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长江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万县长江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万县长江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中:
“5.1.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修改为“5.1.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5.2.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修改为“5.2.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3.2.5安全生产费“根据“渝交委安[2014]32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建安工程费的1.5%计取,必须单列。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不得删减,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修改为“渝交委安[2014]32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工程量清单100章以外清单合计为基数,按2%计算计取,必须单列。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不得删减,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4.5中“(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 (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修改为“(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100章以外清单合计为基数,按2%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5.2中“(3)安全生产费结算: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 (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修改为“(3)安全生产费结算: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100章以外清单合计为基数,按2%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资料“(六)承诺”
中“5、我公司严格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投标总报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85%。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修改为“5、我公司严格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投标总报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95%。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二、工程量清单及限价修改内容: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限价”工程计价总说明中“12.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按3%计算、第三者责任险按3000元;”修改为“12.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按0.3%计算、第三者责任险按3000元;”。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3年2月15日9: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略) 万州区长江公路大桥管理中心
重庆瑞宏 (略)
2023年1月31日
万县长江大桥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中:
“5.1.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修改为“5.1.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5.2.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修改为“5.2.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 年,指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3.2.5安全生产费“根据“渝交委安[2014]32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建安工程费的1.5%计取,必须单列。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不得删减,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修改为“渝交委安[2014]32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工程量清单100章以外清单合计为基数,按2%计算计取,必须单列。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不得删减,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4.5中“(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 (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修改为“(1)安全生产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100章以外清单合计为基数,按2%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5.2中“(3)安全生产费结算: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依据按照《 (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路[2017]129号文件要求,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修改为“(3)安全生产费结算: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按变更后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100章以外清单合计为基数,按2%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资料“(六)承诺”
中“5、我公司严格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投标总报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85%。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修改为“5、我公司严格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进行报价。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投标总报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的95%。各清单子目单价不高于贵单位公布的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的。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9项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或结算)。”
二、工程量清单及限价修改内容: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限价”工程计价总说明中“12.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按3%计算、第三者责任险按3000元;”修改为“12.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按0.3%计算、第三者责任险按3000元;”。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23年2月15日9: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略) 万州区长江公路大桥管理中心
重庆瑞宏 (略)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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