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县审计局局长陈泽民解读《定远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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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县审计局局长陈泽民解读《定远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 (略) 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等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变更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

(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九)因代理机构漏项漏量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编制错项、漏项和套项错误的。

(十)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申请的情形。

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需进行甩项处理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做甩项处理。

对未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不得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变更部分费用。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二、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提出变更建议。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造价及对工期影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二)变更初步认定。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和责任分析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形成材料,签字盖章确认。

(三)变更最终认定。建设单位根据变更涉及造价金额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后,报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备案。 

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变更的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内部工程变更规定和程序,依据“三重一大”的要求执行。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形成书面变更报告(需主要领导签字)报分管项目建设县领导审批,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形成书面变更报告(需主要领导签字)报分管项目建设县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领导审核,依据审核意见至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因特殊原因无法招标的,建设单位说明无法招标的理由书面(需主要领导签字)报分管项目建设的县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依据审核意见及会议纪要(记录)至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项目建设的县领导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审核,专家论证会通过后上县长办公会研究,依据审核意见及会议纪要(记录)至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未出具相关意见的,不得履行工程变更审查手续。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 (略) 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三、变更实施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和遇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且急需处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四、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一) (略) 设计图纸缺陷或设计漏项等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漏项汇总工程造价偏差超合同价款2%,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予以扣除服务费,并由相关部 (略) 列入政府咨询服务黑名单处理,县政府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依据上述工程变更程序条款予以审核。

(二)因代理机构漏项、漏量原因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相符的,漏项汇总工程造价偏差超合同价款2%、单个清单子目工程量偏差或整个工程量汇总偏差工程造价超合同价款3%,建设单位对代理机构予以扣除服务费,并由相关部门将该代理机构列入政府咨询服务黑名单处理(合同内建设内容取消的造价不可与工程量偏差内容合并测算偏差率),县政府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依据上述工程变更程序条款予以审核。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设计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在相关信用平台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陈泽民)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 (略) 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等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变更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

(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九)因代理机构漏项漏量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编制错项、漏项和套项错误的。

(十)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申请的情形。

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需进行甩项处理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做甩项处理。

对未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不得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变更部分费用。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二、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提出变更建议。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造价及对工期影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二)变更初步认定。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和责任分析等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形成材料,签字盖章确认。

(三)变更最终认定。建设单位根据变更涉及造价金额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后,报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备案。 

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变更的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内部工程变更规定和程序,依据“三重一大”的要求执行。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形成书面变更报告(需主要领导签字)报分管项目建设县领导审批,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形成书面变更报告(需主要领导签字)报分管项目建设县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领导审核,依据审核意见至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因特殊原因无法招标的,建设单位说明无法招标的理由书面(需主要领导签字)报分管项目建设的县领导和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依据审核意见及会议纪要(记录)至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项目建设的县领导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审核,专家论证会通过后上县长办公会研究,依据审核意见及会议纪要(记录)至县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后组织实施。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办理,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未出具相关意见的,不得履行工程变更审查手续。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 (略) 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三、变更实施

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和遇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且急需处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四、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一) (略) 设计图纸缺陷或设计漏项等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漏项汇总工程造价偏差超合同价款2%,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予以扣除服务费,并由相关部 (略) 列入政府咨询服务黑名单处理,县政府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依据上述工程变更程序条款予以审核。

(二)因代理机构漏项、漏量原因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相符的,漏项汇总工程造价偏差超合同价款2%、单个清单子目工程量偏差或整个工程量汇总偏差工程造价超合同价款3%,建设单位对代理机构予以扣除服务费,并由相关部门将该代理机构列入政府咨询服务黑名单处理(合同内建设内容取消的造价不可与工程量偏差内容合并测算偏差率),县政府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依据上述工程变更程序条款予以审核。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或未经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设计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在相关信用平台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陈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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