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北城车辆段施工总承包监理-澄清
合肥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北城车辆段施工总承包监理-澄清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北城车辆段施工总承包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2BFFBZ02727
原公告日期:**日 00:00
(略) 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北城车辆段施工总承包监理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02727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提及“ (略) 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业绩为城际铁路车辆基地监理项目,是否满足“市域快速轨道”的要求?
答:否。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均提到:“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工程概算投资额等),应另附该业绩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及“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工程概算投资额等),应另附该业绩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没有给监理单位出证明材料的职责和义务,因此通常是不可能给监理单位出具投标的证明材料。故建议“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应另附该业绩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职务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工程概算投资额等),应另附该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务手册”。请招标人对客观情况予以理解!
答: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进行调整。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拟派总监理工程 (略) 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施工总承包监理业绩(该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土建工程及机电工程监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业绩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
(略) 轨道交通的建设要求不一样, (略) 的城轨监理合同人员组织机构中不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而设置副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和权利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相类似,因此,若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总监理 (略) 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施工总承包监理业绩(该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土建工程及机电工程监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业绩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评分要求?
答: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内容
各投标人:
按相关部门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针对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总则“1.4.4”进行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条款编号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4.4(5) |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4.4(6) |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6)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1.4.4(7) |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2.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正文“3.8 评标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条款编号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8.1 |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 3.8.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 系 人:阮工
电 话: 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
**日
0天0小时12分34秒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北城车辆段施工总承包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2BFFBZ02727
原公告日期:**日 00:00
(略) 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北城车辆段施工总承包监理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BZ02727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提及“ (略) 轨道交通仅指地铁、市域快速轨道”,请问我公司提供的业绩为城际铁路车辆基地监理项目,是否满足“市域快速轨道”的要求?
答:否。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均提到:“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工程概算投资额等),应另附该业绩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及“2.以上涉及到的材料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工程概算投资额等),应另附该业绩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行政主管部门并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没有给监理单位出证明材料的职责和义务,因此通常是不可能给监理单位出具投标的证明材料。故建议“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应另附该业绩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职务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工程概算投资额等),应另附该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务手册”。请招标人对客观情况予以理解!
答: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进行调整。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拟派总监理工程 (略) 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施工总承包监理业绩(该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土建工程及机电工程监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业绩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务),……”
(略) 轨道交通的建设要求不一样, (略) 的城轨监理合同人员组织机构中不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而设置副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和权利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相类似,因此,若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总监理 (略) 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施工总承包监理业绩(该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土建工程及机电工程监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业绩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职务),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评分要求?
答: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内容
各投标人:
按相关部门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针对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总则“1.4.4”进行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条款编号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4.4(5) |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4.4(6) |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6)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1.4.4(7) |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2.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正文“3.8 评标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条款编号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8.1 |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 3.8.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略)
地 址: (略) 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 系 人:阮工
电 话: 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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