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河区2022年农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增加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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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河区2022年农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增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15-*)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6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河区2022年农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增加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①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②招标文件第2页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③招标文件第4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4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④招标文件第7页第三章投标须知中的“4资格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⑤招标文件第13页第三章投标须知中的“30.3.4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后附表中第8项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日 15点00分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地址: (略) 宁河区光明路68号 联系方式: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102室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郝蕊 张轶辰 电话:022-* 六、附件 原公告链接(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后重新访问即可): (略) **日 |
(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河区2022年农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增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15-*)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6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河区2022年农村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增加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①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②招标文件第2页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的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③招标文件第4页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4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④招标文件第7页第三章投标须知中的“4资格要求中的(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二)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⑤招标文件第13页第三章投标须知中的“30.3.4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后附表中第8项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更正为“供应商须提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得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的书面声明。”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日 15点00分 五、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地址: (略) 宁河区光明路68号 联系方式: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河西区卫津南路19号102室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郝蕊 张轶辰 电话:022-* 六、附件 原公告链接(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后重新访问即可): (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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