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及答疑文件(ba6b9)
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及答疑文件(ba6b9)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保函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89,805,95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文件02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如下: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调整为**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此时间的均作相应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作相应顺延。 二、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卷设备供货、安装与调试”中附表一《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表》内第35项精确曝气系统类似品牌修改为“BINDER、BIOCHEM、siemens”。 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2《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响应表》第35项精确曝气系统类似品牌修改为“BINDER、BIOCHEM、siemens”。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 (略) **日 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各投标人: 现对“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1:根据招标人发出的补疑文件01号附件2“附件2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响应表”:其中设备表中第35项精确曝气系统推荐品牌为BINDER、BIOCHEM、siemens、hc system,经市场了解BINDER、BIOCHEM、siemens均为进口品牌,hc (略) 为上海昊沧 (略) ,实为国内品牌。 质疑其一:hc system品牌为国内品牌,而BINDER、BIOCHEM、siemens这三者为进口品牌,根本不是同档次的竞争,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请招标人取消推荐的国产品牌:hc system,保证潜在投标人同档次竞争。(后附:hc (略) 为国内品牌的证明) 质疑其二:hc system品牌价值及货物价格与招标人推荐的前三个进口品牌差异巨大,价格也差异巨大,且该品牌已单独给其他潜在投标人进行绑定合作,我方严重质疑招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嫌疑,故意为其他潜在投标人争取明显价格优势,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中第25条。请招标人取消推荐的国产品牌:hc system,保证潜在投标人同档次竞争。 答复:详见补遗文件02号。 问题2:关于《补疑文件01号附件1“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卷设备供货、安装与调试”》第885页,附表一,“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表”中设备序号第4项: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推荐品牌:“HUBER、Hydro、VOR Environmental、Moss Kelly”, 以上均为进口品牌,经我司认真咨询和调查,除品牌“HUBER、Hydro”外,其他品牌“VOR Environmental、Moss Kelly”均无在中国大*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以上情况无法满足该招标文件的第五章 提供资料及技术服务 第5.3项《售后服务》中所述(第73页): “中标方所选择的制造商应在中国设有常驻维修机构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处理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维修服务,服务必须是在接报后 24h 内提供,并连续进行直至修复。”之要求。 因此仅“HUBER、Hydro”两个推荐品牌满足招标文件此项要求,为保障至少3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制造商,所以我方提问:可否采用相当于或高于上述品牌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的制造商的产品? 答复:经调查,本次招标文件中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类似品牌表中的品牌均在中国设有常驻维修机构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投标人可采用相当于或高于上述品牌品质的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产品。 招标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 (略) **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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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银行保函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8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289,805,95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文件02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如下: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调整为**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此时间的均作相应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作相应顺延。 二、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卷设备供货、安装与调试”中附表一《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表》内第35项精确曝气系统类似品牌修改为“BINDER、BIOCHEM、siemens”。 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2《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响应表》第35项精确曝气系统类似品牌修改为“BINDER、BIOCHEM、siemens”。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 (略) **日 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各投标人: 现对“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1号、12号、简州新城再生水厂及配套干管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问题1:根据招标人发出的补疑文件01号附件2“附件2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响应表”:其中设备表中第35项精确曝气系统推荐品牌为BINDER、BIOCHEM、siemens、hc system,经市场了解BINDER、BIOCHEM、siemens均为进口品牌,hc (略) 为上海昊沧 (略) ,实为国内品牌。 质疑其一:hc system品牌为国内品牌,而BINDER、BIOCHEM、siemens这三者为进口品牌,根本不是同档次的竞争,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请招标人取消推荐的国产品牌:hc system,保证潜在投标人同档次竞争。(后附:hc (略) 为国内品牌的证明) 质疑其二:hc system品牌价值及货物价格与招标人推荐的前三个进口品牌差异巨大,价格也差异巨大,且该品牌已单独给其他潜在投标人进行绑定合作,我方严重质疑招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嫌疑,故意为其他潜在投标人争取明显价格优势,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中第25条。请招标人取消推荐的国产品牌:hc system,保证潜在投标人同档次竞争。 答复:详见补遗文件02号。 问题2:关于《补疑文件01号附件1“招标文件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卷设备供货、安装与调试”》第885页,附表一,“主要材料、设备类似品牌表”中设备序号第4项: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推荐品牌:“HUBER、Hydro、VOR Environmental、Moss Kelly”, 以上均为进口品牌,经我司认真咨询和调查,除品牌“HUBER、Hydro”外,其他品牌“VOR Environmental、Moss Kelly”均无在中国大*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以上情况无法满足该招标文件的第五章 提供资料及技术服务 第5.3项《售后服务》中所述(第73页): “中标方所选择的制造商应在中国设有常驻维修机构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处理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所有维修服务,服务必须是在接报后 24h 内提供,并连续进行直至修复。”之要求。 因此仅“HUBER、Hydro”两个推荐品牌满足招标文件此项要求,为保障至少3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制造商,所以我方提问:可否采用相当于或高于上述品牌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的制造商的产品? 答复:经调查,本次招标文件中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类似品牌表中的品牌均在中国设有常驻维修机构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投标人可采用相当于或高于上述品牌品质的高效沉砂池工艺性能包产品。 招标人:成都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 (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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