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肖家冲院区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肖家冲院区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肖家冲院区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补遗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略) 永 (略) (略) (略) 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文件通知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
一、 (略) 永 (略) (略) (略) 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文件
质疑1:招标评分要求: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问题:现在的按钮都为轻触式、感应式,疫情还开发了抗菌型、免接触型等,招标要求≥10N的按钮, (略) 病人手劲太大,把按钮按坏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因素呢?按钮并不是力量越大越好,主要指标是灵敏度、清晰准确度、耐磨、耐腐蚀等技术指标,招标文件要求≥10N的按钮需求根本与当今电梯行业采用的主要技术潮流等不相符。500万次测试的是灵敏度和使用寿命次数,做检测时各个机构检测设备的不同而施加作用力不同,并不代表按钮自身设计的承受力,并且有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仅有次数,没有作用力,招标条款如此设置令人费解。重所周知,只有三菱电梯在多年前取得过“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描述一致的按钮检测报告,其余均不能完全满足,招标加分条款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仅为了给三菱电梯加分而设置的指向性条款,请删除或调整。建议调整为: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动作力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回复: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
质疑2:招标评分要求: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问题:现在的按钮都为轻触式、感应式,疫情还开发了抗菌型、免接触型等,招标要求≥10N的按钮, (略) 病人手劲太大,把按钮按坏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因素呢?按钮并不是力量越大越好,主要指标是灵敏度、清晰准确度、耐磨、耐腐蚀等技术指标,招标文件要求≥10N的按钮需求根本与当今电梯行业采用的主要技术潮流等不相符。500万次测试的是灵敏度和使用寿命次数,做检测时各个机构检测设备的不同而施加作用力不同,并不代表按钮自身设计的承受力,并且有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仅有次数,没有作用力,招标条款如此设置令人费解。重所周知,只有三菱电梯在多年前取得过“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描述一致的按钮检测报告,其余均不能完全满足,招标加分条款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仅为了给三菱电梯加分而设置的指向性条款,请删除或调整。建议调整为: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动作力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回复: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
质疑3:严重质疑: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满足以上条件的仅三菱和迅达,三家都不够,并且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不能以成立时间为条款进行招标,违法违规,干脆这么写简单明了:投标为三菱电梯(成立与1986年)、迅达电梯(成立于1980年)的得4分,为永大电梯(成立于1993年)得1分,为重庆富士电梯(成立于1994年)、通力电梯(成立于1996年)、蒂升电梯(成立于1995年)、日立电梯(成立于1995年)、奥的斯机电(成立于1997年)得0.5分。奥的斯电梯(成立于2005年)不得分。代理公司赶紧劝一下招标人,把招标文件内暗藏的违法违规的限制性条款、排他性条款、指向性条款删除取消了把,不然最后要一起遭哟!?
回复: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4:严重质疑: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满足以上条件的仅三菱和迅达,三家都不够,并且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不能以成立时间为条款进行招标,违法违规,干脆这么写简单明了:投标为三菱电梯(成立与1986年)、迅达电梯(成立于1980年)的得4分,为永大电梯(成立于1993年)得1分,为重庆富士电梯(成立于1994年)、通力电梯(成立于1996年)、蒂升电梯(成立于1995年)、日立电梯(成立于1995年)、奥的斯机电(成立于1997年)得0.5分。奥的斯电梯(成立于2005年)不得分。代理公司赶紧劝一下招标人,把招标文件内暗藏的违法违规的限制性条款、排他性条款、指向性条款删除取消了把,不然最后要一起遭哟!
回复: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5:招标条款:类似项目业绩(3分):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 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疑问一:招标文件设置的要求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是否为本次投标电梯品牌一致,才属于类似项目业绩,请招标人明确,如不一致则不属于类似项目业绩。疑问2:另提供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是否属于故意提高标准,如一项目合同额1000万,电梯30台,投标文件要装好多验收报告页,结果有部分供应商,合同额刚好400万,电梯10台, (略) 事多了!建议调整为提供部分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其中的电梯制造商和安装单位为本次投标电梯制造商和投标人一致。疑问3:招标项目规模及限价402.6万,业绩评分要求400万,是不是太高了, (略) 招投标规定要求不超过限价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好好学复合钢带牵引的电梯品牌仅为美国奥的斯电梯和瑞士迅达电梯。聚氨酯扁平复合钢带产品天生的缺点:合成橡胶包裹细钢丝的材质方式,对使用环境要求高(空气中的酸碱性、粉尘、油污等),耐高温性能差、耐腐蚀性能差、不耐日光照射、环境温差大易老化、抗老化性能差、安装质量要求特高,使用寿命低(实际使用与宣传承诺差距特大,招标人可自行在网上搜索),后期使用维护更换成本高。曳引钢丝绳是经过时间检验的成熟稳定产品;高速电梯和大载重电梯就没有使用钢带曳引的;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证明钢带就一定比钢丝绳好。现迅达电梯也因钢带产品性能差而仅保留了小部分电梯采用钢带,其余产品均取消钢带升级为钢丝绳产品;并且在已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全面打压中国崛起,打压中国、辱华、反华、分裂中国的情形下,佩洛西串访台湾,引发中美严重冲突,解放军大规模军演等局势严重紧张的情况下,我们的采购人还在电梯采购中为美国奥的斯品牌使用的钢带产品指定加分,直接排斥使用曳引钢丝绳的其他品牌厂家,属于制定的招标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违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请修改为合理的条款:建议调整方式:曳引媒介:采用进口钢带或进口钢丝绳的得3分,采用国产钢带和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进口报关单加盖投标人公章。质疑二:招标评分条款: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 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问题:迅达电梯在中国成立于1980年,上海三菱电梯成立于1986年,刚好35年,除此之外的都没有满足35年要求的知名电梯整机制造商,并且分差与第二档差3分,招标人直接邀请三菱和迅达参与本次投标得了,没有必要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举行本次公开招标了,简直是在侮辱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智商。专业的代理结构、专业的采购人,难道一点不懂招投标相关法规吗?本次属于国有资金的采购,国家多次出台修订招投标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多次出台整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不准设置经营年限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并且这个营业执照年限和本项目执行有毛关系呀!难道说通力、蒂森、日立、奥的斯都没有35年生产的电梯质量比他们差,不能用,市场占有率等孬很多,在本项目中就不能用?直接属于整治的“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范围,违法违规,请立即更正!!!质疑三、“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全部是三菱的技术特点和要求,只有三菱按以上技术指标去取了相关报告,招标人自行脑补把,三菱加了10多分,原因都不想写了,电梯是不是已经签合同生产了哟!还招毛个标呀!招标人、代理公司是干啥的哟!在自掘坟墓早点把自己送进监狱得了,现在迷途知返还来得急,救你一命,强烈要求改改改!不该后面只有超度了!
回复:1.本项“曳引媒介”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三)条。2.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3.本项“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8、质疑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曳引媒介:采用钢带的得3分,采用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分条款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使用专利、特定技术作为加分项,指定特定供应商,违法违规,请纠正。事实依据:电梯行业采用聚氨酯扁平复合钢带牵引的电梯品牌仅为美国奥的斯电梯和瑞士迅达电梯。聚氨酯扁平复合钢带产品天生的缺点:合成橡胶包裹细钢丝的材质方式,对使用环境要求高(空气中的酸碱性、粉尘、油污等),耐高温性能差、耐腐蚀性能差、不耐日光照射、环境温差大易老化、抗老化性能差、安装质量要求特高,使用寿命低(实际使用与宣传承诺差距特大,招标人可自行在网上搜索),后期使用维护更换成本高。曳引钢丝绳是经过时间检验的成熟稳定产品;高速电梯和大载重电梯就没有使用钢带曳引的;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证明钢带就一定比钢丝绳好。现迅达电梯也因钢带产品性能差而仅保留了小部分电梯采用钢带,其余产品均取消钢带升级为钢丝绳产品;并且在已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全面打压中国崛起,打压中国、辱华、反华、分裂中国的情形下,佩洛西串访台湾,引发中美严重冲突,解放军大规模军演等局势严重紧张的情况下,我们的采购人还在电梯采购中为美国奥的斯品牌使用的钢带产品指定加分,直接排斥使用曳引钢丝绳的其他品牌厂家,属于制定的招标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违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请修改为合理的条款:建议调整方式:曳引媒介:采用进口钢带或进口钢丝绳的得3分,采用国产钢带和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进口报关单加盖投标人公章。质疑二:招标评分条款: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问题:迅达电梯在中国成立于1980年,上海三菱电梯成立于1986年,刚好35年,除此之外的都没有满足35年要求的知名电梯整机制造商,并且分差与第二档差3分,招标人直接邀请三菱和迅达参与本次投标得了,没有必要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举行本次公开招标了,简直是在侮辱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智商。专业的代理结构、专业的采购人,难道一点不懂招投标相关法规吗?本次属于国有资金的采购,国家多次出台修订招投标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多次出台整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不准设置经营年限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并且这个营业执照年限和本项目执行有毛关系呀!难道说通力、蒂森、日立、奥的斯都没有35年生产的电梯质量比他们差,不能用,市场占有率等孬很多,在本项目中就不能用?直接属于整治的“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范围,违法违规,请立即更正!!!质疑三、“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 万次的得 3 分,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 3 分,”全部是三菱的技术特点和要求,只有三菱按以上技术指标去取了相关报告,招标人自行脑补把,三菱加了10多分,原因都不想写了,电梯是不是已经签合同生产了哟!还招毛个标呀!招标人、代理公司是干啥的哟!在自掘坟墓早点把自己送进监狱得了,现在迷途知返还来得急,救你一命,强烈要求改改改!不该后面只有超度了!
回复:1.本项“曳引媒介”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三)条。2.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3.本项“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9: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 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因疫情影响,工期的延期,存在着在建项目,建议修改为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 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部分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应当是已经完成供货及安装并验收合格的业绩,因此投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故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不作调整。类似业绩的合同金额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五)条。
质疑10:在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电梯主要部件要求中: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由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生产且安全等级达到SIL2等级的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与本次投标(产品)整梯型号相符的(有机房、无机房乘客电梯)整梯型式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经了解,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能在整梯型式试验报告体现的,仅有三菱一家,有失公平,请予取消。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据市场调查,电梯主要部件: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在多个招标项目的技术评分办法中采用。该部件技术较为先进,其主要优势为:检测电梯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检测门在开启情况下轿厢的意外移动、检测门在开启情况下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动作。对其部件作出的要求更能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可预防、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均有较高要求,评分设 (略) 场的了解,招标人择优选择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电梯主要部件: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作为技术部分的加分只是评分因素之一,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无排斥或限制性,因此本条款不做修改,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11:1、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 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中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此评分项最高分与最低分差之间悬殊3.5分之多, (略) 场上制造年限≥35年的仅有三菱、迅达两家,结合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部件使用性能要求中:1、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 动作次数≥1300 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2、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 ≥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 ≥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 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以上几条都是仅三菱可以满足,招标人如此明显的指向性,对我们应标人有失公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烈建议修改为制造年限≥25年的得4分,25年>制造年限≥20 年的得3分,20年>制造年限≥15年的得 2分,制造年限15年以下得1分。2、在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部件使用性能要求中:1、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2、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招标文件中的这三条有明显的针对性,显然是为三菱品牌量身制作,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及时更正,为其它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有失公平,请予取消。
回复:1.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2.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12:问题一:部件使用性能要求:1、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 ≥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电梯行业都知道,以上3条均在三菱电梯的官方宣传资料上都有专项说明,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以及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上设置为评分条款显然不合理。采购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二:4.曳引媒介:采用钢带的得3分,采用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梯钢带或电梯钢丝绳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钢带产品为奥的斯(中国)、奥的斯机电、迅达等少数几个品牌采用的牵引系统,本条款上有明显的指向性及排它性,且目前没任何一个国家评测机构评测钢带优于钢丝绳,招标人不能单方面的判定钢带优于钢丝绳。招标人为什么在设置评分条款时,特意突显出钢带优于钢丝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三: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说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放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或者经营年限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具体如下: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设定企业经营年限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三、《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定义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并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四)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上述法律法规已经明确阐述并且规定:不得“设置公司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人是不知法,还是知法犯法,招标人不能公然无视法律法规,请招标人修改此条评分条款,否则将向主管部门投诉到底。
回复:1.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2.本项“曳引媒介”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三)条。3.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13:关于** (略) 整体迁建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问题。
回复:所提问题与本项目无关,所提问题可向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质疑14:问题1: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能够满足此条评分只有上海三菱。招标人把此项评分设置得如此之高,显然是为三菱电梯量身定制,有违公平。请招标人修改此项评分:制造年限≥25年的得4分,25年>制造年限≥2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2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回复: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15:类似项目业绩(3分):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请招标人明确什么是类似业绩。招标人既不要求必须提供投标品牌的业绩,也没有 (略) 类业绩,那么我有理由质疑招标人的真实用意,是为某个投标人行方便?该项 (略) 类项目,医院类项目本来人流量大、项目特殊,那么类似项目就 (略) 类业绩。至少也应该提供投标品牌的业绩吧(型号与本次投标型号一致)。试想一 (略) 业绩没有,投标品牌业绩也没有,那他拿什么保证自己的实力,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招标人也不能完全为了利益而不管不顾供应商的实力以及后期的服务。
回复:类似业绩是指由投标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完成合同实施的电梯供货业绩(设备的供货及安装),其提供的供货业绩中不对电梯品牌作任何限制。招标人关注的是投标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对其类似业绩的电梯品牌作限制性要求,本着包容、开放的态度,欢迎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质疑16:在本项目还没有正式启动前,这个项目就已经弄得满城风雨、人尽皆知了。就有人上蹿下跳、四处打探,据说是当地某个代理商按照上海三菱电梯运作该项目。一看招标文件,果然如此。你们也太胆大妄为,无视法纪了。整份招标文件完全按照三菱电梯量身定制,毫无掩饰。难道你们真的可以手眼通天、完全无视法律法规。请招标人合理修改招标文件,为其它潜在的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否则,定向上级主管投诉,对违规操作者进行实名举报。
回复:本招标项目为依法公开、公平招标项目,如有上述情形发生,欢迎提供线索,并依法向纪委或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举报。
二、 (略) 永 (略) (略) (略) 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补遗文件
(一)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1.2.3 理商所代理的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章3.1项的要求。”修改为:“1.2.3代理商所代理的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章1.1项的要求。”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分标准(A)技术部分的部件使用性能要求中:“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修改为:“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满足设计要求和正常使用动作力的情况下,其动作次数 ≥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分标准(A)技术部分的主要部件要求中:“4、曳引媒介:采用钢带的得3分,采用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梯钢带或电梯钢丝绳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修改为:“4、曳引媒介:采用钢带其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80KN的得3分,80KN>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70kN的得2分;采用钢丝绳其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50KN的得3分,50KN>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40KN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B)商务部分中电梯制造历史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 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修改为:“制造年限≥30年的得4分,30年>制造年限≥20年的得3分,20年>制造年限≥10年的得2分,制造年限10年以下的得1分”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B)商务部分中:“类似项目业绩(3分):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3分):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301.95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
招标人: (略) 永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芳园 (略)
2022年12月30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肖家冲院区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补遗文件(01)
各潜在投标人:
(略) 永 (略) (略) (略) 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文件通知如下,本次发布的答疑补遗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补遗文件为准。
一、 (略) 永 (略) (略) (略) 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文件
质疑1:招标评分要求: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问题:现在的按钮都为轻触式、感应式,疫情还开发了抗菌型、免接触型等,招标要求≥10N的按钮, (略) 病人手劲太大,把按钮按坏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因素呢?按钮并不是力量越大越好,主要指标是灵敏度、清晰准确度、耐磨、耐腐蚀等技术指标,招标文件要求≥10N的按钮需求根本与当今电梯行业采用的主要技术潮流等不相符。500万次测试的是灵敏度和使用寿命次数,做检测时各个机构检测设备的不同而施加作用力不同,并不代表按钮自身设计的承受力,并且有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仅有次数,没有作用力,招标条款如此设置令人费解。重所周知,只有三菱电梯在多年前取得过“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描述一致的按钮检测报告,其余均不能完全满足,招标加分条款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仅为了给三菱电梯加分而设置的指向性条款,请删除或调整。建议调整为: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动作力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回复: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
质疑2:招标评分要求: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问题:现在的按钮都为轻触式、感应式,疫情还开发了抗菌型、免接触型等,招标要求≥10N的按钮, (略) 病人手劲太大,把按钮按坏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因素呢?按钮并不是力量越大越好,主要指标是灵敏度、清晰准确度、耐磨、耐腐蚀等技术指标,招标文件要求≥10N的按钮需求根本与当今电梯行业采用的主要技术潮流等不相符。500万次测试的是灵敏度和使用寿命次数,做检测时各个机构检测设备的不同而施加作用力不同,并不代表按钮自身设计的承受力,并且有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仅有次数,没有作用力,招标条款如此设置令人费解。重所周知,只有三菱电梯在多年前取得过“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描述一致的按钮检测报告,其余均不能完全满足,招标加分条款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仅为了给三菱电梯加分而设置的指向性条款,请删除或调整。建议调整为: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动作力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回复: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
质疑3:严重质疑: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满足以上条件的仅三菱和迅达,三家都不够,并且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不能以成立时间为条款进行招标,违法违规,干脆这么写简单明了:投标为三菱电梯(成立与1986年)、迅达电梯(成立于1980年)的得4分,为永大电梯(成立于1993年)得1分,为重庆富士电梯(成立于1994年)、通力电梯(成立于1996年)、蒂升电梯(成立于1995年)、日立电梯(成立于1995年)、奥的斯机电(成立于1997年)得0.5分。奥的斯电梯(成立于2005年)不得分。代理公司赶紧劝一下招标人,把招标文件内暗藏的违法违规的限制性条款、排他性条款、指向性条款删除取消了把,不然最后要一起遭哟!?
回复: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4:严重质疑: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满足以上条件的仅三菱和迅达,三家都不够,并且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不能以成立时间为条款进行招标,违法违规,干脆这么写简单明了:投标为三菱电梯(成立与1986年)、迅达电梯(成立于1980年)的得4分,为永大电梯(成立于1993年)得1分,为重庆富士电梯(成立于1994年)、通力电梯(成立于1996年)、蒂升电梯(成立于1995年)、日立电梯(成立于1995年)、奥的斯机电(成立于1997年)得0.5分。奥的斯电梯(成立于2005年)不得分。代理公司赶紧劝一下招标人,把招标文件内暗藏的违法违规的限制性条款、排他性条款、指向性条款删除取消了把,不然最后要一起遭哟!
回复: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5:招标条款:类似项目业绩(3分):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 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疑问一:招标文件设置的要求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是否为本次投标电梯品牌一致,才属于类似项目业绩,请招标人明确,如不一致则不属于类似项目业绩。疑问2:另提供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是否属于故意提高标准,如一项目合同额1000万,电梯30台,投标文件要装好多验收报告页,结果有部分供应商,合同额刚好400万,电梯10台, (略) 事多了!建议调整为提供部分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其中的电梯制造商和安装单位为本次投标电梯制造商和投标人一致。疑问3:招标项目规模及限价402.6万,业绩评分要求400万,是不是太高了, (略) 招投标规定要求不超过限价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好好学复合钢带牵引的电梯品牌仅为美国奥的斯电梯和瑞士迅达电梯。聚氨酯扁平复合钢带产品天生的缺点:合成橡胶包裹细钢丝的材质方式,对使用环境要求高(空气中的酸碱性、粉尘、油污等),耐高温性能差、耐腐蚀性能差、不耐日光照射、环境温差大易老化、抗老化性能差、安装质量要求特高,使用寿命低(实际使用与宣传承诺差距特大,招标人可自行在网上搜索),后期使用维护更换成本高。曳引钢丝绳是经过时间检验的成熟稳定产品;高速电梯和大载重电梯就没有使用钢带曳引的;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证明钢带就一定比钢丝绳好。现迅达电梯也因钢带产品性能差而仅保留了小部分电梯采用钢带,其余产品均取消钢带升级为钢丝绳产品;并且在已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全面打压中国崛起,打压中国、辱华、反华、分裂中国的情形下,佩洛西串访台湾,引发中美严重冲突,解放军大规模军演等局势严重紧张的情况下,我们的采购人还在电梯采购中为美国奥的斯品牌使用的钢带产品指定加分,直接排斥使用曳引钢丝绳的其他品牌厂家,属于制定的招标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违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请修改为合理的条款:建议调整方式:曳引媒介:采用进口钢带或进口钢丝绳的得3分,采用国产钢带和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进口报关单加盖投标人公章。质疑二:招标评分条款: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 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问题:迅达电梯在中国成立于1980年,上海三菱电梯成立于1986年,刚好35年,除此之外的都没有满足35年要求的知名电梯整机制造商,并且分差与第二档差3分,招标人直接邀请三菱和迅达参与本次投标得了,没有必要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举行本次公开招标了,简直是在侮辱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智商。专业的代理结构、专业的采购人,难道一点不懂招投标相关法规吗?本次属于国有资金的采购,国家多次出台修订招投标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多次出台整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不准设置经营年限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并且这个营业执照年限和本项目执行有毛关系呀!难道说通力、蒂森、日立、奥的斯都没有35年生产的电梯质量比他们差,不能用,市场占有率等孬很多,在本项目中就不能用?直接属于整治的“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范围,违法违规,请立即更正!!!质疑三、“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全部是三菱的技术特点和要求,只有三菱按以上技术指标去取了相关报告,招标人自行脑补把,三菱加了10多分,原因都不想写了,电梯是不是已经签合同生产了哟!还招毛个标呀!招标人、代理公司是干啥的哟!在自掘坟墓早点把自己送进监狱得了,现在迷途知返还来得急,救你一命,强烈要求改改改!不该后面只有超度了!
回复:1.本项“曳引媒介”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三)条。2.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3.本项“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8、质疑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曳引媒介:采用钢带的得3分,采用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分条款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使用专利、特定技术作为加分项,指定特定供应商,违法违规,请纠正。事实依据:电梯行业采用聚氨酯扁平复合钢带牵引的电梯品牌仅为美国奥的斯电梯和瑞士迅达电梯。聚氨酯扁平复合钢带产品天生的缺点:合成橡胶包裹细钢丝的材质方式,对使用环境要求高(空气中的酸碱性、粉尘、油污等),耐高温性能差、耐腐蚀性能差、不耐日光照射、环境温差大易老化、抗老化性能差、安装质量要求特高,使用寿命低(实际使用与宣传承诺差距特大,招标人可自行在网上搜索),后期使用维护更换成本高。曳引钢丝绳是经过时间检验的成熟稳定产品;高速电梯和大载重电梯就没有使用钢带曳引的;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证明钢带就一定比钢丝绳好。现迅达电梯也因钢带产品性能差而仅保留了小部分电梯采用钢带,其余产品均取消钢带升级为钢丝绳产品;并且在已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全面打压中国崛起,打压中国、辱华、反华、分裂中国的情形下,佩洛西串访台湾,引发中美严重冲突,解放军大规模军演等局势严重紧张的情况下,我们的采购人还在电梯采购中为美国奥的斯品牌使用的钢带产品指定加分,直接排斥使用曳引钢丝绳的其他品牌厂家,属于制定的招标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违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诉求:请修改为合理的条款:建议调整方式:曳引媒介:采用进口钢带或进口钢丝绳的得3分,采用国产钢带和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进口报关单加盖投标人公章。质疑二:招标评分条款: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问题:迅达电梯在中国成立于1980年,上海三菱电梯成立于1986年,刚好35年,除此之外的都没有满足35年要求的知名电梯整机制造商,并且分差与第二档差3分,招标人直接邀请三菱和迅达参与本次投标得了,没有必要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举行本次公开招标了,简直是在侮辱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智商。专业的代理结构、专业的采购人,难道一点不懂招投标相关法规吗?本次属于国有资金的采购,国家多次出台修订招投标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多次出台整顿《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不准设置经营年限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并且这个营业执照年限和本项目执行有毛关系呀!难道说通力、蒂森、日立、奥的斯都没有35年生产的电梯质量比他们差,不能用,市场占有率等孬很多,在本项目中就不能用?直接属于整治的“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范围,违法违规,请立即更正!!!质疑三、“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 万次的得 3 分,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 3 分,”全部是三菱的技术特点和要求,只有三菱按以上技术指标去取了相关报告,招标人自行脑补把,三菱加了10多分,原因都不想写了,电梯是不是已经签合同生产了哟!还招毛个标呀!招标人、代理公司是干啥的哟!在自掘坟墓早点把自己送进监狱得了,现在迷途知返还来得急,救你一命,强烈要求改改改!不该后面只有超度了!
回复:1.本项“曳引媒介”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三)条。2.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3.本项“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二)条。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9: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类似项目业绩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 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因疫情影响,工期的延期,存在着在建项目,建议修改为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 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部分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应当是已经完成供货及安装并验收合格的业绩,因此投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故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不作调整。类似业绩的合同金额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五)条。
质疑10:在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电梯主要部件要求中: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由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生产且安全等级达到SIL2等级的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与本次投标(产品)整梯型号相符的(有机房、无机房乘客电梯)整梯型式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经了解,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能在整梯型式试验报告体现的,仅有三菱一家,有失公平,请予取消。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据市场调查,电梯主要部件: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在多个招标项目的技术评分办法中采用。该部件技术较为先进,其主要优势为:检测电梯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检测门在开启情况下轿厢的意外移动、检测门在开启情况下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动作。对其部件作出的要求更能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可预防、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均有较高要求,评分设 (略) 场的了解,招标人择优选择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电梯主要部件: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作为技术部分的加分只是评分因素之一,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无排斥或限制性,因此本条款不做修改,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11:1、在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 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中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此评分项最高分与最低分差之间悬殊3.5分之多, (略) 场上制造年限≥35年的仅有三菱、迅达两家,结合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部件使用性能要求中:1、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 动作次数≥1300 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2、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 ≥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 ≥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 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以上几条都是仅三菱可以满足,招标人如此明显的指向性,对我们应标人有失公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强烈建议修改为制造年限≥25年的得4分,25年>制造年限≥20 年的得3分,20年>制造年限≥15年的得 2分,制造年限15年以下得1分。2、在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部件使用性能要求中:1、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2、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 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招标文件中的这三条有明显的针对性,显然是为三菱品牌量身制作,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及时更正,为其它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有失公平,请予取消。
回复:1.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2.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
质疑12:问题一:部件使用性能要求:1、制动器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制动器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投标产品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次数≥1300万次的得3分,1300万次>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得1分,动作次数<1000万次的不得分。(提供经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 ≥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电梯行业都知道,以上3条均在三菱电梯的官方宣传资料上都有专项说明,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将电梯曳引机制动器、轿门开门装置的使用动作寿命以及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上设置为评分条款显然不合理。采购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二:4.曳引媒介:采用钢带的得3分,采用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梯钢带或电梯钢丝绳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钢带产品为奥的斯(中国)、奥的斯机电、迅达等少数几个品牌采用的牵引系统,本条款上有明显的指向性及排它性,且目前没任何一个国家评测机构评测钢带优于钢丝绳,招标人不能单方面的判定钢带优于钢丝绳。招标人为什么在设置评分条款时,特意突显出钢带优于钢丝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三: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最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分。)说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放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或者经营年限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具体如下: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条明确了政府采购设定企业经营年限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三、《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定义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并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四)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上述法律法规已经明确阐述并且规定:不得“设置公司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人是不知法,还是知法犯法,招标人不能公然无视法律法规,请招标人修改此条评分条款,否则将向主管部门投诉到底。
回复:1.电梯的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因其使用频率、次数较高,招标人对其作出的性能要求是结合本项目电梯使用地点人流密集、使用频率高、对电梯质量、使用性能、运行安全、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相关分值的设 (略) 场的了解,满足电梯(制动器、按钮、轿门开门装置)等部件性能要求的制造商有多家。招标人对部件性能的要求符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择优选择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产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加分只是评审因素之一,不具有排斥或限制性,投标人可通过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考量,以提升项目竞争力,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2.本项“曳引媒介”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三)条。3.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13:关于** (略) 整体迁建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问题。
回复:所提问题与本项目无关,所提问题可向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质疑14:问题1:电梯制造历史的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能够满足此条评分只有上海三菱。招标人把此项评分设置得如此之高,显然是为三菱电梯量身定制,有违公平。请招标人修改此项评分:制造年限≥25年的得4分,25年>制造年限≥2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20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回复:本项“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评分标准已作调整,详见本次发布的补遗文件第(四)条。
质疑15:类似项目业绩(3分):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请招标人明确什么是类似业绩。招标人既不要求必须提供投标品牌的业绩,也没有 (略) 类业绩,那么我有理由质疑招标人的真实用意,是为某个投标人行方便?该项 (略) 类项目,医院类项目本来人流量大、项目特殊,那么类似项目就 (略) 类业绩。至少也应该提供投标品牌的业绩吧(型号与本次投标型号一致)。试想一 (略) 业绩没有,投标品牌业绩也没有,那他拿什么保证自己的实力,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招标人也不能完全为了利益而不管不顾供应商的实力以及后期的服务。
回复:类似业绩是指由投标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完成合同实施的电梯供货业绩(设备的供货及安装),其提供的供货业绩中不对电梯品牌作任何限制。招标人关注的是投标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对其类似业绩的电梯品牌作限制性要求,本着包容、开放的态度,欢迎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质疑16:在本项目还没有正式启动前,这个项目就已经弄得满城风雨、人尽皆知了。就有人上蹿下跳、四处打探,据说是当地某个代理商按照上海三菱电梯运作该项目。一看招标文件,果然如此。你们也太胆大妄为,无视法纪了。整份招标文件完全按照三菱电梯量身定制,毫无掩饰。难道你们真的可以手眼通天、完全无视法律法规。请招标人合理修改招标文件,为其它潜在的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否则,定向上级主管投诉,对违规操作者进行实名举报。
回复:本招标项目为依法公开、公平招标项目,如有上述情形发生,欢迎提供线索,并依法向纪委或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举报。
二、 (略) 永 (略) (略) (略) 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补遗文件
(一)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1.2.3 理商所代理的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章3.1项的要求。”修改为:“1.2.3代理商所代理的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章1.1项的要求。”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分标准(A)技术部分的部件使用性能要求中:“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动作力≥10N的条件下,其动作次数≥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其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修改为:“3、按钮使用的动作寿命:投标产品的按钮在满足设计要求和正常使用动作力的情况下,其动作次数 ≥5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3分,500万次>动作次数≥400万次,仍能保证其结构结果无裂纹且能正常使用的得1分;动作次数<400万的不得分(提供经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部件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1)目技术部分评分标准(A)技术部分的主要部件要求中:“4、曳引媒介:采用钢带的得3分,采用钢丝绳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电梯钢带或电梯钢丝绳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修改为:“4、曳引媒介:采用钢带其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80KN的得3分,80KN>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70kN的得2分;采用钢丝绳其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50KN的得3分,50KN>破断拉力实测值结果≥40KN的得2分;满分为3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提供的资料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B)商务部分中电梯制造历史评价(4分):“投标产品制造商电梯制造年限:制造年限≥35年的得4分,35年>制造年限≥30年的得1分,制造年限30 年以下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修改为:“制造年限≥30年的得4分,30年>制造年限≥20年的得3分,20年>制造年限≥10年的得2分,制造年限10年以下的得1分”
(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2)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B)商务部分中:“类似项目业绩(3分):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3分):应提供投标人销售的电梯供货业绩,单个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301.95万元,业绩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有1个类似业绩得1.5分,满分3分。〔提供投标人类似业绩的合同(至少包含合同封面、电梯数量页、盖章页、价格页)、合同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页和合格页,提供的资料不满足上述要求不得分。〕”
招标人: (略) 永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芳园 (略)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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