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招标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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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招标答疑

玉溪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04.04)

各投标人:

招标人对本项目各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如下回复:

1.招标文件P74“5.3.5”中要求“汇集及接入层交换设备、数据中心汇集及接入层交换设备、无线设备、区域隔离防火墙设备、融合运维网管系统软硬件、运维审计系统软硬件及光模块、工控核心扩容板卡及汇集交换设备须随货提供原厂商供货证明,并由原厂工程师进行现场调试,工程师到场时须出示原厂派函。”。

质疑理由:设备板卡扩容需考虑现网情况提供现有原厂设备,招标P73页第五章第三项、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介绍又强调了现网设备为华为及西门子设备;若要求集成商提供原厂商供货证明,而原厂家有在投标人的选择上有倾向性,不愿意向部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会造成招标公平性缺失。同时也导致投标人在设备选型时具有很大局限性,具有很大的选择倾向性,建议此部分内容走单一来源采购,而不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仅为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现状介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自行选择投标产品品牌,招标人并未限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2.招标文件P80“5.3.14”中要求“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设备技术性能表,填写项目见“设备技术性能表”。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合同签订前须将原厂商或厂商办事处签章认可的技术性能表提供给招标人。不同厂家产品请采用本表格格式分表填写, 一个厂家的产品填写一张表格。”。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第五章、三、实施内容与技术要求中,13.需求清单:第1项核心 设备扩容板卡需考虑现网情况提供华为设备,第12项工控核心扩容板卡、第13 项工业汇集交换机需考虑现网情况提供西门子设备,若要求中标集成商提供原厂商或厂商办事处签章认可的技术性能表,而原厂商有在投标人选择上有倾向性,不愿意向部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会出现中标人因无法获取证明流标,造成招标公平性缺失,建议此部分内容走单一来源采购,而不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答: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自行选择投标产品品牌,招标人并未限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3.招标文件P75,“5.3.13.1 核心设备扩容板卡”中要求“(1)与现有设备匹 配的交换网单元2块;(2)与现有设备匹配的24 QSFP28(40GE/100GE)端口以太网光接口板2块;”;

招标文件P78,“5.3.13.22基础网络服务服务器”中“(2)含在玉溪卷烟厂现有虚拟化平台上实现14颗CPU资源扩展的授权和实施服务费用。”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5.2“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现状介绍”其中明确客户现网核心设备 为两台华为CloudEngineS12700E-8园区核心交换机、现有虚拟化平台为华为 FusionCompute,此处参数要求对于投标人具有厂商选择诱导性,仅华为公司可以满足,而原厂商有在投标人选择上有倾向性,不愿意向部分集成商提供相关证明,则造成招标公平性缺失。建议此部分内容走单一来源采购,而不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仅为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现状介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自行选择投标产品品牌,招标人并未限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4.招标文件P93,“5.3.2.3框式汇集交换设备”中要求“(2)支持单槽位带宽可达4.5Tbps及以上;”

质疑理由:根据我公司进行的行业调研,业界主流设备厂商的交换机的单槽位带宽,如锐捷、H3C、信锐等业界主流厂商产品的单槽位带宽均不能达到该规格指标,但 并不代表这些主流厂商的设备不能满足现网的网络转发需求。经核查产品官方说明,该技术要求明显倾向华为品牌,违反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答:经核实,框式汇聚交换设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不低于三个。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并 (略) 场调研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5.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中三、实施内容与技术要求的如下参数只有华为能够满足,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删除:

P94,“5.3.2.4.(1)汇集交换机A”、P95,“5.3.2.4.(2)汇集交换机B”、P96,“5.3.2.5.万兆电口交换机”、P97“5.3.2.6.千兆电口交换机A”、P98“5.3.2.7.千兆电口交换机B”中要求“支持G.8032标准以太环网协议,支持智能以太保护SEP协议;”

P94,“5.3.2.4.(1)汇集交换机A”、“5.3.2.4.(2)汇集交换机B”、中 要求“(13)支持加密通信分析,识别加密流量和非加密流量,提取加密特征,配合分析系统,识别恶意流量;”

P107,“5.3.5.12无线控制器AC”中要求“(11)系统安全方面,持ACL过 滤支持DHCP报文过滤,支持本地防攻击,支持预防控制报文攻击支持防范 Source Address spoofing、LAND、SYN Flood(TCP SYN)、Smurf、Ping Flood (ICMP Echo)、Teardrop、Ping of Death、广播泛洪等多种攻击支持IPSec支持智能应用控制SAC,支持URL过滤,支持反病毒,支持入侵防御”。

P107,“5.3.5.12无线控制器AC”中要求“(6)支持4-7层应用识别,可识别5000多种应用。

质疑理由:根据我公司进行的行业调研,以上参数是华为独有控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答:①招标文件中“支持G.8032标准以太环网协议,支持智能以太网保护SEP协议”修改为“支持G.8032标准以太环网协议,支持智能以太网保护”;

②招标文件中“支持智能应用控制 SAC”修改为“支持智能应用控制”;

③招标文件中“支持 4-7 层应用识别,可识别5000多种应用”修改为“支持 4-7 层应用识别”。

其余内容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5)其他资格要求、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及企业业绩要求,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违反了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删除金额。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1、“项目经理至少管理过一项单个合同内的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运维软硬件累计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类似业绩(单个合同仅累计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运维软硬件三项金额”,2、“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 订时间为准)须具有至少一项单个合同内的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 网络运维软硬件累计金额700万元以上(含700万元)的类似业绩(单个合同仅 累计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运维软硬件三项金额”,这两处对业绩有明显金额限制,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设置的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请各投标人自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招标答疑内容,无需回复确认已收到该通知。给您方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招标人:红塔烟草(集团) (略)

招标代理机构:昆明 (略)

日期:2023年1月6日


玉溪卷烟厂就地技术改造项目-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04.04)

各投标人:

招标人对本项目各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如下回复:

1.招标文件P74“5.3.5”中要求“汇集及接入层交换设备、数据中心汇集及接入层交换设备、无线设备、区域隔离防火墙设备、融合运维网管系统软硬件、运维审计系统软硬件及光模块、工控核心扩容板卡及汇集交换设备须随货提供原厂商供货证明,并由原厂工程师进行现场调试,工程师到场时须出示原厂派函。”。

质疑理由:设备板卡扩容需考虑现网情况提供现有原厂设备,招标P73页第五章第三项、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介绍又强调了现网设备为华为及西门子设备;若要求集成商提供原厂商供货证明,而原厂家有在投标人的选择上有倾向性,不愿意向部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会造成招标公平性缺失。同时也导致投标人在设备选型时具有很大局限性,具有很大的选择倾向性,建议此部分内容走单一来源采购,而不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仅为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现状介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自行选择投标产品品牌,招标人并未限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2.招标文件P80“5.3.14”中要求“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设备技术性能表,填写项目见“设备技术性能表”。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合同签订前须将原厂商或厂商办事处签章认可的技术性能表提供给招标人。不同厂家产品请采用本表格格式分表填写, 一个厂家的产品填写一张表格。”。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第五章、三、实施内容与技术要求中,13.需求清单:第1项核心 设备扩容板卡需考虑现网情况提供华为设备,第12项工控核心扩容板卡、第13 项工业汇集交换机需考虑现网情况提供西门子设备,若要求中标集成商提供原厂商或厂商办事处签章认可的技术性能表,而原厂商有在投标人选择上有倾向性,不愿意向部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会出现中标人因无法获取证明流标,造成招标公平性缺失,建议此部分内容走单一来源采购,而不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答: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自行选择投标产品品牌,招标人并未限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3.招标文件P75,“5.3.13.1 核心设备扩容板卡”中要求“(1)与现有设备匹 配的交换网单元2块;(2)与现有设备匹配的24 QSFP28(40GE/100GE)端口以太网光接口板2块;”;

招标文件P78,“5.3.13.22基础网络服务服务器”中“(2)含在玉溪卷烟厂现有虚拟化平台上实现14颗CPU资源扩展的授权和实施服务费用。”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5.2“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现状介绍”其中明确客户现网核心设备 为两台华为CloudEngineS12700E-8园区核心交换机、现有虚拟化平台为华为 FusionCompute,此处参数要求对于投标人具有厂商选择诱导性,仅华为公司可以满足,而原厂商有在投标人选择上有倾向性,不愿意向部分集成商提供相关证明,则造成招标公平性缺失。建议此部分内容走单一来源采购,而不是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仅为玉溪卷烟厂网络设备现状介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自行选择投标产品品牌,招标人并未限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4.招标文件P93,“5.3.2.3框式汇集交换设备”中要求“(2)支持单槽位带宽可达4.5Tbps及以上;”

质疑理由:根据我公司进行的行业调研,业界主流设备厂商的交换机的单槽位带宽,如锐捷、H3C、信锐等业界主流厂商产品的单槽位带宽均不能达到该规格指标,但 并不代表这些主流厂商的设备不能满足现网的网络转发需求。经核查产品官方说明,该技术要求明显倾向华为品牌,违反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答:经核实,框式汇聚交换设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品牌不低于三个。请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内容并 (略) 场调研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5.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中三、实施内容与技术要求的如下参数只有华为能够满足,存在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删除:

P94,“5.3.2.4.(1)汇集交换机A”、P95,“5.3.2.4.(2)汇集交换机B”、P96,“5.3.2.5.万兆电口交换机”、P97“5.3.2.6.千兆电口交换机A”、P98“5.3.2.7.千兆电口交换机B”中要求“支持G.8032标准以太环网协议,支持智能以太保护SEP协议;”

P94,“5.3.2.4.(1)汇集交换机A”、“5.3.2.4.(2)汇集交换机B”、中 要求“(13)支持加密通信分析,识别加密流量和非加密流量,提取加密特征,配合分析系统,识别恶意流量;”

P107,“5.3.5.12无线控制器AC”中要求“(11)系统安全方面,持ACL过 滤支持DHCP报文过滤,支持本地防攻击,支持预防控制报文攻击支持防范 Source Address spoofing、LAND、SYN Flood(TCP SYN)、Smurf、Ping Flood (ICMP Echo)、Teardrop、Ping of Death、广播泛洪等多种攻击支持IPSec支持智能应用控制SAC,支持URL过滤,支持反病毒,支持入侵防御”。

P107,“5.3.5.12无线控制器AC”中要求“(6)支持4-7层应用识别,可识别5000多种应用。

质疑理由:根据我公司进行的行业调研,以上参数是华为独有控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答:①招标文件中“支持G.8032标准以太环网协议,支持智能以太网保护SEP协议”修改为“支持G.8032标准以太环网协议,支持智能以太网保护”;

②招标文件中“支持智能应用控制 SAC”修改为“支持智能应用控制”;

③招标文件中“支持 4-7 层应用识别,可识别5000多种应用”修改为“支持 4-7 层应用识别”。

其余内容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中(5)其他资格要求、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及企业业绩要求,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违反了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删除金额。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1、“项目经理至少管理过一项单个合同内的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运维软硬件累计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类似业绩(单个合同仅累计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运维软硬件三项金额”,2、“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 订时间为准)须具有至少一项单个合同内的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 网络运维软硬件累计金额700万元以上(含700万元)的类似业绩(单个合同仅 累计网络交换设备、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网络运维软硬件三项金额”,这两处对业绩有明显金额限制,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设置的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请各投标人自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招标答疑内容,无需回复确认已收到该通知。给您方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招标人:红塔烟草(集团) (略)

招标代理机构:昆明 (略)

日期: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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