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跨线桥梁工程施工招标第3号补遗通知书
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跨线桥梁工程施工招标第3号补遗通知书
招标编号:E*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西部*海新通道(平*)运河跨线桥梁工程施工(№.QL6、№.QL7标段)招标文件补遗澄清通知如下,如与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通知、第2号补遗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书为准。
1、本次有工程量清单补遗,工程量清单随本补遗通知一同发布,请各投标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自行下载。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格式可以在符合清单内容基础上自行拟定。
2、№.QL7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为:*.00元。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增加第(9)项:“单项单次设计变更(除第(11)项外)增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按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费用不另行支付。”修改为:“除设计图纸错漏、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单项单次设计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按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费用不另行支付;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变更增加的金额按风险共担,业主承担90%,承包人承担10%。”。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删除“本款增加第(10)项:除设计图纸错漏、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单项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变更增加的金额按风险共担,业主承担90%,承包人承担10%。”。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0. 保险中内容删除原条款,替换为:
20.1 工程保险
删除原文内容,用以下内容代替: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选定保险人,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受益人。具体保险内容在相应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款修改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选定保险人,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受益人。
20.5 其他保险
在原文后补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桂交安监函[202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实施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交安监函[2021]89号)文件要求落实执行。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相关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发包人选定保险人,具体保险内容在相应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
20.7保险管理
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平*运河工程一切险等保险管理办法,承包人须按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管理,做到应赔尽赔,安排至少一名保险专员负责保险管理,每个月按发包人要求如实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台账,保险理赔事项涉及到设计变更的, (略) 核定的理赔金额,核批变更方案,审批的变更增减费用给予扣除,核定的理赔金额由承包人另行向保险人进行理赔。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保险应赔没有得到赔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2.1.2项:(12)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目标,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可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违约金罚款。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北京时间2023年2月3日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修改为“北京时间2023年2月3日9时30分”。已按原开标时间(2023年1月31日)办理投标银行保函的投标单位无需重新开具投标银行保函,其按2023年1月31日为开标时间办理的投标银行保函招标人均予认可。
7、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 (略)
2023年1月19日
招标编号:E*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西部*海新通道(平*)运河跨线桥梁工程施工(№.QL6、№.QL7标段)招标文件补遗澄清通知如下,如与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通知、第2号补遗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书为准。
1、本次有工程量清单补遗,工程量清单随本补遗通知一同发布,请各投标人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自行下载。投标时工程量清单格式可以在符合清单内容基础上自行拟定。
2、№.QL7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为:*.00元。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增加第(9)项:“单项单次设计变更(除第(11)项外)增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按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费用不另行支付。”修改为:“除设计图纸错漏、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单项单次设计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按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费用不另行支付;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变更增加的金额按风险共担,业主承担90%,承包人承担10%。”。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删除“本款增加第(10)项:除设计图纸错漏、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单项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变更增加的金额按风险共担,业主承担90%,承包人承担10%。”。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0. 保险中内容删除原条款,替换为:
20.1 工程保险
删除原文内容,用以下内容代替: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选定保险人,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受益人。具体保险内容在相应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款修改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选定保险人,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受益人。
20.5 其他保险
在原文后补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桂交安监函[202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实施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交安监函[2021]89号)文件要求落实执行。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承包人作为投保人,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相关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发包人选定保险人,具体保险内容在相应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
20.7保险管理
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平*运河工程一切险等保险管理办法,承包人须按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管理,做到应赔尽赔,安排至少一名保险专员负责保险管理,每个月按发包人要求如实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台账,保险理赔事项涉及到设计变更的, (略) 核定的理赔金额,核批变更方案,审批的变更增减费用给予扣除,核定的理赔金额由承包人另行向保险人进行理赔。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保险应赔没有得到赔付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增加第22.1.2项:(12)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目标,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可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违约金罚款。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北京时间2023年2月3日9时3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修改为“北京时间2023年2月3日9时30分”。已按原开标时间(2023年1月31日)办理投标银行保函的投标单位无需重新开具投标银行保函,其按2023年1月31日为开标时间办理的投标银行保函招标人均予认可。
7、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 (略)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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