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建德市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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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建德市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变更

关于2022年8月22日建德市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质 疑 人:南京天一 (略)

地 址: (略) 栖霞区栖霞街道欢乐大道16号1栋三单元8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磊

委托代理人:潘美玲 电话:*

质疑事项1:我司于2022年8月5 (略) 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开标活动,标项二中标方为浙江普康智慧 (略) 、标项三中标方为杭州 (略) 、标项四中标方为鹰潭 (略) 。 (略) 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的第九项内容,即‘承诺接到老年人需求后及时响应,响应率达100%,并能够在15分钟内到达服务地点的得5分;30分钟内的到达的得3分;60分钟内到达的得1分;超过60分钟的不得分。(证明材料提供承诺书和按时到达现场的充分证据,服务热线电话(固定电话)等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略) (略) (略) 不具备60分钟达到服务地点的能力,且提交的充分证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嫌疑,在该评分办法中不应得分,针对如此得分,这三家公司能够中标,我司认为其中存在不公平性投标待遇, (略) 在响应时间承诺中的有效得分,如若三家中标服务商不满足响应时间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我司请求公开开标现场视频情况并废除本次招投标活动。
质疑答复内容:根据以上质疑事项,杭州欣兴建设 (略) 于2022年8月16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进行认证核查,现答复如下:
(1)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浙江普康智慧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响应时间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了服务热线电话、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为本项目配备专用服务车辆的承诺和专用车辆信息),并同时在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有关服务场所的承诺函’对采购需求‘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0 (略) 设立服务(办公)场所’做出了明确的响应承诺。完全满足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得分要求,原评审得分有效,质疑不能成立。
(2)标项三:中标供应商(杭州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响应时间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并为此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承诺中标后在服务区域的各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站点并配备便利的交通工具”;同时在‘商务技术偏离表’中完全响应了采购需求,对‘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0 (略) 设立服务(办公)场所’做出了响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予以佐证。响应有效,相关证明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要求,原评审得分准确,质疑不能成立。
(3)标项四:中标供应商(鹰潭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响应时间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①服务热线电话;②专用服务车辆信息;③‘商务技术偏离表’做出的响应和‘服务场所承诺函’对采购需求‘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0 (略) 设立服务(办公)场所’做出了响应及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能完整地证明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时间部分》,符合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评分要求,原评审得分正确,质疑不能成立。
(4)经审查,质疑人(南京天一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响应时间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含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到达服务地点)、服务呼叫电话)、‘商务技术偏离表’(表述为‘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承诺书’内容及‘商务技术偏离表’对采购需求关于在本地设立服务(办公)场所的响应,认定南京天一 (略) 具备按时到达现场的充分证据,质疑人该项评审因素得分为5分无误。原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尺度一致,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我司于2022年8月5 (略) 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开标活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2点投标文件的编制明确要求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而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二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明确要求标项四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司为中小企业,但是为遵守招标文件要求,致使我司在标项四中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结果在标项四的报价中却有中小企业折扣报价的优惠,导致我司未得到应得分数,我司认为杭州欣兴建设 (略)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缺乏专业性和严谨性。
质疑答复内容:采购文件并未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文件第16页‘报价文件’、第70页‘报价文件部分’分别要求如下(截图):
截图1:(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截图2:(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上述截图1、2中有关《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标注为‘如果有’,即供应商如果能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应出具,未禁止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质疑所述‘明确要求标项四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标项四《资格文件》的编制要求(详见截图3),是为了满足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截图4)才做出的规定。
截图3:(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截图4:(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截图4可见本项目标项四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属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也可参与投标。供应商是否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资格要求无关,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也不可能出具真实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采购文件有关标项四《资格文件》编制要求中注明‘标项4:无需提供’是满足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需要,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并无不合理的地方。
采购文件第12页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上述截图可见,‘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标项四属于上述情形。同时规定‘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结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供应商若属于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应于标项四《报价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综上,在采购文件没有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有禁止性规定并且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形式、于投标文件中所处的位置均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质疑人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导致未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采购文件无关,质疑不成立。


关于2022年8月22日建德市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

质 疑 人:南京天一 (略)

地 址: (略) 栖霞区栖霞街道欢乐大道16号1栋三单元8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磊

委托代理人:潘美玲 电话:*

质疑事项1:我司于2022年8月5 (略) 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开标活动,标项二中标方为浙江普康智慧 (略) 、标项三中标方为杭州 (略) 、标项四中标方为鹰潭 (略) 。 (略) 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的第九项内容,即‘承诺接到老年人需求后及时响应,响应率达100%,并能够在15分钟内到达服务地点的得5分;30分钟内的到达的得3分;60分钟内到达的得1分;超过60分钟的不得分。(证明材料提供承诺书和按时到达现场的充分证据,服务热线电话(固定电话)等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略) (略) (略) 不具备60分钟达到服务地点的能力,且提交的充分证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嫌疑,在该评分办法中不应得分,针对如此得分,这三家公司能够中标,我司认为其中存在不公平性投标待遇, (略) 在响应时间承诺中的有效得分,如若三家中标服务商不满足响应时间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我司请求公开开标现场视频情况并废除本次招投标活动。
质疑答复内容:根据以上质疑事项,杭州欣兴建设 (略) 于2022年8月16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内容进行认证核查,现答复如下:
(1)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浙江普康智慧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响应时间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了服务热线电话、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为本项目配备专用服务车辆的承诺和专用车辆信息),并同时在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有关服务场所的承诺函’对采购需求‘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0 (略) 设立服务(办公)场所’做出了明确的响应承诺。完全满足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得分要求,原评审得分有效,质疑不能成立。
(2)标项三:中标供应商(杭州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响应时间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并为此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承诺中标后在服务区域的各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站点并配备便利的交通工具”;同时在‘商务技术偏离表’中完全响应了采购需求,对‘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0 (略) 设立服务(办公)场所’做出了响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予以佐证。响应有效,相关证明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要求,原评审得分准确,质疑不能成立。
(3)标项四:中标供应商(鹰潭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响应时间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包含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①服务热线电话;②专用服务车辆信息;③‘商务技术偏离表’做出的响应和‘服务场所承诺函’对采购需求‘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0 (略) 设立服务(办公)场所’做出了响应及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能完整地证明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时间部分》,符合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评分要求,原评审得分正确,质疑不能成立。
(4)经审查,质疑人(南京天一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响应时间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含响应率(100%)、响应时间(15分钟内到达服务地点)、服务呼叫电话)、‘商务技术偏离表’(表述为‘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其提供的‘承诺书’内容及‘商务技术偏离表’对采购需求关于在本地设立服务(办公)场所的响应,认定南京天一 (略) 具备按时到达现场的充分证据,质疑人该项评审因素得分为5分无误。原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尺度一致,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我司于2022年8月5 (略) 电子津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开标活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2点投标文件的编制明确要求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而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二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明确要求标项四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司为中小企业,但是为遵守招标文件要求,致使我司在标项四中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结果在标项四的报价中却有中小企业折扣报价的优惠,导致我司未得到应得分数,我司认为杭州欣兴建设 (略)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面缺乏专业性和严谨性。
质疑答复内容:采购文件并未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文件第16页‘报价文件’、第70页‘报价文件部分’分别要求如下(截图):
截图1:(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截图2:(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上述截图1、2中有关《中小企业声明函》均标注为‘如果有’,即供应商如果能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应出具,未禁止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质疑所述‘明确要求标项四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标项四《资格文件》的编制要求(详见截图3),是为了满足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截图4)才做出的规定。
截图3:(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截图4:(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截图4可见本项目标项四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属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包,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也可参与投标。供应商是否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资格要求无关,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也不可能出具真实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采购文件有关标项四《资格文件》编制要求中注明‘标项4:无需提供’是满足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需要,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并无不合理的地方。
采购文件第12页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提交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

上述截图可见,‘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标项四属于上述情形。同时规定‘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结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供应商若属于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应于标项四《报价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综上,在采购文件没有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有禁止性规定并且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形式、于投标文件中所处的位置均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质疑人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导致未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采购文件无关,质疑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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