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江LNG内河接收(转运)站配套天然气外输管道高安-横山分输站段项目施工总承包澄清公告(第1次)
芜湖长江LNG内河接收(转运)站配套天然气外输管道高安-横山分输站段项目施工总承包澄清公告(第1次)
芜湖长江 LNG 内河接收(转运)站配套天然气外输管道高安-横山分输站段项目施工总承包
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芜湖长江 LNG 内河接收(转运)站配套天然气外输管道高安-横山分输站段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人疑问及澄清回复如下:
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第三项“其他费用”单价明细除了按“管道穿越巢黄高速通过权费用以暂定价2000元/m(含税、费)执行”填报外,其他各项明细是否不需要严格按照业主发“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中第三项“其他费用”各项单价明细填报,低于控制价填报即可?
回复:“其他费用”中除暂定价部分需按照暂定价的金额填报,其余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
2、该工程是否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为*供的即为*供,其余均为自购?
回复:是的。
3、“横山分输站【安装】”及“高安首站【安装】”的工艺设备阀门专业中的“中压碳钢焊接法兰”是否均是阀门配套法兰,材料费也均是*供?
回复:均为阀门配套法兰,工程量清单中未注明*供的即为*供材。
4、招标文件第155页投标函如下图中“致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误?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5、投标人资格要求。“3、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满足以下(1)(2)款要求之一:”
“(1)具有单个合同设计压力在 4.0MPa 及以上、管径在 DN400 及以上的天然气管线施工业绩(业绩中至少配有一座设计压力 4.0MPa 及以上的场站)。”
“(2)同时具备①单个合同设计压力在 4.0MPa 及以上、管径在 DN400 及以上的天然气管线施工业绩;②单个合同设计压力 4.0MPa 及以上天然气场站施工业绩。”
请问:类似业绩要求中(2)是需同时满足①、②两项业绩要求,还是可以拿出两项业绩,一项满足①,另一项满足②即可?如一个项目同时满足①、②两项和类似业绩(1)要求无差别,请明确类似业绩要求。
回复:业绩(2)可以为两个业绩,一项满足①,另一项满足②即可。
6、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当月进度款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有财务手续完备后,按发包人审批的金额于次月支付 90%;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度。”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每次付款时,承包人按结算金额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一般计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能否明确说明付款方式是银行转账还是承兑汇票,如两种方式同时存在是否可明确银行转账和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及承兑类型?
回复: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
7、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限于商品砼,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第 3 种方式: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约定风险外的材料价格调整(仅限于商品砼给予调差,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幅度:± 10%。”
请问:我方经过测算,发现钢筋、H型刚材料占比较多是否可列入价格调整范围内给予调差,调整幅度:± 10%?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8、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3 个月内(不含淮南矿业集团审计或淮南矿业集团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时间)。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完成审核(不含淮南矿业集团审计或淮南矿业集团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时间),并提出意见。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请问:审批竣工结算时间中都不含(淮南矿业集团审计或淮南矿业集团)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时间,能否明确工程结算款审计期限?
回复:按照建设单位内部管控模式要求,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向审计主管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审计开始后,一般不超过3个月。
9、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承包人延误总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超过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10天以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延误第10-20天,每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工期延误第20天及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
请问:招标文件中7.5.2和16.2.2中对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是否可调整统一?
回复:7.5.2项和16.2.2项中不一致的地方按16.2.2项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徽长江液 (略)
(略) (略)
**日
芜湖长江 LNG 内河接收(转运)站配套天然气外输管道高安-横山分输站段项目施工总承包
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芜湖长江 LNG 内河接收(转运)站配套天然气外输管道高安-横山分输站段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人疑问及澄清回复如下:
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第三项“其他费用”单价明细除了按“管道穿越巢黄高速通过权费用以暂定价2000元/m(含税、费)执行”填报外,其他各项明细是否不需要严格按照业主发“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中第三项“其他费用”各项单价明细填报,低于控制价填报即可?
回复:“其他费用”中除暂定价部分需按照暂定价的金额填报,其余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
2、该工程是否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描述”中注明为*供的即为*供,其余均为自购?
回复:是的。
3、“横山分输站【安装】”及“高安首站【安装】”的工艺设备阀门专业中的“中压碳钢焊接法兰”是否均是阀门配套法兰,材料费也均是*供?
回复:均为阀门配套法兰,工程量清单中未注明*供的即为*供材。
4、招标文件第155页投标函如下图中“致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误?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5、投标人资格要求。“3、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满足以下(1)(2)款要求之一:”
“(1)具有单个合同设计压力在 4.0MPa 及以上、管径在 DN400 及以上的天然气管线施工业绩(业绩中至少配有一座设计压力 4.0MPa 及以上的场站)。”
“(2)同时具备①单个合同设计压力在 4.0MPa 及以上、管径在 DN400 及以上的天然气管线施工业绩;②单个合同设计压力 4.0MPa 及以上天然气场站施工业绩。”
请问:类似业绩要求中(2)是需同时满足①、②两项业绩要求,还是可以拿出两项业绩,一项满足①,另一项满足②即可?如一个项目同时满足①、②两项和类似业绩(1)要求无差别,请明确类似业绩要求。
回复:业绩(2)可以为两个业绩,一项满足①,另一项满足②即可。
6、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当月进度款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有财务手续完备后,按发包人审批的金额于次月支付 90%;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度。”
“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每次付款时,承包人按结算金额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一般计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能否明确说明付款方式是银行转账还是承兑汇票,如两种方式同时存在是否可明确银行转账和承兑汇票的支付比例及承兑类型?
回复: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
7、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限于商品砼,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第 3 种方式: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约定风险外的材料价格调整(仅限于商品砼给予调差,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整),调整幅度:± 10%。”
请问:我方经过测算,发现钢筋、H型刚材料占比较多是否可列入价格调整范围内给予调差,调整幅度:± 10%?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8、14.2 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3 个月内(不含淮南矿业集团审计或淮南矿业集团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时间)。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完成审核(不含淮南矿业集团审计或淮南矿业集团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时间),并提出意见。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请问:审批竣工结算时间中都不含(淮南矿业集团审计或淮南矿业集团)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时间,能否明确工程结算款审计期限?
回复:按照建设单位内部管控模式要求,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向审计主管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审计开始后,一般不超过3个月。
9、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承包人延误总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金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超过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10天以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延误第10-20天,每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工期延误第20天及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
请问:招标文件中7.5.2和16.2.2中对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是否可调整统一?
回复:7.5.2项和16.2.2项中不一致的地方按16.2.2项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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