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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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能国华(广西)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2022年5月,我局以《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钦审批投资〔2022〕29号)批复同意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项目因升压站、弃渣场选址调整,集电线路发生横向位移,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根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有关规定,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经委托广西宏源水利 (略) 对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代码:2112-*-04-01-*)水土保持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 (略) 钦北区大寺镇、贵台镇一带山脊,已于2022年8月开工;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8.69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风力发电场区、升压站区、道路建设区、集电线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弃渣场和临时堆土场等7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五)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432.82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5.559万元。

二、建设单位应立即向钦北区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水利局、钦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原批复钦审批投资〔2022〕29号作废。

(略) 行政审批局

**日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能国华(广西)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2022年5月,我局以《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钦审批投资〔2022〕29号)批复同意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项目因升压站、弃渣场选址调整,集电线路发生横向位移,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根据《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有关规定,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经委托广西宏源水利 (略) 对钦北区五宁风电场一期(80MW)工程(项目代码:2112-*-04-01-*)水土保持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 (略) 钦北区大寺镇、贵台镇一带山脊,已于2022年8月开工;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8.69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风力发电场区、升压站区、道路建设区、集电线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弃渣场和临时堆土场等7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的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五)同意变更后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432.82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5.559万元。

二、建设单位应立即向钦北区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水利局、钦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略) 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原批复钦审批投资〔2022〕29号作废。

(略) 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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