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
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
品目 | 服务/房地产服务/房屋销售服务 | ||
采购单位 | (略) 花 (略)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日15:40 |
首次公告日期 | **日 | 更正日期 | **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结果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曹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96-* | ||
采购单位 | (略) 花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8楼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曹女士 0796-* | ||
代理机构名称 | 吉安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11楼1108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女士 0796-* | ||
附件: | |||
附件1 | 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澄清补遗文件(第一次).docx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ACTJL-政采字【2022】012号(第二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花 (略) 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关于“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澄清补遗文件(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ACTJL-政采字【2022】012号(第二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接到潜在供应商提问以下内容:
1、问:招标文件P17,关于“25.3中、小、微企业”
25.3.1本次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5.3.2本次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服务标的的,必须同时提供标的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5.3.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标的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5.3.4提供本企业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服务的标的,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标的。
25.3.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以及招标文件P67处“九、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格式-如适用)”说明: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货物条件的投标人不需提供此项证明资料
1、中小企业声明原件(附格式)
2、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文件扫描件(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3、所投部份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货物的制造商的货物清单扫描件
4、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扫描件。”
此两处要求符合政策要求的投标人具有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请确认?
答:取消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文件要求,招标文件P17关于本处修改如下:
25.3相关优惠政策:
25.3 .1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时,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需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5.3 .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
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略)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略)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5.3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略)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3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适用于联合体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联合体参加投标)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参加投标)
25.3 .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参加投标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25.3 .5其他规定 本项目行业类别:服务业
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 | 8000≤Z<*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招标文件P67处“九、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格式-如适用)”修改如下:
第2点: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不做要求;第3点:所投部分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货物的制造商的货物清单扫描件不做要求。
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略) 花 (略)
地 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8楼
联 系 人:曹女士
电 话: 0796-*
代理机构: 吉安 (略)
详细地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11楼
联 系 人: *女士
电 话: 0796-*
邮 编: *
(略) 花 (略)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花 (略)
地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8楼
联系方式:曹女士 07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安 (略)
地 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11楼1108室
联系方式:*女士 07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女士
电 话: 0796-*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 ||
品目 | 服务/房地产服务/房屋销售服务 | ||
采购单位 | (略) 花 (略)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日15:40 |
首次公告日期 | **日 | 更正日期 | **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结果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曹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96-* | ||
采购单位 | (略) 花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8楼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曹女士 0796-* | ||
代理机构名称 | 吉安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11楼1108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女士 0796-* | ||
附件: | |||
附件1 | 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澄清补遗文件(第一次).docx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ACTJL-政采字【2022】012号(第二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花 (略) 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关于“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澄清补遗文件(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ACTJL-政采字【2022】012号(第二次)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庐陵润景、庐陵华景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接到潜在供应商提问以下内容:
1、问:招标文件P17,关于“25.3中、小、微企业”
25.3.1本次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5.3.2本次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服务标的的,必须同时提供标的服务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5.3.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标的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5.3.4提供本企业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服务的标的,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标的。
25.3.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以及招标文件P67处“九、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格式-如适用)”说明: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货物条件的投标人不需提供此项证明资料
1、中小企业声明原件(附格式)
2、小、微企业认定证明文件扫描件(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3、所投部份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货物的制造商的货物清单扫描件
4、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扫描件。”
此两处要求符合政策要求的投标人具有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请确认?
答:取消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文件要求,招标文件P17关于本处修改如下:
25.3相关优惠政策:
25.3 .1中小企业参加投标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时,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需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5.3 .2监狱企业参加投标
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略)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略)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5.3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 (略)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3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参加投标享受的政策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适用于联合体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联合体参加投标)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适用于联合体参加投标)
25.3 .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参加投标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25.3 .5其他规定 本项目行业类别:服务业
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 | 1000≤Y<*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 | 8000≤Z<*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招标文件P67处“九、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格式-如适用)”修改如下:
第2点: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不做要求;第3点:所投部分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货物的制造商的货物清单扫描件不做要求。
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略) 花 (略)
地 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8楼
联 系 人:曹女士
电 话: 0796-*
代理机构: 吉安 (略)
详细地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11楼
联 系 人: *女士
电 话: 0796-*
邮 编: *
(略) 花 (略)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花 (略)
地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8楼
联系方式:曹女士 07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安 (略)
地 址: (略) 吉州区北京路 (略) 城市发展总部经济大厦11楼1108室
联系方式:*女士 07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女士
电 话: 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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