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1标段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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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1标段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2BFFBZ02570

原公告日期:**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1标段补疑1

项目编号:2022BFFBZ02570-1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23-25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注:“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上表中除总监代表外其余全部人员的名单(未提供的,视为投标无效)。所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均需本单位人员,中标后由招标人核实人员证书及社保信息,否则按照相应标准处以违约金。”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次投标文件中,除总监、总监代表以及招标文件第63页“拟委任人员资格”中要求的人员以外,其余全部人员只提供名单,不需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人员名单是否可以以列表形式相应?

回复:总监和总监代表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投标人其他人员(不含总监和总监代表)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核查。投标人投标时提供其他人员(不含总监和总监代表)名单即可,名单投标时可以以列表形式体现。

2.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 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6900 (略) 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项目中任职总监职位)。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6 分。请问:我公司总监理工 (略) 政道路为道路综合治理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处理、路面沥青摊铺、新建道路和桥梁以及绿化和交通设施。该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能够充分体现评审因素的予以认可,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53页2.2.2(1)中的总监及总监代表业绩要求1“自**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9 (略) 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项目中任职总监职位)”。因市政公用 (略) 政道路工程在内的一个大类, (略) 政道路工 (略) 政公用工程。若某业绩证明材料中工程类型(或类别或性质)为总投资额不少于6 (略) 政公用工程,同时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请问能否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能够充分体现评审因素的予以认可,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53页2.2.2(1)中的总监及总监代表业绩要求1“自**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9 (略) 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项目中任职总监职位)”。若一个监 (略) 政道路等若干个单项工程,如果有的单项工程未完工,但市政道路这个单项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900万元已完成,请问能否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呢?

回复:评委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审,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23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历要求为中级职称,但因本项目是监理项目,在进行报建时需要 (略) 级或以上监理工程师证书的,请问该要求能否 (略) 级或以上监理工程师证书。

回复:不予调整,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25页附录5注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上表中除总监代表外其余全部人员的名单(未提供的,视为投标无效)”,因本项目具体开工日期暂不确定,有些项目可能在开标后3个月内都不能开工,所以要求投标时还要确定除总监以外的人员确实为时尚早和没有必要。请问能不能按普遍要求为:除总监外其余人员岗位资格和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承诺本表要求即可,不作为资格审查项,具体人员名单中标后再行上报业主单位考核后确定。

回复:不予调整,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23-24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请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回复:评委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审,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是否有误,应该为“2022BFFBZ02570-1,2022BFFBZ02570-2。”?

回复:本项目第一章招标标公告中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修改为“2022BFFBZ02570-1,2022BFFBZ02570-2。”投标人按照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按照所投对应标段自行填写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但评委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中招标项目名称为“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或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1标段或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2标段”,招标项目编号为“2022BFFBZ02570或2022BFFBZ02570-1或2022BFFBZ02570-2”均予以认可。

9.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内容修改为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 (略) 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名称:合肥东部新 (略)

地址: (略) 瑶海区裕溪路441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日

附件:2022BFFBZ02570-1补疑.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2BFFBZ02570

原公告日期:**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1标段补疑1

项目编号:2022BFFBZ02570-1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23-25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注:“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上表中除总监代表外其余全部人员的名单(未提供的,视为投标无效)。所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均需本单位人员,中标后由招标人核实人员证书及社保信息,否则按照相应标准处以违约金。”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次投标文件中,除总监、总监代表以及招标文件第63页“拟委任人员资格”中要求的人员以外,其余全部人员只提供名单,不需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人员名单是否可以以列表形式相应?

回复:总监和总监代表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投标人其他人员(不含总监和总监代表)证书扫描件及社保证明材料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核查。投标人投标时提供其他人员(不含总监和总监代表)名单即可,名单投标时可以以列表形式体现。

2.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 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6900 (略) 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项目中任职总监职位)。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6 分。请问:我公司总监理工 (略) 政道路为道路综合治理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处理、路面沥青摊铺、新建道路和桥梁以及绿化和交通设施。该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能够充分体现评审因素的予以认可,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53页2.2.2(1)中的总监及总监代表业绩要求1“自**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9 (略) 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项目中任职总监职位)”。因市政公用 (略) 政道路工程在内的一个大类, (略) 政道路工 (略) 政公用工程。若某业绩证明材料中工程类型(或类别或性质)为总投资额不少于6 (略) 政公用工程,同时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请问能否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能够充分体现评审因素的予以认可,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53页2.2.2(1)中的总监及总监代表业绩要求1“自**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9 (略) 政道路工程监理业绩(本人须在此项目中任职总监职位)”。若一个监 (略) 政道路等若干个单项工程,如果有的单项工程未完工,但市政道路这个单项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6900万元已完成,请问能否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呢?

回复:评委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审,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23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历要求为中级职称,但因本项目是监理项目,在进行报建时需要 (略) 级或以上监理工程师证书的,请问该要求能否 (略) 级或以上监理工程师证书。

回复:不予调整,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25页附录5注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上表中除总监代表外其余全部人员的名单(未提供的,视为投标无效)”,因本项目具体开工日期暂不确定,有些项目可能在开标后3个月内都不能开工,所以要求投标时还要确定除总监以外的人员确实为时尚早和没有必要。请问能不能按普遍要求为:除总监外其余人员岗位资格和人员数量配备满足承诺本表要求即可,不作为资格审查项,具体人员名单中标后再行上报业主单位考核后确定。

回复:不予调整,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23-24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请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回复:评委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审,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是否有误,应该为“2022BFFBZ02570-1,2022BFFBZ02570-2。”?

回复:本项目第一章招标标公告中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修改为“2022BFFBZ02570-1,2022BFFBZ02570-2。”投标人按照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按照所投对应标段自行填写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但评委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中招标项目名称为“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或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1标段或合肥东部新中心滨河路等两条道路工程监理-2标段”,招标项目编号为“2022BFFBZ02570或2022BFFBZ02570-1或2022BFFBZ02570-2”均予以认可。

9.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内容修改为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 (略) 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名称:合肥东部新 (略)

地址: (略) 瑶海区裕溪路441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日

附件:2022BFFBZ02570-1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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