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江阴港区岸桥智能理货系统服务采购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01号)-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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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江阴港区岸桥智能理货系统服务采购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01号)-2022-11-22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福州江阴港区岸桥智能理货系统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BFZB(Z)2022-076)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第28.1款写到:“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偏离表,若无详细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偏离表则视为非应答性投标,该投标人将不推选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认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要求,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会导致项目流标。如果明确认定某投标人不能推选为中标候选人,却不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只能认为招标方放任不合格的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中凑数,存在明显的放任投标人围标串标嫌疑。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五条19.5款写到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由评委会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表决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或只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项目的情况企业招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由评委会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表决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或只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故不存在凑数,围标串标的情况。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2.1款中写到:“带“★”号的为重要技术指标,按实质性响应得10分,负偏离任意一项,得0分”,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条“技术和服务要求”写到:“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以上两部分的内容描述相矛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解释中规定,“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否决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2款中写到:“范围覆盖与物流行业(含港口)人工智能平台(包括无人驾驶)的开发与运维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得2分”,“认证范围:智能港口系统、无人驾驶车辆平台的开发、销售的知识产权管理,得2分”。

本项目招标未涉及到无人驾驶的建设内容,招标文件却要求范围覆盖包括无人驾驶,用项目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排他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加分项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3款中写到:“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在1-35人(含)得1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36-50人(含)得2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在51-75人(含)得3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在75人以上得6分;”

该条款以在职高学历员工数量作为评分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加分项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4款中写到:“含“基于图像的文本识别”或“集装箱船舶的装卸货方法”字眼的,每一个得2.5分,”

该条款存在明显指向性。

答:加分项不存在指向性意图。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部分也做相同修改。

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八方 (略)

日期:**日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福州江阴港区岸桥智能理货系统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BFZB(Z)2022-076)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第28.1款写到:“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偏离表,若无详细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偏离表则视为非应答性投标,该投标人将不推选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认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要求,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会导致项目流标。如果明确认定某投标人不能推选为中标候选人,却不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只能认为招标方放任不合格的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中凑数,存在明显的放任投标人围标串标嫌疑。

答: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五条19.5款写到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由评委会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表决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或只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项目的情况企业招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由评委会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表决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或只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故不存在凑数,围标串标的情况。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2.1款中写到:“带“★”号的为重要技术指标,按实质性响应得10分,负偏离任意一项,得0分”,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条“技术和服务要求”写到:“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以上两部分的内容描述相矛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解释中规定,“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否决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2款中写到:“范围覆盖与物流行业(含港口)人工智能平台(包括无人驾驶)的开发与运维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得2分”,“认证范围:智能港口系统、无人驾驶车辆平台的开发、销售的知识产权管理,得2分”。

本项目招标未涉及到无人驾驶的建设内容,招标文件却要求范围覆盖包括无人驾驶,用项目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排他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加分项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3款中写到:“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在1-35人(含)得1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36-50人(含)得2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在51-75人(含)得3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在75人以上得6分;”

该条款以在职高学历员工数量作为评分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加分项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4款中写到:“含“基于图像的文本识别”或“集装箱船舶的装卸货方法”字眼的,每一个得2.5分,”

该条款存在明显指向性。

答:加分项不存在指向性意图。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部分也做相同修改。

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八方 (略)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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