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答疑澄清(一)
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答疑澄清(一)
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
答疑澄清文件(一)
项目编号: GN**68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答疑澄清发布如下:
1: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以下参数:
●零点噪声:≤0.001nmol/mol;
●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2.0;邻二*苯&苯*烯 ≥2.0
■数据有效率:≥95%;
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
采用斯特林一体式制冷核心;(提供斯特林制冷核心实物照片)
冷阱解析温度范围:-130~300℃;控制精度为 1℃;
■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逆向定容回热循环制冷,无需液氮,可制冷-130℃,整机功耗低,免维护,无需更换冷阱;
(提供冷阱模块实际制冷温度低于-130℃照片,软件界面需要显示冷阱模块温度相关截图)
■冷阱模块升温速度≥150℃/s;(提供冷阱模块温度曲线截图,含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及所需时间)
具有加热型采样管线,从采样总管到富集冷阱模块,温度控制范围:室温-零下 100℃。
招标文件中对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参数要求远超过《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对于该几条参数的规定,且对于项目实际应用效果影响不大,属于不合理限制。
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也并非《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技术规定,实质为个别厂家特定的技术结构,指向某特定品牌。 (略) 场上提供57种PAMS分析仪厂家调研,该参数指向了特定供应商,该参数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相关请求:
(1)将“●零点噪声:≤0.001nmol/mol”修改为“●零点噪声:≤0.05nmol/mol”;
(2)将“●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2.0;邻二*苯&苯*烯 ≥2.0 ”修改为“●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1.0;邻二*苯&苯*烯≥1.0”;
(3)将“■数据有效率:≥95%”修改为“■数据有效率:≥80%”;
(4)将“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修改为“系统残留:90%组分≤0.1nmol/mol”;
(5)删除“采用斯特林一体式制冷核心;(提供斯特林制冷核心实物照片)”;
(6)将“冷阱解析温度范围:-130~300℃;控制精度为 1℃”修改为“冷阱解析温度范围:-40~230℃;控制精度为 1℃”;
(7)删除“■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逆向定容回热循环制冷,无需液氮,可制冷-130℃,整机功耗低,免维护,无需更换冷阱(提供冷阱模块实际制冷温度低于-130℃照片,软件界面需要显示冷阱模块温度相关截图)”;
(8)删除“■冷阱模块升温速度≥150℃/s;(提供冷阱模块温度曲线截图,含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及所需时间)”;
(9)删除“具有加热型采样管线,从采样总管到富集冷阱模块,温度控制范围:室温-零下 100℃”。
回复:1、
关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属于重要性能指标,其标准起草单位都将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参数等指标写到技术及检测方法中可见重要性;性能指标要求高属于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质量好,数据稳定性高,属于合理范围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经市场调研“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等等”品牌不少于三家;其次根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4.1工作原理: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原理明确包含低温富集;再者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对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有机物的富集效果更好,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并非某一品牌独有技术,技术相对成熟稳定。并非参数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并不排斥其他供应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2: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八)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的以下参数:
长期(≥7d)80%量程漂移:≤0.6%F.S.
招标文件中对非*烷总烃分析仪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如长期(≥7d)80%量程漂移做出要求,2021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其中对于长期(≥7d)80%量程漂移并无强制规定,该参数要求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相关请求:将“长期(≥7d)80%量程漂移:≤0.6%F.S.”修改为“长期(≥7d)80%量程漂移:≤±2%F.S.”。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3.第五章的“2.1 评分办法”中的以下要求:
(1)4.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 分,本项满分 0.5 分。
(2)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
(3)1.投标人承诺2019 年 1 月 1 日(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投标人和所投设备生产厂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的得0.5 分,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总站质管字[2015]69号)的相关要求,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要求申请企业参与过国控站点运维服务,且该证书主要服务于国控站点运维,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且证书要求申请人曾参与过国控站点运维工作,该要求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针对于科学进步奖的于要求,不应仅限制于投标人,本项目是综合类项目,涉及多污染因子监测、信息化平台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难以仅靠投标人独立完成,需多家技术厂商配合实施,省级或者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表示该厂家在大气环境监测领域技术先进,可提供优质的分析设备和服务,符合项目需求,但应考虑集成项目实际复杂性,此处将科学进步奖仅限制于投标人有失偏颇,不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且对项目落地效果恐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投标人未收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承诺,针对将通报批评或公示作为评分条件,首先,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于这个通知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执行<通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强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从具体失信记录来看,有的失信行为并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禁止情形。因此,《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是否具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进行甄别…”。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及权威解读可知,“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属于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在招标文件使用这些信用记录应当严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能突破或超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边界。
其次,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法记录的规定为“(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违法记录要求的期限为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违法记录要求的违法程度为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对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只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将政府采购前三年的重大违法记录作为资格条件,除了重大违法记录,其他所有的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既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
最后,本项目将“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作为评分项,实质将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信用记录作为评分项,显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对于违法记录的程度设定上,评审标准要求为“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提高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的程度范围规定;第二,对于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在使用的方式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重大违法记录,其他非重大违法记录既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
故而,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可知,本评分项目应属无效,恳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删除该评分项目。
相关请求:
(1)删除“4.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 分,本项满分 0.5 分”;
(2)将“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修改为“2.投标人或原厂供货商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
(3)删除“1.投标人承诺 2019 年 1 月 1 日(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投标人和所投设备生产厂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的得0.5 分,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回复:
(1)4.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 分,本项满分 0.5 分。
更改为: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分,本项满分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运维人员**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下同),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
本项目建设要求高,3年运维服务人员成熟稳定,运维要求高、服务周期较长,后面运维服务都是预中标人的最直接的工作;投标人借用相关原厂商的资质(挂靠资质)等并不能对采购人服务起到保证,为了切实保证采购人的高标准运维要求,要求投标人的有一定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完全合理,为考虑到更多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更改为: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得1 分。
(3)1.投标人承诺 2019 年 1 月 1 日(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投标人和所投设备生产厂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的得0.5 分,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更改:本项删除。
4: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一)颗粒物PM10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据查询,上述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这是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颗粒物PM10监测仪仪器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二)颗粒物PM2.5监测仪、(三)NO-NO2-NOX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据查询,上述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颗粒物PM2.5监测仪和NO-NO2-NOX监测仪器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三)NO-NO2-NOX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据查询,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NO-NO2-NOX监测仪器,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故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四)一氧化碳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据查询,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一氧化碳监测仪,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五)臭氧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臭氧监测仪,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六)二氧化硫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二氧化硫监测仪,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10:招标文件第三章(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1.3★测量方法:PAMS57取样方法:低温富集-解析;PAMS57监测方法:GC-FID。”
以上参数国标及任何规范无此检测方法要求中,设置不合理,是否为某家集成商量身定做?我司认为该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履行无太大关联,且分值设置过重,对其他集成商不公平对待。请求:建议删除或修改上述条款。
回复:经市场调研“PAMS57取样方法:低温富集-解析;PAMS57监测方法:GC-FID”首先品牌不少于三家,品牌众多;其次根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4.1工作原理: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原理中明确包含低温富集;再者低温富集-解析对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有机物的富集效果更好,技术相对成熟稳定,并非独有技术和某品牌独有;最后本条参数并没有设置分值。并非参数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不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第三章(八)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1.2★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直接法),采用低温富集直接进样的技术路线。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但是根据查询,《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并没有要求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直接法)监测。
因此,此处采用的监测法不符合技术指标,该项技术参数的设置与实际履行关联性不大,明显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不排除指向特定的供应商。请求:建议删除或修改上述条款。
回复:
更改为:1.2★监测方法:直接法,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烷,使非*烷总烃单独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12:招标文件第五章企业实力:“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0.5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1分。3.投标人入选工信部公示的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得1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公示的名单截图)。
上述证书及奖项不但与本项目采购没有直接关联,且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的奖项作为加分项也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实属控标项,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求:建议删除或修改上述条款。
回复:本项目建设要求高,3年运维服务,运维服务要求高、服务周期较长,后面运维服务都是潜在中标人最直接的工作,为了切实保证采购人的高标准运维要求,采购人需要投标人的有一定相关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其次采购人了解“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及以上科技术进步奖”和“投标人入选工信部公示的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企业远多于3家,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非控标项和排斥中小微企业。为考虑到更多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2更改为: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得1 分
3为:投标人入选工信部公示的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得1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公示的名单截图)。
以上答疑澄清资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存在描述不一致的,均以此文件为准。
合肥 (略)
(略) (略)
**日
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
答疑澄清文件(一)
项目编号: GN**68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合肥机场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答疑澄清发布如下:
1: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以下参数:
●零点噪声:≤0.001nmol/mol;
●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2.0;邻二*苯&苯*烯 ≥2.0
■数据有效率:≥95%;
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
采用斯特林一体式制冷核心;(提供斯特林制冷核心实物照片)
冷阱解析温度范围:-130~300℃;控制精度为 1℃;
■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逆向定容回热循环制冷,无需液氮,可制冷-130℃,整机功耗低,免维护,无需更换冷阱;
(提供冷阱模块实际制冷温度低于-130℃照片,软件界面需要显示冷阱模块温度相关截图)
■冷阱模块升温速度≥150℃/s;(提供冷阱模块温度曲线截图,含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及所需时间)
具有加热型采样管线,从采样总管到富集冷阱模块,温度控制范围:室温-零下 100℃。
招标文件中对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参数要求远超过《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对于该几条参数的规定,且对于项目实际应用效果影响不大,属于不合理限制。
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也并非《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技术规定,实质为个别厂家特定的技术结构,指向某特定品牌。 (略) 场上提供57种PAMS分析仪厂家调研,该参数指向了特定供应商,该参数是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相关请求:
(1)将“●零点噪声:≤0.001nmol/mol”修改为“●零点噪声:≤0.05nmol/mol”;
(2)将“●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2.0;邻二*苯&苯*烯 ≥2.0 ”修改为“●分离度:环戊烷&异戊烷 ≥1.0;邻二*苯&苯*烯≥1.0”;
(3)将“■数据有效率:≥95%”修改为“■数据有效率:≥80%”;
(4)将“系统残留:100%组分≤0.1nmol/mol”修改为“系统残留:90%组分≤0.1nmol/mol”;
(5)删除“采用斯特林一体式制冷核心;(提供斯特林制冷核心实物照片)”;
(6)将“冷阱解析温度范围:-130~300℃;控制精度为 1℃”修改为“冷阱解析温度范围:-40~230℃;控制精度为 1℃”;
(7)删除“■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逆向定容回热循环制冷,无需液氮,可制冷-130℃,整机功耗低,免维护,无需更换冷阱(提供冷阱模块实际制冷温度低于-130℃照片,软件界面需要显示冷阱模块温度相关截图)”;
(8)删除“■冷阱模块升温速度≥150℃/s;(提供冷阱模块温度曲线截图,含冷阱初始温度,最终温度及所需时间)”;
(9)删除“具有加热型采样管线,从采样总管到富集冷阱模块,温度控制范围:室温-零下 100℃”。
回复:1、
关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等属于重要性能指标,其标准起草单位都将零点噪声,分离度、数据有效率和系统残留参数等指标写到技术及检测方法中可见重要性;性能指标要求高属于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仪器质量好,数据稳定性高,属于合理范围要求,并非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具备排他性。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经市场调研“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冷阱模块降温速率等预处理的技术细节要求等等”品牌不少于三家;其次根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4.1工作原理: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原理明确包含低温富集;再者冷阱制冷温度低于-130℃对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有机物的富集效果更好,斯特林一体式制冷富集模式并非某一品牌独有技术,技术相对成熟稳定。并非参数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并不排斥其他供应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2:第三章的“(2)货物指标要求”中的(八)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的以下参数:
长期(≥7d)80%量程漂移:≤0.6%F.S.
招标文件中对非*烷总烃分析仪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如长期(≥7d)80%量程漂移做出要求,2021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其中对于长期(≥7d)80%量程漂移并无强制规定,该参数要求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相关请求:将“长期(≥7d)80%量程漂移:≤0.6%F.S.”修改为“长期(≥7d)80%量程漂移:≤±2%F.S.”。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3.第五章的“2.1 评分办法”中的以下要求:
(1)4.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 分,本项满分 0.5 分。
(2)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
(3)1.投标人承诺2019 年 1 月 1 日(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投标人和所投设备生产厂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的得0.5 分,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总站质管字[2015]69号)的相关要求,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要求申请企业参与过国控站点运维服务,且该证书主要服务于国控站点运维,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且证书要求申请人曾参与过国控站点运维工作,该要求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之嫌。
针对于科学进步奖的于要求,不应仅限制于投标人,本项目是综合类项目,涉及多污染因子监测、信息化平台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难以仅靠投标人独立完成,需多家技术厂商配合实施,省级或者国家级科学进步奖表示该厂家在大气环境监测领域技术先进,可提供优质的分析设备和服务,符合项目需求,但应考虑集成项目实际复杂性,此处将科学进步奖仅限制于投标人有失偏颇,不符合项目实际需要,且对项目落地效果恐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投标人未收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承诺,针对将通报批评或公示作为评分条件,首先,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于这个通知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执行<通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强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从具体失信记录来看,有的失信行为并未达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禁止情形。因此,《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在使用信用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是否具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情形进行甄别…”。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及权威解读可知,“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属于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在招标文件使用这些信用记录应当严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能突破或超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边界。
其次,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违法记录的规定为“(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即违法记录要求的期限为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违法记录要求的违法程度为重大违法记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对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只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二条将政府采购前三年的重大违法记录作为资格条件,除了重大违法记录,其他所有的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既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
最后,本项目将“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作为评分项,实质将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信用记录作为评分项,显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对于违法记录的程度设定上,评审标准要求为“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提高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重大违法记录”的程度范围规定;第二,对于信用记录的违法记录在使用的方式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重大违法记录,其他非重大违法记录既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
故而,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可知,本评分项目应属无效,恳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删除该评分项目。
相关请求:
(1)删除“4.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 分,本项满分 0.5 分”;
(2)将“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修改为“2.投标人或原厂供货商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
(3)删除“1.投标人承诺 2019 年 1 月 1 日(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投标人和所投设备生产厂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的得0.5 分,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回复:
(1)4.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 分,本项满分 0.5 分。
更改为:投标人拟派运维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以外)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人员合格证书,每具有一个得 0.25分,本项满分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运维人员**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下同),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 0.5 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 1 分。
本项目建设要求高,3年运维服务人员成熟稳定,运维要求高、服务周期较长,后面运维服务都是预中标人的最直接的工作;投标人借用相关原厂商的资质(挂靠资质)等并不能对采购人服务起到保证,为了切实保证采购人的高标准运维要求,要求投标人的有一定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完全合理,为考虑到更多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更改为: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得1 分。
(3)1.投标人承诺 2019 年 1 月 1 日(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投标人和所投设备生产厂 (略) 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或公示(或书面)的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参与监测数据造假、行政处罚的得0.5 分,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
更改:本项删除。
4: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一)颗粒物PM10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据查询,上述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这是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颗粒物PM10监测仪仪器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二)颗粒物PM2.5监测仪、(三)NO-NO2-NOX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据查询,上述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颗粒物PM2.5监测仪和NO-NO2-NOX监测仪器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三)NO-NO2-NOX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据查询,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NO-NO2-NOX监测仪器,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故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四)一氧化碳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据查询,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一氧化碳监测仪,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第三章中(五)臭氧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臭氧监测仪,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六)二氧化硫监测仪的技术参数:“要求仪器稳定可靠、精度高,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投标时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参数在检测报告中若有检测结果,须以检测报告结果作为响应评审依据;若检测报告中没有相应的检测结果,则以说明书或者彩页中的指标为评审依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
以上参数无任何国标或行业规范有此要求,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因此本条款实属控标项,为什么生态环境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略) 级以上法定计量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回复:经了解,市场上二氧化硫监测仪,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环境监测最权威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通过企业自主申请,每家企业通过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合格检测报告,经过环境监测权威部门检测合格后仪器更有保障;其次取得适用性检测合格企业众多,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不存在控标项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再者根据文件《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环境空气在线监测设备验收需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报告),无此报告将不符合验收标准。
10:招标文件第三章(七)VOCs监测仪(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1.3★测量方法:PAMS57取样方法:低温富集-解析;PAMS57监测方法:GC-FID。”
以上参数国标及任何规范无此检测方法要求中,设置不合理,是否为某家集成商量身定做?我司认为该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履行无太大关联,且分值设置过重,对其他集成商不公平对待。请求:建议删除或修改上述条款。
回复:经市场调研“PAMS57取样方法:低温富集-解析;PAMS57监测方法:GC-FID”首先品牌不少于三家,品牌众多;其次根据《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0-2018)标准中“4.1工作原理:环境空气或标准气体以恒定流速进入采样系统,经低温或捕集阱等方式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富集”,原理中明确包含低温富集;再者低温富集-解析对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有机物的富集效果更好,技术相对成熟稳定,并非独有技术和某品牌独有;最后本条参数并没有设置分值。并非参数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不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
综上所述,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第三章(八)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1.2★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直接法),采用低温富集直接进样的技术路线。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但是根据查询,《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并没有要求在线*烷非*烷总烃分析仪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直接法)监测。
因此,此处采用的监测法不符合技术指标,该项技术参数的设置与实际履行关联性不大,明显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不排除指向特定的供应商。请求:建议删除或修改上述条款。
回复:
更改为:1.2★监测方法:直接法,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烷,使非*烷总烃单独出峰,直接测定浓度的方法。系统技术指标符合《环境空气非*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12:招标文件第五章企业实力:“2.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得0.5分,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的得1分。3.投标人入选工信部公示的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得1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公示的名单截图)。
上述证书及奖项不但与本项目采购没有直接关联,且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的奖项作为加分项也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实属控标项,严重歧视和排斥中、小、微型企业,违背了国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政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求:建议删除或修改上述条款。
回复:本项目建设要求高,3年运维服务,运维服务要求高、服务周期较长,后面运维服务都是潜在中标人最直接的工作,为了切实保证采购人的高标准运维要求,采购人需要投标人的有一定相关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其次采购人了解“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及以上科技术进步奖”和“投标人入选工信部公示的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企业远多于3家,包含各种类型企业,并非控标项和排斥中小微企业。为考虑到更多潜在投标人的权益。
2更改为:投标人环境大气环境监测相关产品 (略)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得1 分
3为:投标人入选工信部公示的符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得1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工信部公示的名单截图)。
以上答疑澄清资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存在描述不一致的,均以此文件为准。
合肥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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