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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 北 工 厂 置 换 及 绿 色 智 能 升 级 建 设 项 目 电 池 专业 电 池 预 成 组 生 产 线 项 目 编 号 : CA23B1B4A0024补 遗 通 知各 潜 在 投 标 人 :渝 北 工 厂 置 换 及 绿 色 智 能 升 级 建 设 项 目 电 池 专 业 电 池 预 成 组 生产 线项 目 编 号 : CA23B1B4A0024 ,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变 更 如 下 :补 遗 变 更 如 下 : 1 新 增关 键 商 务 条 款 :建 立 专 门 服 务 项 目 专 组 团 队核 心 成 员
不 少 于 10 人, 专 组 服 务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为 其 他 任 何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 项 目 总监 需 电 池 行 业 经 验 5 年 及 以 上1 人 及 以 上, 经 理 电 池 行 业 经 验 5 年 及 以上1 人 及 以 上, 机 械 设 计 经 验 8 年 及 以 上4 人 及 以 上, 电 气 设 计 经验 5 年 及 以 上4 人 及 以 上。 投 标 时 提 供 承 诺 函 及 自 2022 年 01 月 30日 至 今 的 连 续 6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 并 加 盖 公 章 。2 原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 第 三 章 合 同 一 般 条 款 /19.转 让 和 分 包 : 19.1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 中 标 人 不 得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也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向 他 人 转 让 。 中 标 人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可 以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非 关 键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 并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 项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变 更 为 :19.1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 中 标 人 不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也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向 他 人 转 让 。 中 标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可 以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非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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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 并 不得 再 次 分 包 。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项 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19.2本 项 目 设 计数 字 化 仿 真虚 拟 调 试加 工 制 造现 场 安 装 集成 等 相 关 工 作 , 含 相 关 设 备 选 型采 购运 输安 装 调 试 等 工 作 不 允 许 转包 。19.3合 同 签 订 后 中 标 方 对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内 容 进 行 转 包 , 招 标 方 有 权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中 标 方 还 应 按 照 合 同 金 额 的 30%向 招 标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招 标 文 件 做 按 上 述 情 况 做 相 应 变 更 。
特 此 通 知东 风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二二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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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 北 工 厂 置 换 及 绿 色 智 能 升 级 建 设 项 目 电 池 专业 电 池 预 成 组 生 产 线 项 目 编 号 : CA23B1B4A0024补 遗 通 知各 潜 在 投 标 人 :渝 北 工 厂 置 换 及 绿 色 智 能 升 级 建 设 项 目 电 池 专 业 电 池 预 成 组 生产 线项 目 编 号 : CA23B1B4A0024 ,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变 更 如 下 :补 遗 变 更 如 下 : 1 新 增关 键 商 务 条 款 :建 立 专 门 服 务 项 目 专 组 团 队核 心 成 员
不 少 于 10 人, 专 组 服 务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为 其 他 任 何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 项 目 总监 需 电 池 行 业 经 验 5 年 及 以 上1 人 及 以 上, 经 理 电 池 行 业 经 验 5 年 及 以上1 人 及 以 上, 机 械 设 计 经 验 8 年 及 以 上4 人 及 以 上, 电 气 设 计 经验 5 年 及 以 上4 人 及 以 上。 投 标 时 提 供 承 诺 函 及 自 2022 年 01 月 30日 至 今 的 连 续 6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 并 加 盖 公 章 。2 原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 第 三 章 合 同 一 般 条 款 /19.转 让 和 分 包 : 19.1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 中 标 人 不 得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也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向 他 人 转 让 。 中 标 人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可 以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非 关 键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 并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 项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变 更 为 :19.1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 中 标 人 不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也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向 他 人 转 让 。 中 标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可 以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非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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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完 成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格 条 件 , 并 不得 再 次 分 包 。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项 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19.2本 项 目 设 计数 字 化 仿 真虚 拟 调 试加 工 制 造现 场 安 装 集成 等 相 关 工 作 , 含 相 关 设 备 选 型采 购运 输安 装 调 试 等 工 作 不 允 许 转包 。19.3合 同 签 订 后 中 标 方 对 本 项 目 涉 及 的 内 容 进 行 转 包 , 招 标 方 有 权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中 标 方 还 应 按 照 合 同 金 额 的 30%向 招 标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招 标 文 件 做 按 上 述 情 况 做 相 应 变 更 。
特 此 通 知东 风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二二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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