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更正公告
发送至邮箱
新民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更正公告
| | | | 公告信息 | | 公告标题: | 新民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更正公告 | 有效期: | 2022-12-19 至 2022-12-23 | 撰写单位: | 辽宁 (略) | 撰写人: | 李艳双 | (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2-*-0023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原采购单位名称: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更改后: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更正日期:2023年01月20日 10时46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现场电子件(U盘)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电子文件和电子(u盘)文件的一致性,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2、供应商可在开标现场或场外自行解密报价,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未解密视为放弃投标。 3、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尽事宜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民族街55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 (略) 地址: (略) 站前大街108号 联系方式: 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阳阳、李艳双 电话: * | |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 关联计划 | 附件: | | | | | | | |
| | | | 公告信息 | | 公告标题: | 新民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更正公告 | 有效期: | 2022-12-19 至 2022-12-23 | 撰写单位: | 辽宁 (略) | 撰写人: | 李艳双 | (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2-*-0023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分支机关食堂所需食材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原采购单位名称: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更改后: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更正日期:2023年01月20日 10时46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现场电子件(U盘)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电子文件和电子(u盘)文件的一致性,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2、供应商可在开标现场或场外自行解密报价,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未解密视为放弃投标。 3、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尽事宜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略) 民族街55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 (略) 地址: (略) 站前大街108号 联系方式: 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阳阳、李艳双 电话: * | |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 关联计划 | 附件: | | | | | | | |
83
查看详情》
招投标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