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澄清更改公告(一)-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澄清更改公告(一)-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 12:53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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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4,012,01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澄清如下: 一、原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财政资金2365.5万元100%;现更改为: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364.*万元100%。 二、原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合同估算价1.*E7万元;现更改为:合同估算价1364.*万元。 三、原招标公告10. 监督部门及电话: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7-* ;现更改为:10. 监督部门及电话: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7-* 浦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0777-*。 四、原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5.1投标文件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http://**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现更改为:原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5.1投标文件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http://**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日09时30分。 五、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1未列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现更改为:账户名称: 浦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西浦北农村 (略) 江城支行 银行账号:*23。 六、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7.3.1□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现更改为:R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 七、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因系统原因未录入详细条款,现补充更改全部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如工程变更、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投标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1.1.2.5 设计人: 名 称: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另装); (3)投标函及其附录(另装);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另装); (8)预算书(含承诺优惠下浮系数)(另装); (9)其他合同文件(如有另装)。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且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全套)。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14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4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方项目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项目部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建筑征地红线范围内的为场内交通,建筑征地红线范围外的为场外交通。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场外交通如主要供本工程的承包人使用,则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该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承包人的署名权除外)。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漏编、图纸漏算和图纸变更及附属工程产生的工程量,竣工结算时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加入工程总造价: a.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b.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即其它项目特征、施工方法不变,仅是设计配合比的变更,材料色彩的变更,材料出产地的变更,材料等级的变更,材料价格的变更等,只调整设计配合比及材料的差价部分,其它费用不变。 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相关定额计算出综合单价后乘以承包人的合同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比较得出的系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价的平均价计算。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2)负责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事项; (3)工程量确认; (4)同意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停令及复工令; (5)确认或修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6)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和提出改进措施; (7)对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进行答复; (8)以通知方式推迟开工日期; (9)暂停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承包人复工要求进行答复; (10)确认工期顺延; (11)对承包人工程质量检查检验; (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13)隐蔽工程验收; (14)隐蔽工程重新检验; (15)根据本款(17)项确认或修改承包人提出的调整金额; (16)核实承包人已完工程量; (17)要求更换承包人采购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18)要求承包人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试验; (19)批准承包人使用替代材料; (20)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21)确认变更价款; (22)答复索赔。 但参与工程量、价款变更的审核签认和协助发包人核签现场发生的签证,工程进度款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工程竣工结算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计划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承包人施工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费用; (4)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应在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管线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有义务与其他承包人之间、与管线建设、拆迁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施工,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另特别项目要求电子文件除外):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略) 场诚信卡卡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仅限于对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包括质量、技术、安全、进度管理,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工程联系单、函件往来的签收,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授权下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和施工组织设计;(3)负责本工程的劳动力组织和机械设备组织;(4)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5)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6)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8)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 (略) 公章后递交发包人;(9)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命;(10)负责办理本工程竣工结算。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1天,且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建造师(项目经理)1 万元/人计算。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和桂建管﹝2014﹞25 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项目经理每变更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30000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3000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3.4条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5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3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 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若确需变更的,项目经理每变更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变更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0.67%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每变更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略) 重大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略) 人民政府同意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后方可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出现身故、重伤、重病、离职及被发包人主动更换五者之一情况而无法履职的,承包人在出具相关证明后变更管理人员的,可免于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本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不得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非主体工程、非关键性工作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人应具备分包工程施工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6。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发包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 (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4.监理人 4.1 监理人得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及结算审核等工作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处理矛盾,以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2)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承包人的工程变更请求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承包人提请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影响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技术责任。 (3)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延期时,有权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包人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含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可建议发包人更换承包人。 (6)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包人提出的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7)初审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8)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9)考察承包人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10)检查违约事件。代表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同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各种索赔。经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处理意见。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可以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11)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合格的,监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下发每次 100-5000 元不等的违约金通知单,承包人应按违约金通知单金额支付违约金。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无 。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2)因某一合同事件,需要延长工期或提高工程造价。 (3)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以外,工程进度款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工程竣工结算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 (4)影响工程费用、质量、进度的变更。 (5)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重要协调事项等。 (6)确定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的索赔项目及索赔费用。 (7)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8)确定通用合同条款第 10.4 款的变更单价。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委托人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等级规范和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如果工程获得 无 (奖项名称),给予承包人合同价/ %的奖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定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顺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轻伤。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无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 (略) 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钦市建字[2009]55 号)及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体系,严格遵照实施,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6.1.6 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钦州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28 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 (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开户行:。 账号:。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略) 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4天内提交给监理人,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发出开工令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 14 天内提交给监理人,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施工现场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 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 7.3.2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2天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每天由于相关部门停水、电、气累计超过 8 小时以上的,以及由于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经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才能视为发包人延误工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通用条款第 7.5.1 款第(1)至(7)项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因延期增加的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1、由于政府指令性行为引起停工的工期(如重大节日、活动、高考、中考);2、由发包人造成的延误、故障、阻止;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3、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原因。4、重大工程变更或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造成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工期延长的;5、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原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变为关键线路上的;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置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应在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向监理人发出通知,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办理。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六级及其以上台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除外。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3)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在发生后48小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报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不承担增加的费用。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如果经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略) 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浦政规【2020】1 号)文件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3)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无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本款细化为:因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审计结算经浦北县 (略) 结算审定为准;(2)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报价系数 (中标价 /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钦州工程造价信息》浦北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计算;《钦州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浦北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审定。(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变更签证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浦政规【2020】1 号)文件执行。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 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 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暂估价项目的定价程序:①先由承包人把所需要定价的设备(或材料)的调查价格报给发包人(并报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②由发包人汇同相关部门核查相关的设备(或材料)的价格;③相关的设备(或材料)价格的签证(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签证)。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列金额应限于监理人根据本条约定决定动用暂列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人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每项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本款约定为: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浦北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招标控制价所采用 (略) 建设工程造价浦北信息价( (略) 建设工程造价没有浦北信息价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的,按相邻县的信息价;以上均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等相 (略) 场询价。)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5%)。 ②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5%)。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5%)。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需要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变更建设内容,本合同约定施工期内或外由发包人按上述约定调整价款。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超出本合同约定施工期的,超期期间的材料单价上涨的,发包人不调整价款;超期期间的材料单价下跌的,由发包人按上述约定调整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20个工作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达到50%时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①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0%;结算经浦北县 (略) 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无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并且发包人不因此构成违约。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表、申请函、计量书的份数各4份,同时提供1套同步工程资料检查,如不能提供同步工程资料,发包方不能按时审批及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承包人可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一式*份,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28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 16.1.2 执行。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 农民工工资支付 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支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25%,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3)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专业分包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 %。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5)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开户银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2.5 预付款与工程款支付账户 本项目资金为中央资金,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中标方需在项目所在地开立专用监管账户,发包人把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转入监管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并 (略)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份。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15 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 6 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发包人不能按接收期投入使用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发包人不能按接收期投入使用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5天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式*份的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28 天内仍未提交,则发包人有权将已有资料送浦北县 (略) 进行结算审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就延迟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以浦北县 (略) 审定为准,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以浦北县 (略) 要求为准。最终结算审定时间以浦北县 (略) 的时间为准。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以浦北县 (略) 审定为准。2.自竣工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3.若发包人委托浦北县 (略) 的审计结论与承包人送审结算价差(即净审减金额)大于送审结算价5%时,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书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8天(浦北县 (略) 审计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算审定后180天。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共2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97%的工程款,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否; (3)其他方式: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天。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以逾期金额(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如承包人不同意实施的除外。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由发包人负责;如造成承包人返工的,发包人应负责承担返工费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存在下列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解决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合同施工期内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回,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实际施工工期与承诺的工期相差达到1个月,按合同价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参加各方均完成签字盖章手续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十级以上的台风、连续3小时降雨达100毫米以上的暴雨。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进行投保,其保险费用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列入工程报价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浦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项目所 (略) 起诉。 增加: 21. 补充条款 21.1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承包人应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履行,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1.1.1 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21.1.1.1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1.1.1.2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本工 (略) 区内的银行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承包人向上述两个部门备案后,应将备案材料送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21.1.1.3 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人委托承包人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人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分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承包人未分包的,则由承包人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委托银行通过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21.1.4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1.1.2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发包人、监理人共同指定的日期、位置、纸张规格等将每期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人员姓名、金额等情况予以进行公示。承包人不按要求公示的,应按1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如果出现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承包人应按30000-5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最高限额为*元,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除外。 21.2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施工须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服从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的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满足发包人阶段性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阶段性的实际工程进度延期的,每延期一天,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阶段性的实际工程进度延期达5天以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指出,事后承包人又不采取弥补措施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与承包人终止合同或将剩余未完成工程量直接指定分包人实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1.2.1 承包人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14 (略) 政务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须知》要求提交合格的报监资料给发包人,否则,应承担不按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报监的责任。承包人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28 (略) 政务中心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要求提交合格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资料给发包人(含应交的费用收据),否则,应承担不按要求配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责任。而且,发包人有权不签发该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直至承包人提交清合格的资料为止。超过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完整资料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或终止合同。 21.3.2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土方的利用、余土运弃点及借方取土点的管理。承包人应对开挖方应做检测试验,经检验合格的可利用土方应在场内利用;余土运弃点及借方取土点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否则,发包人有权将该土方工程从本合同中扣除另行发包。 21.3 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自检和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位随时发出返工指令。工程施工过程发生工伤或其它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将情况及处理措施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重大质量事故由承包人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4 承包人应按《 (略) 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钦市建字[2009]55 号)及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体系,严格遵照实施,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工作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下列要求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承包人进场后20天内应按桂建质【2006】22 号文规定的标准完成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完成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及确认。未按约定时间及规定标准完成的,承包人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元,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除外。 (2)在发包人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后并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合格的,承包人应按1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在市级职能部门检查,一经发现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不论问题的大小,承包人应按1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合格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按3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在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的检查一经发现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不论问题的大小,承包人应按5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合格的,承包人应按8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在各级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检查罚款之列。 21.6 奖励:无。 21.7 承包人按相关税收规定,以一般计税方法缴纳税费并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1.8 承包人 (略) 建管规定【2017】49 号文以及《 (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遵照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检查。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工人工资从进度款中单独分开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中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所占比例为当期工程进度款应付金额的25%,如按当期工程进度款的25%计算出来的人工费少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时,则按当期进度计算的全部人工费计取,承包人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及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4: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5: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6安全施工协议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浦北县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 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 4.绿化工程为 ; 5. 地下防水工程为年(建议为5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为签章页)
附件2: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4: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已于年月日发放中标通知书,明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为(工程名称)中标人,我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备注:银行、 (略) 出具的保函格式和文本可以自拟,但是必须包含以上条款所列全部内容) 附件5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浦北县 (略) (以下简称“*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依照施工现场工作实际定制防控管理制度,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给*方。 三、违约责任 如因*方或*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点击查看>>份。合同双方各执*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浦北县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6 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据此,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承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与承包的工程相对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2、有效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近两年安全施工证明; 4、安全施工的技术资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承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的安全目标是:无人身死亡事故;无人身群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设备重大损坏事故。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员行为规范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则。 第四条:承包人的行政负责人是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第五条: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包括《中燃集团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以及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人审查后实施。 4、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所有作业人员中没有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人员。否则,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上述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离开施工现场。 5、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产品,符合检验周期。 6、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告知、报检、验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 7、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办理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8、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并要考虑与其它单位整体的协调性。 9、施工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办公、仓库、生活)场所。 10、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济损失;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设备损坏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范统计上报。 11、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程序、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规范进行施工。 第六条:安全是施工的基础,经协商,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从履约保证金中按 100%扣除;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按60%扣除;发生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时每增加一人次再从履约保证金中的按 20%扣除。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除重伤及死亡事故外的,按 50%扣除履约保证金。每次出现扣款,承包人必须在 7 日内自动将扣款金额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补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扣款部分的履约保函。 第七条: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施工中存在习惯性违章、严重违章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每次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协议书一式八 份,双方各执四 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如《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与更正公告不一致,以更正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招标人:浦北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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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12:5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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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4,012,012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澄清如下: 一、原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财政资金2365.5万元100%;现更改为: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364.*万元100%。 二、原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合同估算价1.*E7万元;现更改为:合同估算价1364.*万元。 三、原招标公告10. 监督部门及电话: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7-* ;现更改为:10. 监督部门及电话: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77-* 浦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0777-*。 四、原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5.1投标文件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http://**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现更改为:原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5.1投标文件应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http://**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日09时30分。 五、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1未列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现更改为:账户名称: 浦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西浦北农村 (略) 江城支行 银行账号:*23。 六、原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7.3.1□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现更改为:R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 七、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因系统原因未录入详细条款,现补充更改全部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如工程变更、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其他投标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1.1.2.5 设计人: 名 称: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另装); (3)投标函及其附录(另装);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另装); (8)预算书(含承诺优惠下浮系数)(另装); (9)其他合同文件(如有另装)。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且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全套)。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14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4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方项目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项目部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建筑征地红线范围内的为场内交通,建筑征地红线范围外的为场外交通。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场外交通如主要供本工程的承包人使用,则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该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承包人的署名权除外)。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漏编、图纸漏算和图纸变更及附属工程产生的工程量,竣工结算时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加入工程总造价: a.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b.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即其它项目特征、施工方法不变,仅是设计配合比的变更,材料色彩的变更,材料出产地的变更,材料等级的变更,材料价格的变更等,只调整设计配合比及材料的差价部分,其它费用不变。 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相关定额计算出综合单价后乘以承包人的合同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比较得出的系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价的平均价计算。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2)负责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事项; (3)工程量确认; (4)同意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停令及复工令; (5)确认或修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6)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和提出改进措施; (7)对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进行答复; (8)以通知方式推迟开工日期; (9)暂停施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承包人复工要求进行答复; (10)确认工期顺延; (11)对承包人工程质量检查检验; (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13)隐蔽工程验收; (14)隐蔽工程重新检验; (15)根据本款(17)项确认或修改承包人提出的调整金额; (16)核实承包人已完工程量; (17)要求更换承包人采购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18)要求承包人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试验; (19)批准承包人使用替代材料; (20)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21)确认变更价款; (22)答复索赔。 但参与工程量、价款变更的审核签认和协助发包人核签现场发生的签证,工程进度款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工程竣工结算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计划开工前7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承包人施工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费用; (4)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应在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管线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有义务与其他承包人之间、与管线建设、拆迁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施工,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另特别项目要求电子文件除外):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略) 场诚信卡卡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仅限于对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包括质量、技术、安全、进度管理,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工程联系单、函件往来的签收,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授权下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制定和施工组织设计;(3)负责本工程的劳动力组织和机械设备组织;(4)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5)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6)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8)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 (略) 公章后递交发包人;(9)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命;(10)负责办理本工程竣工结算。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1天,且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建造师(项目经理)1 万元/人计算。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日(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和桂建管﹝2014﹞25 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项目经理每变更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30000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3000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3.4条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5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3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 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若确需变更的,项目经理每变更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变更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0.67%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每变更一次,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略) 重大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略) 人民政府同意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后方可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出现身故、重伤、重病、离职及被发包人主动更换五者之一情况而无法履职的,承包人在出具相关证明后变更管理人员的,可免于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本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所有施工内容不得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非主体工程、非关键性工作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人应具备分包工程施工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6。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发包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 (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4.监理人 4.1 监理人得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及结算审核等工作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处理矛盾,以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2)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承包人的工程变更请求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承包人提请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影响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技术责任。 (3)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延期时,有权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包人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含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可建议发包人更换承包人。 (6)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包人提出的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7)初审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8)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9)考察承包人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10)检查违约事件。代表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同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各种索赔。经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处理意见。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可以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11)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督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并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合格的,监理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下发每次 100-5000 元不等的违约金通知单,承包人应按违约金通知单金额支付违约金。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无 。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 (2)因某一合同事件,需要延长工期或提高工程造价。 (3)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以外,工程进度款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工程竣工结算复核的确认权及否决权。 (4)影响工程费用、质量、进度的变更。 (5)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重要协调事项等。 (6)确定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的索赔项目及索赔费用。 (7)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8)确定通用合同条款第 10.4 款的变更单价。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委托人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等级规范和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如果工程获得 无 (奖项名称),给予承包人合同价/ %的奖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定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顺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轻伤。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无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 (略) 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钦市建字[2009]55 号)及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体系,严格遵照实施,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6.1.6 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钦州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28 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 (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开户行:。 账号:。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略) 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4天内提交给监理人,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发出开工令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 14 天内提交给监理人,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施工现场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 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专用合同条款 7.3.2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2天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⑦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每天由于相关部门停水、电、气累计超过 8 小时以上的,以及由于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经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才能视为发包人延误工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通用条款第 7.5.1 款第(1)至(7)项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但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因延期增加的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1、由于政府指令性行为引起停工的工期(如重大节日、活动、高考、中考);2、由发包人造成的延误、故障、阻止;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3、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原因。4、重大工程变更或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造成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工期延长的;5、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原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变为关键线路上的;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置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应在发生后48小时内及时向监理人发出通知,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办理。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六级及其以上台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除外。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3)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在发生后48小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报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不承担增加的费用。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如果经检测不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略) 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浦政规【2020】1 号)文件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3)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无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本款细化为:因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审计结算经浦北县 (略) 结算审定为准;(2)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并乘以报价系数 (中标价 /工程最高投标限价 )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钦州工程造价信息》浦北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计算;《钦州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浦北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审定。(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变更签证按《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浦政规【2020】1 号)文件执行。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 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 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暂估价项目的定价程序:①先由承包人把所需要定价的设备(或材料)的调查价格报给发包人(并报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②由发包人汇同相关部门核查相关的设备(或材料)的价格;③相关的设备(或材料)价格的签证(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签证)。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列金额应限于监理人根据本条约定决定动用暂列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人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每项决定报发包人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本款约定为: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浦北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招标控制价所采用 (略) 建设工程造价浦北信息价( (略) 建设工程造价没有浦北信息价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的,按相邻县的信息价;以上均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等相 (略) 场询价。)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5%)。 ②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5%),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5%)。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5%)。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需要变更或不可抗拒因素变更建设内容,本合同约定施工期内或外由发包人按上述约定调整价款。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超出本合同约定施工期的,超期期间的材料单价上涨的,发包人不调整价款;超期期间的材料单价下跌的,由发包人按上述约定调整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1)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3)其他价格方式: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在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20个工作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达到50%时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①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合同外(设计变更)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拨付。 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0%;结算经浦北县 (略) 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无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后,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并且发包人不因此构成违约。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表、申请函、计量书的份数各4份,同时提供1套同步工程资料检查,如不能提供同步工程资料,发包方不能按时审批及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承包人可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一式*份,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内容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28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 16.1.2 执行。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 农民工工资支付 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支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向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25%,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3)承包人依据分包专业工程进度,按与分包人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通过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分包工程的人工费分账支付到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专业分包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完工工程量的人工费支付比例不低于/ %。其余分包工程进度款项由承包人支付到分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5)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4)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开户银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2.5 预付款与工程款支付账户 本项目资金为中央资金,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中标方需在项目所在地开立专用监管账户,发包人把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转入监管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并 (略)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份。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15 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 6 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发包人不能按接收期投入使用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发包人不能按接收期投入使用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5天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式*份的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28 天内仍未提交,则发包人有权将已有资料送浦北县 (略) 进行结算审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除此之外,承包人还应就延迟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以浦北县 (略) 审定为准,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以浦北县 (略) 要求为准。最终结算审定时间以浦北县 (略) 的时间为准。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工程竣工结算以浦北县 (略) 审定为准。2.自竣工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3.若发包人委托浦北县 (略) 的审计结论与承包人送审结算价差(即净审减金额)大于送审结算价5%时,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书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8天(浦北县 (略) 审计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最终结算审定后180天。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共2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97%的工程款,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否; (3)其他方式: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2。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天。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以逾期金额(应付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商定,如承包人不同意实施的除外。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由发包人负责;如造成承包人返工的,发包人应负责承担返工费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存在下列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解决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1)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在合同施工期内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回,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实际施工工期与承诺的工期相差达到1个月,按合同价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参加各方均完成签字盖章手续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上报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十级以上的台风、连续3小时降雨达100毫米以上的暴雨。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进行投保,其保险费用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列入工程报价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浦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项目所 (略) 起诉。 增加: 21. 补充条款 21.1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承包人应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履行,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1.1.1 执行《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21.1.1.1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1.1.1.2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本工 (略) 区内的银行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承包人向上述两个部门备案后,应将备案材料送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款。 21.1.1.3 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人委托承包人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人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承包人委托银行通过分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承包人未分包的,则由承包人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委托银行通过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21.1.4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1.1.2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发包人、监理人共同指定的日期、位置、纸张规格等将每期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人员姓名、金额等情况予以进行公示。承包人不按要求公示的,应按10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如果出现农民工讨薪事件的,承包人应按30000-5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最高限额为*元,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除外。 21.2 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施工须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服从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的现场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进度满足发包人阶段性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实施,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阶段性的实际工程进度延期的,每延期一天,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阶段性的实际工程进度延期达5天以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指出,事后承包人又不采取弥补措施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与承包人终止合同或将剩余未完成工程量直接指定分包人实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1.2.1 承包人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14 (略) 政务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须知》要求提交合格的报监资料给发包人,否则,应承担不按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报监的责任。承包人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28 (略) 政务中心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要求提交合格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资料给发包人(含应交的费用收据),否则,应承担不按要求配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责任。而且,发包人有权不签发该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直至承包人提交清合格的资料为止。超过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完整资料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天或终止合同。 21.3.2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土方的利用、余土运弃点及借方取土点的管理。承包人应对开挖方应做检测试验,经检验合格的可利用土方应在场内利用;余土运弃点及借方取土点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否则,发包人有权将该土方工程从本合同中扣除另行发包。 21.3 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自检和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位随时发出返工指令。工程施工过程发生工伤或其它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将情况及处理措施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重大质量事故由承包人引起,重大质量事故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4 承包人应按《 (略) 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钦市建字[2009]55 号)及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工作,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体系,严格遵照实施,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如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工作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下列要求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承包人进场后20天内应按桂建质【2006】22 号文规定的标准完成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完成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及确认。未按约定时间及规定标准完成的,承包人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元,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除外。 (2)在发包人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后并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合格的,承包人应按1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在市级职能部门检查,一经发现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不论问题的大小,承包人应按1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合格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按3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在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的检查一经发现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不论问题的大小,承包人应按5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合格的,承包人应按80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在各级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检查罚款之列。 21.6 奖励:无。 21.7 承包人按相关税收规定,以一般计税方法缴纳税费并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1.8 承包人 (略) 建管规定【2017】49 号文以及《 (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遵照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检查。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工人工资从进度款中单独分开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中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所占比例为当期工程进度款应付金额的25%,如按当期工程进度款的25%计算出来的人工费少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时,则按当期进度计算的全部人工费计取,承包人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及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4: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5: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6安全施工协议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浦北县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 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 4.绿化工程为 ; 5. 地下防水工程为年(建议为5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以下为签章页)
附件2: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4: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已于年月日发放中标通知书,明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为(工程名称)中标人,我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备注:银行、 (略) 出具的保函格式和文本可以自拟,但是必须包含以上条款所列全部内容) 附件5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浦北县县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燃气管道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浦北县 (略) (以下简称“*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 (略)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依照施工现场工作实际定制防控管理制度,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给*方。 三、违约责任 如因*方或*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点击查看>>份。合同双方各执*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浦北县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6 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据此,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承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与承包的工程相对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2、有效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近两年安全施工证明; 4、安全施工的技术资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 人以上的承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二条:本工程的安全目标是:无人身死亡事故;无人身群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设备重大损坏事故。 第三条:本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员行为规范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则。 第四条:承包人的行政负责人是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第五条:承包人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包括《中燃集团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以及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人审查后实施。 4、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所有作业人员中没有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人员。否则,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上述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离开施工现场。 5、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产品,符合检验周期。 6、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告知、报检、验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 7、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办理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8、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并要考虑与其它单位整体的协调性。 9、施工现场严禁存在“三合一”(办公、仓库、生活)场所。 10、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济损失;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设备损坏等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范统计上报。 11、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程序、建设工程安全工作规范进行施工。 第六条:安全是施工的基础,经协商,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从履约保证金中按 100%扣除;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按60%扣除;发生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时每增加一人次再从履约保证金中的按 20%扣除。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除重伤及死亡事故外的,按 50%扣除履约保证金。每次出现扣款,承包人必须在 7 日内自动将扣款金额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补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扣款部分的履约保函。 第七条: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施工中存在习惯性违章、严重违章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每次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协议书一式八 份,双方各执四 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如《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与更正公告不一致,以更正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招标人:浦北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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