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河北岸滨江带(石湾西段)项目商业办公用房及车位采购项目更正公告(第一次)-编号:440604-2022-0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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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河北岸滨江带(石湾西段)项目商业办公用房及车位采购项目更正公告(第一次)-编号:440604-2022-05379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0537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东平河北岸滨江带(石湾西段)项目商业办公用房及车位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付款条款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P5:1.主要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原文为:

1期:支付比例50%,第一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交付新购商品房给采购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50%;

2期:支付比例45%,第二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完成新购商品房销售网签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45%;

3期:支付比例5%,第三期:采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采购资金划交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收款账户。 合同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时间),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的任何损失(但付款时间逾期不能超过60日历天,如逾期60日历天未能付清应付未付款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现更正为:1期:支付比例50%,第一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交付新购商品房给采购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50%;

2期:支付比例45%,第二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完成新购商品房销售网签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45%;

3期:支付比例5%,第三期:采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采购资金划交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收款账户。 合同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时间),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的任何损失,但付款时间逾期不能超过90日历天(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时间),如逾期90日历天(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时间)未能付清应付未付款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采购文件涉及到的本次变更内容亦做同步变更,其他内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地址: (略) 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

联系方式:07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 (略)

地址: (略) 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12楼1201室(住所申报)

联系方式:07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奚伟

电话:0757-*

广东 (略)

**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0537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东平河北岸滨江带(石湾西段)项目商业办公用房及车位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付款条款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P5:1.主要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原文为:

1期:支付比例50%,第一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交付新购商品房给采购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50%;

2期:支付比例45%,第二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完成新购商品房销售网签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45%;

3期:支付比例5%,第三期:采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采购资金划交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收款账户。 合同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时间),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的任何损失(但付款时间逾期不能超过60日历天,如逾期60日历天未能付清应付未付款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现更正为:1期:支付比例50%,第一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交付新购商品房给采购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50%;

2期:支付比例45%,第二期: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完成新购商品房销售网签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之45%;

3期:支付比例5%,第三期:采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采购资金划交到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收款账户。 合同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时间),采购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的任何损失,但付款时间逾期不能超过90日历天(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时间),如逾期90日历天(含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时间)未能付清应付未付款项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采购文件涉及到的本次变更内容亦做同步变更,其他内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地址: (略) 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

联系方式:07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 (略)

地址: (略) 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12楼1201室(住所申报)

联系方式:075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奚伟

电话:0757-*

广东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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