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式智能平板等设备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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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式智能平板等设备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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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答 复

 

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一环路东段229号,邮编: 点击查看>> ,联系人:李季,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文凤英,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委托代理人:李季,职务:经理,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被质疑人: (略) 市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街一段19号 (略) 市公 (略) 一楼,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略) (略) 因认为“ (略) 省 (略) 市 (略) 交互式智能平板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YQZC(2015)15号” 招标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条件要求、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使你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 (略) 市 (略)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 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略) 市 (略) (略) 发布的“ (略) 省 (略) 市 (略) 交互式智能平板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YQZC(2015)15号” 招标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条件要求、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有以下事项有倾向性、排他性:

一、招标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条件第5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属于排他性条件。

二、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交互式智能平板”、“智能平板交互协作软件”、“交互平板智能书写笔”、“ (略) 集控系统”、“移动授课终端”、“互动课堂平台教学白板软件”等 (略) 分参数具有唯一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平牌及产品。

三、招标采购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及产品。

1、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2条属于不合理因素;

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3条有指向性属于不合理因素;

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1条中的CE认证要求属于不合理因素,环保I型认证和第8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有重复属于不合理因素;

4、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2条中的获得 (略) 、 (略) 委共同颁发的重点新产品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因素且有唯一性;

5、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3条评分依据以AVC (略) 统计数据为准属于不合理因素;

6、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5项关于样品及演示的评分条款属于不合理因素;

四、招标采购文件中对报价的要求属于不合理条款。

我中心与 (略) 市 (略) 等单位相关人员严格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现回复如下:

一、经调查了解,本次采购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次项目是采购安装于学生上课教室里的设备, (略) 课期间安装施工,为保证学生和教师在此期间的安全及后期的长期安全使用,所以要求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必要的。故此项条款不作修改。

二、经调查了解,在此次招标采购活动启动期, (略) (略) 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略) 属教育系统搜集意见、市场调查、组织专家论证等,在这一系列工作之后, (略) ,期间有包括你单位在内的很多潜在供应商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我中心对 (略) 了核实, (略) (略) 了汇审后, (略) 。

1、交互式智能平板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创凯、创维、中电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2、智能平板交互协作软件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鸿合、中电、创凯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3、交互平板智能书写笔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大行、得力、诺为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4、 (略) 集控系统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创凯、鸿合、创维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5、移动授课终端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创显、安宇、希沃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6、互动课堂平台教学白板软件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东师理想、网奕、云课堂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据此,贵单位此次质疑中指出“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指向特特定平牌及产品”的情况并不属实;潜在供应商参与此次投标可选择的品牌和产品有很多,所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的情况也不属实。故此次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三、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及产品”的问题:

1、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2条,所要求出示的检验证明文件是权威机构对电子(电视、显示器、平板等)类产品做的一个系统的检测,而且要求的这些检测内容都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厂家在送检时都会做类似检测,并不是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3条评 (略) 分产品是同一品牌给与加分,并不是只有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1条中的CE认证确实是欧盟标准,但是贵公司应该知道欧盟的标准比国内的标准要求更为严苛,而且国内有很多企业品牌都能达到;环保I型认证和第8项环境标志产品有重复的情况属实,但是这两项综合也才能得到1分,依据“ (略) 、 (略)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规定,这并不多余;

4、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2条中的“ (略) 、 (略) 委共同颁发的重点新产品证书”确实是对企业新产品的认定,但是肯定产品质量息息相关,而且并不是只有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5、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3条中的“AVC (略) 统计数据”确实不是官方发布,但是据了解, (略) 业界公认的显 (略) 排名最权威的数据统计;

6、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5项,关于样品及演示 (略) 指的是需演 (略) 能成功演示的得多少分,而这些需要演示的内容就是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既然有那么多平牌能够满足技术参数要求,那也肯定 (略) 演示,并不是只有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据此,贵单位此次质疑中指出“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及产品”的说法并不属实;潜在供应商参与此次投标可选择满足得分和加分条件的品牌和产品有很多。故此次招标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不作修改。

四、招标采购文件中对报价的要 (略) 调查依据设定。 (略) 要求的产品在价格上的差距不是很大,特别是电子类产品。而政府采购预算价是前期经过审定的,以政府采购预算价为基础降低15%至20%设定最低限价是合理的,也能够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低于这个价格采购的产品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综上, (略) (略) 分情况属实, (略) 分情况不属实,且均未构成贵单位合法权益损害, (略) 文件,招标 (略) 。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 (略) 提供满足或高于采购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参与此项目的投标。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市 (略) (略)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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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一环路东段229号,邮编: 点击查看>> ,联系人:李季,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文凤英,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委托代理人:李季,职务:经理,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被质疑人: (略) 市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街一段19号 (略) 市公 (略) 一楼,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

(略) (略) 因认为“ (略) 省 (略) 市 (略) 交互式智能平板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YQZC(2015)15号” 招标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条件要求、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使你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 日向 (略) 市 (略) (略) 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 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略) 市 (略) (略) 发布的“ (略) 省 (略) 市 (略) 交互式智能平板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YQZC(2015)15号” 招标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条件要求、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有以下事项有倾向性、排他性:

一、招标采购文件中供应商条件第5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属于排他性条件。

二、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交互式智能平板”、“智能平板交互协作软件”、“交互平板智能书写笔”、“ (略) 集控系统”、“移动授课终端”、“互动课堂平台教学白板软件”等 (略) 分参数具有唯一性,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平牌及产品。

三、招标采购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及产品。

1、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2条属于不合理因素;

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3条有指向性属于不合理因素;

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1条中的CE认证要求属于不合理因素,环保I型认证和第8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有重复属于不合理因素;

4、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2条中的获得 (略) 、 (略) 委共同颁发的重点新产品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因素且有唯一性;

5、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3条评分依据以AVC (略) 统计数据为准属于不合理因素;

6、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5项关于样品及演示的评分条款属于不合理因素;

四、招标采购文件中对报价的要求属于不合理条款。

我中心与 (略) 市 (略) 等单位相关人员严格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现回复如下:

一、经调查了解,本次采购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次项目是采购安装于学生上课教室里的设备, (略) 课期间安装施工,为保证学生和教师在此期间的安全及后期的长期安全使用,所以要求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必要的。故此项条款不作修改。

二、经调查了解,在此次招标采购活动启动期, (略) (略) 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略) 属教育系统搜集意见、市场调查、组织专家论证等,在这一系列工作之后, (略) ,期间有包括你单位在内的很多潜在供应商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我中心对 (略) 了核实, (略) (略) 了汇审后, (略) 。

1、交互式智能平板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创凯、创维、中电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2、智能平板交互协作软件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鸿合、中电、创凯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3、交互平板智能书写笔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大行、得力、诺为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4、 (略) 集控系统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创凯、鸿合、创维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5、移动授课终端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创显、安宇、希沃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6、互动课堂平台教学白板软件参数并不具有唯一性,东师理想、网奕、云课堂等平牌均能满足要求。

据此,贵单位此次质疑中指出“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指向特特定平牌及产品”的情况并不属实;潜在供应商参与此次投标可选择的品牌和产品有很多,所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的情况也不属实。故此次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三、关于“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及产品”的问题:

1、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2条,所要求出示的检验证明文件是权威机构对电子(电视、显示器、平板等)类产品做的一个系统的检测,而且要求的这些检测内容都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厂家在送检时都会做类似检测,并不是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2、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2项第3条评 (略) 分产品是同一品牌给与加分,并不是只有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1条中的CE认证确实是欧盟标准,但是贵公司应该知道欧盟的标准比国内的标准要求更为严苛,而且国内有很多企业品牌都能达到;环保I型认证和第8项环境标志产品有重复的情况属实,但是这两项综合也才能得到1分,依据“ (略) 、 (略)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等规定,这并不多余;

4、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2条中的“ (略) 、 (略) 委共同颁发的重点新产品证书”确实是对企业新产品的认定,但是肯定产品质量息息相关,而且并不是只有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5、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3项第3条中的“AVC (略) 统计数据”确实不是官方发布,但是据了解, (略) 业界公认的显 (略) 排名最权威的数据统计;

6、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5项,关于样品及演示 (略) 指的是需演 (略) 能成功演示的得多少分,而这些需要演示的内容就是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既然有那么多平牌能够满足技术参数要求,那也肯定 (略) 演示,并不是只有某一种品牌才能满足。

据此,贵单位此次质疑中指出“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及产品”的说法并不属实;潜在供应商参与此次投标可选择满足得分和加分条件的品牌和产品有很多。故此次招标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评分标准不作修改。

四、招标采购文件中对报价的要 (略) 调查依据设定。 (略) 要求的产品在价格上的差距不是很大,特别是电子类产品。而政府采购预算价是前期经过审定的,以政府采购预算价为基础降低15%至20%设定最低限价是合理的,也能够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低于这个价格采购的产品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综上, (略) (略) 分情况属实, (略) 分情况不属实,且均未构成贵单位合法权益损害, (略) 文件,招标 (略) 。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 (略) 提供满足或高于采购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参与此项目的投标。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市 (略) (略)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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