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招标变更
2015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招标变更
政 (略) 理决定书
(略) 理〔2015〕3号
一、投诉人
名称: (略) 市 (略)
地址: (略) 省 (略) 市 (略) 红金工业园长岭路
法定代表人:钟利敏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号: 点击查看>> X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张文
身份证号: 点击查看>>
电话: 点击查看>>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名称: (略) 市卫生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松石北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屈谦 职务:主任
采购项目经办人:李雪梅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刘卫旗 职务:主任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罗成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2015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14A6417。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向采购人 (略) 市卫生 (略) 和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 (略) 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条件,我局于 * 日正式受理;同时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对评分标 (略) 分有些条款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略) 调整。
六、调查取证情况
该项目为财政资金,采购预算金额为1346万元, (略) ,采购人为 (略) 市卫生 (略) (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该项目于 * 日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2014年12月 (略) 审批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 日采 (略) 上请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进入招标文件编制期。 (略) 文件上传给采购人审核, (略) (略) 进行审核,招标文件经过一次修改后,于2015年3 (略) 公示。投诉人 (略) 市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于 * 日对该文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未超过质疑7个工作日),被投诉人于 * (略) 提 (略) 了质疑回复,投诉人予以接收;同时,被投诉人发布补遗文件一号,修改了 (略) 分技术要求及评标标准。 (略) (略) 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科学, (略) 文件的 (略) 论证。该采购代理机构 * 日从市财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项目专业专家2名,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及抽取的专家组成了3人评审小组, (略) 文件和 (略) 了详细论证并于当日发布了补遗文件二号,对 (略) 了再次修改。投诉人 (略) 分内容不满意,于2015年4月 (略) 提交投诉书。
受理投诉后,我局分别向投诉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作了相关调查,并要求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请求、评审小组意见、 (略) 文件的修改情况如下:
(一) (略) 分评分标准“研发:能提供全项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得2分。”的设置问题。
1、投诉人投诉意见:本项评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2、投诉人投诉请求:“以企业获得的专利数量、参与科研项目等为评分标准”及“建议将充氮且残氧量小于3%作为营养包稳定性的加分项”。
3、评审小组意见:删除此条评审要求。
4、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删除了该条评分标准。
(二) (略) 分评分标准中序号6“检测能力:企业具备项目营养包要求的营养素,和GB/T 22570 要求的铅、砷、黄曲霉毒素B1/M1、尿素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检测能力(提供检测能力说明以及检测设备发票或照片等证明性文件;检测能力说明中应包括检测方法原理、主要仪器、标准品或培养基等; (略) 图)的得2分”。
1、投诉人投诉意见:本项评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2、投诉人投诉请求:“实验室检测能力:1)通过CNAS认可,获得CNAS证书,表明其实验室检测能力得到国家 (略) 门承认与认可。2)未通过CNAS认可,未获得CNAS证书。对这两类情况予以区别,在得分上给予不同分值。”。
3、评审小组意见:本条要求不明确,建议检测能力从人员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设备的 (略) 考核。
4、招标文件修改情况:该评分标准变更为:“5.1检测设备:投标人有项目营养包要求的营养素和GB/T 22570 要求的铅、砷、黄曲霉毒素B1/M1、尿素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略) 需的设备。 (略) 横向比较酌情评分,本项最多得2分”。 5.2检测人员:投标人具备1个及以上能够满足本项目检测能力要求的检测人员, (略) 横向比较,酌情评分,本项最多得1分(提供检测人员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及2015年1月以来投标 (略) 保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略) 分评分标准中第11条:“速溶豆粉非转基因证明等:能提供由速溶豆粉生产商和营养包企业委托检验的非转基因证明、污染物、农药残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得4分;只出具豆粉企业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得2分;都不能提供者不得分”。
1、投诉人投诉意见:本项评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2、投诉人投诉请求:“原料转基因控制能力:1)生产商自己具备转基因成分控制能力,自己建有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且转基因检测能力得到相关机构认可的。2)生产商自己不具备转基因成分控制能力,自己没有转基因检测实验室,或虽有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但其转基因检测能力未得到相关机构认可。对这两种情况予以区别,在得分上给予不同分值”。
3、评审小组意见:本条要求合理,不作修改。
4、招标文件修改情况:未予修改。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专家组论证意见以及采购人采购需求的有关情况说明,我局认为,采购人对投诉人的质疑(投诉)事项和意见已经审慎考虑,评审专家也重新开展了全面论证。 (略) (略) 分已经被采购人采纳, (略) 文件中。对于经过评审专家论证后未被采纳的质疑(投诉)事项和意见, (略) 文件相应评分标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评分标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略) 门经审查,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略) 理决定不服,可 (略) 政复议或 (略) (略) 政诉讼。
(略)
* 日
政 (略) 理决定书
(略) 理〔2015〕3号
一、投诉人
名称: (略) 市 (略)
地址: (略) 省 (略) 市 (略) 红金工业园长岭路
法定代表人:钟利敏 职务:董事长
身份证号: 点击查看>> X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张文
身份证号: 点击查看>>
电话: 点击查看>>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名称: (略) 市卫生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松石北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屈谦 职务:主任
采购项目经办人: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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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刘卫旗 职务:主任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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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2015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项目编号:14A6417。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向采购人 (略) 市卫生 (略) 和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 (略) 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条件,我局于 * 日正式受理;同时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对评分标 (略) 分有些条款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略) 调整。
六、调查取证情况
该项目为财政资金,采购预算金额为1346万元, (略) ,采购人为 (略) 市卫生 (略) (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该项目于 * 日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2014年12月 (略) 审批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 日采 (略) 上请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进入招标文件编制期。 (略) 文件上传给采购人审核, (略) (略) 进行审核,招标文件经过一次修改后,于2015年3 (略) 公示。投诉人 (略) 市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于 * 日对该文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未超过质疑7个工作日),被投诉人于 * (略) 提 (略) 了质疑回复,投诉人予以接收;同时,被投诉人发布补遗文件一号,修改了 (略) 分技术要求及评标标准。 (略) (略) 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不科学, (略) 文件的 (略) 论证。该采购代理机构 * 日从市财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项目专业专家2名,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及抽取的专家组成了3人评审小组, (略) 文件和 (略) 了详细论证并于当日发布了补遗文件二号,对 (略) 了再次修改。投诉人 (略) 分内容不满意,于2015年4月 (略) 提交投诉书。
受理投诉后,我局分别向投诉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作了相关调查,并要求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请求、评审小组意见、 (略) 文件的修改情况如下:
(一) (略) 分评分标准“研发:能提供全项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得2分。”的设置问题。
1、投诉人投诉意见:本项评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2、投诉人投诉请求:“以企业获得的专利数量、参与科研项目等为评分标准”及“建议将充氮且残氧量小于3%作为营养包稳定性的加分项”。
3、评审小组意见:删除此条评审要求。
4、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删除了该条评分标准。
(二) (略) 分评分标准中序号6“检测能力:企业具备项目营养包要求的营养素,和GB/T 22570 要求的铅、砷、黄曲霉毒素B1/M1、尿素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检测能力(提供检测能力说明以及检测设备发票或照片等证明性文件;检测能力说明中应包括检测方法原理、主要仪器、标准品或培养基等; (略) 图)的得2分”。
1、投诉人投诉意见:本项评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2、投诉人投诉请求:“实验室检测能力:1)通过CNAS认可,获得CNAS证书,表明其实验室检测能力得到国家 (略) 门承认与认可。2)未通过CNAS认可,未获得CNAS证书。对这两类情况予以区别,在得分上给予不同分值。”。
3、评审小组意见:本条要求不明确,建议检测能力从人员的检测能力和检测设备的 (略) 考核。
4、招标文件修改情况:该评分标准变更为:“5.1检测设备:投标人有项目营养包要求的营养素和GB/T 22570 要求的铅、砷、黄曲霉毒素B1/M1、尿素酶活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略) 需的设备。 (略) 横向比较酌情评分,本项最多得2分”。 5.2检测人员:投标人具备1个及以上能够满足本项目检测能力要求的检测人员, (略) 横向比较,酌情评分,本项最多得1分(提供检测人员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及2015年1月以来投标 (略) 保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略) 分评分标准中第11条:“速溶豆粉非转基因证明等:能提供由速溶豆粉生产商和营养包企业委托检验的非转基因证明、污染物、农药残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得4分;只出具豆粉企业送检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得2分;都不能提供者不得分”。
1、投诉人投诉意见:本项评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2、投诉人投诉请求:“原料转基因控制能力:1)生产商自己具备转基因成分控制能力,自己建有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且转基因检测能力得到相关机构认可的。2)生产商自己不具备转基因成分控制能力,自己没有转基因检测实验室,或虽有转基因检测实验室,但其转基因检测能力未得到相关机构认可。对这两种情况予以区别,在得分上给予不同分值”。
3、评审小组意见:本条要求合理,不作修改。
4、招标文件修改情况:未予修改。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专家组论证意见以及采购人采购需求的有关情况说明,我局认为,采购人对投诉人的质疑(投诉)事项和意见已经审慎考虑,评审专家也重新开展了全面论证。 (略) (略) 分已经被采购人采纳, (略) 文件中。对于经过评审专家论证后未被采纳的质疑(投诉)事项和意见, (略) 文件相应评分标准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评分标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略) 门经审查,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略) 理决定不服,可 (略) 政复议或 (略) (略) 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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