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2023 年 度绿 植 租 摆 服 务 采 购 项 目磋 商 文 件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403
采 购 人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2022年 12月
1
目 录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19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 23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 26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8
1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受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人的 委 托 ,就 如 下 项 目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 邀 请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1. 项 目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2023年 度 绿 植 租 摆 服 务2. 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4033. 采 购 人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4. 采 购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坞 村 路 23号 北 坞 创 新 园 北 区 一 号 楼5.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 朱 丹 , 010-*. 本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
7. 采 购 内 容 : 拟 采 购 1家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商 , 负 责 为 采 购 人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提 供 绿 植 租 摆服 务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8. 供 应 商 应 满 足 如 下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2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提 供 供 应 商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的 2021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要 求 审 计 意 见 为 无 保 留 意 见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盖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签 名 及 盖 章 , 并 附 供 应 商 的 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 相关 行 业 对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或 银 行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月 内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3 供 应 商 近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行 听 证 权 利 的 行 政 处 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额 度 范 围 以 各 行 业各 地 方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规 定为 准4 供 应 商 被 采 购 人相 关 行 政 主 管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同 业 纳 入 不 良 记 录 名 单 且 在禁 止 参 加 投 标 期 间 的 , 不 得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5 供 应 商 应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具 有 多 年 绿 植 租 摆 养 护 相 关 经 验 , 愿 意 且 能 够 提供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并 提 供 近 三 年 相 关 服 务 案 例 证 明 。 6 供 应 商 须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得 直 接 或间 接 地 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投 标 人投 标 人 主 要 股 东投
2
标 人 高 管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 害 关 系 。 7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控 股 比 例 在 50%以 上 管理 关 系 的 不 同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8 与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不得 参 加 本 项 目9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 不 接 受1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分 包 。 11 供 应 商 必 须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9.磋 商 文 件购 买 : 1 发 售 时 间 : 2022年 12月 8日 至 2022年 12月 15日 17: 00时 止 。
2 文 件 购 买 方 式 : 登 录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http://** 获 取 磋 商 文 件并 通 过 网 上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 500元/包 件 /投 标 人。 潜 在 供 应 商 需 先 进 行 网 上 注 册免 费, 点 击投 标 管 理购 买文 件, 选 择 需 要 参 加 的 项 目 购 买 文 件 。 平 台 目 前 开 放 的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 银 联微信 , 可 自 由 选 择注 意 :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任 何 电 汇 支 付。 支 付 成 功 后 , 可 下 载 磋 商文 件 及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文 件 费 用 支 付 和 电 子 发 票 获 取 的 操 作 手 册 详 见 :进入 平 台综 合 办 公常 用 文 件中 化 招 投 标 平 台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中 化 商 务 电子 招 投 标 平 台 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 获 取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3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0元 整 ,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10.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开 启 时 间: 2022年 12月 22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拒 绝 接 收 。11.响 应 文 件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12. 本 次 磋 商 程 序 如 下 : 步 骤 一所 有 购 买 了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 应 于 2022年 12月 22日 09:30 北 京 时 间之前 将 装 订 成 册 的响 应 文 件及 已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材 料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提 交 至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以 及 一 次 报 价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 初 步 审 核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阶 段 。 步 骤 二根 据 各 供 应 商 响 应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本磋 商 文 件的 内 容 为 基 础 , 分 别 与
3
每 家 通 过磋 商 文 件初 步 审 核 的 供 应 商 就 技 术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 以 及 价 格 进 行 单 独磋 商 。 在 磋 商 期 间 , 磋 商 小 组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其响 应 文 件进 行 澄 清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步 骤 三: 经 磋 商 小 组 初 步 审 核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应 在 磋 商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磋 商 当 日 内 , 按 磋 商 最 终 确 定 的 技 术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将 最 后 报 价 及 澄 清 文 件 提 交 至 北 京 市 海 淀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注 : 上 述 磋 商 程 序 将 于 磋 商 当 日 完 成 , 请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于 磋 商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现 场 等 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A2号 中 化 大 厦邮 编 : *业 务 联 系 人 : 贾 亚 弯曹 颖
电 话 : 010-* 010-*传 真 : 010-*电 子 邮 件 : jiayawansinochem.com, caoying01sinochem.com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 发 售 /平 台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4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是 对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具 体 说 明 , 表 格 中 的 对 应 条 款 号 是 对 应 供 应 商 须 知 中的 条 款 编 号 。序号 内 容 对 应 条款 号 说 明 与 要 求1项目概述1.1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9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
3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2.2不涉及4对联合体参与响应的要求2.3 不接受联合体5现场踏勘7.4 无6答疑会7.5 无
7响应文件的构成9.11应答函格式见附件1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1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4技术服务偏离表格式见附件4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时提供,格式见附件67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见附件78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附件89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5
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提供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并附供应商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行业对财务报表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3供应商出具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容为: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范围以各行业各地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为准,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0-14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
供应商未被采购人相关行政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同业纳入不良记录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投标期间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其他机构有任何关联。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股东投标人高管或主要负责人不得与采购人有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未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管理关系的不同 (略) (略) / (略) 同时参加本项目
6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如本项目成交,不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注:资格证明文件内容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8响应文件的构成9.110供应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911详细的技术服务响应文件1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9响应文件份数10.5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档2份以U盘形式提供。
10报价方式11.1报价方式:服务总价。11磋商保证金12.2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磋商保证金:不要求要求,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万元。2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3必须保证在磋商前将足额保证金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在磋商时递交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证明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否则将被视为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4供应商须以单位名义电汇方式汇至采购代理机构账号。5磋商保证金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获取文件及电子发票菜单,找到该项目后,点击子账号查看按钮,查看具体的账户信息后,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至此账户。1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8.3 无13签订合同23.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4分包要求23.5 不允许
7
15代理服务费24.1 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下列收费标准下浮30%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单个包件最低收费标准为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按人民币5000元收取。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万元货物招标费率服务招标费率工程招标费率100以下1.5% 1.5% 1.0%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5000-10000 0.25% 0.1% 0.2%10000-* 0.05% 0.05% 0.05%*以上0.01% 0.01% 0.01%注: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注: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开票详细信息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2。16履约保证金25.1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万元,缴纳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17接收质疑的方式26.4接收质疑方式:纸质文件或邮件彩色扫描件联系人:贾亚弯曹颖电话:010-*3邮箱:jiayawansinochem.com,caoying01sinochem.com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1层*。注 : 本 表 加 注的 内 容 若 不 满 足 要 求 , 将 导 致 响 应 无 效 且 不 允 许 在 磋 商 开 始 后 补 正 。
8
供 应 商 须 知一说 明1. 概 述1.1 项 目 概 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条 。2.合 格 的 供 应 商2.1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条 例 , 并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条 规 定 的资 格 要 求 。2.2 本 次 采 购 对 进 口 产 品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条 。2.3 本 次 采 购 对 联 合 体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条 。2.4 供 应 商 应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http://**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
3. 磋 商 费 用3.1.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磋 商 的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 通 知4.1.对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包 括 书 面 材 料信 函传 真中 化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通 知 等 , 下 同形 式 或 在 本 次 采 购 公 告 刊 登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的形 式 , 向 潜 在 供 应 商 发 出 , 电 子 邮 箱传 真 和 手 机 号 码 以 潜 在 供 应 商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时的 平 台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 收 到 通 知 的 供 应 商 应 立 即 予 以 回 复 确 认书 面 回 执 或 中 化 商 务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点 击 确 认。 因 登 记 有 误传 真 线 路 故 障 或 其 他 任 何 意 外 情 形 , 导 致所 发 出 的 通 知 延 迟 送 达 或 无 法 到 达 供 应 商 , 除 非 有 适 当 的 证 据 表 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已 经
明 知 该 项 应 当 通 知 的 事 项 并 未 实 际 有 效 到 达 且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仍 有 条 件 和 必 要 及 时地 再 次 补 发 通 知 而 故 意 拖 延 或 不 予 补 发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因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有关 的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有 效 地 进 行 。5. 磋 商 小 组5.1.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5人含 5人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5.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采 购 人 要 求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二磋 商 文 件6. 磋 商 文 件 构 成6.1磋 商 文 件由 以 下 六 部 分 组 成 , 包 括 :
9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六 章 附 件7.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7.1 任 何 要 求 对磋 商 文 件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 均 应 在 提 交响 应 文 件截 止 时 间 3日前 以 书 面 形 式包 括 书 面 材 料信 函传 真 等 , 下 同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人 和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需 要 进 行 答 复 的 内 容 ,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每 个 购 买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7.2 在 提 交 首 次响 应 文 件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商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响 应 文 件截 止 之 日 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5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响 应 文 件截 止 之 日 。7.3磋 商 文 件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 , 并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7.4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安 排 所 有 接 收 了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商 踏 勘 现 场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条 。
7.5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召 开 答 疑 会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前 附 表 第 6条 。三 响 应 文 件的 编 制8. 使 用 的 语 言 和 计 量 单 位8.1 供 应 商 提 交 的响 应 文 件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磋 商 的 所 有 来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必 须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 在 解 释响 应 文 件时 以 翻 译 本 为 准 。8.2响 应 文 件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响 应 文 件构 成9.1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8 条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
10
9.2 供 应 商 必 须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并 接 受 磋 商 小 组 对 其 中 任 何 资料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10.响 应 文 件的 式 样 和 签 署10.1 响 应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使 用 A4规 格 纸 张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顺 序 , 统 一 编 目 编码 装 订 。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 其 责 任 应 当 有 供 应 商 承 担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采 用 胶 订 或 线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履 行通 知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形 式如带 有 专 用 章 等 字 样 的 印 章,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3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位 置 加 盖 公 章 , 并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要 求 签 署 的 文 件 处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授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 。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 响 应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0.4 响 应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 内 容 齐 全 , 不 得 涂 改 或 增 删 。 任 何 行 间 插 字涂 改 和 增 删 , 必须 有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10.5 供 应 商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条 规 定 的 份 数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 每 套 响 应 文 件 须 清 楚地 标 明 响 应 文 件 正 本响 应 文 件 副 本电 子 文 档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为 准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不 符 , 以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11. 报 价
11.1 报 价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条 。11.2 所 有 报 价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 只 要 投 报 了 一 个 确 定 数 额 的 总 价 , 无 论 分 项 价 格是 否 全 部 填 报 了 相 应 的 金 额 或 免 费 字 样 , 报 价 应 被 视 为 已 经 包 含 了 但 并 不 限 于 各 项 相关 服 务 等 的 费 用 和 所 需 缴 纳 的 所 有 价 格税费 , 并 且 报 价 应 该 被 视 为 已 经 扣 除 所 有同 业 折 扣 以 及 现 金 折 扣 。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由 于 分 项 报 价 填 报 不 完 整不 清 楚 或 存 在 其它 任 何 失 误 ,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不 利 后 果 均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1.3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参 加 的 一 个 包 或 多 个 包 内 的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以 包 为 单 位 进 行 报 价 , 不 得 将几 个 包 合 报 一 个 价 格 , 也 不 得 将 一 个 包 中 的 内 容 拆 开 报 价 。11.4 供 应 商 应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对 每 项 内 容 给 予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拟 提 供货 物 或 服 务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
11
11.5 评 审 打 分 以 及 确 定 成 交 后 签 订 合 同 的 价 格 均 以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12. 磋 商 有 效 期 和 磋 商 保 证 金12.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天 ,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为 非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磋 商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供 应 商 可 拒 绝 采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予 退 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本 须 知 内 有 关 磋 商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不 予 退 还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2.2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磋 商 有 效 期 一 致 。 磋 商 保证 金 的 金 额 应 满 足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条 规 定 的 标 准 。12.3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应 为 电 汇 , 供 应 商 须 以 单 位 名 义 , 在 磋 商 前 将 足 额 保 证 金 从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 并 在 磋 商 时 递 交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以 证 明 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供 应 商 未 提 供 磋 商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获 取 方 式 : 登 录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点 击获 取 文件 及 电 子 发 票菜 单 , 点 击子 账 号 查 看按 钮 , 查 看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信 息为 23位 银 行 帐 号, 该 账 户 仅 供 本 次 磋 商 使 用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以 个 人 名 义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参 加 多 个 包 件 , 电 汇 磋 商 保 证 金 时 , 须 按 包 件 单 独 电 汇 。12.4 凡 没 有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响 应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12.5 磋 商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免 遭 因 供 应 商 的 不 当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给 供 应 商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本 须 知 19.6情 形 除 外 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的4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5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12.6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退 还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收 到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合 同 盖 章 彩 色 扫 描 件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电 子 邮 箱 详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联 系 人 及 电 子 邮箱。
12
四 响 应 文 件的 递 交13.响 应 文 件的 密 封 和 标 记13.1 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电 子 版 本 分 别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 并 在信 封 上 标 明 正 本副 本电 子 版 本 字 样 。 所 有 的 信 封 封 皮 上 均 应 清 楚 注 明 : 采购 项 目 编 号项 目 名 称供 应 商 名 称 及 在磋 商 时 间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 信 封封 口 处 应 有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或 供 应 商 公 章 。13.2 为 了 方 便 磋 商 , 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一 览 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提 交各 放 在 一个 单 独 的 信 封 内, 应 与响 应 文 件中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 并 在 该 信 封 上 标 明 报 价 一 览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字 样 。13.3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对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供 应 商 。14.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14.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接 收响 应 文 件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14.2响 应 文 件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 送 达 , 在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以 后 送 达 的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14.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酌 情 延 长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供 应 商 受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5.响 应 文 件的 修 改 与 撤 回15.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响 应 文 件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响 应 文 件, 但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5.2 供 应 商 撤 回响 应 文 件的 要 求 应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补 充修 改响 应 文 件的 书 面 材 料 ,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 作 为 响 应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密 封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应 在 封 套 上 标 明 修 改 响 应 文 件并 注明 项 目 编 号和 在磋 商 时 间 ,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15.3 从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供 应 商 不 得 撤 回 其响 应 文 件,否 则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五磋 商16. 接 收响 应 文 件 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说 明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统 一 接 收 供 应 商 递 交 的响 应 文 件,
13
并 作 递 交 记 录 , 供 应 商 的 代 表 需 在 递 交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7.响 应 文 件的 评 审17.1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 审 查响 应 文 件的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 包 括 是 否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装 订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磋 商 有效 期 是 否 满 足磋 商 保 证 金 是 否 足 额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合 格 条 款 有 无 偏 离 。17.2 磋 商 小 组 在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响 应 文 件中 含 义 不 明 确同 类 问 题 表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响 应 文 件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响 应 文 件的 实 质性 内 容 。17.3 通 过响 应 文 件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实 质 性 响 应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18. 磋 商18.1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集 中 与 实 质 性 响 应磋 商 文 件的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就 商 务技 术售 后服 务 等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18.2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响 应 文 件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章 。18.3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磋 商 文 件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的 内 容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书 面 确 认 。 磋 商 过 程 中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条 。18.4 对磋 商 文 件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磋 商 文 件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磋 商 文 件的 变 动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19. 最 后 报 价19.1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响 应 文 件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9.2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将 要 求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3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须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14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2家 以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4 最 后 报 价 及 书 面 承 诺 的 每 一 页 都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有 效 签 署 , 密 封 递 交 。19.5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19.6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最 后 报 价 超 出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 视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不得 进 入 综 合 评 审 程 序 。20.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确 定20.1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20.2 采 购 人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向 其 授 予 合 同 。 排序 在 前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 本 文 件 规 定 应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期 限 未 能 提 交 的 , 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排 序 其 后 的 成 交 候选 供 应 商 。20.3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的3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2
家 的 。21. 与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接 触21.1 在 严 格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前 提 下 , 磋 商 小 组 遵 照 评 审 办 法 , 公 平公 正 地 对待 所 有 供 应 商 。21.2 在 评 审 期 间 , 供 应 商 不 得 向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询 问 评 审 情 况 ,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审 结 果的 活 动 。21.3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不 得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公 平 竞 争 ,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者 其他 供 应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六授 予 合 同
22. 成 交 通 知
15
22.1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指 定 的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涉密 项 目 除 外, 同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采 购 结 果 或 者 成 交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2.2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3. 签 订 合 同23.1 合 同 签 订 的 时 间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条 。23.2 采 购 人 必 须 根 据磋 商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响 应 文 件及 磋 商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背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合 同 或 声 明 。
23.3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取 消 该 合 同 授 予 决定 , 并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下一 个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的 推 荐 预 成 交 供 应 商 , 或 重 新 组 织 竞 争 性 磋 商 。23.4 采 购 人 如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以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23.5 未 经 采 购 人 事 先 给 予 书 面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分 包 , 并 不 得 将 合 同 全 部 及任 何 权 利义 务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 采 购 人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成 交 供应 商 成 交 后 毁 约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等 依 约 处 理 。 分 包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条 。
23.6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反 馈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4. 代 理 服 务 费24.1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 须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条 规 定 的 标 准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25. 履 约 保 证 金25.1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25.2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交 而 未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将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资 格 , 并 不 予 退 还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可 按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另 行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或 重 新 组 织 磋 商 。
16
七质 疑 与 答 复26.1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采 购 过 程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出 质 疑 。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否 则 采 购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提 出 的 新 增 质 疑 。26.2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26.3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具 体 分 包 号3具 体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事 实 依 据 5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质 疑 函 模 板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26.4 采 购 代 理 公 司 在 收 到 质 疑 函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接 收 质 疑 方 式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条 。
17
质 疑 函 范 本一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 包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质 疑 事 项 2 四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18
质 疑 函 制 作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授 权 代 表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具 体 权 限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 具 体 分 包 号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6.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19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一资 格 审 查 及 符 合 性 审 查1.磋 商 小 组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审 查 标 准 ,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磋 商 资 格 。2.磋 商 小 组 对 符 合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按 附 表 二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
序 号 提 交 文 件 提 交 文 件 说 明 与 评 审 要 求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供 应 商 是 企 业包 括 合 伙 企 业的 , 应 提 供其 在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的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的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事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 应 提 供 其有 效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的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自 然 人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自 然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2 供 应 商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2021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银 行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三 个 月 内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复 印 件 审 计 报 告 要 求 审 计 意 见 为 无 保 留 意 见有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盖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签 名 及 盖 章 , 并附 供 应 商 的 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相 关 行 业 对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1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供 应 商 与 银 行 之 间业 务 往 来 正 常 2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银 行 资 信 证明 。
3 供 应 商 出 具 近 3年 内 没 有 违 法 记录 的 书 面 声 明格 式 自 拟在 近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重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20
额 罚 款 等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权 利 的 行 政 处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额 度 范 围 以 各 行 业各 地方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规 定 为 准,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应 文 件 格 式附 件 10-1。
4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函 格 式 自 拟 , 承 诺 :1 供 应 商 未 被 采 购 人相 关 行 政 主 管行 业 管理 部 门 或 其 他 同 业 纳 入 不 良 记 录 名 单 且 在 禁 止参 加 投 标 期 间 2 供 应 商 须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合 法 运 作 并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联 。 投 标 人投 标 人 主 要 股 东投 标 人 高 管 或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害 关 系 3 未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存 在 直 接 控 股控 股 比 例 在 50%以 上 管 理关 系 的 不 同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公 司 /由 其 控 股 的 子 公 司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4 与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采购 公 正 性 的 利 害 关 系 5 如 本 项 目 成 交 , 不 将 本 项 目 内 容 以 任 何 方 式进 行 转 包分 包 。附 表 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评 审 标 准文 件 装 订 是 否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胶 订 或 线 订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响 应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签 署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授 权 代 表 需 按 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签 署响 应 文 件 需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加 盖 公 章磋 商 有 效 期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于 90天是 否 完 全 响 应条 款条 款 不 允 许 无 响 应 或 负 偏 离是 否 满 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是 否 存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响 应 情 形
21
二评 审 方 法本 次 磋 商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评 审 因 素的 量 化 指 标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每 一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所 有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给 其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各 项 评 分 均 保 留两 位 小 数 。三评 分 标 准 附 表 三 评 分 标 准评 审 项 目及 权 重 评 审 要 素 评 分 标 准 分值
价 格 部 分 40分最 后 报 价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所 有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中的 最 低 价 为 评 审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 为 满 分 40分 。其 他 报 价 得 分评 审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40注 :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40商 务 部 分 20分企 业 综 合实 力 横 向 比 较 各 供 应 商 的 企 业 规 模组 织 机 构 情 况相 关 资 质 财 务 状 况行 业 影 响 力专 业 人 员 数 量企 业 信 誉 等 , 综 合评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业 绩 经 验情 况 根 据 供 应 商 从 业 经 验近 两 年合 同 签 署 日 期 自 2021 年 1月 1日 以 来同 等 及 以 上 规 模 的 成 功 案 例 情 况 打 分 。从 第 二 个 案 例 开 始 计 算 , 每 提 供 1 个 案 例 得 2 分 , 最 高 得14 分 。 注 : 以 上 有 效 实 施 案 例 需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有 效 证明 材 料 。同 一 采 购 人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多 个 同 类 项 目 不 重复 计 分14
技 术 服 务 部分40分项 目 实 施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项 目 需 求 响 应绿 植 摆 放 方 案日 常 养 护 措 施 等 , 是 否 具有 完 整 性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以 及 能 否 保 证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等情 况 打 分 。优 秀 7-8分 , 较 好 4-6分 , 一 般 0-3分 。 8现 场 管 理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的 现 场 管 理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现 场 管 理 措 施摆 放 与 养 护 服 务 标 准人 员 管 理 培 训 方 案等 , 是 否 具 有 完 整 性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以 及 能 否 保 证 项 目顺 利 实 施 等 情 况 打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质 量 控 制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应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管 理 规 范质 量 保 证 措 施绿 植 养 护 专 业 见 解 拟 投 入 设 备 和 使 用 药 剂 情 况 等 , 是 否 具 有 完 整 性 有 效 性 等 方面 ,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优 秀 4分 , 较 好 2-3分 , 一 般 0-1分 。 4
22
服 务 保 障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应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服 务 保 障 方 案 , 包 括 服 务 保障 措 施问 题 解 决 机 制绿 植 进 驻 及 更 换 响 应 时 间 等 , 是 否具 有 完 整 性有 效 性及 时 性 等 方 面 ,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处 理 投 诉/反 馈 方案 考 察 供 应 商 针 对 采 购 人 投 诉 /反 馈 的 处 理 流 程 及 方 案 , 能 够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对 绿 植 种 类 进 行 调 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落 实 的时 间 节 点调 整 的 具 体 种 类 等 。 酌 情 得 0-2分 。 2团 队 负 责人 人 员 配置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拟 配 置 的 服 务 团 队 人 员专 业 技 能 能力类 似 服 务 经 验 是 否 具 有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服 务 评 价 参 考 其 他 使 用 单 位 对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评 价 。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供 同类 项 目 实 施 后 , 采 购 单 位 或 使 用 单 位 出 具 的 信 誉 良 好 证 明 或综 合 评 价 证 明 , 每 提 供 一 个 得 1分 , 最 高 得 4分 。 4
疫 情 保 障措 施 根 据疫 情 防 控 常 态 化 管 理的 政 府 号 召 , 针 对 本 项 目 制 定疫 情 期 间 保 障 措 施 , 根 据 可 操 作 性及 时 性安 全 性 等 综 合评 分 , 酌 情 得 0-2分 。 2增 值 服 务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免 费 增 值 服 务 进 行 评 分 。 酌 情 得 0-2分 。 2备 注 : 人 员 经 验 : 可 填 写 个 人 简 历 , 加 盖 公 章 或 提 供 其 他 相 关 经 验 证 明 文 件
23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一服 务 目 标为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采 购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 美 化 办 公环 境 , 改 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二服 务 内 容1.根 据 采 购 人 的 需 求 , 提 供 以 常 绿 植 物 为 主应 季 花 卉 为 辅 的 多 品 种 租 摆 服 务 , 根据 花 位 情 况 分 别 摆 放 大中 及 小 型 绿 植 。2.提 供 专 业 养 护 人 员 根 据 每 种 植 物 的 特 征 定 期 进 行 养 护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绿 植 的 浇 水
施 肥除 虫修 剪除 尘 等 , 对 生 长 状 态 较 差 或 自 然 损 坏 的 绿 植 需 及 时 更 换 。3.根 据 采 购 人 需 求 , 按 季 度 提 供 园 区 各 楼 宇 室 内 绿 植 的 配 放 方 案 , 经 采 购 人 审 核 确认 后 , 3个 工 作 日 内 摆 放 到 位 。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随 时 更 换 同 等 价 位 绿 植 品 种 。4.按 采 购 人 需 求 提 供 节 日 草 花 布 置 方 案 及 室 内 鲜 花 摆 放 方 案 , 并 及 时 摆 放 。三服 务 期 限1.2023年 1月 1日 至 2023年 12月 31日 , 如 有 变 化 以 采 购 人 通 知 为 准 。2.本 合 同 期 满 后 , 经 采 购 人 考 核 合 格 且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单 价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采购 人 方 可 根 据 服 务 期 内 整 体 评 价 和 实 际 需 求 续 签 一 年 合 同 , 续 签 不 超 过 两 次 。四服 务 地 点1.北 坞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坞 村 路 23号 北 坞 创 新 园 北 区 一 号 楼
2.华 融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阜 成 路 18 号 华 融 大 厦3.稻 香 湖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家 坨 镇 翠 湖 北 环 路 9号五绿 植 标 准品 种 及 预 估 数 量1.大 型 绿 植 : 单 株 净 高 1.2以 上 , 含 盆 , 形 态 美 观 , 品 种 包 括 大 绿 萝步 步 高发财 树巴 西 木凤 尾 竹夏 威 夷 椰 子平 安 树 等 , 预 估 数 量 2100盆 。2.中 型 绿 植 : 单 株 净 高 0.5-1.2米 , 含 盆 , 形 态 美 观 , 品 种 包 括 : 红 掌龙 血 树 金 钱 树 等 , 预 估 数 量 1000盆 。3.小 型 绿 植 : 单 株 净 高 0.2-0.6米 , 含 盆 , 形 态 美 观 , 品 种 包 括 : 小 绿 萝芦 荟 小 红 掌杜 鹃小 发 财 树鸭 掌 木虎 皮 兰 等 , 预 估 数 量 3000盆 。
24
以 上 数 量 为 采 购 人 预 估 数 量 , 具 体 的 摆 放 数 量 和 品 种 ,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确 定 ,费 用 根 据 摆 放 品 种 单 价 和 实 际 摆 放 数 量 定 期 据 实 结 算 。六服 务 标 准 一绿 植 摆 放 标 准1.卫 生 标 准 : 叶 面叶 茎花 盆托 盘 等 干 净 无 尘 土无 污 渍 , 养 护 作 业 后 , 无 水迹无 废 弃 物 。2.长 势 标 准 : 生 长 健 壮株 形 匀 称形 状 美 观叶 面 有 光 泽无 病 虫 害单 片 预 黄叶 的 预 黄 部 分 不 超 过 本 叶 面 积 10%, 预 黄 叶 片 总 数 不 超 过 叶 片 总 数 百 分 之 一 。3.摆 放 标 准 : 绿 植花 卉盆 器 美 观 , 大 小 比 例 适 合 , 图 案装 饰 物 或 字 体 的 应 按规 定 顺 序 布 置 , 且 有 观 赏 价 值 的 一 面 朝 外根 据 通 风日 照 情 况 调 换 绿 植 摆 放 位 置 , 使
其 均 衡 生 长 。4.土 壤 标 准 : 不 缺 土 , PH值 适 合 植 物 生 长 习 性 有 h利 于 植 物 生 长不 露 土 , 以 美 观 透 气 为 原 则 , 铺 盖 陶 粒石 子竹 球草 等 装 饰 品 。5.安 全 标 准 : 花 架 牢 固盆 器 无 破 损装 饰 物 无 尖 突 造 型不 存 在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的药 品 及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药 品 的 现 象不 存 在 乱 丢 药 品 包 装 现 象无 有 毒 有 害 植 物无 吸氧 植 物 及 有 明 显 气 味 植 物 。6.整 体 协 调 标 准 : 绿 植 花 卉盆 器花 架 的 造 型 颜 色 与 场 地 装 饰风 格 相 配 套 , 与位 置 相 呼 应 , 大 小 适 中 , 与 习 俗 相 合 , 无 明 显 异 味包 括 香 味 两 盆 以 上 的 绿 植 并 排摆 放 或 集 中 摆 放 时 , 土 层 表 面 与 盆 器 上 沿 的 距 离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 二养 护 人 员 要 求 与 服 务 标 准
1 三 年 以 上 绿 植 养 护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 具 备 专 业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证 书 。 熟 知 绿 植 养 护 管理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 熟 悉 花 草 树 木 品 种名 称特 性 和 栽 培 管 理 方 法 , 按 照 采 购 人 需 求 进行 落 实 服 务 标 准 。2 负 责 绿 植 的 摆 放清 洁浇 水施 肥防 治 病 虫 害管 理 等 养 护 工 作 , 保 持 绿 植健 康整 齐美 观熟 悉 各 区 域 的 绿 植 情 况 , 对 所 养 护 的 绿 植 摆 放 位 置品 种规 格 和长 势 情 况 完 全 了 解 并 适 时 安 排 调 换定 期 检 查 , 保 证 绿 植 摆 放 规 范无 病 株死 株 及 枯叶 , 叶 面 保 持 干 净 , 套 盆 整 洁 。3 工 作 态 度 热 情 友 好 , 言 语 礼 貌 ,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时 须 穿 着 工 装 , 佩 戴 胸 卡 , 携 带 统一 养 护 工 具设 备 , 进 行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时 , 保 护 办 公 区 环 境 卫 生 , 及 时 清 理 绿 植 养 护 产生 的 垃 圾 。
25
4 如 遇 疫 情 或 放 假 等 特 殊 期 间 , 养 护 人 员 需 根 据 绿 植 生 长 情 况 及 采 购 人 需 要 安 排 工作 , 保 证 绿 植 的 正 常 养 护 。5.积 极 配 合 * 方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 并 及 时 反 馈 并 落 实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6.项 目 经 理 如 需 变 更 , 供 应 商 应 提 前 1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方 , 经 采 购 人 同 意方 可 更 换 。
26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2023 年 度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 方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方 :签 约 地 点 : 北 京 海 淀 区
27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及 其 它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 * 双 方 本 着 平 等协 商一 致 的 原 则 , 经 充 分 协 商 , 就 * 方 向 * 方 采 购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以 资 信 守 。一服 务 内 容详 见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服 务 内 容 部 分 。二服 务 期 限2023年 1月 1日 至 2023年 12月 31日 , 如 有 变 化 以 * 方 通 知 为 准 。 本 合 同 期 满 后 ,经 我 方 考 核 合 格 且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单 价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 方 可 根 据 服 务 期 内 整 体 评
价 和 实 际 需 求 可 续 签 一 年 合 同 , 续 签 不 超 过 两 次 。三服 务 地 址1.北 坞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坞 村 路 23号 北 坞 创 新 园2.华 融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阜 成 路 18 号 华 融 大 厦3.稻 香 湖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家 坨 镇 翠 湖 北 环 路 9号四合 同 价 款绿 植 租 摆 费 用 根 据 实 际 摆 放 品 种数 量 和 单 价 , 定 期 据 实 结 算单 价 详 见 附 件 一。五付 款 方 式服 务 费 按 季 度 支 付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 * 方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经 * 方 认 可 的 服 务 用 户 报告绿 植 租 摆 据 实 结 算 单绿 植 租 摆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及 评 分 标 准月 增 值 税 专 用
28
发 票 及 付 款 申 请 后 20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上 季 度 服 务 费 , 具 体 费 用 根 据 当季 度 工 作 区 的 实 际 租 摆 情 况 据 实 结 算 。3 双 方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方 开 户 名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方 开 户 名 :税 号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4 * 方 变 更 上 述 有 关 银 行 账 户 的 任 何 信 息 , 应 以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向 * 方 提出 申 请 , 否 则 *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六服 务 标 准详 见 磋 商 文 件 中 服 务 标 准 部 分 。七* *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 方 为 * 方 浇 水 及 调 换 花 木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方 便 的 工 作 条 件 。2 * 方 应 爱 护 * 方 提 供 的 花 木 , 协 助 * 方 保 持 植 物 盆 内 不 受 人 为 垃 圾烟 蒂饮 料
等 污 染 。 保 证 花 木 不 被 人 为 故 意 损 毁 。3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调 整 绿 植 的 具 体 摆 放 位 置 。4 * 方 在 * 方 第 一 次 摆 放 完 毕 后 对 绿 植 数 量 品 种 进 行 清 点 验 收 , 数 量 不 足 或 者 品 种不 符 的 , * 方 应 当 于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3日 内 补 足 或 者 更 换 , 否 则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不 支 付 * 方 任 何 费 用 。5 协 议 期 内 , * 方 有 权 随 时 对 绿 植 数 量 品 种 摆 放 位 置 进 行 检 查 , 数 量 不 足品 种 不符 或 者 位 置 不 符 的 , * 方 应 于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3日 内 补 足更 换 或 者 更 正 , 否 则 * 方 有权 扣 除 不 足 或 不 符 部 分 绿 植 租 金 。 * 方 绿 植 数 量 不 足品 种 不 符 或 者 位 置 不 符 达 3次 ,或 者 经 *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5日 内 未 改 正 或 者 拒 绝 改 正 的 ,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 不 支 付 *方 任 何 费 用 , * 方 并 向 * 方 支 付 本 协 议 总 金 额 的 50%作 为 违 约 赔 偿 , 否 则 * 方 有 权 扣 押
29
* 方 全 部 绿 植 作 为 赔 偿 。6 协 议 期 内 , * 方 如 需 临 时 装 修 或 放 假 时 间 超 过 5天 时 应 提 前 2天 通 知 * 方 。 * 方应 在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对 绿 植 采 取 具 体 养 护 措 施 或 者 运 回 * 方 , 否 则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方 自 行 承 担 。7 对 于 * 方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如 停 暖 , 天 然 气 泄 漏 , 水 管 爆 裂 等 有 可 能 危 害 到 花 木存 活 的 情 况, *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 方 , 如 * 方 不 作 处 理 ,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 方 自 行 承担 , 并 补 齐 绿 植 。8 在 重 要 节 日 或 遇 重 大 活 动 , 需 要 临 时 更 换 , 增 加 花 木 品 种 , 时 令 花 木 时 , * 方 应提 前 两 天 通 知 * 方 , 费 用 根 据 附 件 1品 种 价 格 据 实 结 算 。9 *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支 付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费 用 。
10 如 因 * 方 内 部 管 理 调 整 原 因 , 需 要 终 止 部 分 绿 植 租 赁 , * 方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 方 , 当 期 绿 植 租 赁 费 据 实 结 算 。 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 方 负 责 绿 植 养 护运 输管 理 事 宜 。2 * 方 工 作 人 员 遵 守 * 方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 不 得 进 入 与 租 摆 业 务 无 关 的 区 域 , 做 与租 摆 无 关 的 事 。 或 在 * 方 区 域 内 做 与 其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 否 则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 方 承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3 * 方 工 作 人 员 在 摆 放 植 物 及 日 常 维 护 时 应 注 意 安 全 , 不 得 损 坏 * 方 设 施 , 保 持 现场 清 洁 卫 生 , 做 到 人 走 净 场 。4 协 议 签 订 后 , * 方 必 须 在 * 方 要 求 时 间 内 将 绿 植 摆 放 到 位 , 否 则 每 迟 延 一 日 , *
方 向 * 方 赔 偿 租 金 总 额 0.3%的 违 约 金 。5 * 方 负 责 派 遣 专 业 人 员 根 据 每 种 植 物 的 特 征 定 期 进 行 浇 水施 肥培 育修 剪 枝杈 及 病 虫 害 防 治 。6 * 方 必 须 及 时 清 除 盆 内 枯 枝黄 叶杂 物 , 保 证 植 株盆 具 清 洁 , 浇 水 时 不 得 外溢 弄 脏 地 面地 板地 毯 。7 * 方 必 须 定 期 更 换 同 规 格 , 同 价 格 的 绿 色 植 物 , 保 持 植 株 生 长 旺 盛 , 花 型 完 整 ,保 持 环 境 美 观 。8 *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得 损 坏 * 方 设 施 , 因 * 方 原 因 造 成 * 方 人 员财 产 损 害 的 ,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 *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附 件 要 求 的 花 木 品 种数 量位 置 进 行 摆 放 , 同 一 品 种 品 质 应 保
30
持 一 致含 高 矮颜 色 等, 否 则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九 条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 *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向 * 方 收 取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费 用 。11 如 遇 * 方 另 行 要 求 调 换 绿 植 品 种 时 , * 方 应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配 合 调 换 同 等 价 值绿 植 。12 * 方 根 据 * 方 时 间 调 整 绿 植 养 护 时 间 。13 * 方 配 备 专 业 养 护 人 员 2名 , * 方 对 * 方 所 配 备 的 人 员 不 满 意 的 , 有 权 要 求 及时 更 换 。14 * 方 必 须 每 季 度 进 行 回 访 , 认 真 听 取 * 方 的 建 议 , 否 则 * 方 有 权 拒 签 服 务 用 户报 告 。15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双 方 不 再 合 作 时 , * 方 须 在 两 日 内 将 绿 植 全 部 撤 离 , 如 有 逾 期 ,
则 * 方 不 负 责 保 管 。八知 识 产 权 和 保 密* * 方 对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从 对 方 获 知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商 业 信 息统 称 商 业秘 密,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无 论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任 何 时 间 ,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意 ,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不 当 地 使 用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出 售出 租转 让许 可 使 用或 共 享 。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应 负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九违 约 责 任1 双 方 均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提 出 方 需 出 具 书 面 通 知 单 , 提 前 30天 通 知 对 方 , 双方 均 不 存 在 违 约 责 任 。2.*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 未 达 到 约 定 的 服 务 质 量 及 标 准 , * 方 有 权 利 要 求 * 方 限 期 3个
工 作 日 内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 * 方 有 权 利 扣 除 当 季 度 服 务 费 的 5%-10%, 超 过 三 次 逾 期 未改 正 , * 方 可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且 * 方 应 退 还 服 务 不 合 格 期 间 的 租 金 。3 * 方 应 按 时 支 付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费 用 , 不 得 无 礼 拖 欠 , 若 发 生 此 类 情 况 , * 方 可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4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 * 方 应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七 日 内 将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服 务 费 用 全 额 支 付给 * 方 。 否 则 , *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5 在 * 方 解 决 其 违 约 行 为 前 , * 方 有 权 扣 留 * 方 的 绿 植 。十附 件1 在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 * 双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规定 及 时 商 定 处 理 。
31
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 * 双 方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共 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合 同 , 补 充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与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果 经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 本 合 同 一 式 * 份 , * * 双 方 各 执 *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5 本 合 同 自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 开 始 生 效 。附 件 : 1.报 价 单2.绿 植 租 摆 据 实 结 算 单3.验 收 报 告
4.付 款 申 请5.绿 植 租 赁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及 评 分 标 准月以 下 无 正 文
32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双 方 签 字盖 章 * 方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日 期 :
* 方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日 期 :
33
附 件 1: 报 价 单详 见 分 项 报 价 单
34
附 件 2: 绿 植 租 摆 据 实 结 算 单月 份 : 2022年 月 摆 放 地 点 :种 类 名 称 标 准米单 价 元 /月 /盆摆 放数 量(盆小 计 元 /月备 注大 型 绿 植
中 型 绿 植小 型 绿 植
合 计元 需 求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 日 期 :供 应 商 负 责 人签 字: 日 期 :
35
附 件 3: 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验 收 报 告服 务 合 同 名 称服 务 合 同 付 款 金 额 (万 元 )合 同 签 订 日 期合 同 服 务 付 款 期 限服 务 提 供 方 名 称一服 务 合 同 执 行 情 况不 够 可 另 附 页一服 务 时 间 :
二完 成 情 况含 实 际 租 摆 情 况:综 上 所 述 ,二服 务 合 同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三对 服 务 的 改 进 建 议
供 应 商 负 责 人签 字: 需 求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6
附 件 4: 付 款 申 请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年 月 日
合 同 名 称签 约 日 期合 同 金 额申 请 付 款 金 额比 例 本 次 付 款 条 件电 汇 合 同 款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税 号 :地 址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电 话 :
37
附 件 5: 绿 植 租 赁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及 评 分 标 准考 核 月 份 : 服 务 地 点 :项 目 检 查 标 准 扣 分 标 准 分 值 扣 分美 观 要 求 所 提 供 植 物 与 摆 放 场 景 相 适 宜 , 保 证 植 物 大 气庄 重新鲜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植 物 的 底 碟套 缸花 盆 应 合 适 配 套 , 不 大 不 小 美 观 大 方 ,底 碟套 缸花 盆 的 颜 色 搭 配 适 当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所 有 植 物 需 套 用 瓷 盆 摆 放 并 覆 盖 陶 粒 或 青 苔 , 并 保 证 托 盘统 一 , 洁 净 整 齐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保 证 植 物 的 观 赏 性 , 对 叶 片 少 于 植 株 1/2以 上 的或 没 有观 赏 性 的 植 物 定 期 更 换 , 养 护 人 员 反 映 并 登 记 植 物 情 况 安
排 更 换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养 护 及 更换 植 株 丰 满 健 硕 , 叶 面 洁 净 , 无 明 显 病 害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植 株 无 残 枝黄 叶 , 对 叶 片 叶 尖 有 少 许 黄 尾 的 , 要 合 理 修剪 , 保 持 株 型 美 观 自 然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对 于 叶 片 枯 黄 面 积 超 过 1/3以 上 的 应 整 片 剪 除 , 枯 黄 面 积超 过 1/3以 下 者 , 应 用 剪 刀 顺 着 叶 形 将 枯 黄 部 分 剪 除 , 注意 保 留 叶 形 , 不 可 一 刀 切 过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养 护 人 员 定 期 对 植 物 叶 片 抹 干 净 , 叶 片 不 残 留 泥 土 和 灰尘 , 保 持 叶 片 清 洁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保 持 植 物 的 花 盆器 皿 干 净 整 洁 , 无 脏 污 , 花 盆 内 无 杂 物 垃 圾 , 清 洁 底 碟 , 无 泥 垢积 水 等 。 对 损 坏 残 缺 的 花 盆 套缸 及 时 更 换 , 做 到 进 场 无 烂 盆 坏 盆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每 次 护 理 完 毕 将 现 场 积 水 拖 干 , 清 除 残 叶 残 花 等 , 无 溢 水现 象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
植 物 在 摆 放 期 间 要 保 证 其 生 长 需 要 , 必 须 定 期 施 用 肥 料 ,施 用 的 肥 料 应 无 异 味无 毒 的 有 机 肥 或 高 效 无 机 肥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绿 植 养 护 完 毕 应 将 绿 植 垃 圾 , 现 场 水 迹 清 除 干 净 , 清 理 过程 中 不 得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要 有 防 治 蚜 虫 螨 虫蚧 壳 虫蚊 蝇 及 软 腐 病黑 斑 等 病 虫害 的 有 效 措 施 及 方 案 , 将 病 虫 害 扑 灭 于 萌 芽 状 态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出 现 以 下 情 况 , 绿 植 应 在 一 周 内 更 换 : 观 叶 植 物 叶 片 少 于1/3 植 株 严 重 枯 黄 或 生 长 不 良 , 影 响 美 观植 株 有 严 重病 虫 害植 物 不 适 应 摆 放 环 境 , 枯 萎 坏 死现 场 管 理 方 确定 需 要 更 换 的 其 他 情 况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作 业 要 求 绿 植 养 护搬 运 人 员 统 一 着 装 , 工 作 规 范 , 服 务 精 细 , 作
风 严 谨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4绿 植 养 护 作 业 期 间 保 持 安 静 , 不 应 干 扰 正 常 办 公 环 境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作 业 人 员 遵 守 园 区 相 关 规 定 , 作 业 过 程 中 注 意 成 品 保 护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最 终 总 分* 方 考 评 人 签 字 : * 方 现 场 人 员 签 字 :日 期 : 日 期 :
38
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附 件 1 应 答 函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贵 方 项 目 的 磋 商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授 权 代 表全 名职 务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供 应 商供 应 商 名 称地 址提 交 下 述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2) 报 价 一 览 表(3) 分 项 报 价 表(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7) 技 术 响 应 文 件(8) 我 单 位 磋 商 保 证 金 , 金 额 为 据 此 函 ,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 供 应 商 将 按磋 商 文 件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供 应 商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如 有 的 话。 我 们 完 全 理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3. 本 报 价 有 效 期 自 递 交响 应 文 件截 止 日 起 90 天 。4.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递 交响 应 文 件截 止 后 ,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响 应 文 件,
或 成 交 后 不 签 约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5. 供 应 商 同 意 提 供 , 按 照 贵 方 要 求 与 磋 商 应 答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理 解 贵 方 不一 定 接 受 最 低 的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我 方 郑 重 承 诺 :我 方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是 完 整 的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的 要 求 , 提供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为 此 , 我 们 授 权 任 何 相 关 的 个 人 和 公 司 向 贵 方 提 供 要 求 的 和 必要 的 真 实 情 况 和 资 料 以 证 实 我 们 所 填 报 的 各 项 内 容 。 如 果 在 该 项 目 磋 商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39
获 得 成 交 后 , 采 购 人 或 有 管 辖 权 的 行 政 监 管 机 构 发 现 并 查 实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中 所报 的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信 息 或 者 伪 造 数 据资 料 或 证 书 等 情 况 , 我 方 将 无 条 件地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资 格 和 成 交 资 格如 果 我 方 已 经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 我 方 将 无条 件 的 承 认 , 我 方 收 到 的 该 项 目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无 效 文 件 , 对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任 何 法 律约 束 力 ,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均 由 我 方 承 担本 段 承 诺 是 我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且 具 有相 对 独 立 性 , 不 管 是 否 有 其 他 相 反 的 说 明 , 本 段 承 诺 均 为 我 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内容 , 对 我 方 在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行 为 中 始 终 具 有 优 先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邮 编 : 电 话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附 件 2-1 报 价 一 览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 应 商 名 称 报 价 方 式 服 务 总 价含 税 , 人 民 币 /元磋 商 保 证 金 磋 商 声 明服 务 总 价 大 写 :小 写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有 /无金 额 : 元注 :
1. 如 果 按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保 证 金 一 栏 应 将 相 应 项 的涂 黑 或 划 勾 。3.供 应 商 报 价 应 包 括 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采 购 人 不 再 为 此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4.供 应 商 如 果 免 费 提 供 某 项 服 务 , 应 在 磋 商 声 明 中 单 独 列 明填 写 价 格 并 同 时 注 明 无条 件 提 供 , 但 不 计 入 报 价未 填 写 的 项 目 均 视 为 包 含 在 报 价 内 。5.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时 还 须 充 分 考 虑 因 疫 情 原 因 导 致 的 人 工 成 本 上 涨材 料 成 上 涨 本防疫 物 资 配 置 等 风 险 因 素 , 采 购 人 不 会 因 为 疫 情 因 素 额 外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1
附 件 2-2 开 票 信 息 表 格 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如 果 成 交 , 请 贵 司 开 具 以 下 服 务 费 发 票 : 请 在 中 划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单 位 全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地 址 : 电 话 :
开 户 行 : 账 号 :附 :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查 询 截 图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2
附 : 纳 税 人 类 型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43
附 件 3 分 项 报 价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货币单位:人民币元种 类 名 称 标 准米含 税 单 价 元 /月 /盆预 估数 量(盆月 数 小 计 元 /年备 注
大 型 绿 植 含 盆大 绿 萝 1.2以 上 1260 12步 步 高 1.2以 上 310 12 三 株发 财 树 1.2以 上 34 12幸 福 树 1.2以 上 10 12幸 福 树 2米 以 上大 叶 8 12 形 态 顺 直美 观绿 宝 石 1.2以 上 1 12棕 竹 1.2以 上 1 12巴 西 木 1.2以 上 1 12竹 排 1.2以 上 40 12凤 尾 竹 1.2以 上 40 12夏 威 夷 椰 子 1.2以 上 230 12平 安 树元宝 树1.2以 上 160 12 球 形天 堂 鸟 1.2以 上 1 12螺 纹 铁 1.2以 上 1 12罗 汉 松 1.2以 上 1 12
中 型 绿 植 含 盆红 掌 0.6-1.2 436 12 三 株 装 , 大红 色 , 适 合前 台 摆 放凤 梨 0.6-1.2 10 12 三 株 装变 叶 木 0.6-1.2 10 12鸭 掌 木 0.6-1.2 1 12金 钱 树 0.6-1.2 235 12茶 花 0.6-1.2 1 12海 棠 0.6-1.2 1 12大 花 蕙 兰 0.6-1.2 1 12金 玉 满 堂 0.6-1.2 1 12三 角 梅 0.6-1.2 1 12柠 檬 0.6-1.2 1 12也 门 铁 0.6-1.2 1 12转 运 铁 0.6-1.2 1 12白 雪 公 主 0.6-1.2 30 12蝴 蝶 兰 0.6-1.2 3 12 8支
44
龙 血 树 0.6-1.2 240 12小 型 绿 植 含 盆小 绿 萝 0.6以 下 850 12金 边 吊 兰 0.6以 下 20 12小 盆 红 掌 0.6以 下 130 12发 财 树 椰子 0.6以 下 70 12 发 财 树 富贵 竹 均 可彩 色 马 蹄 莲 0.6以 下 1 12虎 皮 兰荷兰 花0.6以 下 50 12芦 荟 0.6以 下 250 12鸭 掌 木 0.6以 下 110 12彩 色 马 蹄 莲 0.6以 下 1 12碧 玉 0.6以 下 1000 12仙 客 来 0.6以 下 1 12
丽 格 海 棠 0.6以 下 1 12季 节 花 0.6以 下 300 12 带 花 的灵 芝 盆 栽 0.6以 下 1 12茉 莉 花 0.6以 下 1 12小 凤 梨 0.6以 下 1 12 火 炬 型杜 鹃 0.6以 下 200 12多 头 迷 你 玫瑰 0.6以 下 1 12莺 歌 0.6以 下 1 12 红 色合 计 6060注:1.供应商须提供分项报价表,可填写:免费已含等字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2.本项目采购人提供预估数量,签订单价合同,以实际需求数量和单价进行据实结算。
3.供应商每次报价均需提供本表的电子版excel格式,可复制,以供统计使用。4.本项目所指的税,均为增值税。5.投标报价应包括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并履行合同约定所需的全部费用,招标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上述价格已含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加班费餐费住宿费服装费其他福利费税费管理费等。6.以上表单中预估数量为采购人预估发生数量,实际合同执行中,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具体数量,按照供应商报价单价进行据实结算。7.投标人在报价时还须充分考虑因疫情原因导致的人工成本上涨材料成上涨本防疫物资配置等风险因素,招标人不会因为疫情因素额外支付任何费用。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附 件 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应 答 内 容 说 明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书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以上偏差说明栏中列明的偏差外,供应商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服务需求条款。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6
附 件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 号磋 商 文 件的 商 务 条 款响 应 文 件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7
附 件 6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注 册 于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的公 司 名 称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法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姓 名职 务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公 司 名 称的 在 下 面 签字 的授 权 代 表 的 姓 名职 务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的 竞争 性 磋 商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签 章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当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企 业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 应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否 则 视 为无 效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48
附 件 7 磋 商 保 证 金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中 , 我 公 司 愿 以电 汇形 式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并 做 出 以 下承 诺 :1. 保 证 金 金 额大 写元 2. 我 公 司 做 出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事 实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2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4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5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26款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如 需 要 6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25款 之 规 定 提 交 代 理 服 务 费 。保 证 金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天 有 效 。3. 我 公 司 承 诺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扫 描 件 报 采 购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自 行 承 担 磋 商 保 证 金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还 的 责 任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9
附 件 8 服 务 费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我 司 在 贵 司 组 织 的 项 目项 目 编 号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中 若 成 交 , 我 司 保 证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以 电 汇 形 式 , 向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收 款 子账 户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 如 我 司 未 按 上 述 承 诺 支 付 服 务 费 , 贵 司 有 权 取 消 我 司 成 交 资 格 并 不予 退 还 我 方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我 司 承 担 , 我 司 声 明 放 弃 对此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和 追 索 的 权 利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 承 诺 方 公 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承 诺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附 件 9 供 应 商 情 况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 位 名 称详 细 地 址主 管 部 门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职 务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单 位 简 介 及机 构 情 况
单 位 优 势 及特 长单 位 概 况 职 工 总 数 人 管 理 人 员 人 数技 术 人 员 人 数员 工 情 况 高 级 职 称 中 级 职 称 初 级 职 称 技 工人 数流 动 资 金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自 有 资 金 万 元银 行 贷 款 万 元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净 值 万 元企 业 财 务 状况 收 入 总 额 利 润 总 额 税 后 利 润 负 债 总 额2019
*办 公 地 点 /服 务 网 点关 联 单 位 与 供 应 商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其 他 单 位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51
附 件 9 拟 派 实 施 人 员 表类 别 姓 名 性 别 单 位 专 业 职 务 职 称 主 要资 历 经 验 及承 担 过的 项 目项 目 经 理养 护 人 员注 :
1.上 述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须 按 照 下 表 单 独 列 表 详 细 说 明 , 上 述 人 员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未得 到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更 换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上 表 。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将 重 点 审 核 成 交 供 应商 进 场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年 龄工 作 经 验 等是 否 与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内容 相 符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52
附 件 10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证 明 文 件 :请 供 应 商 对 照 本 文 件 第 三 章评 定 成 交 标 准附 表 一资 格 审 查 表中 的 提 交 文 件 要 求 和相 关 说 明 提 供 , 确 保 所 提 供 文 件 的 完 整 性符 合 性有 效 性 。
53
附 件 10-1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采 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我 单 位 及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被 列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特 此 声 明 。若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本 项 目 采 购 过 程 中 发 现 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或 我 单 位 及 项 目 经 理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我 单 位 将 无 条 件 地 退 出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 并 承 担 因 此 引起 的 一 切 后 果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54
附 件 11 详 细 的 技 术 服 务 响 应 文 件由 供 应 商 自 行 编 制 , 须 对磋 商 文 件的 所 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作 出 详 尽 响 应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三评 分 标 准中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对第 四 章 项 目需 求 书中 的 要 求 作 出 的 详 尽 响 应 , 并 提 供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列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如 有评 审 细 则 提 及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如 有。供 应 商 可 提 供评 分 索 引 表供 磋 商 小 组 查 阅 响 应 文 件 相 关 内 容 , 格 式 如 下 :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2023 年 度绿 植 租 摆 服 务 采 购 项 目磋 商 文 件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403
采 购 人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2022年 12月
1
目 录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须 知 ...............................4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19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 23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 26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8
1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受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人的 委 托 ,就 如 下 项 目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 邀 请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1. 项 目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2023年 度 绿 植 租 摆 服 务2. 项 目 编 号 : 0747-2261SCCZN4033. 采 购 人 名 称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 (北 京 )有 限 公 司4. 采 购 人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坞 村 路 23号 北 坞 创 新 园 北 区 一 号 楼5.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 朱 丹 , 010-*. 本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
7. 采 购 内 容 : 拟 采 购 1家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商 , 负 责 为 采 购 人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提 供 绿 植 租 摆服 务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8. 供 应 商 应 满 足 如 下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须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 2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提 供 供 应 商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 的 2021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要 求 审 计 意 见 为 无 保 留 意 见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盖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签 名 及 盖 章 , 并 附 供 应 商 的 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 相关 行 业 对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或 银 行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月 内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 复 印 件3 供 应 商 近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行 听 证 权 利 的 行 政 处 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额 度 范 围 以 各 行 业各 地 方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规 定为 准4 供 应 商 被 采 购 人相 关 行 政 主 管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他 同 业 纳 入 不 良 记 录 名 单 且 在禁 止 参 加 投 标 期 间 的 , 不 得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5 供 应 商 应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具 有 多 年 绿 植 租 摆 养 护 相 关 经 验 , 愿 意 且 能 够 提供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 并 提 供 近 三 年 相 关 服 务 案 例 证 明 。 6 供 应 商 须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合 法 运 作 并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得 直 接 或间 接 地 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 投 标 人投 标 人 主 要 股 东投
2
标 人 高 管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 害 关 系 。 7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控 股 比 例 在 50%以 上 管理 关 系 的 不 同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8 与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不得 参 加 本 项 目9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 不 接 受10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分 包 。 11 供 应 商 必 须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9.磋 商 文 件购 买 : 1 发 售 时 间 : 2022年 12月 8日 至 2022年 12月 15日 17: 00时 止 。
2 文 件 购 买 方 式 : 登 录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http://** 获 取 磋 商 文 件并 通 过 网 上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平 台 使 用 及 技 术 支 持 费 : 500元/包 件 /投 标 人。 潜 在 供 应 商 需 先 进 行 网 上 注 册免 费, 点 击投 标 管 理购 买文 件, 选 择 需 要 参 加 的 项 目 购 买 文 件 。 平 台 目 前 开 放 的 支 付 方 式 包 括 : 银 联微信 , 可 自 由 选 择注 意 :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任 何 电 汇 支 付。 支 付 成 功 后 , 可 下 载 磋 商文 件 及 增 值 税 电 子 普 通 发 票 。 文 件 费 用 支 付 和 电 子 发 票 获 取 的 操 作 手 册 详 见 :进入 平 台综 合 办 公常 用 文 件中 化 招 投 标 平 台供 应 商 操 作 手 册。 中 化 商 务 电子 招 投 标 平 台 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 获 取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3 文 件 售 价 : 人 民 币 0元 整 ,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10.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开 启 时 间: 2022年 12月 22日 09:30 北 京 时 间, 在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拒 绝 接 收 。11.响 应 文 件递 交 地 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12. 本 次 磋 商 程 序 如 下 : 步 骤 一所 有 购 买 了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 应 于 2022年 12月 22日 09:30 北 京 时 间之前 将 装 订 成 册 的响 应 文 件及 已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材 料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提 交 至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商 务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以 及 一 次 报 价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 初 步 审 核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阶 段 。 步 骤 二根 据 各 供 应 商 响 应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本磋 商 文 件的 内 容 为 基 础 , 分 别 与
3
每 家 通 过磋 商 文 件初 步 审 核 的 供 应 商 就 技 术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 以 及 价 格 进 行 单 独磋 商 。 在 磋 商 期 间 , 磋 商 小 组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其响 应 文 件进 行 澄 清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步 骤 三: 经 磋 商 小 组 初 步 审 核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应 在 磋 商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磋 商 当 日 内 , 按 磋 商 最 终 确 定 的 技 术服 务 的 要 求 与 范 围 将 最 后 报 价 及 澄 清 文 件 提 交 至 北 京 市 海 淀区 北 蜂 窝 6号 中 土 大 厦 第 2层 黄 山 厅 会 议 室 。注 : 上 述 磋 商 程 序 将 于 磋 商 当 日 完 成 , 请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于 磋 商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现 场 等 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A2号 中 化 大 厦邮 编 : *业 务 联 系 人 : 贾 亚 弯曹 颖
电 话 : 010-* 010-*传 真 : 010-*电 子 邮 件 : jiayawansinochem.com, caoying01sinochem.com供 应 商 注 册 /文 件 发 售 /平 台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 010-*。
4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是 对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具 体 说 明 , 表 格 中 的 对 应 条 款 号 是 对 应 供 应 商 须 知 中的 条 款 编 号 。序号 内 容 对 应 条款 号 说 明 与 要 求1项目概述1.1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19详见第一章磋商说明
3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2.2不涉及4对联合体参与响应的要求2.3 不接受联合体5现场踏勘7.4 无6答疑会7.5 无
7响应文件的构成9.11应答函格式见附件1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13分项报价表格式见附件34技术服务偏离表格式见附件4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5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时提供,格式见附件67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见附件78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附件89资格证明文件,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
5
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提供供应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要求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并附供应商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行业对财务报表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或银行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满足以下要求: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3供应商出具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容为: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范围以各行业各地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为准,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0-14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
供应商未被采购人相关行政主管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同业纳入不良记录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投标期间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其他机构有任何关联。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股东投标人高管或主要负责人不得与采购人有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未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管理关系的不同 (略) (略) / (略) 同时参加本项目
6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如本项目成交,不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分包。注:资格证明文件内容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均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8响应文件的构成9.110供应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911详细的技术服务响应文件1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9响应文件份数10.5响应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档2份以U盘形式提供。
10报价方式11.1报价方式:服务总价。11磋商保证金12.2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磋商保证金:不要求要求,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万元。2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3必须保证在磋商前将足额保证金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并在磋商时递交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证明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否则将被视为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4供应商须以单位名义电汇方式汇至采购代理机构账号。5磋商保证金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获取文件及电子发票菜单,找到该项目后,点击子账号查看按钮,查看具体的账户信息后,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汇至此账户。12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18.3 无13签订合同23.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4分包要求23.5 不允许
7
15代理服务费24.1 成交供应商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下列收费标准下浮30%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单个包件最低收费标准为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按人民币5000元收取。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万元货物招标费率服务招标费率工程招标费率100以下1.5% 1.5% 1.0%100-500 1.1% 0.8% 0.7%500-1000 0.8% 0.45% 0.55%1000-5000 0.5% 0.25% 0.35%5000-10000 0.25% 0.1% 0.2%10000-* 0.05% 0.05% 0.05%*以上0.01% 0.01% 0.01%注: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注: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开票详细信息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2。16履约保证金25.1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万元,缴纳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17接收质疑的方式26.4接收质疑方式:纸质文件或邮件彩色扫描件联系人:贾亚弯曹颖电话:010-*3邮箱:jiayawansinochem.com,caoying01sinochem.com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21层*。注 : 本 表 加 注的 内 容 若 不 满 足 要 求 , 将 导 致 响 应 无 效 且 不 允 许 在 磋 商 开 始 后 补 正 。
8
供 应 商 须 知一说 明1. 概 述1.1 项 目 概 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条 。2.合 格 的 供 应 商2.1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条 例 , 并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条 规 定 的资 格 要 求 。2.2 本 次 采 购 对 进 口 产 品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条 。2.3 本 次 采 购 对 联 合 体 的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条 。2.4 供 应 商 应 从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http://**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
3. 磋 商 费 用3.1.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磋 商 的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 通 知4.1.对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包 括 书 面 材 料信 函传 真中 化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通 知 等 , 下 同形 式 或 在 本 次 采 购 公 告 刊 登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的形 式 , 向 潜 在 供 应 商 发 出 , 电 子 邮 箱传 真 和 手 机 号 码 以 潜 在 供 应 商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时的 平 台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 收 到 通 知 的 供 应 商 应 立 即 予 以 回 复 确 认书 面 回 执 或 中 化 商 务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点 击 确 认。 因 登 记 有 误传 真 线 路 故 障 或 其 他 任 何 意 外 情 形 , 导 致所 发 出 的 通 知 延 迟 送 达 或 无 法 到 达 供 应 商 , 除 非 有 适 当 的 证 据 表 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已 经
明 知 该 项 应 当 通 知 的 事 项 并 未 实 际 有 效 到 达 且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仍 有 条 件 和 必 要 及 时地 再 次 补 发 通 知 而 故 意 拖 延 或 不 予 补 发 通 知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因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有关 的 采 购 活 动 可 以 继 续 有 效 地 进 行 。5. 磋 商 小 组5.1.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5人含 5人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5.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采 购 人 要 求 ,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二磋 商 文 件6. 磋 商 文 件 构 成6.1磋 商 文 件由 以 下 六 部 分 组 成 , 包 括 :
9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六 章 附 件7.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7.1 任 何 要 求 对磋 商 文 件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 均 应 在 提 交响 应 文 件截 止 时 间 3日前 以 书 面 形 式包 括 书 面 材 料信 函传 真 等 , 下 同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人 和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需 要 进 行 答 复 的 内 容 ,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每 个 购 买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7.2 在 提 交 首 次响 应 文 件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商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响 应 文 件截 止 之 日 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5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响 应 文 件截 止 之 日 。7.3磋 商 文 件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 , 并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7.4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安 排 所 有 接 收 了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商 踏 勘 现 场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条 。
7.5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召 开 答 疑 会 , 相 关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前 附 表 第 6条 。三 响 应 文 件的 编 制8. 使 用 的 语 言 和 计 量 单 位8.1 供 应 商 提 交 的响 应 文 件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磋 商 的 所 有 来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必 须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 在 解 释响 应 文 件时 以 翻 译 本 为 准 。8.2响 应 文 件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响 应 文 件构 成9.1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8 条 中 列 明 的 内 容 。
10
9.2 供 应 商 必 须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并 接 受 磋 商 小 组 对 其 中 任 何 资料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10.响 应 文 件的 式 样 和 签 署10.1 响 应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使 用 A4规 格 纸 张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顺 序 , 统 一 编 目 编码 装 订 。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 其 责 任 应 当 有 供 应 商 承 担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采 用 胶 订 或 线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履 行通 知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形 式如带 有 专 用 章 等 字 样 的 印 章,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10.3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位 置 加 盖 公 章 , 并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要 求 签 署 的 文 件 处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授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 。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文 件 。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附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 响 应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以 是正 本 的 复 印 件 。10.4 响 应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 内 容 齐 全 , 不 得 涂 改 或 增 删 。 任 何 行 间 插 字涂 改 和 增 删 , 必须 有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10.5 供 应 商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条 规 定 的 份 数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 每 套 响 应 文 件 须 清 楚地 标 明 响 应 文 件 正 本响 应 文 件 副 本电 子 文 档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为 准电 子 文 档 和 纸 质 文 件 不 符 , 以 纸 质 文 件 为 准 。11. 报 价
11.1 报 价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条 。11.2 所 有 报 价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 量 单 位 。 只 要 投 报 了 一 个 确 定 数 额 的 总 价 , 无 论 分 项 价 格是 否 全 部 填 报 了 相 应 的 金 额 或 免 费 字 样 , 报 价 应 被 视 为 已 经 包 含 了 但 并 不 限 于 各 项 相关 服 务 等 的 费 用 和 所 需 缴 纳 的 所 有 价 格税费 , 并 且 报 价 应 该 被 视 为 已 经 扣 除 所 有同 业 折 扣 以 及 现 金 折 扣 。 在 其 它 情 况 下 , 由 于 分 项 报 价 填 报 不 完 整不 清 楚 或 存 在 其它 任 何 失 误 ,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不 利 后 果 均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1.3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参 加 的 一 个 包 或 多 个 包 内 的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以 包 为 单 位 进 行 报 价 , 不 得 将几 个 包 合 报 一 个 价 格 , 也 不 得 将 一 个 包 中 的 内 容 拆 开 报 价 。11.4 供 应 商 应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对 每 项 内 容 给 予 详 细 分 项 报 价 , 在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拟 提 供货 物 或 服 务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
11
11.5 评 审 打 分 以 及 确 定 成 交 后 签 订 合 同 的 价 格 均 以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12. 磋 商 有 效 期 和 磋 商 保 证 金12.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天 ,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为 非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磋 商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供 应 商 可 拒 绝 采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予 退 还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本 须 知 内 有 关 磋 商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不 予 退 还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2.2 磋 商 保 证 金 应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与 磋 商 有 效 期 一 致 。 磋 商 保证 金 的 金 额 应 满 足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条 规 定 的 标 准 。12.3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应 为 电 汇 , 供 应 商 须 以 单 位 名 义 , 在 磋 商 前 将 足 额 保 证 金 从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账 户 汇 至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 并 在 磋 商 时 递 交 电 汇 底 单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章 以 证 明 磋 商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供 应 商 未 提 供 磋 商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获 取 方 式 : 登 录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点 击获 取 文件 及 电 子 发 票菜 单 , 点 击子 账 号 查 看按 钮 , 查 看 保 证 金 收 款 子 账 户 信 息为 23位 银 行 帐 号, 该 账 户 仅 供 本 次 磋 商 使 用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以 个 人 名 义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参 加 多 个 包 件 , 电 汇 磋 商 保 证 金 时 , 须 按 包 件 单 独 电 汇 。12.4 凡 没 有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响 应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12.5 磋 商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免 遭 因 供 应 商 的 不 当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给 供 应 商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本 须 知 19.6情 形 除 外 2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的4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5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12.6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退 还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收 到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合 同 盖 章 彩 色 扫 描 件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电 子 邮 箱 详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联 系 人 及 电 子 邮箱。
12
四 响 应 文 件的 递 交13.响 应 文 件的 密 封 和 标 记13.1 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电 子 版 本 分 别 密 封 装 在 单 独 的 信 封 中 , 并 在信 封 上 标 明 正 本副 本电 子 版 本 字 样 。 所 有 的 信 封 封 皮 上 均 应 清 楚 注 明 : 采购 项 目 编 号项 目 名 称供 应 商 名 称 及 在磋 商 时 间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 信 封封 口 处 应 有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的 签 字 或 供 应 商 公 章 。13.2 为 了 方 便 磋 商 , 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一 览 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提 交各 放 在 一个 单 独 的 信 封 内, 应 与响 应 文 件中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 并 在 该 信 封 上 标 明 报 价 一 览表 和 磋 商 保 证 金 字 样 。13.3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对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及 加 写 标 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供 应 商 。14.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14.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接 收响 应 文 件截 止 时 间 及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 。14.2响 应 文 件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地 点 送 达 , 在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以 后 送 达 的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14.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酌 情 延 长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供 应 商 受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5.响 应 文 件的 修 改 与 撤 回15.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响 应 文 件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响 应 文 件, 但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规
定 的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5.2 供 应 商 撤 回响 应 文 件的 要 求 应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补 充修 改响 应 文 件的 书 面 材 料 ,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 作 为 响 应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密 封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同 时 应 在 封 套 上 标 明 修 改 响 应 文 件并 注明 项 目 编 号和 在磋 商 时 间 , 见 第 一 章 磋 商 说 明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15.3 从响 应 文 件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供 应 商 不 得 撤 回 其响 应 文 件,否 则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五磋 商16. 接 收响 应 文 件 16.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说 明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统 一 接 收 供 应 商 递 交 的响 应 文 件,
13
并 作 递 交 记 录 , 供 应 商 的 代 表 需 在 递 交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17.响 应 文 件的 评 审17.1 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 审 查响 应 文 件的 有 效 性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 包 括 是 否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有 效 签 署装 订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磋 商 有效 期 是 否 满 足磋 商 保 证 金 是 否 足 额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合 格 条 款 有 无 偏 离 。17.2 磋 商 小 组 在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响 应 文 件中 含 义 不 明 确同 类 问 题 表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商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响 应 文 件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响 应 文 件的 实 质性 内 容 。17.3 通 过响 应 文 件资 格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被 视 为 实 质 性 响 应磋 商 文 件的
供 应 商 ,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18. 磋 商18.1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集 中 与 实 质 性 响 应磋 商 文 件的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就 商 务技 术售 后服 务 等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18.2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响 应 文 件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章 。18.3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磋 商 文 件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技 术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的 内 容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书 面 确 认 。 磋 商 过 程 中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条 。18.4 对磋 商 文 件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磋 商 文 件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磋 商 文 件的 变 动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19. 最 后 报 价19.1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响 应 文 件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9.2 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将 要 求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3 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服 务 要 求 , 须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
14
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2家 以上 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19.4 最 后 报 价 及 书 面 承 诺 的 每 一 页 都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有 效 签 署 , 密 封 递 交 。19.5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19.6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最 后 报 价 超 出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的 , 视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不得 进 入 综 合 评 审 程 序 。20.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确 定20.1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按 照 综 合 评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20.2 采 购 人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顺 序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向 其 授 予 合 同 。 排序 在 前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或 者 本 文 件 规 定 应当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而 在 规 定 期 限 未 能 提 交 的 , 采 购 人 将 把 合 同 授 予 排 序 其 后 的 成 交 候选 供 应 商 。20.3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终 止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 发 布 项 目 终 止 公告 并 说 明 原 因 ,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的3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2
家 的 。21. 与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接 触21.1 在 严 格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前 提 下 , 磋 商 小 组 遵 照 评 审 办 法 , 公 平公 正 地 对待 所 有 供 应 商 。21.2 在 评 审 期 间 , 供 应 商 不 得 向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询 问 评 审 情 况 ,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审 结 果的 活 动 。21.3 供 应 商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 不 得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公 平 竞 争 ,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者 其他 供 应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六授 予 合 同
22. 成 交 通 知
15
22.1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指 定 的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涉密 项 目 除 外, 同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采 购 结 果 或 者 成 交供 应 商 放 弃 成 交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2.2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3. 签 订 合 同23.1 合 同 签 订 的 时 间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条 。23.2 采 购 人 必 须 根 据磋 商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响 应 文 件及 磋 商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背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合 同 或 声 明 。
23.3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取 消 该 合 同 授 予 决定 , 并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下一 个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的 推 荐 预 成 交 供 应 商 , 或 重 新 组 织 竞 争 性 磋 商 。23.4 采 购 人 如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以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23.5 未 经 采 购 人 事 先 给 予 书 面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分 包 , 并 不 得 将 合 同 全 部 及任 何 权 利义 务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 采 购 人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成 交 供应 商 成 交 后 毁 约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等 依 约 处 理 。 分 包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条 。
23.6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反 馈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4. 代 理 服 务 费24.1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 须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条 规 定 的 标 准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代 理 服 务 费 。25. 履 约 保 证 金25.1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6 条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25.2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交 而 未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将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资 格 , 并 不 予 退 还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此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可 按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排 序 另 行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或 重 新 组 织 磋 商 。
16
七质 疑 与 答 复26.1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采 购 过 程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出 质 疑 。 供 应 商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否 则 采 购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提 出 的 新 增 质 疑 。26.2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26.3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地 址邮 编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编 号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具 体 分 包 号3具 体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事 实 依 据 5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质 疑 函 模 板 详 见 本 章 附 件 。26.4 采 购 代 理 公 司 在 收 到 质 疑 函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接 收 质 疑 方 式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7 条 。
17
质 疑 函 范 本一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 包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质 疑 事 项 2 四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18
质 疑 函 制 作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授 权 代 表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具 体 权 限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 具 体 分 包 号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6.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19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一资 格 审 查 及 符 合 性 审 查1.磋 商 小 组 按 附 表 一 所 列 审 查 标 准 ,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磋 商 资 格 。2.磋 商 小 组 对 符 合 资 格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按 附 表 二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附 表 一 资 格 审 查 表
序 号 提 交 文 件 提 交 文 件 说 明 与 评 审 要 求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供 应 商 是 企 业包 括 合 伙 企 业的 , 应 提 供其 在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的 有 效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的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事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 应 提 供 其有 效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的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是 自 然 人 的 , 应 提 供 其 有 效 的 自 然 人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2 供 应 商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2021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或银 行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三 个 月 内 开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 或复 印 件 审 计 报 告 要 求 审 计 意 见 为 无 保 留 意 见有 会 计师 事 务 所 盖 章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签 名 及 盖 章 , 并附 供 应 商 的 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相 关 行 业 对 财 务 报 表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1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应 能 说 明 该 供 应 商 与 银 行 之 间业 务 往 来 正 常 2 银 行 出 具 的 存 款 证 明 不 能 替 代 银 行 资 信 证明 。
3 供 应 商 出 具 近 3年 内 没 有 违 法 记录 的 书 面 声 明格 式 自 拟在 近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重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20
额 罚 款 等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权 利 的 行 政 处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额 度 范 围 以 各 行 业各 地方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规 定 为 准,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应 文 件 格 式附 件 10-1。
4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函 格 式 自 拟 , 承 诺 :1 供 应 商 未 被 采 购 人相 关 行 政 主 管行 业 管理 部 门 或 其 他 同 业 纳 入 不 良 记 录 名 单 且 在 禁 止参 加 投 标 期 间 2 供 应 商 须 在 法 律 和 财 务 上 独 立合 法 运 作 并独 立 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与 采 购 人 为 本 项 目 所 委 托 的 其 他 机 构 有 任 何 关联 。 投 标 人投 标 人 主 要 股 东投 标 人 高 管 或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有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或 利害 关 系 3 未 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存 在 直 接 控 股控 股 比 例 在 50%以 上 管 理关 系 的 不 同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母 公 司 与 全 资 子公 司 /由 其 控 股 的 子 公 司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4 与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采购 公 正 性 的 利 害 关 系 5 如 本 项 目 成 交 , 不 将 本 项 目 内 容 以 任 何 方 式进 行 转 包分 包 。附 表 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评 审 标 准文 件 装 订 是 否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胶 订 或 线 订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响 应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签 署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授 权 代 表 需 按 照 磋 商 文 件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签 署响 应 文 件 需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加 盖 公 章磋 商 有 效 期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磋 商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于 90天是 否 完 全 响 应条 款条 款 不 允 许 无 响 应 或 负 偏 离是 否 满 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是 否 存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响 应 情 形
21
二评 审 方 法本 次 磋 商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评 审 因 素的 量 化 指 标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每 一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所 有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给 其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各 项 评 分 均 保 留两 位 小 数 。三评 分 标 准 附 表 三 评 分 标 准评 审 项 目及 权 重 评 审 要 素 评 分 标 准 分值
价 格 部 分 40分最 后 报 价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所 有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中的 最 低 价 为 评 审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 为 满 分 40分 。其 他 报 价 得 分评 审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40注 :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40商 务 部 分 20分企 业 综 合实 力 横 向 比 较 各 供 应 商 的 企 业 规 模组 织 机 构 情 况相 关 资 质 财 务 状 况行 业 影 响 力专 业 人 员 数 量企 业 信 誉 等 , 综 合评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业 绩 经 验情 况 根 据 供 应 商 从 业 经 验近 两 年合 同 签 署 日 期 自 2021 年 1月 1日 以 来同 等 及 以 上 规 模 的 成 功 案 例 情 况 打 分 。从 第 二 个 案 例 开 始 计 算 , 每 提 供 1 个 案 例 得 2 分 , 最 高 得14 分 。 注 : 以 上 有 效 实 施 案 例 需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有 效 证明 材 料 。同 一 采 购 人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多 个 同 类 项 目 不 重复 计 分14
技 术 服 务 部分40分项 目 实 施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项 目 需 求 响 应绿 植 摆 放 方 案日 常 养 护 措 施 等 , 是 否 具有 完 整 性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以 及 能 否 保 证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等情 况 打 分 。优 秀 7-8分 , 较 好 4-6分 , 一 般 0-3分 。 8现 场 管 理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的 现 场 管 理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现 场 管 理 措 施摆 放 与 养 护 服 务 标 准人 员 管 理 培 训 方 案等 , 是 否 具 有 完 整 性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以 及 能 否 保 证 项 目顺 利 实 施 等 情 况 打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质 量 控 制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应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质 量 控 制 方 案 进 行 评 分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管 理 规 范质 量 保 证 措 施绿 植 养 护 专 业 见 解 拟 投 入 设 备 和 使 用 药 剂 情 况 等 , 是 否 具 有 完 整 性 有 效 性 等 方面 ,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优 秀 4分 , 较 好 2-3分 , 一 般 0-1分 。 4
22
服 务 保 障方 案 根 据 供 应 商 应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服 务 保 障 方 案 , 包 括 服 务 保障 措 施问 题 解 决 机 制绿 植 进 驻 及 更 换 响 应 时 间 等 , 是 否具 有 完 整 性有 效 性及 时 性 等 方 面 ,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处 理 投 诉/反 馈 方案 考 察 供 应 商 针 对 采 购 人 投 诉 /反 馈 的 处 理 流 程 及 方 案 , 能 够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对 绿 植 种 类 进 行 调 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落 实 的时 间 节 点调 整 的 具 体 种 类 等 。 酌 情 得 0-2分 。 2团 队 负 责人 人 员 配置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拟 配 置 的 服 务 团 队 人 员专 业 技 能 能力类 似 服 务 经 验 是 否 具 有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优 秀 5-6分 , 较 好 3-4分 , 一 般 0-2分 。 6服 务 评 价 参 考 其 他 使 用 单 位 对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评 价 。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供 同类 项 目 实 施 后 , 采 购 单 位 或 使 用 单 位 出 具 的 信 誉 良 好 证 明 或综 合 评 价 证 明 , 每 提 供 一 个 得 1分 , 最 高 得 4分 。 4
疫 情 保 障措 施 根 据疫 情 防 控 常 态 化 管 理的 政 府 号 召 , 针 对 本 项 目 制 定疫 情 期 间 保 障 措 施 , 根 据 可 操 作 性及 时 性安 全 性 等 综 合评 分 , 酌 情 得 0-2分 。 2增 值 服 务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免 费 增 值 服 务 进 行 评 分 。 酌 情 得 0-2分 。 2备 注 : 人 员 经 验 : 可 填 写 个 人 简 历 , 加 盖 公 章 或 提 供 其 他 相 关 经 验 证 明 文 件
23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一服 务 目 标为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 采 购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 美 化 办 公环 境 , 改 善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二服 务 内 容1.根 据 采 购 人 的 需 求 , 提 供 以 常 绿 植 物 为 主应 季 花 卉 为 辅 的 多 品 种 租 摆 服 务 , 根据 花 位 情 况 分 别 摆 放 大中 及 小 型 绿 植 。2.提 供 专 业 养 护 人 员 根 据 每 种 植 物 的 特 征 定 期 进 行 养 护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绿 植 的 浇 水
施 肥除 虫修 剪除 尘 等 , 对 生 长 状 态 较 差 或 自 然 损 坏 的 绿 植 需 及 时 更 换 。3.根 据 采 购 人 需 求 , 按 季 度 提 供 园 区 各 楼 宇 室 内 绿 植 的 配 放 方 案 , 经 采 购 人 审 核 确认 后 , 3个 工 作 日 内 摆 放 到 位 。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随 时 更 换 同 等 价 位 绿 植 品 种 。4.按 采 购 人 需 求 提 供 节 日 草 花 布 置 方 案 及 室 内 鲜 花 摆 放 方 案 , 并 及 时 摆 放 。三服 务 期 限1.2023年 1月 1日 至 2023年 12月 31日 , 如 有 变 化 以 采 购 人 通 知 为 准 。2.本 合 同 期 满 后 , 经 采 购 人 考 核 合 格 且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单 价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采购 人 方 可 根 据 服 务 期 内 整 体 评 价 和 实 际 需 求 续 签 一 年 合 同 , 续 签 不 超 过 两 次 。四服 务 地 点1.北 坞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坞 村 路 23号 北 坞 创 新 园 北 区 一 号 楼
2.华 融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阜 成 路 18 号 华 融 大 厦3.稻 香 湖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家 坨 镇 翠 湖 北 环 路 9号五绿 植 标 准品 种 及 预 估 数 量1.大 型 绿 植 : 单 株 净 高 1.2以 上 , 含 盆 , 形 态 美 观 , 品 种 包 括 大 绿 萝步 步 高发财 树巴 西 木凤 尾 竹夏 威 夷 椰 子平 安 树 等 , 预 估 数 量 2100盆 。2.中 型 绿 植 : 单 株 净 高 0.5-1.2米 , 含 盆 , 形 态 美 观 , 品 种 包 括 : 红 掌龙 血 树 金 钱 树 等 , 预 估 数 量 1000盆 。3.小 型 绿 植 : 单 株 净 高 0.2-0.6米 , 含 盆 , 形 态 美 观 , 品 种 包 括 : 小 绿 萝芦 荟 小 红 掌杜 鹃小 发 财 树鸭 掌 木虎 皮 兰 等 , 预 估 数 量 3000盆 。
24
以 上 数 量 为 采 购 人 预 估 数 量 , 具 体 的 摆 放 数 量 和 品 种 ,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确 定 ,费 用 根 据 摆 放 品 种 单 价 和 实 际 摆 放 数 量 定 期 据 实 结 算 。六服 务 标 准 一绿 植 摆 放 标 准1.卫 生 标 准 : 叶 面叶 茎花 盆托 盘 等 干 净 无 尘 土无 污 渍 , 养 护 作 业 后 , 无 水迹无 废 弃 物 。2.长 势 标 准 : 生 长 健 壮株 形 匀 称形 状 美 观叶 面 有 光 泽无 病 虫 害单 片 预 黄叶 的 预 黄 部 分 不 超 过 本 叶 面 积 10%, 预 黄 叶 片 总 数 不 超 过 叶 片 总 数 百 分 之 一 。3.摆 放 标 准 : 绿 植花 卉盆 器 美 观 , 大 小 比 例 适 合 , 图 案装 饰 物 或 字 体 的 应 按规 定 顺 序 布 置 , 且 有 观 赏 价 值 的 一 面 朝 外根 据 通 风日 照 情 况 调 换 绿 植 摆 放 位 置 , 使
其 均 衡 生 长 。4.土 壤 标 准 : 不 缺 土 , PH值 适 合 植 物 生 长 习 性 有 h利 于 植 物 生 长不 露 土 , 以 美 观 透 气 为 原 则 , 铺 盖 陶 粒石 子竹 球草 等 装 饰 品 。5.安 全 标 准 : 花 架 牢 固盆 器 无 破 损装 饰 物 无 尖 突 造 型不 存 在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的药 品 及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药 品 的 现 象不 存 在 乱 丢 药 品 包 装 现 象无 有 毒 有 害 植 物无 吸氧 植 物 及 有 明 显 气 味 植 物 。6.整 体 协 调 标 准 : 绿 植 花 卉盆 器花 架 的 造 型 颜 色 与 场 地 装 饰风 格 相 配 套 , 与位 置 相 呼 应 , 大 小 适 中 , 与 习 俗 相 合 , 无 明 显 异 味包 括 香 味 两 盆 以 上 的 绿 植 并 排摆 放 或 集 中 摆 放 时 , 土 层 表 面 与 盆 器 上 沿 的 距 离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 二养 护 人 员 要 求 与 服 务 标 准
1 三 年 以 上 绿 植 养 护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 具 备 专 业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证 书 。 熟 知 绿 植 养 护 管理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 熟 悉 花 草 树 木 品 种名 称特 性 和 栽 培 管 理 方 法 , 按 照 采 购 人 需 求 进行 落 实 服 务 标 准 。2 负 责 绿 植 的 摆 放清 洁浇 水施 肥防 治 病 虫 害管 理 等 养 护 工 作 , 保 持 绿 植健 康整 齐美 观熟 悉 各 区 域 的 绿 植 情 况 , 对 所 养 护 的 绿 植 摆 放 位 置品 种规 格 和长 势 情 况 完 全 了 解 并 适 时 安 排 调 换定 期 检 查 , 保 证 绿 植 摆 放 规 范无 病 株死 株 及 枯叶 , 叶 面 保 持 干 净 , 套 盆 整 洁 。3 工 作 态 度 热 情 友 好 , 言 语 礼 貌 ,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时 须 穿 着 工 装 , 佩 戴 胸 卡 , 携 带 统一 养 护 工 具设 备 , 进 行 绿 植 养 护 工 作 时 , 保 护 办 公 区 环 境 卫 生 , 及 时 清 理 绿 植 养 护 产生 的 垃 圾 。
25
4 如 遇 疫 情 或 放 假 等 特 殊 期 间 , 养 护 人 员 需 根 据 绿 植 生 长 情 况 及 采 购 人 需 要 安 排 工作 , 保 证 绿 植 的 正 常 养 护 。5.积 极 配 合 * 方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 并 及 时 反 馈 并 落 实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意 见 。6.项 目 经 理 如 需 变 更 , 供 应 商 应 提 前 1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方 , 经 采 购 人 同 意方 可 更 换 。
26
第 五 章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格 式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稻 香 湖 及 城 区 工 作 区2023 年 度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采 购 合 同
* 方 : 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方 :签 约 地 点 : 北 京 海 淀 区
27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及 其 它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 * 双 方 本 着 平 等协 商一 致 的 原 则 , 经 充 分 协 商 , 就 * 方 向 * 方 采 购 绿 植 租 摆 服 务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合 同 条 款 ,以 资 信 守 。一服 务 内 容详 见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书 服 务 内 容 部 分 。二服 务 期 限2023年 1月 1日 至 2023年 12月 31日 , 如 有 变 化 以 * 方 通 知 为 准 。 本 合 同 期 满 后 ,经 我 方 考 核 合 格 且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单 价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 方 可 根 据 服 务 期 内 整 体 评
价 和 实 际 需 求 可 续 签 一 年 合 同 , 续 签 不 超 过 两 次 。三服 务 地 址1.北 坞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坞 村 路 23号 北 坞 创 新 园2.华 融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阜 成 路 18 号 华 融 大 厦3.稻 香 湖 工 作 区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家 坨 镇 翠 湖 北 环 路 9号四合 同 价 款绿 植 租 摆 费 用 根 据 实 际 摆 放 品 种数 量 和 单 价 , 定 期 据 实 结 算单 价 详 见 附 件 一。五付 款 方 式服 务 费 按 季 度 支 付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 * 方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经 * 方 认 可 的 服 务 用 户 报告绿 植 租 摆 据 实 结 算 单绿 植 租 摆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及 评 分 标 准月 增 值 税 专 用
28
发 票 及 付 款 申 请 后 20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上 季 度 服 务 费 , 具 体 费 用 根 据 当季 度 工 作 区 的 实 际 租 摆 情 况 据 实 结 算 。3 双 方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方 开 户 名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方 开 户 名 :税 号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4 * 方 变 更 上 述 有 关 银 行 账 户 的 任 何 信 息 , 应 以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向 * 方 提出 申 请 , 否 则 * 方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六服 务 标 准详 见 磋 商 文 件 中 服 务 标 准 部 分 。七* *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 方 为 * 方 浇 水 及 调 换 花 木 的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方 便 的 工 作 条 件 。2 * 方 应 爱 护 * 方 提 供 的 花 木 , 协 助 * 方 保 持 植 物 盆 内 不 受 人 为 垃 圾烟 蒂饮 料
等 污 染 。 保 证 花 木 不 被 人 为 故 意 损 毁 。3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调 整 绿 植 的 具 体 摆 放 位 置 。4 * 方 在 * 方 第 一 次 摆 放 完 毕 后 对 绿 植 数 量 品 种 进 行 清 点 验 收 , 数 量 不 足 或 者 品 种不 符 的 , * 方 应 当 于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3日 内 补 足 或 者 更 换 , 否 则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不 支 付 * 方 任 何 费 用 。5 协 议 期 内 , * 方 有 权 随 时 对 绿 植 数 量 品 种 摆 放 位 置 进 行 检 查 , 数 量 不 足品 种 不符 或 者 位 置 不 符 的 , * 方 应 于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3日 内 补 足更 换 或 者 更 正 , 否 则 * 方 有权 扣 除 不 足 或 不 符 部 分 绿 植 租 金 。 * 方 绿 植 数 量 不 足品 种 不 符 或 者 位 置 不 符 达 3次 ,或 者 经 *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5日 内 未 改 正 或 者 拒 绝 改 正 的 , *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 不 支 付 *方 任 何 费 用 , * 方 并 向 * 方 支 付 本 协 议 总 金 额 的 50%作 为 违 约 赔 偿 , 否 则 * 方 有 权 扣 押
29
* 方 全 部 绿 植 作 为 赔 偿 。6 协 议 期 内 , * 方 如 需 临 时 装 修 或 放 假 时 间 超 过 5天 时 应 提 前 2天 通 知 * 方 。 * 方应 在 接 到 * 方 通 知 后 对 绿 植 采 取 具 体 养 护 措 施 或 者 运 回 * 方 , 否 则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方 自 行 承 担 。7 对 于 * 方 发 生 的 突 发 事 件如 停 暖 , 天 然 气 泄 漏 , 水 管 爆 裂 等 有 可 能 危 害 到 花 木存 活 的 情 况, *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 方 , 如 * 方 不 作 处 理 ,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 方 自 行 承担 , 并 补 齐 绿 植 。8 在 重 要 节 日 或 遇 重 大 活 动 , 需 要 临 时 更 换 , 增 加 花 木 品 种 , 时 令 花 木 时 , * 方 应提 前 两 天 通 知 * 方 , 费 用 根 据 附 件 1品 种 价 格 据 实 结 算 。9 *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支 付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费 用 。
10 如 因 * 方 内 部 管 理 调 整 原 因 , 需 要 终 止 部 分 绿 植 租 赁 , * 方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 方 , 当 期 绿 植 租 赁 费 据 实 结 算 。 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 方 负 责 绿 植 养 护运 输管 理 事 宜 。2 * 方 工 作 人 员 遵 守 * 方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 不 得 进 入 与 租 摆 业 务 无 关 的 区 域 , 做 与租 摆 无 关 的 事 。 或 在 * 方 区 域 内 做 与 其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 否 则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 方 承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3 * 方 工 作 人 员 在 摆 放 植 物 及 日 常 维 护 时 应 注 意 安 全 , 不 得 损 坏 * 方 设 施 , 保 持 现场 清 洁 卫 生 , 做 到 人 走 净 场 。4 协 议 签 订 后 , * 方 必 须 在 * 方 要 求 时 间 内 将 绿 植 摆 放 到 位 , 否 则 每 迟 延 一 日 , *
方 向 * 方 赔 偿 租 金 总 额 0.3%的 违 约 金 。5 * 方 负 责 派 遣 专 业 人 员 根 据 每 种 植 物 的 特 征 定 期 进 行 浇 水施 肥培 育修 剪 枝杈 及 病 虫 害 防 治 。6 * 方 必 须 及 时 清 除 盆 内 枯 枝黄 叶杂 物 , 保 证 植 株盆 具 清 洁 , 浇 水 时 不 得 外溢 弄 脏 地 面地 板地 毯 。7 * 方 必 须 定 期 更 换 同 规 格 , 同 价 格 的 绿 色 植 物 , 保 持 植 株 生 长 旺 盛 , 花 型 完 整 ,保 持 环 境 美 观 。8 *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得 损 坏 * 方 设 施 , 因 * 方 原 因 造 成 * 方 人 员财 产 损 害 的 ,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 *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附 件 要 求 的 花 木 品 种数 量位 置 进 行 摆 放 , 同 一 品 种 品 质 应 保
30
持 一 致含 高 矮颜 色 等, 否 则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九 条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0 *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向 * 方 收 取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费 用 。11 如 遇 * 方 另 行 要 求 调 换 绿 植 品 种 时 , * 方 应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配 合 调 换 同 等 价 值绿 植 。12 * 方 根 据 * 方 时 间 调 整 绿 植 养 护 时 间 。13 * 方 配 备 专 业 养 护 人 员 2名 , * 方 对 * 方 所 配 备 的 人 员 不 满 意 的 , 有 权 要 求 及时 更 换 。14 * 方 必 须 每 季 度 进 行 回 访 , 认 真 听 取 * 方 的 建 议 , 否 则 * 方 有 权 拒 签 服 务 用 户报 告 。15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双 方 不 再 合 作 时 , * 方 须 在 两 日 内 将 绿 植 全 部 撤 离 , 如 有 逾 期 ,
则 * 方 不 负 责 保 管 。八知 识 产 权 和 保 密* * 方 对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从 对 方 获 知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商 业 信 息统 称 商 业秘 密,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无 论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任 何 时 间 ,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意 ,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不 当 地 使 用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出 售出 租转 让许 可 使 用或 共 享 。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应 负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九违 约 责 任1 双 方 均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提 出 方 需 出 具 书 面 通 知 单 , 提 前 30天 通 知 对 方 , 双方 均 不 存 在 违 约 责 任 。2.*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 未 达 到 约 定 的 服 务 质 量 及 标 准 , * 方 有 权 利 要 求 * 方 限 期 3个
工 作 日 内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 * 方 有 权 利 扣 除 当 季 度 服 务 费 的 5%-10%, 超 过 三 次 逾 期 未改 正 , * 方 可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且 * 方 应 退 还 服 务 不 合 格 期 间 的 租 金 。3 * 方 应 按 时 支 付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费 用 , 不 得 无 礼 拖 欠 , 若 发 生 此 类 情 况 , * 方 可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 。4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 * 方 应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七 日 内 将 花 木 租 摆 和 养 护 服 务 费 用 全 额 支 付给 * 方 。 否 则 , *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5 在 * 方 解 决 其 违 约 行 为 前 , * 方 有 权 扣 留 * 方 的 绿 植 。十附 件1 在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 * 双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规定 及 时 商 定 处 理 。
31
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 * 双 方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共 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合 同 , 补 充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与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先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果 经 协 商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4 本 合 同 一 式 * 份 , * * 双 方 各 执 *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5 本 合 同 自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 开 始 生 效 。附 件 : 1.报 价 单2.绿 植 租 摆 据 实 结 算 单3.验 收 报 告
4.付 款 申 请5.绿 植 租 赁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及 评 分 标 准月以 下 无 正 文
32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双 方 签 字盖 章 * 方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日 期 :
* 方 :法 定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订 日 期 :
33
附 件 1: 报 价 单详 见 分 项 报 价 单
34
附 件 2: 绿 植 租 摆 据 实 结 算 单月 份 : 2022年 月 摆 放 地 点 :种 类 名 称 标 准米单 价 元 /月 /盆摆 放数 量(盆小 计 元 /月备 注大 型 绿 植
中 型 绿 植小 型 绿 植
合 计元 需 求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 日 期 :供 应 商 负 责 人签 字: 日 期 :
35
附 件 3: 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服 务 验 收 报 告服 务 合 同 名 称服 务 合 同 付 款 金 额 (万 元 )合 同 签 订 日 期合 同 服 务 付 款 期 限服 务 提 供 方 名 称一服 务 合 同 执 行 情 况不 够 可 另 附 页一服 务 时 间 :
二完 成 情 况含 实 际 租 摆 情 况:综 上 所 述 ,二服 务 合 同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三对 服 务 的 改 进 建 议
供 应 商 负 责 人签 字: 需 求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6
附 件 4: 付 款 申 请银 清 企 业 服 务北 京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年 月 日
合 同 名 称签 约 日 期合 同 金 额申 请 付 款 金 额比 例 本 次 付 款 条 件电 汇 合 同 款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税 号 :地 址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电 话 :
37
附 件 5: 绿 植 租 赁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及 评 分 标 准考 核 月 份 : 服 务 地 点 :项 目 检 查 标 准 扣 分 标 准 分 值 扣 分美 观 要 求 所 提 供 植 物 与 摆 放 场 景 相 适 宜 , 保 证 植 物 大 气庄 重新鲜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植 物 的 底 碟套 缸花 盆 应 合 适 配 套 , 不 大 不 小 美 观 大 方 ,底 碟套 缸花 盆 的 颜 色 搭 配 适 当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所 有 植 物 需 套 用 瓷 盆 摆 放 并 覆 盖 陶 粒 或 青 苔 , 并 保 证 托 盘统 一 , 洁 净 整 齐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保 证 植 物 的 观 赏 性 , 对 叶 片 少 于 植 株 1/2以 上 的或 没 有观 赏 性 的 植 物 定 期 更 换 , 养 护 人 员 反 映 并 登 记 植 物 情 况 安
排 更 换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养 护 及 更换 植 株 丰 满 健 硕 , 叶 面 洁 净 , 无 明 显 病 害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植 株 无 残 枝黄 叶 , 对 叶 片 叶 尖 有 少 许 黄 尾 的 , 要 合 理 修剪 , 保 持 株 型 美 观 自 然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对 于 叶 片 枯 黄 面 积 超 过 1/3以 上 的 应 整 片 剪 除 , 枯 黄 面 积超 过 1/3以 下 者 , 应 用 剪 刀 顺 着 叶 形 将 枯 黄 部 分 剪 除 , 注意 保 留 叶 形 , 不 可 一 刀 切 过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养 护 人 员 定 期 对 植 物 叶 片 抹 干 净 , 叶 片 不 残 留 泥 土 和 灰尘 , 保 持 叶 片 清 洁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保 持 植 物 的 花 盆器 皿 干 净 整 洁 , 无 脏 污 , 花 盆 内 无 杂 物 垃 圾 , 清 洁 底 碟 , 无 泥 垢积 水 等 。 对 损 坏 残 缺 的 花 盆 套缸 及 时 更 换 , 做 到 进 场 无 烂 盆 坏 盆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每 次 护 理 完 毕 将 现 场 积 水 拖 干 , 清 除 残 叶 残 花 等 , 无 溢 水现 象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
植 物 在 摆 放 期 间 要 保 证 其 生 长 需 要 , 必 须 定 期 施 用 肥 料 ,施 用 的 肥 料 应 无 异 味无 毒 的 有 机 肥 或 高 效 无 机 肥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绿 植 养 护 完 毕 应 将 绿 植 垃 圾 , 现 场 水 迹 清 除 干 净 , 清 理 过程 中 不 得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要 有 防 治 蚜 虫 螨 虫蚧 壳 虫蚊 蝇 及 软 腐 病黑 斑 等 病 虫害 的 有 效 措 施 及 方 案 , 将 病 虫 害 扑 灭 于 萌 芽 状 态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出 现 以 下 情 况 , 绿 植 应 在 一 周 内 更 换 : 观 叶 植 物 叶 片 少 于1/3 植 株 严 重 枯 黄 或 生 长 不 良 , 影 响 美 观植 株 有 严 重病 虫 害植 物 不 适 应 摆 放 环 境 , 枯 萎 坏 死现 场 管 理 方 确定 需 要 更 换 的 其 他 情 况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作 业 要 求 绿 植 养 护搬 运 人 员 统 一 着 装 , 工 作 规 范 , 服 务 精 细 , 作
风 严 谨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4绿 植 养 护 作 业 期 间 保 持 安 静 , 不 应 干 扰 正 常 办 公 环 境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作 业 人 员 遵 守 园 区 相 关 规 定 , 作 业 过 程 中 注 意 成 品 保 护 。 每 处 不 合 格 扣 2分 6最 终 总 分* 方 考 评 人 签 字 : * 方 现 场 人 员 签 字 :日 期 : 日 期 :
38
第 六 章 附 件 -响 应 文 件 格 式附 件 1 应 答 函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贵 方 项 目 的 磋 商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授 权 代 表全 名职 务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供 应 商供 应 商 名 称地 址提 交 下 述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2) 报 价 一 览 表(3) 分 项 报 价 表(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7) 技 术 响 应 文 件(8) 我 单 位 磋 商 保 证 金 , 金 额 为 据 此 函 , 签 字 代 表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 供 应 商 将 按磋 商 文 件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供 应 商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修 改 文 件如 有 的 话。 我 们 完 全 理解 并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方 面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3. 本 报 价 有 效 期 自 递 交响 应 文 件截 止 日 起 90 天 。4. 如 果 在 规 定 的 递 交响 应 文 件截 止 后 ,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响 应 文 件,
或 成 交 后 不 签 约 ,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5. 供 应 商 同 意 提 供 , 按 照 贵 方 要 求 与 磋 商 应 答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 理 解 贵 方 不一 定 接 受 最 低 的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我 方 郑 重 承 诺 :我 方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是 完 整 的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的 要 求 , 提供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为 此 , 我 们 授 权 任 何 相 关 的 个 人 和 公 司 向 贵 方 提 供 要 求 的 和 必要 的 真 实 情 况 和 资 料 以 证 实 我 们 所 填 报 的 各 项 内 容 。 如 果 在 该 项 目 磋 商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39
获 得 成 交 后 , 采 购 人 或 有 管 辖 权 的 行 政 监 管 机 构 发 现 并 查 实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中 所报 的 资 料 存 在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信 息 或 者 伪 造 数 据资 料 或 证 书 等 情 况 , 我 方 将 无 条 件地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资 格 和 成 交 资 格如 果 我 方 已 经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 我 方 将 无条 件 的 承 认 , 我 方 收 到 的 该 项 目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无 效 文 件 , 对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任 何 法 律约 束 力 ,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均 由 我 方 承 担本 段 承 诺 是 我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且 具 有相 对 独 立 性 , 不 管 是 否 有 其 他 相 反 的 说 明 , 本 段 承 诺 均 为 我 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内容 , 对 我 方 在 与 该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行 为 中 始 终 具 有 优 先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邮 编 : 电 话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附 件 2-1 报 价 一 览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 应 商 名 称 报 价 方 式 服 务 总 价含 税 , 人 民 币 /元磋 商 保 证 金 磋 商 声 明服 务 总 价 大 写 :小 写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有 /无金 额 : 元注 :
1. 如 果 按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保 证 金 一 栏 应 将 相 应 项 的涂 黑 或 划 勾 。3.供 应 商 报 价 应 包 括 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所 需 的 全 部 费 用 ,采 购 人 不 再 为 此 支 付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4.供 应 商 如 果 免 费 提 供 某 项 服 务 , 应 在 磋 商 声 明 中 单 独 列 明填 写 价 格 并 同 时 注 明 无条 件 提 供 , 但 不 计 入 报 价未 填 写 的 项 目 均 视 为 包 含 在 报 价 内 。5.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时 还 须 充 分 考 虑 因 疫 情 原 因 导 致 的 人 工 成 本 上 涨材 料 成 上 涨 本防疫 物 资 配 置 等 风 险 因 素 , 采 购 人 不 会 因 为 疫 情 因 素 额 外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1
附 件 2-2 开 票 信 息 表 格 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如 果 成 交 , 请 贵 司 开 具 以 下 服 务 费 发 票 : 请 在 中 划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单 位 全 称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地 址 : 电 话 :
开 户 行 : 账 号 :附 :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查 询 截 图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2
附 : 纳 税 人 类 型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或 国 家 税 务 局 网 站 查 询 截 图
43
附 件 3 分 项 报 价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货币单位:人民币元种 类 名 称 标 准米含 税 单 价 元 /月 /盆预 估数 量(盆月 数 小 计 元 /年备 注
大 型 绿 植 含 盆大 绿 萝 1.2以 上 1260 12步 步 高 1.2以 上 310 12 三 株发 财 树 1.2以 上 34 12幸 福 树 1.2以 上 10 12幸 福 树 2米 以 上大 叶 8 12 形 态 顺 直美 观绿 宝 石 1.2以 上 1 12棕 竹 1.2以 上 1 12巴 西 木 1.2以 上 1 12竹 排 1.2以 上 40 12凤 尾 竹 1.2以 上 40 12夏 威 夷 椰 子 1.2以 上 230 12平 安 树元宝 树1.2以 上 160 12 球 形天 堂 鸟 1.2以 上 1 12螺 纹 铁 1.2以 上 1 12罗 汉 松 1.2以 上 1 12
中 型 绿 植 含 盆红 掌 0.6-1.2 436 12 三 株 装 , 大红 色 , 适 合前 台 摆 放凤 梨 0.6-1.2 10 12 三 株 装变 叶 木 0.6-1.2 10 12鸭 掌 木 0.6-1.2 1 12金 钱 树 0.6-1.2 235 12茶 花 0.6-1.2 1 12海 棠 0.6-1.2 1 12大 花 蕙 兰 0.6-1.2 1 12金 玉 满 堂 0.6-1.2 1 12三 角 梅 0.6-1.2 1 12柠 檬 0.6-1.2 1 12也 门 铁 0.6-1.2 1 12转 运 铁 0.6-1.2 1 12白 雪 公 主 0.6-1.2 30 12蝴 蝶 兰 0.6-1.2 3 12 8支
44
龙 血 树 0.6-1.2 240 12小 型 绿 植 含 盆小 绿 萝 0.6以 下 850 12金 边 吊 兰 0.6以 下 20 12小 盆 红 掌 0.6以 下 130 12发 财 树 椰子 0.6以 下 70 12 发 财 树 富贵 竹 均 可彩 色 马 蹄 莲 0.6以 下 1 12虎 皮 兰荷兰 花0.6以 下 50 12芦 荟 0.6以 下 250 12鸭 掌 木 0.6以 下 110 12彩 色 马 蹄 莲 0.6以 下 1 12碧 玉 0.6以 下 1000 12仙 客 来 0.6以 下 1 12
丽 格 海 棠 0.6以 下 1 12季 节 花 0.6以 下 300 12 带 花 的灵 芝 盆 栽 0.6以 下 1 12茉 莉 花 0.6以 下 1 12小 凤 梨 0.6以 下 1 12 火 炬 型杜 鹃 0.6以 下 200 12多 头 迷 你 玫瑰 0.6以 下 1 12莺 歌 0.6以 下 1 12 红 色合 计 6060注:1.供应商须提供分项报价表,可填写:免费已含等字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2.本项目采购人提供预估数量,签订单价合同,以实际需求数量和单价进行据实结算。
3.供应商每次报价均需提供本表的电子版excel格式,可复制,以供统计使用。4.本项目所指的税,均为增值税。5.投标报价应包括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并履行合同约定所需的全部费用,招标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上述价格已含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费加班费餐费住宿费服装费其他福利费税费管理费等。6.以上表单中预估数量为采购人预估发生数量,实际合同执行中,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具体数量,按照供应商报价单价进行据实结算。7.投标人在报价时还须充分考虑因疫情原因导致的人工成本上涨材料成上涨本防疫物资配置等风险因素,招标人不会因为疫情因素额外支付任何费用。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附 件 4 技 术 服 务 偏 离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 号 服 务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应 答 内 容 说 明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书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以上偏差说明栏中列明的偏差外,供应商无条件接受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服务需求条款。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6
附 件 5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 号磋 商 文 件的 商 务 条 款响 应 文 件的 商 务 条 款 说 明
注: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逐条进行响应,并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7
附 件 6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注 册 于国 家 或 地 区 的 名 称的公 司 名 称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法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姓 名职 务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公 司 名 称的 在 下 面 签字 的授 权 代 表 的 姓 名职 务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的 竞争 性 磋 商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签 章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当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企 业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时 , 应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授 权 , 否 则 视 为无 效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48
附 件 7 磋 商 保 证 金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活 动 中 , 我 公 司 愿 以电 汇形 式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并 做 出 以 下承 诺 :1. 保 证 金 金 额大 写元 2. 我 公 司 做 出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事 实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2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3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4 与 采 购 人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5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26款 之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如 需 要 6 成 交 后 未 按 照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25款 之 规 定 提 交 代 理 服 务 费 。保 证 金 自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起 90天 有 效 。3. 我 公 司 承 诺 自 合 同 或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合 同 扫 描 件 报 采 购代 理 机 构 , 否 则 自 行 承 担 磋 商 保 证 金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退 还 的 责 任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49
附 件 8 服 务 费 承 诺 函中 化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我 司 在 贵 司 组 织 的 项 目项 目 编 号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中 若 成 交 , 我 司 保 证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时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以 电 汇 形 式 , 向 中 化 商 务 电 子 招 投 标 平 台 收 款 子账 户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 如 我 司 未 按 上 述 承 诺 支 付 服 务 费 , 贵 司 有 权 取 消 我 司 成 交 资 格 并 不予 退 还 我 方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我 司 承 担 , 我 司 声 明 放 弃 对此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和 追 索 的 权 利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方 法 定 名 称 : 承 诺 方 公 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承 诺 日 期 : 年 月 日
50
附 件 9 供 应 商 情 况 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 位 名 称详 细 地 址主 管 部 门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职 务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单 位 简 介 及机 构 情 况
单 位 优 势 及特 长单 位 概 况 职 工 总 数 人 管 理 人 员 人 数技 术 人 员 人 数员 工 情 况 高 级 职 称 中 级 职 称 初 级 职 称 技 工人 数流 动 资 金 万 元 资 金 来 源 自 有 资 金 万 元银 行 贷 款 万 元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净 值 万 元企 业 财 务 状况 收 入 总 额 利 润 总 额 税 后 利 润 负 债 总 额2019
*办 公 地 点 /服 务 网 点关 联 单 位 与 供 应 商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其 他 单 位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51
附 件 9 拟 派 实 施 人 员 表类 别 姓 名 性 别 单 位 专 业 职 务 职 称 主 要资 历 经 验 及承 担 过的 项 目项 目 经 理养 护 人 员注 :
1.上 述 项 目 组 主 要 人 员 须 按 照 下 表 单 独 列 表 详 细 说 明 , 上 述 人 员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未得 到 采 购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更 换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上 表 。 采 购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将 重 点 审 核 成 交 供 应商 进 场 人 员 的 综 合 素 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年 龄工 作 经 验 等是 否 与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内容 相 符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52
附 件 10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证 明 文 件 :请 供 应 商 对 照 本 文 件 第 三 章评 定 成 交 标 准附 表 一资 格 审 查 表中 的 提 交 文 件 要 求 和相 关 说 明 提 供 , 确 保 所 提 供 文 件 的 完 整 性符 合 性有 效 性 。
53
附 件 10-1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采 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我 单 位 及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被 列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特 此 声 明 。若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本 项 目 采 购 过 程 中 发 现 我 单 位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或 我 单 位 及 项 目 经 理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我 单 位 将 无 条 件 地 退 出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 并 承 担 因 此 引起 的 一 切 后 果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供 应 商 名 称公 章:日 期 : 年 月 日
54
附 件 11 详 细 的 技 术 服 务 响 应 文 件由 供 应 商 自 行 编 制 , 须 对磋 商 文 件的 所 有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作 出 详 尽 响 应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第 三 章 评 定 成 交 标 准 -三评 分 标 准中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对第 四 章 项 目需 求 书中 的 要 求 作 出 的 详 尽 响 应 , 并 提 供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列 表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如 有评 审 细 则 提 及 或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如 有。供 应 商 可 提 供评 分 索 引 表供 磋 商 小 组 查 阅 响 应 文 件 相 关 内 容 , 格 式 如 下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