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清企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银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员工商业保险采购项目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度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采 购 项 目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384采 购 人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2022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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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需 知 ...............................4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19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 24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 32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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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采 购人 委 托 , 就 如 下 项 目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 邀 请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密 封 的 响 应 文件 。1. 项 目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度 员 工商 业 保 险 采 购 项 目2. 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3843. 采 购 人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4. 采 购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阜 成 路 18号 华 融 大 厦
5.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 魏 妙 010-*. 本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采 购 内 容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含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限 公 司 拟 采 购 2023 年 度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 现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确 定 1 家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将 分 别 与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并 提 供 相 关服 务 。 合 同 期 满 后 , 在 采 购 人 公 司 内 外 部 环 境 政 策 不 发 生 大 的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有 权 依据 本 次 采 购 结 果 选 择 续 签 合 同 , 最 多 可 续 签 两 年 。其 他 内 容 详 见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7. 供 应 商 应 满 足 如 下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取 消 财 产 被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 且 在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的 质 量问 题 。 2 供 应 商 须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得 直 接 或间 接 地 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主 要 股 东 投标 人 高 管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 害 关 系 。 3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保 险 许 可 证 , 其 业 务 范 围 应 涵 盖 磋 商 文 件 拟 采 购 的 保 险 服务 。 4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2020年 1月 1日 至 今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同 等 规 模 及 以 上 类 似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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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功 案 例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5 可 开 具 正 式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6 供 应 商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 7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 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 公 司 /由 其 控 股 的 子 公司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 8 同 一 公 司 包 括 分 公 司 不 同 业 务 部 门 等 , 只 可 授 权 唯 一 代 理 人 参 与 。 9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 不 接 受 1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分 包 11 供 应 商 必 须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8. 磋 商 文 件 购 买 :
1 发 售 时 间 : 2022 年 12 月 8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17: 00 时 止 。 2 文 件 购 买 方 式 : 登 录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http://** 通 过 获 取 磋 商文 件 并 通 过 网 上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 500元 /包 件 /投 标 人 。 潜 在 供 应 商 需 先 进 行 网 上 注 册 免 费 , 注 册 成 功 后 已 注 册 供应 商 不 必 重 复 注 册 即 可 进 行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缴 费 及 下 载 文 件 。 平 台 目 前 开放 的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 银 联 微 信 , 可 自 由 选 择 注 意 : 本 公司 不 接 受 任 何 电 汇 支 付 。 支 付 成 功 后 , 可 下 载 磋 商 文 件 及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磋 商 文 件 费 支 付 和 电 子 发 票 获 取 的 操 作 手 册 详 见 : 进 入 平 台 综 合 办 公 常 用 文 件中 化 招 投 标 平 台 投 标 人 操 作 手 册 。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获 取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3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0元 整 ,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9.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开 启 时 间 : 2022年 12月 21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 在 截 止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拒 绝 接 收 。10.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11. 本 次 磋 商 程 序 如 下 : 步 骤 一 所 有 购 买 了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应 于 2022年 12月 21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之前 将 装 订 成 册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已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提 交 至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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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服 务 方 案 以 及 一 次 报 价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 初 步 审 核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阶 段 。 步 骤 二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响 应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内 容 为 基 础 , 分 别 与每 家 通 过 磋 商 文 件 初 步 审 核 的 供 应 商 就 技 术 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 以 及 价 格 进 行 单 独磋 商 。 在 磋 商 期 间 , 磋 商 小 组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步 骤 三 : 经 磋 商 小 组 初 步 审 核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应 在 磋 商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磋 商 当 日 内 , 按 磋 商 最 终 确 定 的 技 术 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将 最 后 报 价 及 澄 清 文 件 提 交 至 北 京 市 海 淀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注 : 上 述 磋 商 程 序 将 于 磋 商 当 日 完 成 , 请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于 磋 商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现 场 等 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A2号 中 化 大 厦 邮 编 : *业 务 联 系 人 : 贾 亚 弯 曹 颖电 话 : 010-* 010-*传 真 : 010-*电 子 邮 件 : jiayawansinochem.com,caoying01sinochem.com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 发 售 /平 台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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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需 知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是 对 供 应 商 需 知 的 具 体 说 明 , 表 格 中 的 对 应 条 款 号 是 对 应 供 应 商 需 知 中的 条 款 编 号 。序号 内 容 对 应 条款 号 说 明 与 要 求1项目概述1.1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9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
3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2.2不涉及4对联合体参与响应的要求2.3 不接受联合体5现场踏勘7.4 无6答疑会7.5 无
7 响应文件的构成9.11应答函格式见附件1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1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4技术服务偏离表格式见附件4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时提供,格式见附件67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见附件78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附件89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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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提供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并附供应商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行业对财务报表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3供应商出具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容为: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范围以各行业各地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为准,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0-14供应商需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破产的状态,且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其他机构有任何关联。供应商供应商主要股东供应商高管或主要负责人未与采购人有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名单可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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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略) (略) / (略) 同时参加本项目。 (略) 不同业务部门等,只可授权唯一代理人参与。如本项目成交,不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5供应商有效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涵盖磋商文件拟采购的保险服务。6同等规模类似项目成功案例。注:资格证明文件内容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响应文件的构成9.110供应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911详细的技术服务响应文件12打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9响应文件份数10.5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档2份以U盘形式提供。10报价方式11.1报价方式:服务总价11磋商保
证金12.2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磋商保证金:要求,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万元。2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3必需保证在磋商前将足额保证金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在磋商时递交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证明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否则将被视为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4供应商需以单位名义电汇方式汇至采购代理机构账号。5磋商保证金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获取文件及电子发票菜单,找到该项目后,点击子账号查看按钮,查看具体的账户信息后,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至此账户。1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8.3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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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签订合同23.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4分包要求23.5 不允许15代理服务费24.1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号文件收费标准的70%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每个包件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原国家计委计价格*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号文件收费标准如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费率服务招标费率工程招标费率100以下1.5% 1.5% 1.0%
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 0.25% 0.1% 0.2%10000-* 0.05% 0.05% 0.05%*以上0.01% 0.01% 0.01%注:1.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开票详细信息格式及内容见第六章。16履约保证金25.1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本文件中涉及履约保证金内容均不适用。
17接收质疑的方式26.4接收质疑方式:纸质文件或邮件彩色扫描件联系人:贾亚弯曹颖电话:010-*3邮箱:jiayawansinochem.com,caoying01sinochem.com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1层*。注 : 本 表 加 注 的 内 容 若 不 满 足 要 求 , 将 导 致 响 应 无 效 且 不 允 许 在 磋 商 开 始 后 补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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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需 知一 说 明1. 概 述1.1 项 目 概 述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 条 。2. 合 格 的 供 应 商2.1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 并 符 合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2 条 规 定 的资 格 要 求 。2.2 本 次 采 购 对 进 口 产 品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3 条 。2.3 本 次 采 购 对 联 合 体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4 条 。2.4 供 应 商 应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http://**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
3. 磋 商 费 用3.1.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磋 商 的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 通 知4.1.对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信 函 传 真 中 化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通 知 等 , 下 同 形 式 或 在 本 次 采 购 公 告 刊 登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的形 式 , 向 潜 在 供 应 商 发 出 , 电 子 邮 箱 传 真 和 手 机 号 码 以 潜 在 供 应 商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时的 平 台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 收 到 通 知 的 供 应 商 应 立 即 予 以 回 复 确 认 书 面 回 执 或 中 化 商 务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点 击 确 认 。 因 登 记 有 误 传 真 线 路 故 障 或 其 他 任 何 意 外 情 形 , 导 致 所发 出 的 通 知 延 迟 送 达 或 无 法 到 达 供 应 商 , 除 非 有 适 当 的 证 据 表 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已 经 明
知 该 项 应 当 通 知 的 事 项 并 未 实 际 有 效 到 达 且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仍 有 条 件 和 必 要 及 时 地再 次 补 发 通 知 而 故 意 拖 延 或 不 予 补 发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因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有 关的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有 效 地 进 行 。5. 磋 商 小 组5.1.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5 人 含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5.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采 购 人 要 求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二 磋 商 文 件6. 磋 商 文 件 构 成6.1 磋 商 文 件 由 以 下 六 部 分 组 成 ,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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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需 知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六 章 附 件7.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7.1 任 何 要 求 对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 均 应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3 日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信 函 传 真 等 , 下 同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人 和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需 要 进 行 答 复 的 内 容 ,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每 个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7.2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商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5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7.3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并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7.4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安 排 所 有 接 收 了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商 踏 勘 现 场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5 条 。
7.5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召 开 答 疑 会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前 附 表 第 6 条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8. 使 用 的 语 言 和 计 量 单 位8.1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磋 商 的 所 有 来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必 需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 在 解 释 响 应 文 件 时 以 翻 译 本 为 准 。8.2 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 响 应 文 件 构 成9.1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7 8 条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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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 应 商 必 需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并 接 受 磋 商 小 组 对 其 中 任 何 资料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10. 响 应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10.1 响 应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使 用 A4 规 格 纸 张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顺 序 , 统 一 编 目 编码 装 订 。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 其 责 任 应 当 有 供 应 商 承 担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采 用 胶 订 或 线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 履 行 通 知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 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形 式 如带 有 专 用 章 等 字 样 的 印 章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3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位 置 加 盖 公 章 , 并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要 求 签 署 的 文 件 处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授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 。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需 将 以 书 面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 响 应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0.4 响 应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 内 容 齐 全 , 不 得 涂 改 或 增 删 。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 必需 有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10.5 供 应 商 应 按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9 条 规 定 的 份 数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 每 套 响 应 文 件 需 清 楚地 标 明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电 子 文 档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为 准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不 符 , 以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11. 报 价
11.1 报 价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0 条 。11.2 所 有 报 价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 只 要 投 报 了 一 个 确 定 数 额 的 总 价 , 无 论 分 项 价 格是 否 全 部 填 报 了 相 应 的 金 额 或 免 费 字 样 , 报 价 应 被 视 为 已 经 包 含 了 但 并 不 限 于 各 项 相关 服 务 等 的 费 用 和 所 需 缴 纳 的 所 有 价 格 税 费 , 并 且 报 价 应 该 被 视 为 已 经 扣 除 所 有同 业 折 扣 以 及 现 金 折 扣 。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由 于 分 项 报 价 填 报 不 完 整 不 清 楚 或 存 在 其它 任 何 失 误 ,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不 利 后 果 均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1.3 供 应 商 必 需 对 参 加 的 一 个 包 或 多 个 包 内 的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以 包 为 单 位 进 行 报 价 , 不 得 将几 个 包 合 报 一 个 价 格 , 也 不 得 将 一 个 包 中 的 内 容 拆 开 报 价 。11.4 供 应 商 应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对 每 项 内 容 给 予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拟 提 供货 物 或 服 务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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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评 审 打 分 以 及 确 定 成 交 后 签 订 合 同 的 价 格 均 以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12. 磋 商 有 效 期 和 磋 商 保 证 金12.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 天 ,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为 非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磋 商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供 应 商 可 拒 绝 采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予 退 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本 需 知 内 有 关 磋 商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不 予 退 还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2.2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磋 商 有 效 期 一 致 。 磋 商 保证 金 的 金 额 应 满 足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1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12.3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应 为 电 汇 , 供 应 商 需 以 单 位 名 义 , 在 磋 商 前 将 足 额 保 证 金 从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 并 在 磋 商 时 递 交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以 证 明 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供 应 商 未 提 供 磋 商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获 取 方 式 : 登 录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 点 击 获 取 文件 及 电 子 发 票 菜 单 , 点 击 子 账 号 查 看 按 钮 , 查 看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信 息 为 23位 银 行 帐 号 , 该 账 户 仅 供 本 次 磋 商 使 用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以 个 人 名 义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参 加 多 个 包 件 , 电 汇 磋 商 保 证 金 时 , 需 按 包 件 单 独 电 汇 。12.4 凡 没 有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响 应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12.5 磋 商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免 遭 因 供 应 商 的 不 当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给 供 应 商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本 需 知 19.6 情 形 除 外 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的 4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12.6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退 还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收 到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合 同 盖 章 彩 色 扫 描 件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电 子 邮 箱 详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联 系 人 及 电 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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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3.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3.1 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分 别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 并 在信 封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字 样 。 所 有 的 信 封 封 皮 上 均 应 清 楚 注 明 : 采购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及 在 磋 商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 信 封封 口 处 应 有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或 供 应 商 公 章 。13.2 为 了 方 便 磋 商 , 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一 览 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各 放 在 一个 单 独 的 信 封 内 , 应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 并 在 该 信 封 上 标 明 报 价 一 览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字 样 。13.3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对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供 应 商 。14.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14.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14.2 响 应 文 件 需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送 达 ,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以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14.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酌 情 延 长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供 应 商 受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5.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15.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 但 供 应 商 必 需 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5.2 供 应 商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要 求 应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补 充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材 料 ,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 作 为 响 应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密 封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应 在 封 套 上 标 明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并 注明 项 目 编 号 和 在 磋 商 时 间 ,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15.3 从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供 应 商 不 得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否 则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五 磋 商16.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说 明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统 一 接 收 供 应 商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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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作 递 交 记 录 , 供 应 商 的 代 表 需 在 递 交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7.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17.1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 审 查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 包 括 是 否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 装 订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磋 商 有效 期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保 证 金 是 否 足 额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合 格 条 款 有 无 偏 离 。17.2 磋 商 小 组 在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性 内 容 。17.3 通 过 响 应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18. 磋 商18.1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集 中 与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就 商 务 技 术 售 后服 务 等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18.2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章 。18.3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的 内 容 需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书 面 确 认 。 磋 商 过 程 中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2 条 。18.4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19. 最 后 报 价19.1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9.2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将 要 求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3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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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2 家 以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4 最 后 报 价 及 书 面 承 诺 的 每 一 页 都 必 需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有 效 签 署 , 密 封 递 交 。19.5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19.6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最 后 报 价 超 出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 视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不得 进 入 综 合 评 审 程 序 。20.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确 定20.1.1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打 分 情 况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按 照 综 合 打 分 由 高 到 低 顺序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20.1.2 采 购 人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向 其 授 予合 同 。 排 序 在 前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本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期 限 未 能 提 交 的 , 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排 序 其 后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20.1.3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a)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b)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c)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2
家 的 。21. 与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接 触a) 在 严 格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前 提 下 , 磋 商 小 组 遵 照 评 审 办 法 , 公 平 公 正 地对 待 所 有 供 应 商 。b) 在 评 审 期 间 , 供 应 商 不 得 向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询 问 评 审 情 况 ,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审 结果 的 活 动 。c)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不 得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公 平 竞 争 ,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者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授 予 合 同22. 成 交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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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指 定 的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涉密 项 目 除 外 , 同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采 购 结 果 或 者 成 交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2.2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3. 签 订 合 同23.1 合 同 签 订 的 时 间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3 条 。23.2 采 购 人 必 需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磋 商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背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声 明 。
23.3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取 消 该 合 同 授 予 决定 , 并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下一 个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的 推 荐 预 成 交 供 应 商 , 或 重 新 组 织 竞 争 性 磋 商 。23.4 采 购 人 如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以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23.5 未 经 采 购 人 事 先 给 予 书 面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分 包 , 并 不 得 将 合 同 全 部 及任 何 权 利 义 务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 采 购 人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成 交 供应 商 成 交 后 毁 约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等 依 约 处 理 。 分 包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4条 。
23.6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反 馈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4. 代 理 服 务 费24.1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 需 按 照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5 条 规 定 的 标 准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25. 履 约 保 证 金25.1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25.2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交 而 未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将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资 格 , 并 不 予 退 还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可 按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另 行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或 重 新 组 织 磋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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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质 疑 与 答 复26.1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出 质 疑 。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否 则 采 购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提 出 的 新 增 质 疑 。26.2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26.3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具 体 分 包 号 3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事 实 依 据 5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质 疑 函 模 板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26.4 采 购 代 理 公 司 在 收 到 质 疑 函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接 收 质 疑 方 式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7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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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函 范 本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 包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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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函 制 作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 具 体 分 包 号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6.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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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一 资 格 审 查 及 符 合 性 审 查1.磋 商 小 组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审 查 标 准 ,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磋 商 资 格 。2.磋 商 小 组 对 符 合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按 附 表 二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
序 号 提 交 文 件 提 交 文 件 说 明 与 评 审 要 求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供 应 商 是 企 业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的 , 应 提 供其 在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的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的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事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 应 提 供 其有 效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的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自 然 人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自 然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2 供 应 商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2021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银 行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三 个 月 内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复 印 件 审 计 报 告 要 求 审 计 意 见 为 无 保 留 意 见 有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盖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签 名 及 盖 章 , 并附 供 应 商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相 关 行 业 对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1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供 应 商 与 银 行 之 间业 务 往 来 正 常 2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银 行 资 信 证明 。
3 供 应 商 出 具 近 3 年 内 没 有 违 法 记录 的 书 面 声 明 格 式 自 拟 在 近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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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罚 款 等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权 利 的 行 政 处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额 度 范 围 以 各 行 业 各 地方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规 定 为 准 ,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 应文 件 格 式 附 件 10-1。
4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函 格 式 自 拟 , 承 诺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计 制 度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格 被 取 消 财 产 被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且 在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严 重 违 约或 重 大 的 质 量 问 题 供 应 商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直 接 或间 接 地 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主要 股 东 供 应 商 高 管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与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 害 关 系 供 应 商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列 入 失 信名 单 可 开 具 正 式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未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 公 司/由 其 控 股 的 子 公 司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同 一 公 司 包 括 分 公 司 不 同 业 务 部 门等 , 只 可 授 权 唯 一 代 理 人 参 与 如 本 项 目 成 交 , 不 将 本 项 目 内 容 以 任 何方 式 进 行 转 包 分 包 。
5 有 效 的 保 险 许 可 证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磋 商 文 件 拟 采 购 的 保 险 服 务6 类 似 项 目 的 案 例 证 明 供 应 商 出 具 2020年 1月 1日 起 同 等 规 模 类 似 项目 的 案 例 证 明附 表 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评 审 标 准文 件 装 订 是 否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胶 订 或 线 订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响 应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签 署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授 权 代 表 需 按 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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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需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加 盖 公 章磋 商 有 效 期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于 90 天是 否 完 全 响 应 条 款 条 款 不 允 许 无 响 应 或 负 偏 离是 否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是 否 存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响 应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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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 审 方 法本 次 磋 商 采 用 综 合 打 分 法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评 审 因 素的 量 化 指 标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每 一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所 有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给 其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各 项 打 分 均 保 留两 位 小 数 。三 打 分 标 准 附 表 三 打 分 标 准评 审 项 目及 权 重 评 审 要 素 打 分 标 准 分 值
价 格 部 分 30 服 务 费 用最 后 报 价 1.评 审 价 的 计 算 : 1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填 写 报 价 一 览 表 ,如 有 缺 漏 项 , 评 审 时 须 将 其 它 有 效 响 应 文 件 中 该 项 的 最高 价 计 入 其 评 审 价 , 缺 漏 项 达 到 或 超 过 15% 不 论 是 数量 还 是 金 额 均 视 为 不 实 质 性 响 应 2 不 接 受 选 择 性 报 价 或 者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3 响 应 文 件 中 如 果 申 报 了 非 磋 商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服 务 ,评 审 时 不 予 以 折 价 降 低 评 审 价 4 报 价 经 勘 误 和 缺 漏 项 修 正 后 作 为 该 供 应 商 的 评 审价 。2.价 格 分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1 评 审 价 报 价 1报 价 2 2 评 审 基 准 价 为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中 最 低 评 审 价 格 。 3 报 价 得 分 评 审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价 格 30 30
商 务 部 分 20 企 业 综 合实 力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经 营 资 格 企 业 规 模 发 展 情 况 全 国 分 支机 构 网 络 , 以 及 根 据 银 保 监 会 公 布 的 2022年 前 三 季 度 偿 付能 力 充 足 率 和 风 险 综 合 评 级 等 情 况 , 横 向 比 较 打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机 构 网 点覆 盖 情 况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服 务 城 市 北 京 上 海 无锡 武 汉 的 服 务 机 构 覆 盖 程 度 情 况 酌 情 打 分 , 每 覆 盖一 个 得 1分 , 全 部 覆 盖 得 4分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4业 绩 经 验 根 据 供 应 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承 担 的 同 等 规 模 及以 上 类 似 项 目 的 有 效 案 例 进 行 打 分 , 每 提 供 1个 案 例 得1分 , 最 高 得 10分 。 注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至 少 包 含 首 页 合 同 标 的 盖 章 页 服 务 说 明 页 等 能 够 说 明 合 同 内 容 的 信 息 复 印件 , 日 期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同 一 采 购 人 及 其 分 支 机构 的 多 个 同 类 采 购 项 目 不 重 复 计 分 。 10技 术 服 务 部分 50 服 务 团 队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拟 派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服 务 团 队 背 景 服 务 经 验 业 绩 从 业 资 历 等 , 横向 对 比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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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秀 4-5 分 , 较 好 2-3 分 , 一 般 0-1 分 。 需 按 照 附 件 9-1.拟 派 人 员 一 览 表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保 险 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重 大 疾 病 范 围 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 的 赔 付 金 额 既 往 症 责 任 观 察 期 天 数 理 赔 时 效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7-8 分 , 较 好 4-6 分 , 一 般 0-3 分 。 8承 保 条 件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承 保 条 件 相 关 内 容 进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参 保 资 格 核 保 要 求 医 保 卡使 用 规 定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8-10 分 , 较 好 5-7 分 , 一 般 0-4 分 。 10保 全 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保 全 方 案 内 容 进 行 评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全 时 效 保 全 追 溯 期 增 加 被 保 险人 的 保 费 计 算 方 式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的 退 费 计 算 方 式 保鲜 期 届 满 续 保 方 案 等 。优 秀 6-8分 , 较 好 3-5分 , 一 般 0-2分 。 8
理 赔 时 效及 理 赔 查询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理 赔 时 效 理 赔 查 询 内容 保 险 期 满 理 赔 报 销 服 务 延 续 时 间 进 行 评 分 , 横 向 对比 。优 秀 4-5分 , 较 好 2-3分 , 一 般 0-1分 。 5在 线 自 助理 赔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在 线 自 助 理 赔 内 容 进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理 赔 申 请 限 额 适 用 责 任 线 上提 交 材 料 内 容 是 否 需 要 交 回 发 票 原 件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4-5分 , 较 好 2-3分 , 一 般 0-1分 。 5咨 询 投诉 回 复 时效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咨 询 投 诉 回 复 时 效 相关 内 容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增 加 保 险 项 目 服 务 经 理 专 线 普通 问 题 投 诉 咨 询 回 复 时 间 需 调 查 问 题 投 诉 咨 询 回 复 时间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4-5 分 , 较 好 2-3 分 , 一 般 0-1 分 。 5理 赔 上 门
情 况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理 赔 上 门 收 单 情 况 内容 进 行 评 分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2 分 , 较 好 1 分 , 一 般 0 分 。 2增 值 服 务 根 据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本 项 目 免 费 增 值 服 务 进 行 评 分 。优 秀 2 分 , 较 好 1 分 , 一 般 0 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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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一 .项 目 背 景近 年 来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人 在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通 过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保 险 协 议 的 方 式 , 为 员 工 构 建了 医 疗 意 外 等 较 为 全 面 的 综 合 保 障 方 案 , 解 决 员 工 的 后 顾 之 忧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拟 采 购 2023年 度员 工 保 障 补 充 商 业 保 险 , 现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确 定 1家 保 险 公 司 。二 .基 本 信 息 介 绍1.银 清 企 基 本 信 息 介 绍
公 司 基 本 信 息公 司 名 称 (全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含 武 汉 无 锡 分 公 司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或 主 要 业 务 类型 ): 服 务 业所 属 企 业 集 团 名 称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清 算 总 中 心 中 国 区 总 部 所 在 地 : 北 京国 际 共 保 组 织 : 无 中 国 区 是 否 加 入 共 保 组 织 : 无机 构 分 布 地 : 北 京 无 锡 武 汉 和 上 海人 员 基 本 信 息年 龄
平 均 年 龄 : 38.8周 岁最 高 年 龄 : 58周 岁最 低 年 龄 : 22周 岁工 资 信 息人 均 月 薪 : 不 适 用 最 高 个 人 月 薪 所 属 区 间 段 : 不 适 用人 员 构 成目 前 员 工 总 人 数 : 205 未 来 预 计 员 工 人 数 : 220男 女 比 例 男 : 女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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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保 比 例 有 社 保 : 无 社保 67.3:1员 工 职 业 类 别 : 其 中 办 公 室 人员 占 比 23.9%其 中 非 办 公 室人 员 占 比 76.1%非 办 公 室 人 员请 列 明 工 作 内容 及 对 应 的 人数 1.工 程 类 人 员 配 电 , 暖 通 , 维 修 , 消防 109人 2.服 务 类 人 员 前 台 , 司 机 , 客 房 服 务 ,厨 师 , 餐 厅 服 务 , 厨 工 47人 。是 否 有 高 危 职 业 人 员 若有 , 请 详 述 所 述 计 划 层 级以 及 相 应 人 数 : 无
2.上 海 清 企 基 本 信 息 介 绍公 司 基 本 信 息公 司 名 称 (全 称 :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或 主 要 业 务 类型 ): 服 务 业所 属 企 业 集 团 名 称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清 算 总 中 心 中 国 区 总 部 所 在 地 : 北 京国 际 共 保 组 织 : 无 中 国 区 是 否 加 入 共 保 组 织 : 无机 构 分 布 地 : 上 海
人 员 基 本 信 息年 龄平 均 年 龄 : 38.39周 岁最 高 年 龄 : 58周 岁最 低 年 龄 : 22周 岁工 资 信 息人 均 月 薪 : 不 适 用 最 高 个 人 月 薪 所 属 区 间 段 : 不 适 用人 员 构 成目 前 员 工 总 人 数 : 99 未 来 预 计 员 工 人 数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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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比 例 男 : 女 1.48:1社 保 比 例 有 社 保 : 无 社保 32:1员 工 职 业 类 别 : 其 中 办 公 室 人员 占 比 17.17%其 中 非 办 公 室人 员 占 比 82.83%非 办 公 室 人 员请 列 明 工 作 内容 及 对 应 的 人数 1.工 程 类 人 员 配 电 , 暖 通 , 维 修 , 消防 54人 2.服 务 类 人 员 前 台 , 司 机 , 客 房 服 务 28人是 否 有 高 危 职 业 人 员 若有 , 请 详 述 所 述 计 划 层 级
以 及 相 应 人 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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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银 清 企 及 上 海 清 企 2023 年 度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方 案 本 方 案 为 条 款 , 下 述 方 案 中 所 有 内 容 均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 否则 响 应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银 清 企 及 上 清 企 2023 年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保 障 方 案序 号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责 任 相 关 描 述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人 年 委 派 员 工 本 部 员 工 本 部 员 工附 加 受 益 人 子 女 委 派 员 工附 加 受 益 人 子 女 实 习 , 退 休返 聘 人 员35周 岁以 下 36-50周 岁 51-60周 岁银 清 企 现 有 人 员 数 量 最 终 以 投 保 名 单 为 准 含 武 汉 , 无 锡 分 公 司 1 3 2 196人 平 均 年 龄38.43岁 167 7 3
上 清 企 现 有 人 员 数 量 最 终 以 投 保 名 单 为 准 1 95 平 均 年 龄38.22岁 68 31 意 外 身 故 意 外伤 残 一 次 性 支 付 。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责 任扩 展 非 营 运 的 机 动 车 责 任 。 100万 50万 10万2 公 共 交 通 航 空意 外 伤 害 100万 50万3 公 共 交 通 列 车轮 船 意 外 伤 害 100万 50万4 公 共 交 通 机 动车 意 外 伤 害 50万 50万5 驾 乘 人 员 意 外伤 害 50万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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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意 外 医 疗 因 意 外 产 生 的 社 保 范 围 内 医 疗 费 用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 5万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100%。 5万 , 免 赔 额 0,赔 付 比 例100%。 2万 , 免 赔额 0, 赔 付比 例 100%。7 疾 病 身 故 及 全残 疾 病 导 致 的 身 故 及 全 残 责 任 , 包 括 猝死 和 自 然 死 亡 责 任 一 次 性 支 付 。 90万 24万8 重 大 疾 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28种重 大 疾 病 一 次 性 支 付 。 20万 10万9 门 诊 医 疗 住 院医 疗 在 指 定 医 院 发 生 的 社 保 范 围 内 , 包 括社 保 范 围 内 的 合 理 且 必 须 的 门 急 诊 住 院 牙 科 费 用 含 * 类 和 * 类 自 付部 分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扩 展 在 指 定 医 院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须的 社 保 范 围 外 的 医 疗 费 用 含 * 类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 承 担 既 往症 含 严 重 既 往 症
因 疾 病 导 致 的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与 社 保接 轨 , 即 可 以 承 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康 复科 精 神 类 疾 病 就 医 产 生 的 费 用 门 诊 住 院 生 育 医 疗 需 要 持 社 保 卡结 算 , 非 北 京 地 区 的 人 员 , 如 果 选 择社 区 医 院 就 医 , 可 以 做 个 人 特 约 。 4万 * * * 类 免 赔 额0, 赔 付 比 例 100% 2万 * 类 , *类 2万 * 类 赔 付 比 例 0免 赔 50%赔付 。 4万 * 类 ,* 类 赔付 比 例 0免赔 50%赔 付 。10 小 药 箱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 凭 员 工 姓 名 抬 头 的 药房 购 药 正 规 发 票 药 品 明 细 申 请 报销 , 包 括 医 院 自 费 窗 口 及 药 房 购 买 的自 费 药 品 无 需 医 生 处 方 1000元 /人 2000元 /人 4000元 /人 500元 /人 - - -11 女 职 工 生 育 医疗 限 社 保 范 围 内 的 生 育 费 用 含 * 类 和* 类 自 付 部 分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8000元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100%。 8000元 免 赔 额0, 赔 付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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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00%。 100%。12 住 院 津 贴 按 住 院 天 数 给 付 保 险 金 同 一 原 因 住院 最 多 赔 付 180天 。 150元 /天 累 计 最 高 赔 付 180天 100元 /天 累计 最 高 赔 付180天 -13 公 共 保 额 医 疗 员 工 在 其 住 院 /门 诊 基 本 保 额 用 完后 , 经 单 位 批 准 , 可 使 用 本 项 保 障 ,赔 付 社 保 范 围 内 的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费用 含 * 类 个 人 自 付 部 分 , 免 赔 额0, 赔 付 比 例 100%。 20万 , 个 人 限 额 4万 /人 , 免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 20万 , 个 人 限额 2万 /人 , 免赔 额 0, 赔 付 比例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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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 他 内 容 及 要 求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 否 则 响 应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1.保 险 期 间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 12个 月 , 暂 定 自 2023年 1月 1日 零 时 至 2023年 12月 31日 24时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11 个 月 , 暂 定 自 2023 年 2 月 1 日 零 时 至 2023 年 12 月31日 24时 。以 上 保 险 期 限 如 有 变 化 , 以 采 购 人 通 知 为 准 。 保 险 期 满 后 , 在 采 购 人 内 外 部 环 境 政策 不 发 生 大 的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有 权 依 据 本 次 采 购 结 果 选 择 续 签 一 年 合 同 , 最 多 可 续签 两 次 。2.增 加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参 保 日 期 自 其 入 职 之 日 起 生 效 ,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自 其 离 职 次 日 起 生 效 。3.参 与 机 构 应 能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提 供 正 规 增 值 税 发 票 。 4.对 于 本 次 投 保 期 间 的 期 初 投 保 员 工 含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参 与 机 构不 得 设 置 观 察 期 , 并 承 担 既 往 症 责 任 。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增 加 的 新 入 职 投 保 员 工 , 参 与 机 构 不得 设 置 超 过 30 天 观 察 期 。 5.参 与 机 构 应 支 持 线 上 理 赔 , 被 保 险 人 可 自 助 办 理 理 赔 手 续 ,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理 赔 手续 及 资 料 提 供 。 采 购 人 保 险 方 案 中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子 女 异 地 就 医 无 需 24 小 时 内向 参 与 机 构 报 备 。6.保 全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保 全 申 请 至 保 全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 数 : 网 厅 申请 3个 工 作 日 , 线 下 申 请 5个 工 作 日 。
7.理 赔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理 赔 申 请 至 理 赔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 数 : 医 疗险 : 线 下 理 赔 不 超 过 10个 工 作 日 , 线 上 理 赔 不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非 医 疗 险 : 不 超 过 30 个工 作 日 。 * 方 向 * 方 员 工 开 通 APP线 上 理 赔 服 务 , 全 年 不 限 次 。 理 赔 查 询 通 知 方 式 : 手 机短 信 邮 件 APP查 询 。8.理 赔 信 息 反 馈 : 参 与 机 构 应 及 时 提 醒 被 保 险 人 理 赔 到 账 包 括 理 赔 金 额 入 账 银 行等 参 与 机 构 每 次 理 赔 结 束 应 在 1个 月 内 将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理 赔 清 单 明 细 , 包 括 理 赔 人员 名 单 理 赔 原 因 理 赔 金 额 和 未 赔 金 额 。 若 拒 赔 的 , 写 明 拒 赔 理 由 和 金 额 。9.对 于 咨 询 及 投 诉 问 题 应 在 1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与 回 复 。 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不 符 合 要 求 , 参 与 机 构 应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信 息 给 被 保 险 人 。10.如 被 保 险 人 有 特 殊 情 况 , 可 申 请 走 加 急 办 理 程 序 , 缩 短 报 销 时 长 。
11.保 险 合 同 期 间 届 满 后 , 参 与 机 构 可 继 续 开 放 一 定 时 间 段 的 理 赔 报 销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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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服 务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 1 项 目 经 理 人 员 要 求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应 具 备 丰 富 的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熟 悉 保 险 行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 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具 备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和 优 秀 的 保 险 方案 设 计 能 力 ,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执 行 力 。 至 少 具 有 2年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一 保 险 服 务 经 验 并 且 具 体 负 责 项 目 的 实 施 , 近 两 年 内 主 持 过 不 少 于 2次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一 保 险 服 务 实 施 。 2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拟 派 到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至 少 为 2人 , 应 具 有 本 科 级 以 上 学 历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熟 悉 保 险 行 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 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执 行 力 强 , 沟 通 能 力 强 。
服 务 期 内 已 明 确 的 项 目 经 理 团 队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 团 队 成 员 及 相 应 的 联 系 方 式 手 机 座 机 号 码 如 有 变 更 , 应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报 * 方 审 批 , 经 *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更 。13. 参 与 机 构 应 提 供 如 下 附 加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员 工 线 上 自 购 保 险 平 台 健 康知 识 讲 座 每 季 度 理 赔 报 告 附 理 赔 明 细 汇 总 专 员 上 门 提 供 相 关 保 险 理 赔 服 务 北 京地 区 各 工 作 区 每 季 度 上 门 收 单 1次 , 上 海 无 锡 武 汉 每 半 年 1次 提 供 保 险 服 务 手 册 提 供 信 息 统 计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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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注 :
此 处 以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为 例 , 协 议 条 款 仅 供 参 考 , 以 实 际 签 署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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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度员 工 商 业 保 险 服 务 协 议
投 保 人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保 险 人 :签 署 时 间 : 年 月 日签 署 地 点 :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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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保 人 : 以 下 简 称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保 险 人 : 以 下 简 称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合 同 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双 方 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 方 向 * 方投 保 的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计 划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本 协 议 属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 具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一 条 * 方 投 保 基 本 情 况1 * 方 投 保 条 件 :2 * 方 投 保 的 具 体 险 种 包 括 :第 二 条 保 险 期 限 保 险 费 和 保 险 金 额本 协 议 约 定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期 限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零 时 起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1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35周 岁 及 以 下 方 案 一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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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
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1期 初 保 费 小 计2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36-50周 岁 方 案 二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
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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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3期 初 保 费 小 计3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51-60周 岁 方 案 三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
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2期 初 保 费 小 计4 主 被 保 险 人 -本 部 员 工 方 案 四 : 单 位 :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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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
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196期 初 保 费 小 计5 主 被 保 险 人 -本 部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方 案 五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167期 初 保 费 小 计6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方 案 五 : 单 位 :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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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7期 初 保 费 小 计7 主 被 保 险 人 -实 习 ,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方 案 六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
意 外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3期 初 保 费 小 计上 述 保 险 费 期 初 共 计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票 。 税 率 为 %, 不 含 税 金 额 为 元 , 税 额 为 元 , 适 用 税 率 随 税 收 政 策的 调 整 而 变 化 。 增 加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员 , 按 照 实 际 投 保 情 况 据 实 结 算 。付 款 方 式 : 合 同 签 订 后 , * 方 按 * 方 要 求 预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付 款 申 请 , * 方 在
收 到 发 票 和 付 款 申 请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 方 全 额 支 付 期 初 保 险 费 。 保 险 合 同 期 间届 满 且 理 赔 报 销 服 务 结 束 后 , * 方 向 * 方 提 供 增 加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员 投 保 明 细 和 据实 结 算 金 额 , 经 * 方 复 核 无 误 后 , * 方 按 * 方 要 求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付 款 申 请 , *方 在 收 到 发 票 和 付 款 申 请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 方 据 实 结 算 部 分 保 险 费 用 。* 方 账 户 信 息单 位 名 称 :保 险 费 划 拨 帐 户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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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变 更 上 述 有 关 银 行 账 户 的 任 何 信 息 , 应 以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向 * 方提 出 申 请 , 否 则 *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相 关 开 票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031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世 纪 金 源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北 镇 坟 头 村 南 100米
电 话 : 010-*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四 条 除 外 责 任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五 条 保 全 服 务 事 项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六 条 理 赔 服 务 事 项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七 条 特 别 约 定1. 保 全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保 全 申 请 至 保 全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数 : 网 厅 申 请 3个 工 作 日 , 线 下 申 请 5个 工 作 日 。2. 理 赔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理 赔 申 请 至 理 赔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数 : 医 疗 险 : 线 下 理 赔 不 超 过 10个 工 作 日 , 线 上 理 赔 不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非医 疗 险 : 不 超 过 30个 工 作 日 。 * 方 向 * 方 员 工 开 通 APP线 上 理 赔 服 务 , 门 诊 单次 单 张 发 票 大 写 金 额 限 额 人 民 币 元 , 张 票 据 , 全 年 不 限次 。 理 赔 查 询 通 知 方 式 , 包 括 手 机 短 信 邮 件 APP 通 知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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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方 向 * 方 三 地 办 公 室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 上 门 地 点 频 次 如 下 :城 市 地 址 上 门 频 率北 京 海 淀 区 北 坞 稻 香 湖 , 怀 柔 区 主 站 三 地 1次 /季 度无 锡 滨 湖 区 十 里 明 珠 堤 10号 1次 /半 年武 汉 江 夏 区 东 湖 技 术 开 发 区 光 谷 大 道 77号金 融 港 B10栋 1次 /半 年4.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 1 项 目 经 理 人 员 要 求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应 具 备 丰 富 的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熟 悉 保 险 行 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 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具 备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和 优 秀 的 保 险 方 案 设 计 能 力 ,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力 执 行 力 。 至 少 具 有 2年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 一 保 险 服 务 经 验 并 且 具 体 负 责 项 目 的实 施 , 近 两 年 内 主 持 过 不 少 于 2次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 一 保 险 服 务 实 施 。 2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 拟 派 到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至 少 为 2人 , 应 具 有 本科 级 以 上 学 历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熟 悉 保 险 行 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执 行 力 强 , 沟 通 能 力 强 。服 务 期 内 已 明 确 的 项 目 经 理 团 队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 团 队 成 员 及 相 应 的 联系 方 式 手 机 座 机 号 码 如 有 变 更 , 应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报 * 方 审 批 , 经 * 方 同 意后 方 可 变 更 。
5. 附 加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年 初 保 险 方 案 宣 贯 保 险 方 案 宣 讲 年 中 答 疑 按 季 度 提 供 理 赔 情况 报 告 理 赔 数 据 明 细 等 ,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八 条 附 则 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 反 洗 钱 条 款 等 以 下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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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无 正 文 , 为 签 字 盖 章 页 投 保 人 公 章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签 署 日 期 :
保 险 人 公 章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签 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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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附 件 1 应 答 函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贵 方 项 目 的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2) 报 价 一 览 表(3) 分 价 项 目 表(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7) 技 术 响 应 文 件(8) 我 单 位 磋 商 保 证 金 , 金 额 为 据 此 函 ,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 供 应 商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供 应 商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如 有 的 话 。 我 们 完 全 理 解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3. 本 报 价 有 效 期 自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90 天 。4.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后 ,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或 成 交 后 不 签 约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5. 供 应 商 同 意 提 供 , 按 照 贵 方 要 求 与 磋 商 应 答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理 解 贵 方 不一 定 接 受 最 低 的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我 方 郑 重 承 诺 :我 方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是 完 整 的 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的 要 求 , 提供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为 此 , 我 们 授 权 任 何 相 关 的 个 人 和 公 司 向 贵 方 提 供 要 求 的 和 必要 的 真 实 情 况 和 资 料 以 证 实 我 们 所 填 报 的 各 项 内 容 。 如 果 在 该 项 目 磋 商 过 程 中 或 者 在获 得 成 交 后 , 采 购 人 或 有 管 辖 权 的 行 政 监 管 机 构 发 现 并 查 实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中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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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的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信 息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资 料 或 证 书 等 情 况 , 我 方 将 无 条 件地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资 格 和 成 交 资 格 如 果 我 方 已 经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 我 方 将 无条 件 的 承 认 , 我 方 收 到 的 该 项 目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无 效 文 件 , 对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任 何 法 律约 束 力 ,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均 由 我 方 承 担 本 段 承 诺 是 我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且 具 有相 对 独 立 性 , 不 管 是 否 有 其 他 相 反 的 说 明 , 本 段 承 诺 均 为 我 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内容 , 对 我 方 在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行 为 中 始 终 具 有 优 先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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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1 报 价 一 览 表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报 价 1 元 , 含 税 价 报 价 2 元 , 含 税 价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无 磋 商 声 明大 写 :小 写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两 位 小 数 大 写 :小 写 : 四 舍 五 入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注 :1.报 价 1指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度 员 工 保 障 补 充 商 业 保 险 报 价 报 价 2指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度 员 工 保 障 补 充 商 业 保 险 报 价 。2.此 表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并 与 磋 商 保 证 金 递 交 证 明 一 同 单 独 提 交 。3.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 采 购 人 不 再 为 此 支 付任 何 其 他 费 用 。4.供 应 商 如 果 免 费 提 供 某 项 服 务 , 应 在 磋 商 声 明 中 单 独 列 明 填 写 价 格 并 同 时 注 明 无 条 件 提 供 , 但 不 计入 投 标 报 价 未 填 写 的 项 目 均 视 为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5.此 表 中 投 标 声 明 为 填 写 供 应 商 认 为 应 当 告 知 且 承 诺 采 购 人 的 具 体 事 项 , 也 可 填 无 此 表 中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填 写 供 应 商 递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状 况 , 已 递 交 则 填 有 , 未 递 交 则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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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2 开 票 信 息 表 格 式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如 果 成 交 , 请 贵 司 开 具 以 下 服 务 费 发 票 : 请 在 中 划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单 位 全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地 址 : 电 话 :开 户 行 : 账 号 :
附 :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查 询 截 图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 纳 税 人 类 型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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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分 项 报 价 表分 项 报 价 表 1: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报 价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险 种 委 派 员 工 本 部员 工本 部员 工 本 部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委 派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实 习 ,退 休返 聘人 员35周岁 以 下 36-50周 岁 51-60周 岁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
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
每 人 每 年 小 计 元 /人 /年 预 估 参 保 人 数 人 1 3 2 196 167 7 3保 费 小 计 元 /年 保 费 合 计 元 税 率注 : 1.分 项 报 价 表 一 保 费 合 计 金 额 应 与 报 价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1 一 致 2.参 保 人 数 为 预 估 , 最 终 以 实 际 投 标 人 数 为 准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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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项 报 价 表 2: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报 价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险 种 委 派 员 工 本 部员 工本 部员 工 本 部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委 派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实 习 ,退 休返 聘人 员35周岁 以 下 36-50周 岁 51-60周 岁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
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每 人 每 年 小 计 元 /人 /年 预 估 参 保 人 数 人 1 0 0 95 68 0 3保 费 小 计 元 /年
保 费 合 计 元 时 间 权 重 11个 月 折 算 后 保 费 合 计 元 税 率注 : 1.分 项 报 价 表 一 保 费 合 计 金 额 应 与 报 价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1 一 致 2.参 保 人 数 为 预 估 , 最 终 以 实 际 投 标 人 数 为 准 。3.委 派 员 工 36-50 周 岁 委 派 员 工 51-60 周 岁 委 派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各 项 险 种 均 需 提 供 报 价 , 但 不计 入 总 价 。 如 该 部 分 报 价 出 现 异 常 增 幅 , 响 应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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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序号 磋 商 文件 条 目号 项 目 需求 要 求 响 应 文 件响 应 内 容 响 应 无 偏 离 或正 /负 偏 离 偏 离 说 明 对 应 页 码 填写 技 术 响 应和 必 要 支 持资 料 的 对 应页 码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书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以上偏离说明栏中列明的偏差外,供应商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服务需求条款。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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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磋 商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号 及内 容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内 容 响 应 文 件 对应 页 码 偏 离 说 明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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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6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注 册 于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 的 公 司 名 称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法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公 司 名 称 的 在 下 面 签字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姓 名 职 务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的 竞争 性 磋 商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盖 章 :公 司 盖 章 :附 1:被 授 权 人 姓 名 :职 务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附 2: 法 人 身 份 证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注 : 供 应 商 可 自 拟 格 式 提 供 , 但 应 与 磋 商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具 备 同 等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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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磋 商 保 证 金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中 , 我 公 司 愿 以 电 汇 形 式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并 做 出 以 下承 诺 :1. 保 证 金 金 额 大 写 元 2. 我 公 司 做 出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事 实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4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需 知 第 26 款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需 要 6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需 知 第 25 款 之 规 定 提 交 代 理 服 务 费 。保 证 金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 天 有 效 。3. 我 公 司 承 诺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扫 描 件 报 采 购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自 行 承 担 磋 商 保 证 金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还 的 责 任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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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8 服 务 费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我 司 在 贵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中 若 成 交 , 我 司 保 证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以 电 汇 形 式 , 向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收 款 子账 户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 如 我 司 未 按 上 述 承 诺 支 付 服 务 费 , 贵 司 有 权 取 消 我 司 成 交 资 格 并 不予 退 还 我 方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我 司 承 担 , 我 司 声 明 放 弃 对此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和 追 索 的 权 利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 承 诺 方 公 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承 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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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9 供 应 商 情 况 介 绍 格 式 自 拟 1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地 址 注 册 资 本 企 业 组 织 架 构 各 部 门 人 员 数 量历 史 成 立 时 间 发 展 过 程 等 各 项 资 质 认 证 专 利 等 2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业 务 业 绩 等 情 况 介 绍 3 其 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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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9-1.拟 派 人 员 一 览 表序 号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职 务 /执 业 资 格 学 历 在 本 项目 中 的岗 位 相 关 行 业 工 作 年 限 /相 关 项 目 经 历 备 注
注 : 1.本 表 可 扩 展 。2.应 附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学 历 资 格 职 称 证 书 业 绩 和 经 验 说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3.项 目 经 理 还 须 提 供 个 人 履 历 。4..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上 表 , 上 述 人 员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未 得 到 采 购 人 同 意 不 得 更 换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将 重 点 审 核 成 交 供 应 商 服 务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年 龄 工 作 经 验 等 是 否 与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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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证 明 文 件 :请 供 应 商 对 照 本 文 件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 中 的 提 交 文 件 要 求 和相 关 说 明 提 供 , 确 保 所 提 供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符 合 性 有 效 性 。
注 :1.以 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须 合 法 有 效 。2.供 应 商 应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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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采 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我 单 位 及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被 列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特 此 声 明 。若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本 项 目 采 购 过 程 中 发 现 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或 我 单 位 及 项 目 经 理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我 单 位 将 无 条 件 地 退 出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 并 承 担 因 此 引起 的 一 切 后 果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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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1 详 细 的 技 术 服 务 响 应 文 件由 供 应 商 自 行 编 制 , 需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作 出 详 尽 响 应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三 打 分 标 准 中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对 第 四 章 项 目需 求 书 中 的 要 求 作 出 的 详 尽 响 应 , 并 提 供 同 等 规 模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列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如有 评 审 细 则 提 及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如 有 。附 重 大 疾 病 列 表 , 格 式 自 拟 。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度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采 购 项 目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384采 购 人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2022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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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需 知 ...............................4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19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 24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 32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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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采 购人 委 托 , 就 如 下 项 目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 邀 请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密 封 的 响 应 文件 。1. 项 目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度 员 工商 业 保 险 采 购 项 目2. 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3843. 采 购 人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4. 采 购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阜 成 路 18号 华 融 大 厦
5.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 魏 妙 010-*. 本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采 购 内 容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含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限 公 司 拟 采 购 2023 年 度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 现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确 定 1 家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将 分 别 与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并 提 供 相 关服 务 。 合 同 期 满 后 , 在 采 购 人 公 司 内 外 部 环 境 政 策 不 发 生 大 的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有 权 依据 本 次 采 购 结 果 选 择 续 签 合 同 , 最 多 可 续 签 两 年 。其 他 内 容 详 见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7. 供 应 商 应 满 足 如 下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取 消 财 产 被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 且 在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的 质 量问 题 。 2 供 应 商 须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得 直 接 或间 接 地 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主 要 股 东 投标 人 高 管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 害 关 系 。 3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有 效 的 保 险 许 可 证 , 其 业 务 范 围 应 涵 盖 磋 商 文 件 拟 采 购 的 保 险 服务 。 4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2020年 1月 1日 至 今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同 等 规 模 及 以 上 类 似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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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功 案 例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5 可 开 具 正 式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6 供 应 商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 7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 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 公 司 /由 其 控 股 的 子 公司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 8 同 一 公 司 包 括 分 公 司 不 同 业 务 部 门 等 , 只 可 授 权 唯 一 代 理 人 参 与 。 9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 不 接 受 1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分 包 11 供 应 商 必 须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8. 磋 商 文 件 购 买 :
1 发 售 时 间 : 2022 年 12 月 8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17: 00 时 止 。 2 文 件 购 买 方 式 : 登 录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http://** 通 过 获 取 磋 商文 件 并 通 过 网 上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 500元 /包 件 /投 标 人 。 潜 在 供 应 商 需 先 进 行 网 上 注 册 免 费 , 注 册 成 功 后 已 注 册 供应 商 不 必 重 复 注 册 即 可 进 行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缴 费 及 下 载 文 件 。 平 台 目 前 开放 的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 银 联 微 信 , 可 自 由 选 择 注 意 : 本 公司 不 接 受 任 何 电 汇 支 付 。 支 付 成 功 后 , 可 下 载 磋 商 文 件 及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磋 商 文 件 费 支 付 和 电 子 发 票 获 取 的 操 作 手 册 详 见 : 进 入 平 台 综 合 办 公 常 用 文 件中 化 招 投 标 平 台 投 标 人 操 作 手 册 。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获 取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3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0元 整 ,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9.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开 启 时 间 : 2022年 12月 21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 在 截 止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拒 绝 接 收 。10.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11. 本 次 磋 商 程 序 如 下 : 步 骤 一 所 有 购 买 了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应 于 2022年 12月 21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之前 将 装 订 成 册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已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提 交 至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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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服 务 方 案 以 及 一 次 报 价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 初 步 审 核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阶 段 。 步 骤 二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响 应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内 容 为 基 础 , 分 别 与每 家 通 过 磋 商 文 件 初 步 审 核 的 供 应 商 就 技 术 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 以 及 价 格 进 行 单 独磋 商 。 在 磋 商 期 间 , 磋 商 小 组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步 骤 三 : 经 磋 商 小 组 初 步 审 核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应 在 磋 商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磋 商 当 日 内 , 按 磋 商 最 终 确 定 的 技 术 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将 最 后 报 价 及 澄 清 文 件 提 交 至 北 京 市 海 淀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注 : 上 述 磋 商 程 序 将 于 磋 商 当 日 完 成 , 请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于 磋 商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现 场 等 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A2号 中 化 大 厦 邮 编 : *业 务 联 系 人 : 贾 亚 弯 曹 颖电 话 : 010-* 010-*传 真 : 010-*电 子 邮 件 : jiayawansinochem.com,caoying01sinochem.com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 发 售 /平 台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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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需 知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是 对 供 应 商 需 知 的 具 体 说 明 , 表 格 中 的 对 应 条 款 号 是 对 应 供 应 商 需 知 中的 条 款 编 号 。序号 内 容 对 应 条款 号 说 明 与 要 求1项目概述1.1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9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
3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2.2不涉及4对联合体参与响应的要求2.3 不接受联合体5现场踏勘7.4 无6答疑会7.5 无
7 响应文件的构成9.11应答函格式见附件1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1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4技术服务偏离表格式见附件4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时提供,格式见附件67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见附件78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附件89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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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提供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并附供应商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行业对财务报表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3供应商出具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容为: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范围以各行业各地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为准,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0-14供应商需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破产的状态,且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其他机构有任何关联。供应商供应商主要股东供应商高管或主要负责人未与采购人有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列入失信名单可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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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略) (略) / (略) 同时参加本项目。 (略) 不同业务部门等,只可授权唯一代理人参与。如本项目成交,不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5供应商有效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涵盖磋商文件拟采购的保险服务。6同等规模类似项目成功案例。注:资格证明文件内容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响应文件的构成9.110供应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911详细的技术服务响应文件12打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9响应文件份数10.5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档2份以U盘形式提供。10报价方式11.1报价方式:服务总价11磋商保
证金12.2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磋商保证金:要求,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2万元。2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3必需保证在磋商前将足额保证金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在磋商时递交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证明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否则将被视为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4供应商需以单位名义电汇方式汇至采购代理机构账号。5磋商保证金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获取文件及电子发票菜单,找到该项目后,点击子账号查看按钮,查看具体的账户信息后,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至此账户。1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8.3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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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签订合同23.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4分包要求23.5 不允许15代理服务费24.1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号文件收费标准的70%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每个包件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原国家计委计价格*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号文件收费标准如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费率服务招标费率工程招标费率100以下1.5% 1.5% 1.0%
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 0.25% 0.1% 0.2%10000-* 0.05% 0.05% 0.05%*以上0.01% 0.01% 0.01%注:1.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开票详细信息格式及内容见第六章。16履约保证金25.1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本文件中涉及履约保证金内容均不适用。
17接收质疑的方式26.4接收质疑方式:纸质文件或邮件彩色扫描件联系人:贾亚弯曹颖电话:010-*3邮箱:jiayawansinochem.com,caoying01sinochem.com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1层*。注 : 本 表 加 注 的 内 容 若 不 满 足 要 求 , 将 导 致 响 应 无 效 且 不 允 许 在 磋 商 开 始 后 补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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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需 知一 说 明1. 概 述1.1 项 目 概 述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 条 。2. 合 格 的 供 应 商2.1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 并 符 合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2 条 规 定 的资 格 要 求 。2.2 本 次 采 购 对 进 口 产 品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3 条 。2.3 本 次 采 购 对 联 合 体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4 条 。2.4 供 应 商 应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http://**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
3. 磋 商 费 用3.1.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磋 商 的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 通 知4.1.对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信 函 传 真 中 化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通 知 等 , 下 同 形 式 或 在 本 次 采 购 公 告 刊 登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的形 式 , 向 潜 在 供 应 商 发 出 , 电 子 邮 箱 传 真 和 手 机 号 码 以 潜 在 供 应 商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时的 平 台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 收 到 通 知 的 供 应 商 应 立 即 予 以 回 复 确 认 书 面 回 执 或 中 化 商 务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点 击 确 认 。 因 登 记 有 误 传 真 线 路 故 障 或 其 他 任 何 意 外 情 形 , 导 致 所发 出 的 通 知 延 迟 送 达 或 无 法 到 达 供 应 商 , 除 非 有 适 当 的 证 据 表 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已 经 明
知 该 项 应 当 通 知 的 事 项 并 未 实 际 有 效 到 达 且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仍 有 条 件 和 必 要 及 时 地再 次 补 发 通 知 而 故 意 拖 延 或 不 予 补 发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因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有 关的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有 效 地 进 行 。5. 磋 商 小 组5.1.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5 人 含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5.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采 购 人 要 求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二 磋 商 文 件6. 磋 商 文 件 构 成6.1 磋 商 文 件 由 以 下 六 部 分 组 成 ,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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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需 知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六 章 附 件7.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7.1 任 何 要 求 对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 均 应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3 日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信 函 传 真 等 , 下 同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人 和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需 要 进 行 答 复 的 内 容 ,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每 个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7.2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商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5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5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7.3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并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7.4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安 排 所 有 接 收 了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商 踏 勘 现 场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5 条 。
7.5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召 开 答 疑 会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前 附 表 第 6 条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8. 使 用 的 语 言 和 计 量 单 位8.1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磋 商 的 所 有 来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必 需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 在 解 释 响 应 文 件 时 以 翻 译 本 为 准 。8.2 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 响 应 文 件 构 成9.1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7 8 条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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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 应 商 必 需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并 接 受 磋 商 小 组 对 其 中 任 何 资料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10. 响 应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10.1 响 应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使 用 A4 规 格 纸 张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顺 序 , 统 一 编 目 编码 装 订 。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 其 责 任 应 当 有 供 应 商 承 担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采 用 胶 订 或 线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 履 行 通 知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 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形 式 如带 有 专 用 章 等 字 样 的 印 章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3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位 置 加 盖 公 章 , 并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要 求 签 署 的 文 件 处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授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 。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需 将 以 书 面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 响 应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0.4 响 应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 内 容 齐 全 , 不 得 涂 改 或 增 删 。 任 何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 必需 有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10.5 供 应 商 应 按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9 条 规 定 的 份 数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 每 套 响 应 文 件 需 清 楚地 标 明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电 子 文 档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为 准 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不 符 , 以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11. 报 价
11.1 报 价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0 条 。11.2 所 有 报 价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 只 要 投 报 了 一 个 确 定 数 额 的 总 价 , 无 论 分 项 价 格是 否 全 部 填 报 了 相 应 的 金 额 或 免 费 字 样 , 报 价 应 被 视 为 已 经 包 含 了 但 并 不 限 于 各 项 相关 服 务 等 的 费 用 和 所 需 缴 纳 的 所 有 价 格 税 费 , 并 且 报 价 应 该 被 视 为 已 经 扣 除 所 有同 业 折 扣 以 及 现 金 折 扣 。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由 于 分 项 报 价 填 报 不 完 整 不 清 楚 或 存 在 其它 任 何 失 误 ,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不 利 后 果 均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1.3 供 应 商 必 需 对 参 加 的 一 个 包 或 多 个 包 内 的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以 包 为 单 位 进 行 报 价 , 不 得 将几 个 包 合 报 一 个 价 格 , 也 不 得 将 一 个 包 中 的 内 容 拆 开 报 价 。11.4 供 应 商 应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对 每 项 内 容 给 予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拟 提 供货 物 或 服 务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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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评 审 打 分 以 及 确 定 成 交 后 签 订 合 同 的 价 格 均 以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12. 磋 商 有 效 期 和 磋 商 保 证 金12.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 天 ,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为 非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磋 商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供 应 商 可 拒 绝 采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予 退 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本 需 知 内 有 关 磋 商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不 予 退 还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2.2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磋 商 有 效 期 一 致 。 磋 商 保证 金 的 金 额 应 满 足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1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12.3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应 为 电 汇 , 供 应 商 需 以 单 位 名 义 , 在 磋 商 前 将 足 额 保 证 金 从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 并 在 磋 商 时 递 交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以 证 明 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供 应 商 未 提 供 磋 商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获 取 方 式 : 登 录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 点 击 获 取 文件 及 电 子 发 票 菜 单 , 点 击 子 账 号 查 看 按 钮 , 查 看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信 息 为 23位 银 行 帐 号 , 该 账 户 仅 供 本 次 磋 商 使 用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以 个 人 名 义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参 加 多 个 包 件 , 电 汇 磋 商 保 证 金 时 , 需 按 包 件 单 独 电 汇 。12.4 凡 没 有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响 应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12.5 磋 商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免 遭 因 供 应 商 的 不 当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给 供 应 商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本 需 知 19.6 情 形 除 外 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的 4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12.6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退 还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收 到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合 同 盖 章 彩 色 扫 描 件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电 子 邮 箱 详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联 系 人 及 电 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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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3.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3.1 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分 别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 并 在信 封 上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电 子 版 本 字 样 。 所 有 的 信 封 封 皮 上 均 应 清 楚 注 明 : 采购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及 在 磋 商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 信 封封 口 处 应 有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或 供 应 商 公 章 。13.2 为 了 方 便 磋 商 , 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一 览 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各 放 在 一个 单 独 的 信 封 内 , 应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 并 在 该 信 封 上 标 明 报 价 一 览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字 样 。13.3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对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供 应 商 。14.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14.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14.2 响 应 文 件 需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送 达 ,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以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14.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酌 情 延 长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供 应 商 受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5.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15.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 但 供 应 商 必 需 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5.2 供 应 商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要 求 应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补 充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材 料 ,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 作 为 响 应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密 封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应 在 封 套 上 标 明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并 注明 项 目 编 号 和 在 磋 商 时 间 ,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15.3 从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供 应 商 不 得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否 则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五 磋 商16.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说 明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统 一 接 收 供 应 商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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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作 递 交 记 录 , 供 应 商 的 代 表 需 在 递 交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7.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17.1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 审 查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 包 括 是 否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 装 订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磋 商 有效 期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保 证 金 是 否 足 额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合 格 条 款 有 无 偏 离 。17.2 磋 商 小 组 在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性 内 容 。17.3 通 过 响 应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18. 磋 商18.1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集 中 与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就 商 务 技 术 售 后服 务 等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18.2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章 。18.3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的 内 容 需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书 面 确 认 。 磋 商 过 程 中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2 条 。18.4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19. 最 后 报 价19.1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9.2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将 要 求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3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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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2 家 以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4 最 后 报 价 及 书 面 承 诺 的 每 一 页 都 必 需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有 效 签 署 , 密 封 递 交 。19.5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19.6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最 后 报 价 超 出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 视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不得 进 入 综 合 评 审 程 序 。20.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确 定20.1.1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打 分 情 况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按 照 综 合 打 分 由 高 到 低 顺序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20.1.2 采 购 人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向 其 授 予合 同 。 排 序 在 前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本 文 件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期 限 未 能 提 交 的 , 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排 序 其 后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20.1.3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终 止 公 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a)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b)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c)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2
家 的 。21. 与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接 触a) 在 严 格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前 提 下 , 磋 商 小 组 遵 照 评 审 办 法 , 公 平 公 正 地对 待 所 有 供 应 商 。b) 在 评 审 期 间 , 供 应 商 不 得 向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询 问 评 审 情 况 ,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审 结果 的 活 动 。c)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不 得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公 平 竞 争 ,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者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授 予 合 同22. 成 交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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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指 定 的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涉密 项 目 除 外 , 同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采 购 结 果 或 者 成 交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2.2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3. 签 订 合 同23.1 合 同 签 订 的 时 间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3 条 。23.2 采 购 人 必 需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磋 商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背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声 明 。
23.3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取 消 该 合 同 授 予 决定 , 并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下一 个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的 推 荐 预 成 交 供 应 商 , 或 重 新 组 织 竞 争 性 磋 商 。23.4 采 购 人 如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以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23.5 未 经 采 购 人 事 先 给 予 书 面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分 包 , 并 不 得 将 合 同 全 部 及任 何 权 利 义 务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 采 购 人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成 交 供应 商 成 交 后 毁 约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等 依 约 处 理 。 分 包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4条 。
23.6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反 馈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4. 代 理 服 务 费24.1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 需 按 照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5 条 规 定 的 标 准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25. 履 约 保 证 金25.1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25.2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交 而 未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将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资 格 , 并 不 予 退 还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可 按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另 行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或 重 新 组 织 磋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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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质 疑 与 答 复26.1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出 质 疑 。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否 则 采 购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提 出 的 新 增 质 疑 。26.2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26.3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具 体 分 包 号 3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事 实 依 据 5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质 疑 函 模 板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26.4 采 购 代 理 公 司 在 收 到 质 疑 函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接 收 质 疑 方 式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需 知 前 附 表 第 17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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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函 范 本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 包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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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函 制 作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 具 体 分 包 号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6.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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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一 资 格 审 查 及 符 合 性 审 查1.磋 商 小 组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审 查 标 准 ,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磋 商 资 格 。2.磋 商 小 组 对 符 合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按 附 表 二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
序 号 提 交 文 件 提 交 文 件 说 明 与 评 审 要 求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供 应 商 是 企 业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的 , 应 提 供其 在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的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的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事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 应 提 供 其有 效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的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自 然 人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自 然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2 供 应 商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2021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银 行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三 个 月 内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复 印 件 审 计 报 告 要 求 审 计 意 见 为 无 保 留 意 见 有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盖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签 名 及 盖 章 , 并附 供 应 商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相 关 行 业 对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1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供 应 商 与 银 行 之 间业 务 往 来 正 常 2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银 行 资 信 证明 。
3 供 应 商 出 具 近 3 年 内 没 有 违 法 记录 的 书 面 声 明 格 式 自 拟 在 近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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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罚 款 等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权 利 的 行 政 处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额 度 范 围 以 各 行 业 各 地方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规 定 为 准 ,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 应文 件 格 式 附 件 10-1。
4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函 格 式 自 拟 , 承 诺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计 制 度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格 被 取 消 财 产 被 冻 结 破 产 的 状 态 ,且 在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严 重 违 约或 重 大 的 质 量 问 题 供 应 商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 合 法 运 作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直 接 或间 接 地 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主要 股 东 供 应 商 高 管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与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 害 关 系 供 应 商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列 入 失 信名 单 可 开 具 正 式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未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 公 司/由 其 控 股 的 子 公 司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同 一 公 司 包 括 分 公 司 不 同 业 务 部 门等 , 只 可 授 权 唯 一 代 理 人 参 与 如 本 项 目 成 交 , 不 将 本 项 目 内 容 以 任 何方 式 进 行 转 包 分 包 。
5 有 效 的 保 险 许 可 证 业 务 范 围 涵 盖 磋 商 文 件 拟 采 购 的 保 险 服 务6 类 似 项 目 的 案 例 证 明 供 应 商 出 具 2020年 1月 1日 起 同 等 规 模 类 似 项目 的 案 例 证 明附 表 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评 审 标 准文 件 装 订 是 否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胶 订 或 线 订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响 应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签 署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授 权 代 表 需 按 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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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需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加 盖 公 章磋 商 有 效 期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于 90 天是 否 完 全 响 应 条 款 条 款 不 允 许 无 响 应 或 负 偏 离是 否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是 否 存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响 应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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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评 审 方 法本 次 磋 商 采 用 综 合 打 分 法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评 审 因 素的 量 化 指 标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每 一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所 有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给 其 打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各 项 打 分 均 保 留两 位 小 数 。三 打 分 标 准 附 表 三 打 分 标 准评 审 项 目及 权 重 评 审 要 素 打 分 标 准 分 值
价 格 部 分 30 服 务 费 用最 后 报 价 1.评 审 价 的 计 算 : 1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填 写 报 价 一 览 表 ,如 有 缺 漏 项 , 评 审 时 须 将 其 它 有 效 响 应 文 件 中 该 项 的 最高 价 计 入 其 评 审 价 , 缺 漏 项 达 到 或 超 过 15% 不 论 是 数量 还 是 金 额 均 视 为 不 实 质 性 响 应 2 不 接 受 选 择 性 报 价 或 者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3 响 应 文 件 中 如 果 申 报 了 非 磋 商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服 务 ,评 审 时 不 予 以 折 价 降 低 评 审 价 4 报 价 经 勘 误 和 缺 漏 项 修 正 后 作 为 该 供 应 商 的 评 审价 。2.价 格 分 的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1 评 审 价 报 价 1报 价 2 2 评 审 基 准 价 为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中 最 低 评 审 价 格 。 3 报 价 得 分 评 审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价 格 30 30
商 务 部 分 20 企 业 综 合实 力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经 营 资 格 企 业 规 模 发 展 情 况 全 国 分 支机 构 网 络 , 以 及 根 据 银 保 监 会 公 布 的 2022年 前 三 季 度 偿 付能 力 充 足 率 和 风 险 综 合 评 级 等 情 况 , 横 向 比 较 打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机 构 网 点覆 盖 情 况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服 务 城 市 北 京 上 海 无锡 武 汉 的 服 务 机 构 覆 盖 程 度 情 况 酌 情 打 分 , 每 覆 盖一 个 得 1分 , 全 部 覆 盖 得 4分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4业 绩 经 验 根 据 供 应 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承 担 的 同 等 规 模 及以 上 类 似 项 目 的 有 效 案 例 进 行 打 分 , 每 提 供 1个 案 例 得1分 , 最 高 得 10分 。 注 : 须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至 少 包 含 首 页 合 同 标 的 盖 章 页 服 务 说 明 页 等 能 够 说 明 合 同 内 容 的 信 息 复 印件 , 日 期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同 一 采 购 人 及 其 分 支 机构 的 多 个 同 类 采 购 项 目 不 重 复 计 分 。 10技 术 服 务 部分 50 服 务 团 队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拟 派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服 务 团 队 背 景 服 务 经 验 业 绩 从 业 资 历 等 , 横向 对 比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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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秀 4-5 分 , 较 好 2-3 分 , 一 般 0-1 分 。 需 按 照 附 件 9-1.拟 派 人 员 一 览 表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保 险 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重 大 疾 病 范 围 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 的 赔 付 金 额 既 往 症 责 任 观 察 期 天 数 理 赔 时 效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7-8 分 , 较 好 4-6 分 , 一 般 0-3 分 。 8承 保 条 件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承 保 条 件 相 关 内 容 进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参 保 资 格 核 保 要 求 医 保 卡使 用 规 定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8-10 分 , 较 好 5-7 分 , 一 般 0-4 分 。 10保 全 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保 全 方 案 内 容 进 行 评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全 时 效 保 全 追 溯 期 增 加 被 保 险人 的 保 费 计 算 方 式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的 退 费 计 算 方 式 保鲜 期 届 满 续 保 方 案 等 。优 秀 6-8分 , 较 好 3-5分 , 一 般 0-2分 。 8
理 赔 时 效及 理 赔 查询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理 赔 时 效 理 赔 查 询 内容 保 险 期 满 理 赔 报 销 服 务 延 续 时 间 进 行 评 分 , 横 向 对比 。优 秀 4-5分 , 较 好 2-3分 , 一 般 0-1分 。 5在 线 自 助理 赔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在 线 自 助 理 赔 内 容 进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理 赔 申 请 限 额 适 用 责 任 线 上提 交 材 料 内 容 是 否 需 要 交 回 发 票 原 件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4-5分 , 较 好 2-3分 , 一 般 0-1分 。 5咨 询 投诉 回 复 时效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咨 询 投 诉 回 复 时 效 相关 内 容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增 加 保 险 项 目 服 务 经 理 专 线 普通 问 题 投 诉 咨 询 回 复 时 间 需 调 查 问 题 投 诉 咨 询 回 复 时间 等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4-5 分 , 较 好 2-3 分 , 一 般 0-1 分 。 5理 赔 上 门
情 况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保 险 方 案 中 的 理 赔 上 门 收 单 情 况 内容 进 行 评 分 , 横 向 对 比 。优 秀 2 分 , 较 好 1 分 , 一 般 0 分 。 2增 值 服 务 根 据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本 项 目 免 费 增 值 服 务 进 行 评 分 。优 秀 2 分 , 较 好 1 分 , 一 般 0 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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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一 .项 目 背 景近 年 来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人 在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 通 过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保 险 协 议 的 方 式 , 为 员 工 构 建了 医 疗 意 外 等 较 为 全 面 的 综 合 保 障 方 案 , 解 决 员 工 的 后 顾 之 忧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拟 采 购 2023年 度员 工 保 障 补 充 商 业 保 险 , 现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确 定 1家 保 险 公 司 。二 .基 本 信 息 介 绍1.银 清 企 基 本 信 息 介 绍
公 司 基 本 信 息公 司 名 称 (全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含 武 汉 无 锡 分 公 司 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或 主 要 业 务 类型 ): 服 务 业所 属 企 业 集 团 名 称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清 算 总 中 心 中 国 区 总 部 所 在 地 : 北 京国 际 共 保 组 织 : 无 中 国 区 是 否 加 入 共 保 组 织 : 无机 构 分 布 地 : 北 京 无 锡 武 汉 和 上 海人 员 基 本 信 息年 龄
平 均 年 龄 : 38.8周 岁最 高 年 龄 : 58周 岁最 低 年 龄 : 22周 岁工 资 信 息人 均 月 薪 : 不 适 用 最 高 个 人 月 薪 所 属 区 间 段 : 不 适 用人 员 构 成目 前 员 工 总 人 数 : 205 未 来 预 计 员 工 人 数 : 220男 女 比 例 男 : 女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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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保 比 例 有 社 保 : 无 社保 67.3:1员 工 职 业 类 别 : 其 中 办 公 室 人员 占 比 23.9%其 中 非 办 公 室人 员 占 比 76.1%非 办 公 室 人 员请 列 明 工 作 内容 及 对 应 的 人数 1.工 程 类 人 员 配 电 , 暖 通 , 维 修 , 消防 109人 2.服 务 类 人 员 前 台 , 司 机 , 客 房 服 务 ,厨 师 , 餐 厅 服 务 , 厨 工 47人 。是 否 有 高 危 职 业 人 员 若有 , 请 详 述 所 述 计 划 层 级以 及 相 应 人 数 : 无
2.上 海 清 企 基 本 信 息 介 绍公 司 基 本 信 息公 司 名 称 (全 称 :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公 司 类 型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或 主 要 业 务 类型 ): 服 务 业所 属 企 业 集 团 名 称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清 算 总 中 心 中 国 区 总 部 所 在 地 : 北 京国 际 共 保 组 织 : 无 中 国 区 是 否 加 入 共 保 组 织 : 无机 构 分 布 地 : 上 海
人 员 基 本 信 息年 龄平 均 年 龄 : 38.39周 岁最 高 年 龄 : 58周 岁最 低 年 龄 : 22周 岁工 资 信 息人 均 月 薪 : 不 适 用 最 高 个 人 月 薪 所 属 区 间 段 : 不 适 用人 员 构 成目 前 员 工 总 人 数 : 99 未 来 预 计 员 工 人 数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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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比 例 男 : 女 1.48:1社 保 比 例 有 社 保 : 无 社保 32:1员 工 职 业 类 别 : 其 中 办 公 室 人员 占 比 17.17%其 中 非 办 公 室人 员 占 比 82.83%非 办 公 室 人 员请 列 明 工 作 内容 及 对 应 的 人数 1.工 程 类 人 员 配 电 , 暖 通 , 维 修 , 消防 54人 2.服 务 类 人 员 前 台 , 司 机 , 客 房 服 务 28人是 否 有 高 危 职 业 人 员 若有 , 请 详 述 所 述 计 划 层 级
以 及 相 应 人 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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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银 清 企 及 上 海 清 企 2023 年 度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方 案 本 方 案 为 条 款 , 下 述 方 案 中 所 有 内 容 均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 否则 响 应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银 清 企 及 上 清 企 2023 年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保 障 方 案序 号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责 任 相 关 描 述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人 年 委 派 员 工 本 部 员 工 本 部 员 工附 加 受 益 人 子 女 委 派 员 工附 加 受 益 人 子 女 实 习 , 退 休返 聘 人 员35周 岁以 下 36-50周 岁 51-60周 岁银 清 企 现 有 人 员 数 量 最 终 以 投 保 名 单 为 准 含 武 汉 , 无 锡 分 公 司 1 3 2 196人 平 均 年 龄38.43岁 167 7 3
上 清 企 现 有 人 员 数 量 最 终 以 投 保 名 单 为 准 1 95 平 均 年 龄38.22岁 68 31 意 外 身 故 意 外伤 残 一 次 性 支 付 。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责 任扩 展 非 营 运 的 机 动 车 责 任 。 100万 50万 10万2 公 共 交 通 航 空意 外 伤 害 100万 50万3 公 共 交 通 列 车轮 船 意 外 伤 害 100万 50万4 公 共 交 通 机 动车 意 外 伤 害 50万 50万5 驾 乘 人 员 意 外伤 害 50万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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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意 外 医 疗 因 意 外 产 生 的 社 保 范 围 内 医 疗 费 用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 5万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100%。 5万 , 免 赔 额 0,赔 付 比 例100%。 2万 , 免 赔额 0, 赔 付比 例 100%。7 疾 病 身 故 及 全残 疾 病 导 致 的 身 故 及 全 残 责 任 , 包 括 猝死 和 自 然 死 亡 责 任 一 次 性 支 付 。 90万 24万8 重 大 疾 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28种重 大 疾 病 一 次 性 支 付 。 20万 10万9 门 诊 医 疗 住 院医 疗 在 指 定 医 院 发 生 的 社 保 范 围 内 , 包 括社 保 范 围 内 的 合 理 且 必 须 的 门 急 诊 住 院 牙 科 费 用 含 * 类 和 * 类 自 付部 分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扩 展 在 指 定 医 院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须的 社 保 范 围 外 的 医 疗 费 用 含 * 类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 承 担 既 往症 含 严 重 既 往 症
因 疾 病 导 致 的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与 社 保接 轨 , 即 可 以 承 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康 复科 精 神 类 疾 病 就 医 产 生 的 费 用 门 诊 住 院 生 育 医 疗 需 要 持 社 保 卡结 算 , 非 北 京 地 区 的 人 员 , 如 果 选 择社 区 医 院 就 医 , 可 以 做 个 人 特 约 。 4万 * * * 类 免 赔 额0, 赔 付 比 例 100% 2万 * 类 , *类 2万 * 类 赔 付 比 例 0免 赔 50%赔付 。 4万 * 类 ,* 类 赔付 比 例 0免赔 50%赔 付 。10 小 药 箱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 凭 员 工 姓 名 抬 头 的 药房 购 药 正 规 发 票 药 品 明 细 申 请 报销 , 包 括 医 院 自 费 窗 口 及 药 房 购 买 的自 费 药 品 无 需 医 生 处 方 1000元 /人 2000元 /人 4000元 /人 500元 /人 - - -11 女 职 工 生 育 医疗 限 社 保 范 围 内 的 生 育 费 用 含 * 类 和* 类 自 付 部 分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8000元 , 免 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100%。 8000元 免 赔 额0, 赔 付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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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00%。 100%。12 住 院 津 贴 按 住 院 天 数 给 付 保 险 金 同 一 原 因 住院 最 多 赔 付 180天 。 150元 /天 累 计 最 高 赔 付 180天 100元 /天 累计 最 高 赔 付180天 -13 公 共 保 额 医 疗 员 工 在 其 住 院 /门 诊 基 本 保 额 用 完后 , 经 单 位 批 准 , 可 使 用 本 项 保 障 ,赔 付 社 保 范 围 内 的 门 急 诊 及 住 院 费用 含 * 类 个 人 自 付 部 分 , 免 赔 额0, 赔 付 比 例 100%。 20万 , 个 人 限 额 4万 /人 , 免赔 额 0, 赔 付 比 例 100%。 20万 , 个 人 限额 2万 /人 , 免赔 额 0, 赔 付 比例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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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 他 内 容 及 要 求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 否 则 响 应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1.保 险 期 间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 12个 月 , 暂 定 自 2023年 1月 1日 零 时 至 2023年 12月 31日 24时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11 个 月 , 暂 定 自 2023 年 2 月 1 日 零 时 至 2023 年 12 月31日 24时 。以 上 保 险 期 限 如 有 变 化 , 以 采 购 人 通 知 为 准 。 保 险 期 满 后 , 在 采 购 人 内 外 部 环 境 政策 不 发 生 大 的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有 权 依 据 本 次 采 购 结 果 选 择 续 签 一 年 合 同 , 最 多 可 续签 两 次 。2.增 加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参 保 日 期 自 其 入 职 之 日 起 生 效 ,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自 其 离 职 次 日 起 生 效 。3.参 与 机 构 应 能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提 供 正 规 增 值 税 发 票 。 4.对 于 本 次 投 保 期 间 的 期 初 投 保 员 工 含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参 与 机 构不 得 设 置 观 察 期 , 并 承 担 既 往 症 责 任 。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增 加 的 新 入 职 投 保 员 工 , 参 与 机 构 不得 设 置 超 过 30 天 观 察 期 。 5.参 与 机 构 应 支 持 线 上 理 赔 , 被 保 险 人 可 自 助 办 理 理 赔 手 续 ,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理 赔 手续 及 资 料 提 供 。 采 购 人 保 险 方 案 中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投 保 人 子 女 异 地 就 医 无 需 24 小 时 内向 参 与 机 构 报 备 。6.保 全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保 全 申 请 至 保 全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 数 : 网 厅 申请 3个 工 作 日 , 线 下 申 请 5个 工 作 日 。
7.理 赔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理 赔 申 请 至 理 赔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 数 : 医 疗险 : 线 下 理 赔 不 超 过 10个 工 作 日 , 线 上 理 赔 不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非 医 疗 险 : 不 超 过 30 个工 作 日 。 * 方 向 * 方 员 工 开 通 APP线 上 理 赔 服 务 , 全 年 不 限 次 。 理 赔 查 询 通 知 方 式 : 手 机短 信 邮 件 APP查 询 。8.理 赔 信 息 反 馈 : 参 与 机 构 应 及 时 提 醒 被 保 险 人 理 赔 到 账 包 括 理 赔 金 额 入 账 银 行等 参 与 机 构 每 次 理 赔 结 束 应 在 1个 月 内 将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理 赔 清 单 明 细 , 包 括 理 赔 人员 名 单 理 赔 原 因 理 赔 金 额 和 未 赔 金 额 。 若 拒 赔 的 , 写 明 拒 赔 理 由 和 金 额 。9.对 于 咨 询 及 投 诉 问 题 应 在 1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与 回 复 。 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不 符 合 要 求 , 参 与 机 构 应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信 息 给 被 保 险 人 。10.如 被 保 险 人 有 特 殊 情 况 , 可 申 请 走 加 急 办 理 程 序 , 缩 短 报 销 时 长 。
11.保 险 合 同 期 间 届 满 后 , 参 与 机 构 可 继 续 开 放 一 定 时 间 段 的 理 赔 报 销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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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服 务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 1 项 目 经 理 人 员 要 求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应 具 备 丰 富 的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熟 悉 保 险 行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 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具 备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和 优 秀 的 保 险 方案 设 计 能 力 ,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执 行 力 。 至 少 具 有 2年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一 保 险 服 务 经 验 并 且 具 体 负 责 项 目 的 实 施 , 近 两 年 内 主 持 过 不 少 于 2次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一 保 险 服 务 实 施 。 2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拟 派 到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至 少 为 2人 , 应 具 有 本 科 级 以 上 学 历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熟 悉 保 险 行 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 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执 行 力 强 , 沟 通 能 力 强 。
服 务 期 内 已 明 确 的 项 目 经 理 团 队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 团 队 成 员 及 相 应 的 联 系 方 式 手 机 座 机 号 码 如 有 变 更 , 应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报 * 方 审 批 , 经 * 方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更 。13. 参 与 机 构 应 提 供 如 下 附 加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员 工 线 上 自 购 保 险 平 台 健 康知 识 讲 座 每 季 度 理 赔 报 告 附 理 赔 明 细 汇 总 专 员 上 门 提 供 相 关 保 险 理 赔 服 务 北 京地 区 各 工 作 区 每 季 度 上 门 收 单 1次 , 上 海 无 锡 武 汉 每 半 年 1次 提 供 保 险 服 务 手 册 提 供 信 息 统 计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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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注 :
此 处 以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为 例 , 协 议 条 款 仅 供 参 考 , 以 实 际 签 署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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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度员 工 商 业 保 险 服 务 协 议
投 保 人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保 险 人 :签 署 时 间 : 年 月 日签 署 地 点 :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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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保 人 : 以 下 简 称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保 险 人 : 以 下 简 称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合 同 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双 方 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 方 向 * 方投 保 的 员 工 商 业 保 险 计 划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本 协 议 属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部 分 , 具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一 条 * 方 投 保 基 本 情 况1 * 方 投 保 条 件 :2 * 方 投 保 的 具 体 险 种 包 括 :第 二 条 保 险 期 限 保 险 费 和 保 险 金 额本 协 议 约 定 保 险 责 任 有 效 期 限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零 时 起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1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35周 岁 及 以 下 方 案 一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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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
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1期 初 保 费 小 计2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36-50周 岁 方 案 二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
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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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3期 初 保 费 小 计3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51-60周 岁 方 案 三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
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2期 初 保 费 小 计4 主 被 保 险 人 -本 部 员 工 方 案 四 : 单 位 :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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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
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196期 初 保 费 小 计5 主 被 保 险 人 -本 部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方 案 五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167期 初 保 费 小 计6 主 被 保 险 人 -委 派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方 案 五 : 单 位 : 人 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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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7期 初 保 费 小 计7 主 被 保 险 人 -实 习 ,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方 案 六 : 单 位 : 人 民 币保 险 责 任 保 险 金 额 单 位 : 元 保 险 费 含 税 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
意 外 医 疗单 价 小 计期 初 投 保 人 数 3期 初 保 费 小 计上 述 保 险 费 期 初 共 计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 元 整 ,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票 。 税 率 为 %, 不 含 税 金 额 为 元 , 税 额 为 元 , 适 用 税 率 随 税 收 政 策的 调 整 而 变 化 。 增 加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员 , 按 照 实 际 投 保 情 况 据 实 结 算 。付 款 方 式 : 合 同 签 订 后 , * 方 按 * 方 要 求 预 开 增 值 税 发 票 付 款 申 请 , * 方 在
收 到 发 票 和 付 款 申 请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 方 全 额 支 付 期 初 保 险 费 。 保 险 合 同 期 间届 满 且 理 赔 报 销 服 务 结 束 后 , * 方 向 * 方 提 供 增 加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员 投 保 明 细 和 据实 结 算 金 额 , 经 * 方 复 核 无 误 后 , * 方 按 * 方 要 求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付 款 申 请 , *方 在 收 到 发 票 和 付 款 申 请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 方 据 实 结 算 部 分 保 险 费 用 。* 方 账 户 信 息单 位 名 称 :保 险 费 划 拨 帐 户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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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变 更 上 述 有 关 银 行 账 户 的 任 何 信 息 , 应 以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向 * 方提 出 申 请 , 否 则 *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相 关 开 票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031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世 纪 金 源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怀 北 镇 坟 头 村 南 100米
电 话 : 010-*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四 条 除 外 责 任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五 条 保 全 服 务 事 项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六 条 理 赔 服 务 事 项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七 条 特 别 约 定1. 保 全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保 全 申 请 至 保 全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数 : 网 厅 申 请 3个 工 作 日 , 线 下 申 请 5个 工 作 日 。2. 理 赔 操 作 时 效 自 接 到 完 整 无 误 的 理 赔 申 请 至 理 赔 操 作 完 成 所 需 工 作 日数 : 医 疗 险 : 线 下 理 赔 不 超 过 10个 工 作 日 , 线 上 理 赔 不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非医 疗 险 : 不 超 过 30个 工 作 日 。 * 方 向 * 方 员 工 开 通 APP线 上 理 赔 服 务 , 门 诊 单次 单 张 发 票 大 写 金 额 限 额 人 民 币 元 , 张 票 据 , 全 年 不 限次 。 理 赔 查 询 通 知 方 式 , 包 括 手 机 短 信 邮 件 APP 通 知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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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方 向 * 方 三 地 办 公 室 提 供 上 门 服 务 , 上 门 地 点 频 次 如 下 :城 市 地 址 上 门 频 率北 京 海 淀 区 北 坞 稻 香 湖 , 怀 柔 区 主 站 三 地 1次 /季 度无 锡 滨 湖 区 十 里 明 珠 堤 10号 1次 /半 年武 汉 江 夏 区 东 湖 技 术 开 发 区 光 谷 大 道 77号金 融 港 B10栋 1次 /半 年4. 服 务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 1 项 目 经 理 人 员 要 求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应 具 备 丰 富 的 保 险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熟 悉 保 险 行 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 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具 备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和 优 秀 的 保 险 方 案 设 计 能 力 , 较 强 的 沟 通 能 力 组 织 协 调 能力 执 行 力 。 至 少 具 有 2年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 一 保 险 服 务 经 验 并 且 具 体 负 责 项 目 的实 施 , 近 两 年 内 主 持 过 不 少 于 2次 员 工 保 障 相 关 商 业 统 一 保 险 服 务 实 施 。 2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要 求 : 拟 派 到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团 队 人 员 至 少 为 2人 , 应 具 有 本科 级 以 上 学 历 获 得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熟 悉 保 险 行 业 政 策 制 度 法 律 法 规 , 熟 练 掌 握各 险 种 及 理 赔 流 程 , 执 行 力 强 , 沟 通 能 力 强 。服 务 期 内 已 明 确 的 项 目 经 理 团 队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 团 队 成 员 及 相 应 的 联系 方 式 手 机 座 机 号 码 如 有 变 更 , 应 提 前 10个 工 作 日 报 * 方 审 批 , 经 * 方 同 意后 方 可 变 更 。
5. 附 加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年 初 保 险 方 案 宣 贯 保 险 方 案 宣 讲 年 中 答 疑 按 季 度 提 供 理 赔 情况 报 告 理 赔 数 据 明 细 等 , 具 体 条 款 以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书 的 服 务 响 应 条 款 为 准 。第 八 条 附 则 反 商 业 贿 赂 条 款 反 洗 钱 条 款 等 以 下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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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无 正 文 , 为 签 字 盖 章 页 投 保 人 公 章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签 署 日 期 :
保 险 人 公 章 :法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签 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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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附 件 1 应 答 函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贵 方 项 目 的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2) 报 价 一 览 表(3) 分 价 项 目 表(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7) 技 术 响 应 文 件(8) 我 单 位 磋 商 保 证 金 , 金 额 为 据 此 函 ,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 供 应 商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供 应 商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如 有 的 话 。 我 们 完 全 理 解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3. 本 报 价 有 效 期 自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90 天 。4.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后 ,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
或 成 交 后 不 签 约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5. 供 应 商 同 意 提 供 , 按 照 贵 方 要 求 与 磋 商 应 答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理 解 贵 方 不一 定 接 受 最 低 的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我 方 郑 重 承 诺 :我 方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是 完 整 的 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的 要 求 , 提供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为 此 , 我 们 授 权 任 何 相 关 的 个 人 和 公 司 向 贵 方 提 供 要 求 的 和 必要 的 真 实 情 况 和 资 料 以 证 实 我 们 所 填 报 的 各 项 内 容 。 如 果 在 该 项 目 磋 商 过 程 中 或 者 在获 得 成 交 后 , 采 购 人 或 有 管 辖 权 的 行 政 监 管 机 构 发 现 并 查 实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中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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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的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信 息 或 者 伪 造 数 据 资 料 或 证 书 等 情 况 , 我 方 将 无 条 件地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资 格 和 成 交 资 格 如 果 我 方 已 经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 我 方 将 无条 件 的 承 认 , 我 方 收 到 的 该 项 目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无 效 文 件 , 对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任 何 法 律约 束 力 ,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均 由 我 方 承 担 本 段 承 诺 是 我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且 具 有相 对 独 立 性 , 不 管 是 否 有 其 他 相 反 的 说 明 , 本 段 承 诺 均 为 我 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内容 , 对 我 方 在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行 为 中 始 终 具 有 优 先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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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1 报 价 一 览 表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报 价 1 元 , 含 税 价 报 价 2 元 , 含 税 价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无 磋 商 声 明大 写 :小 写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两 位 小 数 大 写 :小 写 : 四 舍 五 入保 留 两 位 小 数
注 :1.报 价 1指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度 员 工 保 障 补 充 商 业 保 险 报 价 报 价 2指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度 员 工 保 障 补 充 商 业 保 险 报 价 。2.此 表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规 定 密 封 标 记 并 与 磋 商 保 证 金 递 交 证 明 一 同 单 独 提 交 。3.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 采 购 人 不 再 为 此 支 付任 何 其 他 费 用 。4.供 应 商 如 果 免 费 提 供 某 项 服 务 , 应 在 磋 商 声 明 中 单 独 列 明 填 写 价 格 并 同 时 注 明 无 条 件 提 供 , 但 不 计入 投 标 报 价 未 填 写 的 项 目 均 视 为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5.此 表 中 投 标 声 明 为 填 写 供 应 商 认 为 应 当 告 知 且 承 诺 采 购 人 的 具 体 事 项 , 也 可 填 无 此 表 中 投 标 保
证 金 为 填 写 供 应 商 递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状 况 , 已 递 交 则 填 有 , 未 递 交 则 填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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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2 开 票 信 息 表 格 式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如 果 成 交 , 请 贵 司 开 具 以 下 服 务 费 发 票 : 请 在 中 划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单 位 全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地 址 : 电 话 :开 户 行 : 账 号 :
附 :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查 询 截 图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 纳 税 人 类 型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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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分 项 报 价 表分 项 报 价 表 1: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报 价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险 种 委 派 员 工 本 部员 工本 部员 工 本 部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委 派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实 习 ,退 休返 聘人 员35周岁 以 下 36-50周 岁 51-60周 岁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
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
每 人 每 年 小 计 元 /人 /年 预 估 参 保 人 数 人 1 3 2 196 167 7 3保 费 小 计 元 /年 保 费 合 计 元 税 率注 : 1.分 项 报 价 表 一 保 费 合 计 金 额 应 与 报 价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1 一 致 2.参 保 人 数 为 预 估 , 最 终 以 实 际 投 标 人 数 为 准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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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项 报 价 表 2: 上 海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报 价项 目 名 称 :采 购 编 号 : 险 种 委 派 员 工 本 部员 工本 部员 工 本 部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委 派员 工附 加受 益人 实 习 ,退 休返 聘人 员35周岁 以 下 36-50周 岁 51-60周 岁意 外 身 故 意 外 伤 残公 共 交 通 航 空 意 外 伤 害公 共 交 通 列 车 轮 船 意 外 伤 害
公 共 交 通 机 动 车 意 外 伤 害驾 乘 人 员 意 外 伤 害意 外 医 疗疾 病 身 故 及 全 残重 大 疾 病门 诊 医 疗 住 院 医 疗小 药 箱女 职 工 生 育 医 疗住 院 津 贴公 共 保 额 医 疗每 人 每 年 小 计 元 /人 /年 预 估 参 保 人 数 人 1 0 0 95 68 0 3保 费 小 计 元 /年
保 费 合 计 元 时 间 权 重 11个 月 折 算 后 保 费 合 计 元 税 率注 : 1.分 项 报 价 表 一 保 费 合 计 金 额 应 与 报 价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1 一 致 2.参 保 人 数 为 预 估 , 最 终 以 实 际 投 标 人 数 为 准 。3.委 派 员 工 36-50 周 岁 委 派 员 工 51-60 周 岁 委 派 员 工 附 加 受 益 人 各 项 险 种 均 需 提 供 报 价 , 但 不计 入 总 价 。 如 该 部 分 报 价 出 现 异 常 增 幅 , 响 应 将 可 能 被 拒 绝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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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序号 磋 商 文件 条 目号 项 目 需求 要 求 响 应 文 件响 应 内 容 响 应 无 偏 离 或正 /负 偏 离 偏 离 说 明 对 应 页 码 填写 技 术 响 应和 必 要 支 持资 料 的 对 应页 码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书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以上偏离说明栏中列明的偏差外,供应商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服务需求条款。供 应 商 名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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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序 号 磋 商 文 件 商 务 条 款 号 及内 容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内 容 响 应 文 件 对应 页 码 偏 离 说 明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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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6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致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注 册 于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 的 公 司 名 称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法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公 司 名 称 的 在 下 面 签字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姓 名 职 务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的 竞争 性 磋 商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盖 章 :公 司 盖 章 :附 1:被 授 权 人 姓 名 :职 务 :详 细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附 2: 法 人 身 份 证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注 : 供 应 商 可 自 拟 格 式 提 供 , 但 应 与 磋 商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具 备 同 等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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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磋 商 保 证 金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中 , 我 公 司 愿 以 电 汇 形 式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并 做 出 以 下承 诺 :1. 保 证 金 金 额 大 写 元 2. 我 公 司 做 出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事 实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4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5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需 知 第 26 款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需 要 6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需 知 第 25 款 之 规 定 提 交 代 理 服 务 费 。保 证 金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 天 有 效 。3. 我 公 司 承 诺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扫 描 件 报 采 购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自 行 承 担 磋 商 保 证 金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还 的 责 任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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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8 服 务 费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我 司 在 贵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中 若 成 交 , 我 司 保 证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以 电 汇 形 式 , 向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收 款 子账 户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 如 我 司 未 按 上 述 承 诺 支 付 服 务 费 , 贵 司 有 权 取 消 我 司 成 交 资 格 并 不予 退 还 我 方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我 司 承 担 , 我 司 声 明 放 弃 对此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和 追 索 的 权 利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 承 诺 方 公 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承 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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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9 供 应 商 情 况 介 绍 格 式 自 拟 1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地 址 注 册 资 本 企 业 组 织 架 构 各 部 门 人 员 数 量历 史 成 立 时 间 发 展 过 程 等 各 项 资 质 认 证 专 利 等 2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主 营 业 务 业 绩 等 情 况 介 绍 3 其 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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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9-1.拟 派 人 员 一 览 表序 号 姓 名 年 龄 职 称 /职 务 /执 业 资 格 学 历 在 本 项目 中 的岗 位 相 关 行 业 工 作 年 限 /相 关 项 目 经 历 备 注
注 : 1.本 表 可 扩 展 。2.应 附 相 关 劳 动 合 同 学 历 资 格 职 称 证 书 业 绩 和 经 验 说 明 ,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3.项 目 经 理 还 须 提 供 个 人 履 历 。4..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上 表 , 上 述 人 员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未 得 到 采 购 人 同 意 不 得 更 换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将 重 点 审 核 成 交 供 应 商 服 务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年 龄 工 作 经 验 等 是 否 与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相 符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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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证 明 文 件 :请 供 应 商 对 照 本 文 件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 中 的 提 交 文 件 要 求 和相 关 说 明 提 供 , 确 保 所 提 供 文 件 的 完 整 性 符 合 性 有 效 性 。
注 :1.以 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须 合 法 有 效 。2.供 应 商 应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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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采 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我 单 位 及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被 列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特 此 声 明 。若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本 项 目 采 购 过 程 中 发 现 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或 我 单 位 及 项 目 经 理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我 单 位 将 无 条 件 地 退 出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 并 承 担 因 此 引起 的 一 切 后 果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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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1 详 细 的 技 术 服 务 响 应 文 件由 供 应 商 自 行 编 制 , 需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作 出 详 尽 响 应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三 打 分 标 准 中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对 第 四 章 项 目需 求 书 中 的 要 求 作 出 的 详 尽 响 应 , 并 提 供 同 等 规 模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列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如有 评 审 细 则 提 及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如 有 。附 重 大 疾 病 列 表 , 格 式 自 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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