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更正公告(一)(招标编号:E4504002831001944001001)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更正公告(一)(招标编号:E4504002831001944001001)

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更正公告(一)(招标编号:E4504002831001944001001)
【信息时间:** 18:05】【阅读次数: 】 【字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

二、项目编号: E**

三、招标人名称:广西藤县直属粮库

地址: (略) 藤县塘步镇沙田村开来组

联系人及电话:黄国强 , 0774-* ;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桂宝 (略)

地址: (略) 长洲区大塘街道新兴二路125号9号楼后座梧州日报报业大楼1105房

项目联系人: 甘绍华, 联系电话:0774-*

五、首次公告日期:**日;

六、更正日期:**日;

七、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正:

序号

章节

更正前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后招标文件内容

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2.1.1(1)形式评审标准【商务标形式评审】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 x(1-D%)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D= (备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D值可取 0~3)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 x(1-D%)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D=0(备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D值可取 0~3)

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一)企业情况(或联合体)

(一)企业情况(或联合体)

(满分 23分)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满分 20分)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四)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情况

(四)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情况(满分15分)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五)拟投入本工程管理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拟投入本工程管理的其他人员情况 (满分15分)

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六)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

(六)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 (满分 7分)

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七)企业财务状况

(七)企业财务状况(满分5分)

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二)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分标准【满分分值权重(5~15%)【备注:招标项目如为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则须计入此

分,其他工程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二)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分标准【满分分值权重(15%)【备注:招标项目如为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则须计入此分,其他工程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补遗、变更通知、补充协议等。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项目拟建藤县9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急物资加工仓储供应点等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对收获后的粮食进行清理、烘干、收储、加工、销售等提供有偿服务,总建筑面积40955.10平方米,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配套变电箱,室外配套总面积34276.98㎡及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如下:

(一)同心镇粮所:建筑一幢楼高4层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面积1050平方米,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536.59㎡、道路587.48㎡、停车位面积132.3㎡等附属设施;

(二)东荣镇粮所:建设三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14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3#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2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310.96㎡、道路673.62㎡、停车位面积216.32㎡等附属设施;

(三)古龙镇粮站:建筑一幢楼高4层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373㎡、道路370.39㎡、停车位面积76.32㎡等附属设施;

(四)和平镇粮站:建设二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3435.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14.3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2层,占地面积2928.14平方米,建筑面积6406.3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2层,占地面积504平方米,建筑面积1008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832.42㎡、道路2086.25㎡、停车位面积310.94㎡等附属设施;

(五)濛江镇粮所:建设三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14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6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3#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260平方米,建筑面积78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321.52㎡、道路758.29㎡、停车位面积242.7㎡等附属设施;

(六)太平镇粮所:建设四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2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0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3#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4#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8112.42㎡、道路2131.56㎡、停车位面积393.86㎡等附属设施;

(七)岭景镇粮站:建设二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建筑占地总面积8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44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465.32㎡、道路778.37㎡、停车位面积175.53㎡等附属设施;

(八)埌南镇粮所:建设二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建筑占地总面积12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824.22㎡、道路470.75㎡、停车位面积135.2㎡等附属设施;

(九)藤县直属粮库:建设一幢楼高六层的粮食仓储应急供应点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35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40.8平方米。配套道路54㎡等附属设施。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由发包人提供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搭建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室、实验室、活动场地、料场、材料加工场、预制场、仓库、施工机械停放处以及修建的临时道路等占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予以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广西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8】9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9】20号、《关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梧建【2018】4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9号)、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文)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行业、区现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须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合格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电子版一套。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提交图纸内容:工程详细施工图送审稿*式*套,其中纸质版*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 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定合格后,工程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式点击查看>>套,其中纸质版点击查看>>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 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供。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纸质版*份,电子版*份。施工图预算采用广龙软件或广龙软件可识别成果的软件编制。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按照现行规范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并立卷及归档。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与上述竣工资料、竣工图同时提交,然后由发包人统一移交接管部门。若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承包人应按时更正,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套(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 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

工程所有竣工资料无论是文字纸质版档案还是竣工图均需要整理成电子文件进行存档,方便日后收集。本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用专业的档案软件制作成电子档案文件归档,并不得设置加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装订成册与电子文件同时提交。承包人不按要求逾期提交所有竣工所需材料的,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略) 藤县塘步镇沙田村开来组。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注册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属于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图纸涉及保密事项双方届时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为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已包含在签约的合同价中。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根据发包人实际情况提供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发包人协助完成“三通一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因地制宜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工程地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开工前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获取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按施工进度的需要,协助办理好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事项。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天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获取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及地上附着物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执行。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全额担保,也可以分阶段担保。分阶段担保的,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完成一个阶段清算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落实财政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2、支付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可使用 (略) 政道路作为场外临时运输道路,优 (略) 政道路出入口,根据施工需要可另行设置新的出入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考虑在固定总价中。所有出入口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有关规定进行维护,若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在固定总价中。

(2)开工时发包人不提供用水、用电驳接口。施工期用水、用电驳接口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按规范自行组织接通并安装专用计量表(但从接口接出管、线至施工现场的线路不得妨碍其它标段正常施工),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固定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水费、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略) 施工用水和供电局施工用电收费标准计费,每月由承包人自行缴纳。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上地下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与有关部门协调,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将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应发生的费用考虑在固定总价中。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协助办理。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协调工程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负责工程资料及工程量变更的核认及签章,对签证资料及时提出意见,负责履行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性文件盖章确认等事宜,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审批进度款结算款,组织工程验收、结算等管理工作,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行使在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管理职权。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暂无);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暂无);工程师权限(一)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监理人及工程总监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发布开始工作、暂时停工或复工的指令。

(2)决定工程延期。

(3)对变更作决定。

(4)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中期计量支付。

(7)工程结算。

(8)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治理)措施批准。

(9)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10)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11)批准承包人更换及增减设备。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及其工程总监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工程总监不得将上述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二)、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一)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总监或工程总监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仅从工程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3条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工程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工程总监姓名: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合同。

注册证书号: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合同。

身份证号: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合同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1)承包人提交图纸内容:工程初步设计图纸以及详细施工图送审稿*式*套,其中纸质版*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定合格后,工程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式点击查看>>套,其中纸质版点击查看>>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供。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纸质版*份,电子版*份。施工图预算采用广龙软件或广龙软件可识别成果的软件编制。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按照现行规范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并立卷及归档。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与上述竣工资料、竣工图同时提交,然后由发包人统一移交接管部门。若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承包人应按时更正,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套(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

工程所有竣工资料无论是文字纸质版档案还是竣工图均需要整理成电子文件进行存档,方便日后收集。本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用专业的档案软件制作成电子档案文件归档,并不得设置加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装订成册与电子文件同时提交。承包人不按要求逾期提交所有竣工所需材料的,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4)按规定做好进出口洗车平台硬化和流水排放措施,接受交警、城管、运输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进出车 (略) 政道路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自费配备消防设备;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7)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取土场及弃土场、土方处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9)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卫、噪音等行政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11)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等所有的临时设施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使用,使用时有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12)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不按核批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经监理书面通知整改而未满足要求,经发包方书面通知3日内仍未能有效整改的,发包方有权对无进度履约能力的部位或部分进行强制分割,组织其他满足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单位或组织负责赶工作业,承包方应予以配合,若不配合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

(13)发包方对承包方无进度履约能力的部位和部分进行强制分割而形成的相关费用,须及时完善手续,列入承包方成本。发包方需及时组织监理,实施分割作业的队组负责人、承包方代表等对现场形成的费用等共同确认,但承包方人为或故意对此现场费用的缺席确认,并不能免除承包方责任。”

(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办公室和休息各一间。

(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

(1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7)协助发包人做好施工所需的条件,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7天内将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要承包人的资料全部递交发包人,协助办理报监、报建手续及政府其他行政部门需要的报批手续。

(18)清理现场的费用: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消纳等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文明施工要求。如承包人在接收发包人清理建筑垃圾通知7天内未进行清理,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3天,由承包人组织设计负责单位、施工负责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及/或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构成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约定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不构成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公共道路范围内不能堆放施工材料,承包人应保证附近道路畅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

现场材料堆放,由承包人提前将用地计划报发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利用荒地、废弃地解决,尽量少占或不占用农田。用地前承包人应与原土地使用人(所有人)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并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应认真恢复。若承包人拒绝执行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其他单位采取措施,并上报发包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地退还时,由于未能按临时协议恢复等原因而导致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或保留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工程验收合格后,至移交给接管单位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中所需的大型装吊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发生或估计会发生工期迟延的情况时,加强人员和设备等施工力量的投入,以便延误的工期能够赶上,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

施工过程中,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如需由业主预缴交的各项费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需保证及时递交相关资料,以确保业主预缴交的各项费用能顺利退还,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业主未能退还预缴交费用的,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为合法员工,禁止使用童工。

属于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及建筑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须在设计方案施工图送业主审查的同时提供给业主,承包人须按要求提供样品,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如有非承包人的工程同时作业,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提供场内的道路、升降梯、水电等必要设施。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中标金额的5%,履约保函的提交形式可以银行无条件保函或现金等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以中标通知书日期开始计算)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20天。若履约保函有效期满而承包人未能完成以下工作中的任一项的,则有效期顺延至承包人工作完成为止,各项工作具体为:

(1)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撤场工作;

(2)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资料及结算书;

(3)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

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格式具体详见附件6、附件7、附件8。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违约金10000元/天,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经授权代表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1)经授权组建项目施工部,提出项目施工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施工部成员,确定施工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施工经理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施工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内、外部事项。6)负责工地的文明施工,并对整个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7)项目施工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人?次,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人?次,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按照发包人的时间要求进场且每月不少于24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与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期限同期提交。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50000元/人?次(人民币),其他人员10000元/人?次(人民币)。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超过5天不更换到位),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50000元/人?次(人民币)。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要求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关键工序。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承建资质或设备(系统)建造及安装、调试能力,可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并签订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备案,发包人不参与定价。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由承包人在中标造价范围内自行选择合法分包人,发包人不参与定价。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内容分工。 项目费用支付时,原则上是施工图设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设计方,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给施工方,并由各自提供相应税票。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现场查勘。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视具体审查内容而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视具体情况而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视具体情况而定。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纸质文件*套,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电子版*份(不得加密),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要求提供。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施工和有关技术规定,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合格。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的施工规范、规程和有关验收规定。质量标准合格。严格执行广西住房和城乡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严格实行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号)。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并视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性处5000元的罚款。

监理人未按第6.4.3条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不得自行完成覆盖工作,直至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因监理人未按第6.4.3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或未经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经监理人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详见本项目的质量检测合同(暂无)。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详见本项目的质量检测合同(暂无)。

6.6 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道路通行权,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施工所需的场内、外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如需要使用到承包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如井架),需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场外运输道路,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使用。若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并维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原则上以招标工程内容用地红线界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等所有的临时设施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使用,使用时有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综合考虑在固定总价中。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及规范做好安全施工,杜绝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 (略) 及藤县有关要求执行。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2015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及扬尘治理实施工作方案》(梧建[2015]129号)、《关于进 (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梧建[2015]219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195号)及《关于进 (略) 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通告》(梧建[2019]119号), (略) 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工程扬尘治理方案及落实措施并严格执行,由于承包人没有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和不严格执行而造成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施工 (略) 人民政府《 (略)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式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2]68号),相关费用考虑在固定总价中。。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7.12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每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同比例扣回。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中标通知书落款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完成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须经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总进度计划图一式四份,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现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3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1%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6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大于80㎜的雨日;6级及以上的大风;2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日气温超过38℃高温或低于-0℃的严寒大于2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通知;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工程整体未完工前,不进行工程接收,工程接收时间安排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藤县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交。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7天内退场。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18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发包人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后24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30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3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专用条款13.3.3变更估价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藤县)》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双方认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审定办法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工程预算经财评审定后下浮5% 再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算变更价款的造价)。

□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暂估价专业工程

应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为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按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允许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

13.6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 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 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是。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人工费调整

?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双方商定的其他调整办法:无。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①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系数详见工程量清单“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18)。

②超过合同约定风险系数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价计算采用如下A方案。

□A方案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R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藤县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③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及确认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A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C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5。

13.9设计费

设计费为固定价,设计费中标价即为设计费合同价。如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工作量较大,对设计费调整的约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设计费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10%;设计费在施工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70%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70%支付给设计人,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在竣工验收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1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1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程结算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其他合同形式价格调整的约定:本项目实际合同价=设计费用+建安费用(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用总金额下浮5%×中标下浮系数)。本项目结算总价款为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款。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14.1.4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 (略) 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同步支付(按相关规定缴纳及支付)。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按照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10%。注:【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

预付款格式详见附件7。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担保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 人工费的申请

1)人工费用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人工费应应与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最少每月支付一次,无工程款申请的月份,承包人单独上报人工费划拨申请;若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人工费转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3)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比例20 %(房建项目不少于20%,市政项目不少于15%),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5)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6)人工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承包人将人工费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8)人工费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

(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包括变更、索赔等);

4)本周期应扣除的费用;

①扣除本周期已单独支付的人工费;

②扣除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③扣除本周期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

④扣除本周期应抵扣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 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需在本周期中支付或扣除的工程价款;

6)本周期应支付的进度款。

(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时间、支付比例:

①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时间:

②工程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及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R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具体支付方式:

设计费为固定价;建安费用按财政评审部门核定额,按照下浮相应系数后,计算额如小于投标报价,则按计算额计算合同价;如计算额大于投标报价,则按投标报价计算合同价。

1.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费在施工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70%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70%支付给设计人,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在竣工验收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1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1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程结算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建安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以及政府审批同时竣工备案结束后 4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不计息),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对其进行维修,如承包人没有维修致使发包人受损的,发包人无须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缺陷责任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在申请支付设计、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 (略) 以外的承包人,还须提供加盖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并注明增值税发票和交款书号码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执行梧政办法【2016】163号文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进度款支付表格式详见附件10,按形象进度支付的支付分解表格式详见附件13。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4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按通用条款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根据5.4款的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经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送藤县政府职能部门评审,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现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及藤县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竣工计算资料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送审报告(或工程结算说明),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合同(复印件);

(4)工程设计费结算书或确认书,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5)工程建安费计算书,按相应计价标准的表格形式提交及电子版计价内容一份;

(6)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7)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

(8)工程变更通知、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签证、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

竣工结算资料的份数:*式四份,其中纸质版四份,完整的电子版(包括 :工程资料扫描电子版、工程文字报告PDF格式、工程结算软件数据版、图纸CAD格式等)四份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承包人不按时对帐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相应顺延。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60天内,发包人将该报告及资料(含发包人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及承包人的相应补充、修改资料)送藤县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第14.3条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第20条执行。

竣工结算表及最终结清表格格式详见附件11、12。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保证金额为:/;

(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最终结清申请单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并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等相关材料;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45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45天内完成支付。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顺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顺延。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

(2)施工期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设计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4)承包人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

(5)施工期间,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

(6)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8)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向承包人发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按整改通知指定的期限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以下原因竣工日期的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较大(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工程合同金额10%(不含)的工程设计变更)或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造成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工期延长;

2)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原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变为关键线路上的;

3)由于政府指令性行为引起停工(重大假日、活动等要求停工);

4)60~100mm以上持续 2 小时的大雨;(需提供气象部门证明)。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它方式收回此款。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0.01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 。

工程质量或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返工,达到质量合格为止。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且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验收时,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 8.7条的规定执行,发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 20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不允许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分包,但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分包专业工程,若未经业主同意发现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则该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效,处罚金,并上报建管部门。

承包人如出现未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 16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并未能按照发包人(包括有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包括在结算时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欠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导致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分包或其管理配合的分包单位、 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农民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应付未付农民工工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在本工地投入足够的民工、劳动力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后无明显改正,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期限将发包人支付的指定分包工程款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并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 若由此导至指定分包人停工的, 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给承包方(包括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合同即解除,发包方可以另行发包或委派他人进场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4.2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5.2.2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4.5.1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第9条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无合理要求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承包人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承包人不得以上述为由停工、延误工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顺延工期,必须按合同约定继续施工。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6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大于80㎜的雨日;6级及以上的大风;2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日气温超过38℃高温或低于-0℃的严寒大于2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通知;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业工伤保险:承包人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执行。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是。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特此公告。

广西藤县直属粮库

广西桂宝 (略)

**日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正文.pdf 附件:[E**]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GXCF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更正公告(一)(招标编号:E4504002831001944001001)
【信息时间:** 18:05】【阅读次数: 】 【字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

二、项目编号: E**

三、招标人名称:广西藤县直属粮库

地址: (略) 藤县塘步镇沙田村开来组

联系人及电话:黄国强 , 0774-* ;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桂宝 (略)

地址: (略) 长洲区大塘街道新兴二路125号9号楼后座梧州日报报业大楼1105房

项目联系人: 甘绍华, 联系电话:0774-*

五、首次公告日期:**日;

六、更正日期:**日;

七、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正:

序号

章节

更正前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后招标文件内容

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2.1.1(1)形式评审标准【商务标形式评审】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 x(1-D%)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D= (备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D值可取 0~3)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 x(1-D%)的,则本项目招标失败,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D=0(备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D值可取 0~3)

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一)企业情况(或联合体)

(一)企业情况(或联合体)

(满分 23分)

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满分 20分)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四)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情况

(四)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情况(满分15分)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五)拟投入本工程管理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拟投入本工程管理的其他人员情况 (满分15分)

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六)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

(六)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 (满分 7分)

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七)企业财务状况

(七)企业财务状况(满分5分)

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

(二)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分标准【满分分值权重(5~15%)【备注:招标项目如为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则须计入此

分,其他工程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二)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分标准【满分分值权重(15%)【备注:招标项目如为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则须计入此分,其他工程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补遗、变更通知、补充协议等。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项目拟建藤县9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急物资加工仓储供应点等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对收获后的粮食进行清理、烘干、收储、加工、销售等提供有偿服务,总建筑面积40955.10平方米,内容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配套变电箱,室外配套总面积34276.98㎡及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如下:

(一)同心镇粮所:建筑一幢楼高4层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面积1050平方米,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536.59㎡、道路587.48㎡、停车位面积132.3㎡等附属设施;

(二)东荣镇粮所:建设三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14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3#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2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310.96㎡、道路673.62㎡、停车位面积216.32㎡等附属设施;

(三)古龙镇粮站:建筑一幢楼高4层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373㎡、道路370.39㎡、停车位面积76.32㎡等附属设施;

(四)和平镇粮站:建设二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3435.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414.3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2层,占地面积2928.14平方米,建筑面积6406.3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2层,占地面积504平方米,建筑面积1008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832.42㎡、道路2086.25㎡、停车位面积310.94㎡等附属设施;

(五)濛江镇粮所:建设三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14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6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3#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3层,占地面积260平方米,建筑面积78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321.52㎡、道路758.29㎡、停车位面积242.7㎡等附属设施;

(六)太平镇粮所:建设四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2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0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3#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4#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8112.42㎡、道路2131.56㎡、停车位面积393.86㎡等附属设施;

(七)岭景镇粮站:建设二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建筑占地总面积8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4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525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44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465.32㎡、道路778.37㎡、停车位面积175.53㎡等附属设施;

(八)埌南镇粮所:建设二幢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建筑占地总面积12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楼高4层,占地面积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套硬化面积1824.22㎡、道路470.75㎡、停车位面积135.2㎡等附属设施;

(九)藤县直属粮库:建设一幢楼高六层的粮食仓储应急供应点及配套工程,占地总面积35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40.8平方米。配套道路54㎡等附属设施。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由发包人提供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以外搭建宿舍、食堂、厕所、办公室、实验室、活动场地、料场、材料加工场、预制场、仓库、施工机械停放处以及修建的临时道路等占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予以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广西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8】9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9】20号、《关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梧建【2018】4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9号)、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文)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国家、行业、区现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须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合格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电子版一套。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承包人提交图纸内容:工程详细施工图送审稿*式*套,其中纸质版*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 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定合格后,工程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式点击查看>>套,其中纸质版点击查看>>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 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供。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纸质版*份,电子版*份。施工图预算采用广龙软件或广龙软件可识别成果的软件编制。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按照现行规范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并立卷及归档。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与上述竣工资料、竣工图同时提交,然后由发包人统一移交接管部门。若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承包人应按时更正,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套(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 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

工程所有竣工资料无论是文字纸质版档案还是竣工图均需要整理成电子文件进行存档,方便日后收集。本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用专业的档案软件制作成电子档案文件归档,并不得设置加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装订成册与电子文件同时提交。承包人不按要求逾期提交所有竣工所需材料的,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略) 藤县塘步镇沙田村开来组。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注册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属于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图纸涉及保密事项双方届时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为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承包人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已包含在签约的合同价中。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根据发包人实际情况提供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发包人协助完成“三通一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因地制宜自行解决,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工程地质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开工前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获取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按施工进度的需要,协助办理好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事项。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天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获取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以及地上附着物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执行。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全额担保,也可以分阶段担保。分阶段担保的,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完成一个阶段清算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落实财政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2、支付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可使用 (略) 政道路作为场外临时运输道路,优 (略) 政道路出入口,根据施工需要可另行设置新的出入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考虑在固定总价中。所有出入口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有关规定进行维护,若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考虑在固定总价中。

(2)开工时发包人不提供用水、用电驳接口。施工期用水、用电驳接口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按规范自行组织接通并安装专用计量表(但从接口接出管、线至施工现场的线路不得妨碍其它标段正常施工),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固定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水费、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略) 施工用水和供电局施工用电收费标准计费,每月由承包人自行缴纳。

(3)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上地下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与有关部门协调,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将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应发生的费用考虑在固定总价中。如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协助办理。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协调工程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负责工程资料及工程量变更的核认及签章,对签证资料及时提出意见,负责履行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性文件盖章确认等事宜,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审批进度款结算款,组织工程验收、结算等管理工作,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行使在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管理职权。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暂无);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详见本项目监理合同(暂无);工程师权限(一)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监理人及工程总监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发布开始工作、暂时停工或复工的指令。

(2)决定工程延期。

(3)对变更作决定。

(4)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中期计量支付。

(7)工程结算。

(8)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治理)措施批准。

(9)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10)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11)批准承包人更换及增减设备。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及其工程总监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工程总监不得将上述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二)、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第(一)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总监或工程总监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仅从工程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3条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工程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工程总监姓名: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合同。

注册证书号: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合同。

身份证号:详见本项目的监理合同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1)承包人提交图纸内容:工程初步设计图纸以及详细施工图送审稿*式*套,其中纸质版*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定合格后,工程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式点击查看>>套,其中纸质版点击查看>>套,电子版*份(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施工图审核合格后5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供。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纸质版*份,电子版*份。施工图预算采用广龙软件或广龙软件可识别成果的软件编制。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按照现行规范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并立卷及归档。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与上述竣工资料、竣工图同时提交,然后由发包人统一移交接管部门。若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承包人应按时更正,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套(电子格式为:文字文档部分采用微软Office;施工图等图形部分采用AutoCAD,以上均为2003年版以后,并不得设置加密等)。

工程所有竣工资料无论是文字纸质版档案还是竣工图均需要整理成电子文件进行存档,方便日后收集。本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用专业的档案软件制作成电子档案文件归档,并不得设置加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装订成册与电子文件同时提交。承包人不按要求逾期提交所有竣工所需材料的,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

(4)按规定做好进出口洗车平台硬化和流水排放措施,接受交警、城管、运输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进出车 (略) 政道路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自费配备消防设备;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7)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取土场及弃土场、土方处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9)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卫、噪音等行政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11)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等所有的临时设施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使用,使用时有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12)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不按核批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经监理书面通知整改而未满足要求,经发包方书面通知3日内仍未能有效整改的,发包方有权对无进度履约能力的部位或部分进行强制分割,组织其他满足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单位或组织负责赶工作业,承包方应予以配合,若不配合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

(13)发包方对承包方无进度履约能力的部位和部分进行强制分割而形成的相关费用,须及时完善手续,列入承包方成本。发包方需及时组织监理,实施分割作业的队组负责人、承包方代表等对现场形成的费用等共同确认,但承包方人为或故意对此现场费用的缺席确认,并不能免除承包方责任。”

(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免费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办公室和休息各一间。

(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

(1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7)协助发包人做好施工所需的条件,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7天内将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要承包人的资料全部递交发包人,协助办理报监、报建手续及政府其他行政部门需要的报批手续。

(18)清理现场的费用: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消纳等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文明施工要求。如承包人在接收发包人清理建筑垃圾通知7天内未进行清理,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3天,由承包人组织设计负责单位、施工负责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及/或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构成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约定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不构成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公共道路范围内不能堆放施工材料,承包人应保证附近道路畅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

现场材料堆放,由承包人提前将用地计划报发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利用荒地、废弃地解决,尽量少占或不占用农田。用地前承包人应与原土地使用人(所有人)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并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应认真恢复。若承包人拒绝执行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其他单位采取措施,并上报发包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地退还时,由于未能按临时协议恢复等原因而导致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或保留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工程验收合格后,至移交给接管单位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中所需的大型装吊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发生或估计会发生工期迟延的情况时,加强人员和设备等施工力量的投入,以便延误的工期能够赶上,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

施工过程中,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如需由业主预缴交的各项费用,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需保证及时递交相关资料,以确保业主预缴交的各项费用能顺利退还,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业主未能退还预缴交费用的,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为合法员工,禁止使用童工。

属于承包人所采购的设备及建筑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须在设计方案施工图送业主审查的同时提供给业主,承包人须按要求提供样品,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如有非承包人的工程同时作业,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提供场内的道路、升降梯、水电等必要设施。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中标金额的5%,履约保函的提交形式可以银行无条件保函或现金等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以中标通知书日期开始计算)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20天。若履约保函有效期满而承包人未能完成以下工作中的任一项的,则有效期顺延至承包人工作完成为止,各项工作具体为:

(1)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撤场工作;

(2)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资料及结算书;

(3)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

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担保格式具体详见附件6、附件7、附件8。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违约金10000元/天,并由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经授权代表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执行项目合同,负责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全面负责。1)经授权组建项目施工部,提出项目施工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施工部成员,确定施工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以上项目施工经理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在合同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程序使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相关资源,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4)主持项目施工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5)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内、外部事项。6)负责工地的文明施工,并对整个项目施工安全全面负责。7)项目施工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人?次,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人?次,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按照发包人的时间要求进场且每月不少于24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与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期限同期提交。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50000元/人?次(人民币),其他人员10000元/人?次(人民币)。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超过5天不更换到位),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50000元/人?次(人民币)。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要求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关键工序。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承建资质或设备(系统)建造及安装、调试能力,可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并签订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备案,发包人不参与定价。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由承包人在中标造价范围内自行选择合法分包人,发包人不参与定价。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内容分工。 项目费用支付时,原则上是施工图设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设计方,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给施工方,并由各自提供相应税票。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现场查勘。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视具体审查内容而定,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视具体情况而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视具体情况而定。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纸质文件*套,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电子版*份(不得加密),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要求提供。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施工和有关技术规定,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合格。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的施工规范、规程和有关验收规定。质量标准合格。严格执行广西住房和城乡自治区住建厅《关于严格实行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14】96号)。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并视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的关键部位和重要性处5000元的罚款。

监理人未按第6.4.3条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不得自行完成覆盖工作,直至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因监理人未按第6.4.3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或未经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经监理人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详见本项目的质量检测合同(暂无)。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详见本项目的质量检测合同(暂无)。

6.6 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道路通行权,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负责施工所需的场内、外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如需要使用到承包人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如井架),需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场外运输道路,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使用。若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并维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原则上以招标工程内容用地红线界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等所有的临时设施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使用,使用时有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综合考虑在固定总价中。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及规范做好安全施工,杜绝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 (略) 及藤县有关要求执行。根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2015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及扬尘治理实施工作方案》(梧建[2015]129号)、《关于进 (略)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梧建[2015]219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195号)及《关于进 (略) 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通告》(梧建[2019]119号), (略) 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工程扬尘治理方案及落实措施并严格执行,由于承包人没有制定扬尘治理方案和不严格执行而造成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施工 (略) 人民政府《 (略)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式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2]68号),相关费用考虑在固定总价中。。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7.12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3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每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同比例扣回。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中标通知书落款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完成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须经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总进度计划图一式四份,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现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3天内。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1%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6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大于80㎜的雨日;6级及以上的大风;2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日气温超过38℃高温或低于-0℃的严寒大于2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通知;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工程整体未完工前,不进行工程接收,工程接收时间安排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藤县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交。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7天内退场。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18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发包人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后24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30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3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专用条款13.3.3变更估价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藤县)》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 (略) 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双方认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审定办法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工程预算经财评审定后下浮5% 再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算变更价款的造价)。

□ (略) 场价格协商确定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暂估价专业工程

应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施工图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为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的,经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按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果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允许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暂估价。

13.6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 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 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是。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人工费调整

?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调整。

□双方商定的其他调整办法:无。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①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准价格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系数详见工程量清单“允许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表18)。

②超过合同约定风险系数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价计算采用如下A方案。

□A方案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R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藤县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③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及确认价,按以下规定计算:

A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5% 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C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5。

13.9设计费

设计费为固定价,设计费中标价即为设计费合同价。如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工作量较大,对设计费调整的约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设计费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10%;设计费在施工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70%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70%支付给设计人,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在竣工验收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1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1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程结算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14.1.2 关于其他合同形式价格调整的约定:本项目实际合同价=设计费用+建安费用(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建安费用总金额下浮5%×中标下浮系数)。本项目结算总价款为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款。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14.1.4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 (略) 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同步支付(按相关规定缴纳及支付)。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按照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10%。注:【不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

预付款格式详见附件7。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担保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 人工费的申请

1)人工费用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人工费应应与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最少每月支付一次,无工程款申请的月份,承包人单独上报人工费划拨申请;若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人工费转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3)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比例20 %(房建项目不少于20%,市政项目不少于15%),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5)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6)人工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承包人将人工费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8)人工费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

(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包括变更、索赔等);

4)本周期应扣除的费用;

①扣除本周期已单独支付的人工费;

②扣除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③扣除本周期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

④扣除本周期应抵扣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 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需在本周期中支付或扣除的工程价款;

6)本周期应支付的进度款。

(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时间、支付比例:

①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时间:

②工程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及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R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具体支付方式:

设计费为固定价;建安费用按财政评审部门核定额,按照下浮相应系数后,计算额如小于投标报价,则按计算额计算合同价;如计算额大于投标报价,则按投标报价计算合同价。

1.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费在施工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70%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70%支付给设计人,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在竣工验收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1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1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程结算后,中标人按中标合同价金额的5%向招标人提交申请支付设计费用的报告,并提供等额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报告经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且资金到招标人账户后,由招标人按合同价金额的5%支付给设计人,4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建安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以及政府审批同时竣工备案结束后 4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不计息),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对其进行维修,如承包人没有维修致使发包人受损的,发包人无须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缺陷责任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在申请支付设计、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有效专用增值税发票, (略) 以外的承包人,还须提供加盖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并注明增值税发票和交款书号码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执行梧政办法【2016】163号文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进度款支付表格式详见附件10,按形象进度支付的支付分解表格式详见附件13。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4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按通用条款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根据5.4款的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文件经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送藤县政府职能部门评审,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为准。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现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及藤县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竣工计算资料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送审报告(或工程结算说明),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合同(复印件);

(4)工程设计费结算书或确认书,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5)工程建安费计算书,按相应计价标准的表格形式提交及电子版计价内容一份;

(6)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文字或表格形式提交;

(7)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

(8)工程变更通知、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签证、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

竣工结算资料的份数:*式四份,其中纸质版四份,完整的电子版(包括 :工程资料扫描电子版、工程文字报告PDF格式、工程结算软件数据版、图纸CAD格式等)四份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承包人不按时对帐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相应顺延。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60天内,发包人将该报告及资料(含发包人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及承包人的相应补充、修改资料)送藤县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确认。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第14.3条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第20条执行。

竣工结算表及最终结清表格格式详见附件11、12。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 (略) 场监管云”平台(http://**),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保证金额为:/;

(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最终结清申请单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并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等相关材料;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45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45天内完成支付。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顺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顺延。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

(2)施工期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设计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4)承包人的项目设计负责人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

(5)施工期间,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

(6)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8)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向承包人发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按整改通知指定的期限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以下原因竣工日期的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较大(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工程合同金额10%(不含)的工程设计变更)或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造成处于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工期延长;

2)因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原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变为关键线路上的;

3)由于政府指令性行为引起停工(重大假日、活动等要求停工);

4)60~100mm以上持续 2 小时的大雨;(需提供气象部门证明)。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它方式收回此款。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0.01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2% 。

工程质量或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负责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返工,达到质量合格为止。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且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验收时,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 8.7条的规定执行,发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 20条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不允许主体工程和关键工程分包,但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分包专业工程,若未经业主同意发现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则该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效,处罚金,并上报建管部门。

承包人如出现未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 16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桂建管[2012]108号)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并未能按照发包人(包括有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包括在结算时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农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欠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导致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分包或其管理配合的分包单位、 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农民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应付未付农民工工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在本工地投入足够的民工、劳动力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后无明显改正,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期限将发包人支付的指定分包工程款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并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 若由此导至指定分包人停工的, 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合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给承包方(包括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合同即解除,发包方可以另行发包或委派他人进场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4.2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5.2.2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4.5.1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第9条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无合理要求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承包人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承包人不得以上述为由停工、延误工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顺延工期,必须按合同约定继续施工。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6级以上的地震;日降雨量大于80㎜的雨日;6级及以上的大风;2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日气温超过38℃高温或低于-0℃的严寒大于2天;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通知;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业工伤保险:承包人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执行。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是。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特此公告。

广西藤县直属粮库

广西桂宝 (略)

**日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正文.pdf 附件:[E**]藤县粮食仓储物流综合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GXCF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