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苏滁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更正公告-采购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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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苏滁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更正公告-采购更正公告

公告公示信息
中新苏滁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05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新苏滁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2月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 1:关于技术标暗标要求的疑问:根据招标文件 P29-30 关于技术标暗标的表述“本项目技术标为暗标评审,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技术标按零分处理。”请明确暗标是否有文件的排版、字体、字号、图片(黑白或彩色)、字符间距、页码、文件其它格式等相关的硬性要求?

答:无,技术标暗标制作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表述不明确。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 P7 关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服务行业”的表述不明确。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涉及的服务行业有两个,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者的行业划分标准不一样,请问招标文件中表述的“服务行业”具体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哪个行业?请明确。

答: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 P26 显示“投标人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得 2 分。”1)根据 2019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商务部令 2019 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七)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 年第 8 号)作如下修改:1.修改第六条为:“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 (略) 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2.删除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招标文件以国家已经明文取消的规定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在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中并未找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相关内容,招标文件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列为评分标准,明显提供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 (略) 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 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再生资源备案没有取消,取消的是再生资源备案纸质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有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涉及到了再生资源回收和末端处置的工作。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 P26 显示“1、投标人具有智能化分拣中心管理系统平台,能够实现数据统计、查询、分析、数据上传、 数据追溯。(1) 可记录每次垃圾入库记录、出库记录,记录中要有如物品信息、站点信息、重量、时间、负责人等关键信息的得 2 分;(2) 可按时间、站点、处理单位等维度去查询每次出入库详细记录,记录中可清晰看到每次出入库的站点、物品、重量、时间、处理单位等,以及按时间和站点维度统计入库总量、出库总量的得 2 分;”本项目的招标需求中并没有“智能化分拣中心管理系统平台”相关内容,招标文件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内容列为评分标准,明显提供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投标人具有智能化分拣中心管理系统平台指的垃圾分类智慧管理平台。

更正日期:2022年12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 (略) 徽州南路1999号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佳 (略)

地 址: (略) 港汇中心A座26楼2603室

联系方式:0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童工、毕建华、秦鑫冉

电 话:0550-*、0550-*、*、*

五、附件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业务提交
    2022/12/27 12:37:59
    0天19小时1分5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2/12/27 21:11:39
    0天8小时34分40秒

0天19小时1分5秒

0天8小时34分40秒

附件:

视频:

公告公示信息
中新苏滁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05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新苏滁高新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2月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 1:关于技术标暗标要求的疑问:根据招标文件 P29-30 关于技术标暗标的表述“本项目技术标为暗标评审,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技术标按零分处理。”请明确暗标是否有文件的排版、字体、字号、图片(黑白或彩色)、字符间距、页码、文件其它格式等相关的硬性要求?

答:无,技术标暗标制作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表述不明确。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 P7 关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服务行业”的表述不明确。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涉及的服务行业有两个,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者的行业划分标准不一样,请问招标文件中表述的“服务行业”具体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哪个行业?请明确。

答: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 P26 显示“投标人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得 2 分。”1)根据 2019 年 11 月 30 日颁布的《商务部令 2019 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七)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 年第 8 号)作如下修改:1.修改第六条为:“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 (略) 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2.删除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招标文件以国家已经明文取消的规定作为评分标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在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中并未找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相关内容,招标文件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列为评分标准,明显提供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 (略) 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 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再生资源备案没有取消,取消的是再生资源备案纸质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有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涉及到了再生资源回收和末端处置的工作。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 P26 显示“1、投标人具有智能化分拣中心管理系统平台,能够实现数据统计、查询、分析、数据上传、 数据追溯。(1) 可记录每次垃圾入库记录、出库记录,记录中要有如物品信息、站点信息、重量、时间、负责人等关键信息的得 2 分;(2) 可按时间、站点、处理单位等维度去查询每次出入库详细记录,记录中可清晰看到每次出入库的站点、物品、重量、时间、处理单位等,以及按时间和站点维度统计入库总量、出库总量的得 2 分;”本项目的招标需求中并没有“智能化分拣中心管理系统平台”相关内容,招标文件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内容列为评分标准,明显提供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投标人具有智能化分拣中心管理系统平台指的垃圾分类智慧管理平台。

更正日期:2022年12月2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 (略) 徽州南路1999号国际商务中心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佳 (略)

地 址: (略) 港汇中心A座26楼2603室

联系方式:0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童工、毕建华、秦鑫冉

电 话:0550-*、0550-*、*、*

五、附件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业务提交
    2022/12/27 12:37:59
    0天19小时1分5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2/12/27 21:11:39
    0天8小时34分40秒

0天19小时1分5秒

0天8小时34分4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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