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第二高级中学深汕实验学校厨房设备采购(二期)答疑及更正公告
关于深圳市第二高级中学深汕实验学校厨房设备采购(二期)答疑及更正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ZDL*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第二高级中学深汕实验学校厨房设备采购(二期)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针对本项目投标答疑阶段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基于项目实际情况,结合采购单位意见,现作出答疑及更正:
答疑及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问题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存在多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评标信息2技术部分3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考察内容“为本项目拟安排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仅限1人)
(略) 级或以上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助理或以上工程师证书的(如为国有企业有颁发证书,证书上需有国营字样或提供该国有企业的工商网上信息截图证明该企业为国有控股);具有第三方咨询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证书,满足以上三项得50%分,满足以上任意二项得25%分,满足以上任意一项得1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仅限1人)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职工培训与管理工程师证书(如为国有企业有颁发证书,证书上需有国营字样或提供该国有企业的网上信息截图证明该企业为国有控股)和市级或以上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上考核类别必须为“主要负责人”),得5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上相关人员为同1人的,不重复得分;以上各小项累计加分,最高得100%分。”(详见如下截图)
该项评分因素要求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提供“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助理或以上工程师证书的、具有第三方咨询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证书、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职工培训与管理工程师证书”三项证书(助理工程师、职业卫生培训、职工培训与管理)实际上与项目的履约没有关系,明显为某个特定供应商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设备种类多,安装环境复杂,要求投标人具有较高的团队管理与组织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同时还要保障施工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设置本项要求充分贴切项目的建设需求,并无排他性与指向性。因此,设该评分项并不存在倾向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评标信息3商务评分部分2荣誉获奖情况考察内容“投标人自**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1)投 (略) 级或以上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级或以 (略) 直部门组成) (略) 级或以上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名称需为燃气灶具类);(2)投标人获得政府品牌资助奖励的;满足两项得100%分;满足一项得5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详见如下截图)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奖项的设置要坚持普适性原则,奖项的征集范围应当是全国,发奖机构应当是国家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全国性机构,省级及以下行政机关或机构颁发的奖项不能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为其带有明显的地域限制。故本项评分标 (略) (略) 直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地方政府品牌自助奖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奖项设置的普适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该两项不合理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 (略) 级或以上产品证书及政府资助奖励为全国性范围,未进行地域限制,具有普适性。并无排他性与指向性。因此,设该评分项并不存在倾向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评标信息3商务评分部分3知识产权情况考察内容“1.投标人已获得应用于厨房炉具设备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处于受理通知书状态的视为无效,同时须提供相关应用证明(如含有该专利的炉具检测报告),得6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投标人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的专精特新企业认证证书,得4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详见如下截图)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为评标标准,抑制了投标竞争,所以属于评标方法不合理,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经我司查询,关于“专精特新企业认证”的条件,详见如下截图:
该证书的认证对企业成立时间及营业额均有限制,这明显违反了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之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该两项不合理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删除专精特新企业认证证书。
问题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具体技术要求中存在四处设置专利的违规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详见如下截图: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为评标标准,抑制了投标竞争,所以属于评标方法不合理,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相关请求:删除该四项不合理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专利技术是投标人综合技术能力的体现。本项目要求的专利技术并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凡是提供与功能要求相符的相关专利均可,不会产生独家享有的情况。因此,设该评分项并不存在倾向性。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具体技术要求中存在设置地域限制的违规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详见如下截图:
要求投标产品进入《20 (略) 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目录》属于地域性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本项不合理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此项所设技术要求是为了保障燃气安全,并 (略) 燃气规范相匹配,本项技术参数修改如下:
1、容量200L(±10%)
2、采用304#不锈钢板,面板厚1.0mm,带熄火保护装置
3、▲投标人本企业具有“燃气节能环保可倾式汤锅(摇摆汤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天然气适配性检测报告。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问题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具体技术要求中存在两处设置出具检测报告机构级别的违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详见如下截图:
我司认为该两项技术参数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规定投标人本企业的检测报告,限定了生产厂家,排除了代理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 (略) 级或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不合理现象,省级以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只要具备相关的检测资质,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具有合法性及权威性,不能予以排除。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该两项不合理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一、AD27 18KW商用电蒸柜修改后技术参数:
1、1200*820*1850mm (±10%)
2、功率18KW/380V,采用304#不锈钢板,柜身厚1.0mm,内胆厚1.0mm
3、▲功能要求:配置9KW蒸汽发生器,投标人提供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9KW蒸汽发生器”检测报告(报告须带CMA、CNAS标识),检测功率与功能要求不一致者报告无效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关健页扫描件,原件备查。此报告必须与第4项提供的报告为同一生产厂家。
4、▲功能要求:整机功率18KW/380V,投标人提供具有与功能要求完全相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18KW商用电蒸柜”检测报告(报告须带CMA、CNAS标识),检测功率与功能要求不一致者报告无效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关健页扫描件,原件备查。此报告必须与第3项提供的报告为同一生产厂家。
二、AD24 27KW商用电蒸柜修改后技术参数:
1、1200*820*1850mm(±10%)
2、双门蒸柜,功率27KW/380V,采用304#不锈钢板,柜身厚1.0mm
3、配置不锈钢蒸汽发生器;
4、▲功能要求:功率27KW/380V,投标人提供具有与功能要求完全相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电蒸柜”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须体现功率)(报告须带CMA、CNAS标识),检测功率与功能要求不一致者报告无效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关健页扫描件,原件备查。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改,若本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同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2、请各投标人注意网上相关公告、答疑,并及时投标,以免影响项目投标。
3、本项目采购文件已作更新,请各投标人务必系统上重新下载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并及时做好投标文件重新上传。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根据新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和重新加密,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第二高级中学深汕实验学校
地 址: (略) 深汕特别合作区宝安路1号
联系人:廖老师
联系电话:0755-*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许工
通讯地址: (略) 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国安居B2103。
电 话:075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ZDL*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第二高级中学深汕实验学校厨房设备采购(二期)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针对本项目投标答疑阶段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基于项目实际情况,结合采购单位意见,现作出答疑及更正:
答疑及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问题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存在多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评标信息2技术部分3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考察内容“为本项目拟安排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1)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仅限1人)
(略) 级或以上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助理或以上工程师证书的(如为国有企业有颁发证书,证书上需有国营字样或提供该国有企业的工商网上信息截图证明该企业为国有控股);具有第三方咨询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证书,满足以上三项得50%分,满足以上任意二项得25%分,满足以上任意一项得1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仅限1人)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职工培训与管理工程师证书(如为国有企业有颁发证书,证书上需有国营字样或提供该国有企业的网上信息截图证明该企业为国有控股)和市级或以上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上考核类别必须为“主要负责人”),得5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以上相关人员为同1人的,不重复得分;以上各小项累计加分,最高得100%分。”(详见如下截图)
该项评分因素要求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提供“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助理或以上工程师证书的、具有第三方咨询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证书、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有企业颁发的职工培训与管理工程师证书”三项证书(助理工程师、职业卫生培训、职工培训与管理)实际上与项目的履约没有关系,明显为某个特定供应商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设备种类多,安装环境复杂,要求投标人具有较高的团队管理与组织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同时还要保障施工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设置本项要求充分贴切项目的建设需求,并无排他性与指向性。因此,设该评分项并不存在倾向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评标信息3商务评分部分2荣誉获奖情况考察内容“投标人自**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1)投 (略) 级或以上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级或以 (略) 直部门组成) (略) 级或以上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名称需为燃气灶具类);(2)投标人获得政府品牌资助奖励的;满足两项得100%分;满足一项得5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详见如下截图)
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奖项的设置要坚持普适性原则,奖项的征集范围应当是全国,发奖机构应当是国家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全国性机构,省级及以下行政机关或机构颁发的奖项不能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为其带有明显的地域限制。故本项评分标 (略) (略) 直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地方政府品牌自助奖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奖项设置的普适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该两项不合理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 (略) 级或以上产品证书及政府资助奖励为全国性范围,未进行地域限制,具有普适性。并无排他性与指向性。因此,设该评分项并不存在倾向性,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本项目招标文件之评标信息3商务评分部分3知识产权情况考察内容“1.投标人已获得应用于厨房炉具设备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的(处于受理通知书状态的视为无效,同时须提供相关应用证明(如含有该专利的炉具检测报告),得6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投标人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局颁发的专精特新企业认证证书,得40%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详见如下截图)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为评标标准,抑制了投标竞争,所以属于评标方法不合理,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经我司查询,关于“专精特新企业认证”的条件,详见如下截图:
该证书的认证对企业成立时间及营业额均有限制,这明显违反了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之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该两项不合理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删除专精特新企业认证证书。
问题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具体技术要求中存在四处设置专利的违规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详见如下截图: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专利技术一般为独家享有,以专利技术为评标标准,抑制了投标竞争,所以属于评标方法不合理,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相关请求:删除该四项不合理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水利部令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专利技术是投标人综合技术能力的体现。本项目要求的专利技术并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凡是提供与功能要求相符的相关专利均可,不会产生独家享有的情况。因此,设该评分项并不存在倾向性。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具体技术要求中存在设置地域限制的违规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详见如下截图:
要求投标产品进入《20 (略) 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销售目录》属于地域性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本项不合理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此项所设技术要求是为了保障燃气安全,并 (略) 燃气规范相匹配,本项技术参数修改如下:
1、容量200L(±10%)
2、采用304#不锈钢板,面板厚1.0mm,带熄火保护装置
3、▲投标人本企业具有“燃气节能环保可倾式汤锅(摇摆汤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天然气适配性检测报告。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问题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具体技术要求中存在两处设置出具检测报告机构级别的违规现象。
事实和依据:
(1)详见如下截图:
我司认为该两项技术参数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规定投标人本企业的检测报告,限定了生产厂家,排除了代理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 (略) 级或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存在不合理现象,省级以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只要具备相关的检测资质,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即具有合法性及权威性,不能予以排除。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删除该两项不合理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一、AD27 18KW商用电蒸柜修改后技术参数:
1、1200*820*1850mm (±10%)
2、功率18KW/380V,采用304#不锈钢板,柜身厚1.0mm,内胆厚1.0mm
3、▲功能要求:配置9KW蒸汽发生器,投标人提供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9KW蒸汽发生器”检测报告(报告须带CMA、CNAS标识),检测功率与功能要求不一致者报告无效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关健页扫描件,原件备查。此报告必须与第4项提供的报告为同一生产厂家。
4、▲功能要求:整机功率18KW/380V,投标人提供具有与功能要求完全相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18KW商用电蒸柜”检测报告(报告须带CMA、CNAS标识),检测功率与功能要求不一致者报告无效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关健页扫描件,原件备查。此报告必须与第3项提供的报告为同一生产厂家。
二、AD24 27KW商用电蒸柜修改后技术参数:
1、1200*820*1850mm(±10%)
2、双门蒸柜,功率27KW/380V,采用304#不锈钢板,柜身厚1.0mm
3、配置不锈钢蒸汽发生器;
4、▲功能要求:功率27KW/380V,投标人提供具有与功能要求完全相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电蒸柜”检测报告(报告内容须体现功率)(报告须带CMA、CNAS标识),检测功率与功能要求不一致者报告无效不得分。提供检测报告关健页扫描件,原件备查。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改,若本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同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
2、请各投标人注意网上相关公告、答疑,并及时投标,以免影响项目投标。
3、本项目采购文件已作更新,请各投标人务必系统上重新下载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并及时做好投标文件重新上传。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根据新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和重新加密,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第二高级中学深汕实验学校
地 址: (略) 深汕特别合作区宝安路1号
联系人:廖老师
联系电话:0755-*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许工
通讯地址: (略) 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龙路国安居B2103。
电 话:0755-*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