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变更公告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变更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略) (李兆春)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日01:52 |
首次公告日期 | **日 | 更正日期 | **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欣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95-* | ||
采购单位 | (略) (李兆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学府路57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宜阳大厦中座43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795-* |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中心集采-YC2022-027-2
中心集采-YC2022-027-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第一包、第二包:评分办法-电梯商业保险-“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已购买的有效公众责任险保单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中标后该条款将列入合同条款中。”修改为“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2022年已购买的有效公众责任险保单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扫描件,及在质保期内按年度购买相关险种和达到赔付额的承诺函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中标后该条款将列入合同条款中。”澄清内容:评分办法-价格分-“注:1、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企业投标或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视同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此处小微企业投标和小微企业分包是指货物制造商为小微企业,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须声明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否则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六部分-“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修改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详见答疑文件。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李兆春)
地址: (略) 学府路57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略) 宜阳大厦中座431室
联系方式:07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欣
电话:0795-*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略) (李兆春)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日01:52 |
首次公告日期 | **日 | 更正日期 | **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欣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95-* | ||
采购单位 | (略) (李兆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学府路57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宜阳大厦中座43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795-* |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宜春学院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变更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中心集采-YC2022-027-2
中心集采-YC2022-027-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二包)、 (略) 新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第一包)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第一包、第二包:评分办法-电梯商业保险-“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已购买的有效公众责任险保单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中标后该条款将列入合同条款中。”修改为“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2022年已购买的有效公众责任险保单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扫描件,及在质保期内按年度购买相关险种和达到赔付额的承诺函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的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中标后该条款将列入合同条款中。”澄清内容:评分办法-价格分-“注:1、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微企业投标或小微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视同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此处小微企业投标和小微企业分包是指货物制造商为小微企业,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须声明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否则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六部分-“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修改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详见答疑文件。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李兆春)
地址: (略) 学府路57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略) 宜阳大厦中座431室
联系方式:079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欣
电话: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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