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马家社等(2)个社土地整理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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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马家社等(2)个社土地整理项目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现对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马家社等(2)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6.1款中履约担保部分全文修改为“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 (略) ,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 (略) 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中“(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修改为“(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项 (略)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1款中特别说明部分全文修改为“1.本批次招标的区级土地整理项目共9个,分别为江津区白沙镇复建村天堂湖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白沙镇苟洲村埃山湾等(5)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蟆镇大同村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钟山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马家社等(2)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永安社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吴滩镇平安村长田社等(10)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西湖镇关胜村大田社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为保障本批次项目施工进度,确 (略) 级验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组建管理班子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同一投标人在投标以上项目时,若中标2个(含)及以上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对应投标项目分别单独组建管理班子(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2.因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已包含安全生产费(预算未单列具体金额),而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给定的投标函格式是不能修改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只需要填报投标总报价,投标函中“其中安全生产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不填报。因投标函中安全生产费暂定金额未填报(填报为0或其他数值)的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3.因政府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项目现场实际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项目被取消、终止实施的,投标人自愿承担因项目取消、终止产生的一切损失。如本项目未开工,招标人不支付中标人任何费用;如本项目已经开工的,招标人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据实清算并支付工程费用。4.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认定政策调整、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本项目将存在较大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总价等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导致中标总价将与结算总价存在一定差额。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结算总价将结合中标人投标单价、经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进行据实结算,中标人自愿承担工程变更带来的相应风险和损失,自愿放弃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后因项目变更向招标人提出任何损失索赔的权利。中标人不得因项目变更为由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若中标人以项目变更为由导致工程窝工、停工、解除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在履约担保金额、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中扣除,不足部分中标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第7.6款中履约担保部分全文修改为“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五:中标通知书部分“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修改为“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如有)”。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全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详见附件。
七、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顺延至**日上午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略) 江津区 (略)
重庆 (略)
**日
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马家社等(2)个社土地整理项目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经招标人研究,现对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马家社等(2)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6.1款中履约担保部分全文修改为“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 (略) ,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中标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 (略) 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中标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联合体中标的,须联合体牵头人在红名单中。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担保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中“(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修改为“(5)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项 (略)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1款中特别说明部分全文修改为“1.本批次招标的区级土地整理项目共9个,分别为江津区白沙镇复建村天堂湖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白沙镇苟洲村埃山湾等(5)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蟆镇大同村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蟆镇和平村钟山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马家社等(2)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永安社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吴滩镇平安村长田社等(10)个社土地整理项目、江津区西湖镇关胜村大田社等(3)个社土地整理项目。为保障本批次项目施工进度,确 (略) 级验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组建管理班子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同一投标人在投标以上项目时,若中标2个(含)及以上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对应投标项目分别单独组建管理班子(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2.因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已包含安全生产费(预算未单列具体金额),而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给定的投标函格式是不能修改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只需要填报投标总报价,投标函中“其中安全生产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不填报。因投标函中安全生产费暂定金额未填报(填报为0或其他数值)的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3.因政府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项目现场实际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项目被取消、终止实施的,投标人自愿承担因项目取消、终止产生的一切损失。如本项目未开工,招标人不支付中标人任何费用;如本项目已经开工的,招标人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据实清算并支付工程费用。4.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认定政策调整、项目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本项目将存在较大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总价等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导致中标总价将与结算总价存在一定差额。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施工,合同结算总价将结合中标人投标单价、经审批的变更实施方案进行据实结算,中标人自愿承担工程变更带来的相应风险和损失,自愿放弃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后因项目变更向招标人提出任何损失索赔的权利。中标人不得因项目变更为由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若中标人以项目变更为由导致工程窝工、停工、解除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在履约担保金额、低价风险担保金额中扣除,不足部分中标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第7.6款中履约担保部分全文修改为“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附表五:中标通知书部分“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修改为“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如有)”。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全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详见附件。
七、本项目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顺延至**日上午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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