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宝利源建设有限公司等21户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价的补充公告
关于山东宝利源建设有限公司等21户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价的补充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关于山东宝利源建设有限公司等21户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价的补充公告
资产包编号:COAMC-AP*;交易编号:COAMC-AP*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称为“东方”)已于 **日9:00时起至**日11:00 时止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网址http://** )对山 (略) 等21户债权(资产包编号:COAMC-AP*,以下称为“标的资产包”,或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单项标的资产)进行公开竞价,仅一名竞买人,出价为人民币13,973万元,现补登公告如下:
截止**日,标的资产包的本息余额为点击查看>>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1,256,425,264.66元),其中本金为*亿*仟*佰零*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994,041,254.12),利息为*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零**元*角*分(小写:262,384,010.54元),详见附件1《标的资产清单》。上述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以转让时实际情况为准。
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仅为东方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并不构成东方对标的资产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标的资产中的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抵债物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
为确保遵循财政部规定的“三公”原则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置,东方现发出本补充公告,具备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东方报名参与竞价,投资者须应东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和履约能力证明文件,完成反洗钱审查和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东方将重新履行竞价程序。意向竞买人须以14,073万元为底价增价报价,具体情况可联系东方咨询。若在公告期内无异议,东方将确定原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
投资者请按以下列方式与东方联系:
联系人:刘经理、吕经理
联系电话:0531-*、0531-*
地址: (略) 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21层
社会各方亦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下述联系方式对东方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转让进行征询或提出异议。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0532-*(中国东方 (略) (略) )、053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053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本补充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补充公告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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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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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宝利源建设有限公司等21户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价的补充公告
资产包编号:COAMC-AP*;交易编号:COAMC-AP*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称为“东方”)已于 **日9:00时起至**日11:00 时止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网址http://** )对山 (略) 等21户债权(资产包编号:COAMC-AP*,以下称为“标的资产包”,或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单项标的资产)进行公开竞价,仅一名竞买人,出价为人民币13,973万元,现补登公告如下:
截止**日,标的资产包的本息余额为点击查看>>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1,256,425,264.66元),其中本金为*亿*仟*佰零*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994,041,254.12),利息为*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零**元*角*分(小写:262,384,010.54元),详见附件1《标的资产清单》。上述债权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以转让时实际情况为准。
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仅为东方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并不构成东方对标的资产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标的资产中的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抵债物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
为确保遵循财政部规定的“三公”原则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置,东方现发出本补充公告,具备资质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东方报名参与竞价,投资者须应东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和履约能力证明文件,完成反洗钱审查和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东方将重新履行竞价程序。意向竞买人须以14,073万元为底价增价报价,具体情况可联系东方咨询。若在公告期内无异议,东方将确定原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
投资者请按以下列方式与东方联系:
联系人:刘经理、吕经理
联系电话:0531-*、0531-*
地址: (略) 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21层
社会各方亦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下述联系方式对东方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转让进行征询或提出异议。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监察部)、0532-*(中国东方 (略) (略) )、053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053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本补充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本补充公告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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