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答疑函(二)-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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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答疑函(二)-更正事项

合肥 (略)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答疑函(二)

发布时间:** 17:52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答疑函(二)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州真诚 (略)

地址: (略) 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自编B1栋)1601房

邮编:*

联系人:林美娟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

项目编号:GKZB2022-001-HFYT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1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8点已明确载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联合体属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满足本项目长期稳定运营的要求,故该资格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地址“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已在项目名称上清楚载明并公布,投标人可通过地图检索等方式进行查询并自行踏勘项目现场,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回复:智能远程监控方案的评分要求明确载明为“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智能远程监控方案及证明材料进行独立打分。”,智能远程监控方案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打分依据,投标人可根据其渗滤液处理关键设备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的智能远程监控方案;且本项目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项目,要求提供“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是检验投标人所供的运营设备是否具备自动化、智能化,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的有效验证材料,是体现投标人是否具备执行本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4回复: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作业要求“中标人负责自行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试运行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运营阶段作业要求“中标人负责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管护,运行电费,设备及耗材的更换等”,退场阶段作业要求“中标人负责拆除设施设备以及对场地进行环保检测、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导致的次生污染治理(如有)等”,因上述各阶段的作业要求分别不同程度的涉及到土建、道路平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渗滤液处理设备相关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以及在运营期间所涉及 (略) 政协调等等相关工作,以上所述均与建造师所具备的技术能力息息相关,完全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另外该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故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5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审因素把投标人承担过不小于本项目规模的同类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运营服务项目业绩作为评分标准,贴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及采购人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以往类似的履约业绩是验证投标人是否具备合同的履约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且该评分因素并未限制业绩的金额,并不存在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6回复:经查,质疑单位所提及的**日《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该公告仅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未禁止颁发或废止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略) (略) 场监管部门可仍在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安排长期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详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公众留言回复截图),并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该证书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项目的任何资格或评分项的情况;同时,“守合同重信用” (略)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认可的企业信用能力评价证书,至今仍在有效评定并颁发,该证书可协助招标人更好得评判投标人的信誉情况,从而挑选信用、实力兼备的投标人更好得为本项目服务,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故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6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邮寄送达签收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西山镇郁江西提路郁江小区

联 系 人:梁工     

联系电话:0775-*

合肥 (略)

地址: (略) 港北区港城镇金港大道 890-6 号 8 幢 6 号

项目联系人:潘工

联系电话:0775-*

**日

附件《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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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52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答疑函(二)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州真诚 (略)

地址: (略) 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自编B1栋)1601房

邮编:*

联系人:林美娟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

项目编号:GKZB2022-001-HFYT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1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8点已明确载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联合体属临时性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满足本项目长期稳定运营的要求,故该资格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地址“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已在项目名称上清楚载明并公布,投标人可通过地图检索等方式进行查询并自行踏勘项目现场,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回复:智能远程监控方案的评分要求明确载明为“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智能远程监控方案及证明材料进行独立打分。”,智能远程监控方案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打分依据,投标人可根据其渗滤液处理关键设备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的智能远程监控方案;且本项目为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服务项目,要求提供“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专利”是检验投标人所供的运营设备是否具备自动化、智能化,从而实现远程监控的有效验证材料,是体现投标人是否具备执行本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4回复: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作业要求“中标人负责自行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试运行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运营阶段作业要求“中标人负责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管护,运行电费,设备及耗材的更换等”,退场阶段作业要求“中标人负责拆除设施设备以及对场地进行环保检测、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导致的次生污染治理(如有)等”,因上述各阶段的作业要求分别不同程度的涉及到土建、道路平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渗滤液处理设备相关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以及在运营期间所涉及 (略) 政协调等等相关工作,以上所述均与建造师所具备的技术能力息息相关,完全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另外该要求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故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5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审因素把投标人承担过不小于本项目规模的同类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运营服务项目业绩作为评分标准,贴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及采购人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以往类似的履约业绩是验证投标人是否具备合同的履约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且该评分因素并未限制业绩的金额,并不存在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6回复:经查,质疑单位所提及的**日《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该公告仅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未禁止颁发或废止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略) (略) 场监管部门可仍在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安排长期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详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公众留言回复截图),并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该证书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项目的任何资格或评分项的情况;同时,“守合同重信用” (略)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认可的企业信用能力评价证书,至今仍在有效评定并颁发,该证书可协助招标人更好得评判投标人的信誉情况,从而挑选信用、实力兼备的投标人更好得为本项目服务,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故该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质疑单位所述违规情况,故质疑事项6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邮寄送达签收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西山镇郁江西提路郁江小区

联 系 人:梁工     

联系电话: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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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港北区港城镇金港大道 890-6 号 8 幢 6 号

项目联系人: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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