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有关科室、分局:
??现将《 (略) 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2〕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日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 ??
桂市监办发〔202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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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营者变更的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略) 场监管 (略) 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要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其自主选择,提供多样化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二、严格执行文书材料规范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 (略) 场监管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同步更新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
??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调整更新后的文书材料规范和办理方式要求,及时修改纸质申请书和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更新相关告知材料,确保规范、准确、快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三、做好与相关行政许可、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需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业务的,要简化流程,及时受理、审批,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提供便利。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略) 场监管局将与广西税务局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在未实现数据共享前,各级登记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解决注销登记提交清税证明办事堵点的通知》(桂工商办函〔2018〕181号),通过网址(http://**:8096http://**)查询清税证明,或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
??四、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
??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方式,是《条例》聚焦难点、痛点问题,回应个体工商户诉求的有效方式。 (略) 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文书材料要求和操作方式,准确指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适当的形式申请办理。
??五、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略) 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的实施情况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对集中批量申请变更经营者、短时间内多次变更经营者、同一自然人受让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异常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发现变更经营者涉嫌虚假登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调查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文件传达 (略) 场主体登记职能的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略) 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
??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4.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 ?? ?? ??(略) 场监管局办公室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 ?? ?? ?? ??(此页无正文)
?? ?? ?? ?? ?? ?? ?? ?? ?? ?? ?? ?? ?? ?? ??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略) 行政审批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印发
??附件1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选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是 □否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 (略) 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可多选)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名称 | ||||||
□经营场所 | ||||||
□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 (略) 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出资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经营者 | ||||||
□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 |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性别 | 经营者民族 | |||||
经营者文化程度 | 经营者政治面貌 | 经营者身份证件类型 | |||||
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职业状况 | 经营者住所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号码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政治面貌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 (略) 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 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 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签字: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
注: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项的“经营者”栏填写,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名、住所的,在“经营者姓名、住所”栏填写。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附表1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
文化程度 | 住所 | ||||
身份 |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2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
文化程度 | 住所 | ||||
身份 | □台湾居民 | ||||
□台湾农民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台湾地区居民、农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3
??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件2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 (略)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略) 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略)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
??附件3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 (略) 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5.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 ??1.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附件4
?? ??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规范变更
??提交材料规范
??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食品小餐饮登记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申请登记表;
??2.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使用登记表;
??2.原使用登记证;
??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4.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注:以上变更材料规范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如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的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要求办理。
?? ??抄送:广西税务局。
??广西 (略) 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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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有关科室、分局:
??现将《 (略) 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2〕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日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 ??
桂市监办发〔2022〕82号
??
??
(略) 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我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营者变更的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略) 场监管 (略) 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要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两种方式的材料要求、办理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其自主选择,提供多样化服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二、严格执行文书材料规范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 (略) 场监管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同步更新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广西2022年版)》《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广西2022年版)》。
??各级登记机关要按照调整更新后的文书材料规范和办理方式要求,及时修改纸质申请书和电子化登记业务系统,更新相关告知材料,确保规范、准确、快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三、做好与相关行政许可、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需要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餐饮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业务的,要简化流程,及时受理、审批,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相关行政许可提供便利。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略) 场监管局将与广西税务局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在未实现数据共享前,各级登记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解决注销登记提交清税证明办事堵点的通知》(桂工商办函〔2018〕181号),通过网址(http://**:8096http://**)查询清税证明,或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
??四、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
??调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方式,是《条例》聚焦难点、痛点问题,回应个体工商户诉求的有效方式。 (略) 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了解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文书材料要求和操作方式,准确指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适当的形式申请办理。
??五、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略) 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的实施情况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对集中批量申请变更经营者、短时间内多次变更经营者、同一自然人受让多个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等异常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发现变更经营者涉嫌虚假登记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调查处置,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文件传达 (略) 场主体登记职能的部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 (略) 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
??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4.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 ?? ?? ??(略) 场监管局办公室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 ?? ?? ?? ??(此页无正文)
?? ?? ?? ?? ?? ?? ?? ?? ?? ?? ?? ?? ?? ?? ??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略) 行政审批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印发
??附件1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选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是 □否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出 资 额 | 万元(人民币)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 (略) 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可多选)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名称 | ||||||
□经营场所 | ||||||
□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 (略) 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出资额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经营者 | ||||||
□变更经营者姓名、住所 |
注:本申请书适用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联络员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
□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设立登记必填项,变更经营者、备案家庭成员填写) | |||||||
经营者姓名 | 经营者性别 | 经营者民族 | |||||
经营者文化程度 | 经营者政治面貌 | 经营者身份证件类型 | |||||
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职业状况 | 经营者住所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类型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 身份证件号码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政治面貌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
□注销(仅注销登记填写) | |||||||
注销方式 | □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 | ||||||
注销原因 | □停止经营 □转型升级为企业 □其他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 (略) 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的非法场所,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 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 活动,不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者签字: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
注: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在“变更”项的“经营者”栏填写,变更前后的经营者(涉及家庭经营的,含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仅变更原经营者姓名、住所的,在“经营者姓名、住所”栏填写。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附表1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
文化程度 | 住所 | ||||
身份 | □香港居民 □澳门居民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2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有效期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职业状况 | |||
文化程度 | 住所 | ||||
身份 | □台湾居民 | ||||
□台湾农民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 |
注:1、住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变更经营者(含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因继承变更经营者)的,变更后的经营者是台湾地区居民、农民的,填写此表。
??附表3
??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件2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 (略)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略) 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 (略) 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1、3项材料。
??附件3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
??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已经认真阅读《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双方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该个体 (略) 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双方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有,转让方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该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含消费类预付费服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予以妥善处理。
??5.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双方不存在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如有,愿依法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提示
?? ??1.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可以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转让方和受让方为了更好地区分责任,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权的转让,即:先由转让方申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由受让方申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4.转让方和受让方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者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附件4
?? ??相关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规范变更
??提交材料规范
??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书面声明;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食品小餐饮登记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申请登记表;
??2.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3.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使用登记表;
??2.原使用登记证;
??3.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4.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 (略) 场监管系统内部查验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 ?? ??注:以上变更材料规范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如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相应的许可事项变更提交材料要求办理。
?? ??抄送:广西税务局。
??广西 (略) 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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