能力,而不是限制在“ (略) 系统”的智能化弱电项目领域。
因此,应该修改这条加分条款。
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略) 期限届满之日”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为 * 日,因此我司的质疑实在法定时间之内。
(二)请求事项:①修改 (略) 有质疑事项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加分条款,达到公平;②修改以特定业绩作为加分的评分标准。
四、审查及答复
答复如下:
(一)评标 (略) 分企业实力“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此项并不 (略) 述的不公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不允许软件开发商参加投标, (略) 人更有利。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二)本项目采用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产品参数、投标人企业实力、售后服务和政策性加分;评标 (略) 分企业实力中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是作为对企业综合实力的评价,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三)针对“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的条款,我院根据渝高法〔 * 号文件 (略) 市 (略) 关于印发《 (略) 审判法庭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四大项《建设内容》的第4项庭审管理的技术要求中明确提出“庭审管理由审判业务管理模块和庭审管理模块共同完成。其中审判业务管理模块作为案件流程信息管 (略) 分,统一由审判 (略) 提供通用标准接口。庭审管理模块的功能开发,以及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之间的对接工作均由审判法庭信息化系统建设单位承担”的要求,在参数中明确要对接,然后在评分标准中要求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的投标人给予加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本次采购的产品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四)评标 (略) 分“售后服务能力及培训”中所要求的“视频工程师认证”和“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作为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一个考核,获得此证书可表明其专业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可胜任相关工作,作为售后服务能力的一个证明,“视频工程师认证”和“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证书微软、思科、华为等大型软件集成企业均颁发该类证书, (略) 业从业人员均知晓,贵单位没有该类证书并不能说明不存在该类证书。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五)针对标书中提到的“投标人提供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2分;提供2个及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和用户相关信息及联系人和电话)、(合同原件 (略) 备查)”条款, (略) 述评 (略) 分业绩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情况属实,现将该条款要求调整为:“投标人每提供一个2012年至今己完成的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的智能化弱电项目得1分,最多得4分。(以销售合同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按照联合投标协议分工认定;需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和用户相关信息及联系人和电话)、(合同原件 (略) 备查)”。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秀山县公共资 (略)
* 日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市 (略) 区梨园村16号1-4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涂高钦
联系电话:18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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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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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联系人: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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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秀山县公共资 (略)
采购项目经办人:田径
质疑经办人:邓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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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疑事项
( (略) )认为(采购项目名称: (略) 数字化法庭采购、招标项目编号:XS2015CG047、采购计划编号:15A0057) (略)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 (略) 、秀山县公共资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略) 认为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略) 数字化法庭采购;项目编号:XS2015CG047。招标文件的规定害我司合法利益,于是提起质疑。
质疑事项: (略) 认为项目名称: (略) 数字化法庭采购;项目编号:XS2015CG047。招标人招标文件约定评分标准“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1分”、“投标人属于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得1分”、“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投标人提供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2分;提供2个及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严重影响我司合法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违背,于是提起质疑。
(一) 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 (略) 有制形式、组 (略) 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其一、“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 (略) 分加分条款。这种加分条款对于那些“投标软件不是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不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不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潜在投标供应商来说,这些规定明显是对这些潜在的投 (略) 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相反如果约定投标软件不是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投标人不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不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均是第三方知名企业开发的, (略) 有潜在的想参与该项目投标的“系统集成商”来讲,更为公平。如果“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对所有潜在投标系统集成商来讲,本来就不公平,因为“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对于既是该软件开发商又是该系统集成上来讲,软件对于他们来讲,成本明显低于那些“投标软件”必须“从软件开发商”购买获得的潜在投标供货商。因此如果允许他们参加参加投标本来就不公平,如果还给他们加分,更不公平。再说,软件开发商的强项在软件开发,往往在系统 (略) 。 (略) 的系统集成既有“音频系统”、“视频系统”、“显示系统”、“网络系统”还有“投影系统”、“中央控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系统”,“投标软件”除了“法庭庭审管理软件”可以开发之外,其余的软件目前只能能用现有的微软系统、中控系统软件、音频系统软件、视频系统软件、投影系统软件、计算机系统软件、网络系统软件均为该系统自己开发的软件或者购买第三方开发的系统软件,对其加分“显失公平”,同时也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因此应该去掉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的条款。
其二、“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1分” (略) 用的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 (略) 生产的,与系统集成上毫无关系。即使“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也不能 (略) 用的集成产品就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就算设备制造商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也不意味其生产的每一个产品就一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因此“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这种认证目前中央三令五申反对禁止,如果还把它作为加分的条件,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相违背,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不相符合,更是对其他潜在投 (略) 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该废除。
其三、“投标人属于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得1分”的规定,目前国家并无具体的政策鼓励在政 (略) 加分的规定,并且国家也无权威的认证机构作出“属于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
这种加分,明显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对其他投 (略) 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市场交易的特定原则是“公平交易”, (略) 规则的公平,也讲得是对企业主体的公平。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公开、公平、公正”,这种“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的采购文件, (略) 规则的践踏,也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公然违抗,应该废除。
其四、 (略) 分的产品资质加分中明确约定“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
“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这是投标产品必备的条件。如果该产品不能“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该产品就不具备“投标的意义”,即使中标了,也无系统集成的价值。具备这个功能作为加分的条件,本来就没有必要。这中 (略) 购矿泉水能够饮用作为加分条件一样可笑, (略) 购食物能够供人食用作为加分一样滑稽。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更是滑稽可笑,能就是能,不能就是不能,国 (略) 门颁布的哪个文件或者认证资质有“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证明材料或文件”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采购的产品 (略) 流通性,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如果只有特定的软件具备“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这种功能,这种采购文件本身就不要具备合法性,应该予以修改。
其五、采购文件中加分条款约定“投标人或被授权本地服 (略) (略) 分颁发的视频工程师认证1人及以上者得0.5分(须提供认证材料复印件及投标单位或被授权本地服务机 (略) 会保障金近3个月由 (略) 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视频工程师认证材料原件 (略) 备查)”、“投标人或被授权本地服 (略) (略) 门颁发的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1人及以上者得0.5分(须提供认证材料复印件及投标单位或被授权本地服务机 (略) 会保障金近3个月由 (略) 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材料原件 (略) 备查)”
我 (略) 或者发改委等等权威的认证机构或者认证法律法规“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这种认证,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哪些机构的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那种法律法规要求“数字化法庭”建设必须由“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来建设或者这种建设工程如果有““视频工程师认证”“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就加分。
显然,这种规定符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应该废除之。
其六、“投标人提供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2分;提供2个及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该规定显然是“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应该废除。
该项目说到底就是一个系统集成工程,具体点就是一个弱电方面的系统集成,既有一般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监控系统集成,也有中控系统、投影系统集成。只要投标供应商能提供这些方面的业绩就可以证明其系统集成能力,而不是限制在“ (略) 系统”的智能化弱电项目领域。
因此,应该修改这条加分条款。
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略) 期限届满之日”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为 * 日,因此我司的质疑实在法定时间之内。
(二)请求事项:①修改 (略) 有质疑事项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加分条款,达到公平;②修改以特定业绩作为加分的评分标准。
四、审查及答复
答复如下:
(一)评标 (略) 分企业实力“投标软件为投标人研发的 (略) 技术产品、具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投标人具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此项并不 (略) 述的不公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不允许软件开发商参加投标, (略) 人更有利。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二)本项目采用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投标产品参数、投标人企业实力、售后服务和政策性加分;评标 (略) 分企业实力中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是作为对企业综合实力的评价,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三)针对“ (略) 投数字法庭庭审软件 (略) 或 (略) 市 (略) 现有审判管理系统对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得5分,否则不得分”的条款,我院根据渝高法〔 * 号文件 (略) 市 (略) 关于印发《 (略) 审判法庭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四大项《建设内容》的第4项庭审管理的技术要求中明确提出“庭审管理由审判业务管理模块和庭审管理模块共同完成。其中审判业务管理模块作为案件流程信息管 (略) 分,统一由审判 (略) 提供通用标准接口。庭审管理模块的功能开发,以及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之间的对接工作均由审判法庭信息化系统建设单位承担”的要求,在参数中明确要对接,然后在评分标准中要求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的投标人给予加分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本次采购的产品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四)评标 (略) 分“售后服务能力及培训”中所要求的“视频工程师认证”和“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作为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一个考核,获得此证书可表明其专业技术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可胜任相关工作,作为售后服务能力的一个证明,“视频工程师认证”和“控制系统工程师认证”证书微软、思科、华为等大型软件集成企业均颁发该类证书, (略) 业从业人员均知晓,贵单位没有该类证书并不能说明不存在该类证书。综上,我单位认为:情况不属实,不予支持针对此条款提出的诉求。
(五)针对标书中提到的“投标人提供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2分;提供2个及 (略) 系统智能化弱电项目建设合同≥300万(人民币)且其中包含数字化法庭建设项目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和用户相关信息及联系人和电话)、(合同原件 (略) 备查)”条款, (略) 述评 (略) 分业绩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情况属实,现将该条款要求调整为:“投标人每提供一个2012年至今己完成的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的智能化弱电项目得1分,最多得4分。(以销售合同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按照联合投标协议分工认定;需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和用户相关信息及联系人和电话)、(合同原件 (略) 备查)”。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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