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乡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勾臂车、勾臂箱)1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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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乡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勾臂车、勾臂箱)1澄清公告

罗田县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乡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勾臂车、勾臂箱)澄清函

致各投标人:

一、罗田县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乡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勾臂车、勾臂箱)(LTZB*E67)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援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合理,招标文件编制有误,应当进行修改。

回复:1.招标文件援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更正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 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投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正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投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招标文件中“为保护政府采购供货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做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供需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更正为:“为保护政府采购供货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做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供需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时间节点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本项目付款方式为:自货物交付之日起30日内付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固定服务网点的分布”、“服务车辆”变相预设本地化服务机构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服务网点分布及服务车辆在项目招标本地,没有违反“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规定。故本条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保险费”未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

回复:保险费只包含车辆交付过程中的运输保险费。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禁止低于成本报价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对招标文件中“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更正为:“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将负偏离作为评分标准和无效投标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招标文件中符合性审查内容:

3

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采购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更正为:

3

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采购内容

技术参数响应及详细评分表另有规定的除外,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招标文件中授标进行更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类似业绩”不明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明确为环卫车辆业绩。没有限定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业绩没有作为资格条件,没有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存在区间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评审因素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后的“详细评分表”。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企业资质认证和荣誉”评审项评分标准不明确,且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认证和荣誉”评分标准删除,并作相应调整。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和介绍资料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招标文件详细评分表中“技术参数响应”要求“技术参数须以车辆公告、检测报告或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以及印刷的产品介绍资料为评审依据。”更正为“技术参数须以车辆工信部网站发布的公告为评审依据,提供查询网址及截图。”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完全满足技术参数书要求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缺乏竞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采购标的技术参数更正为:

6、采购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技术规格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指标及数据

★1

车辆名称: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2

排放标准:GB17691-2018国Ⅵ

3

燃料类型:柴油

4

发动机功率(kw):≥70kw

5

轴距(mm):≤2800

★6

整车尺寸:≥4600×1700×2100

★7

总质量(Kg):≤4500

★8

整备质量(Kg):≤2100

▲9

前悬/后悬(mm):≥1100/750

★10

轮胎数:6轮+1备用胎(后排双轮)

11

罐体配置:强度合金钢一体式主勾臂,加强型副梁,铸钢尾托轮,电控室内外液压操控装置(可选装手自一体),上装最大提升能力2000KG,液压完成上箱+下箱+锁紧+自卸等作业,实现一车配多箱的循环转运。

★12

特定要求:投标人所投车型须保证与采购人现有垃圾箱配套使用,垃圾箱尺寸:2000*1500*1000,垃圾箱材质普通碳钢,箱体内外做防锈处理。

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产品质量可靠性”评审内容不合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评审因素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后的“详细评分表”。

质疑事项14:招标文件未列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回复:本项目适用的行业为“工业”。

更正后的详细评分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

分值

量化指标

3.1

价格评审

投标报价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3.2

商务部分

类似业绩

16

根据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近三年(2019年12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来的环卫车辆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满分16分。(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证明文件)

售后服务

3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标准《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三星级的得1分,五星级的得2分,七星级的得3分。(提供查询网址,未提供的、超过有效期的或不可查询的不得分)。

3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通过环境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提供网上可查询地址,未提供的、超过有效期的或不可查询的不得分)

3

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响应时间、服务人员、服务车辆、配件供应等方面综合评分。满分3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3

技术部分

技术参数响应

37

投标产品技术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7分。设备参数及技术规格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即为负偏离,每项一般参数负偏离减2分,每项带三角号“▲”的关键参数负偏离减5分,每项带星号“★”的重要参数负偏离减15分,扣完为止。

技术参数须以所投车辆工信部网站发布的公告为评审依据,提供查询网址及截图。

产品质量可靠性

6

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产品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打分,每提供一项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技术培训方案

2

投标人提供技术培训方案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合计

100

/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采购人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3年2月16日9:00时。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三、此澄清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此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此澄清函为准,未涉及部分,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至今未提出质疑的,视为完全理解和接受。同时请各 (略) 场调研工作,全面理解招标人的采购需求,不要轻易质疑。

致 函!

采 购 人: (略) 管理执法局

代理机构:湖北 (略)

2023年1月31日


信息来源:http://**

罗田县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乡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勾臂车、勾臂箱)澄清函

致各投标人:

一、罗田县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乡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勾臂车、勾臂箱)(LTZB*E67)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援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合理,招标文件编制有误,应当进行修改。

回复:1.招标文件援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更正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 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投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正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投标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招标文件中“为保护政府采购供货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做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供需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更正为:“为保护政府采购供货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做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供需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时间节点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本项目付款方式为:自货物交付之日起30日内付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固定服务网点的分布”、“服务车辆”变相预设本地化服务机构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服务网点分布及服务车辆在项目招标本地,没有违反“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略) 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规定。故本条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保险费”未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

回复:保险费只包含车辆交付过程中的运输保险费。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禁止低于成本报价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利于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对招标文件中“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更正为:“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将负偏离作为评分标准和无效投标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招标文件中符合性审查内容:

3

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采购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更正为:

3

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采购内容

技术参数响应及详细评分表另有规定的除外,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招标文件中授标进行更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评分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类似业绩”不明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明确为环卫车辆业绩。没有限定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业绩没有作为资格条件,没有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存在区间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评审因素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后的“详细评分表”。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企业资质认证和荣誉”评审项评分标准不明确,且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认证和荣誉”评分标准删除,并作相应调整。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检测报告和介绍资料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招标文件详细评分表中“技术参数响应”要求“技术参数须以车辆公告、检测报告或制造商公开发布的技术白皮书以及印刷的产品介绍资料为评审依据。”更正为“技术参数须以车辆工信部网站发布的公告为评审依据,提供查询网址及截图。”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完全满足技术参数书要求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缺乏竞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回复:采购标的技术参数更正为:

6、采购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技术规格要求

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指标及数据

★1

车辆名称: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2

排放标准:GB17691-2018国Ⅵ

3

燃料类型:柴油

4

发动机功率(kw):≥70kw

5

轴距(mm):≤2800

★6

整车尺寸:≥4600×1700×2100

★7

总质量(Kg):≤4500

★8

整备质量(Kg):≤2100

▲9

前悬/后悬(mm):≥1100/750

★10

轮胎数:6轮+1备用胎(后排双轮)

11

罐体配置:强度合金钢一体式主勾臂,加强型副梁,铸钢尾托轮,电控室内外液压操控装置(可选装手自一体),上装最大提升能力2000KG,液压完成上箱+下箱+锁紧+自卸等作业,实现一车配多箱的循环转运。

★12

特定要求:投标人所投车型须保证与采购人现有垃圾箱配套使用,垃圾箱尺寸:2000*1500*1000,垃圾箱材质普通碳钢,箱体内外做防锈处理。

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产品质量可靠性”评审内容不合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此项评审因素进行更正,详见更正后的“详细评分表”。

质疑事项14:招标文件未列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回复:本项目适用的行业为“工业”。

更正后的详细评分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

分值

量化指标

3.1

价格评审

投标报价

3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3.2

商务部分

类似业绩

16

根据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近三年(2019年12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来的环卫车辆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满分16分。(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等证明文件)

售后服务

3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标准《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三星级的得1分,五星级的得2分,七星级的得3分。(提供查询网址,未提供的、超过有效期的或不可查询的不得分)。

3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通过环境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提供网上可查询地址,未提供的、超过有效期的或不可查询的不得分)

3

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响应时间、服务人员、服务车辆、配件供应等方面综合评分。满分3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3

技术部分

技术参数响应

37

投标产品技术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7分。设备参数及技术规格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即为负偏离,每项一般参数负偏离减2分,每项带三角号“▲”的关键参数负偏离减5分,每项带星号“★”的重要参数负偏离减15分,扣完为止。

技术参数须以所投车辆工信部网站发布的公告为评审依据,提供查询网址及截图。

产品质量可靠性

6

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产品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打分,每提供一项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技术培训方案

2

投标人提供技术培训方案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合计

100

/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采购人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3年2月16日9:00时。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三、此澄清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此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此澄清函为准,未涉及部分,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至今未提出质疑的,视为完全理解和接受。同时请各 (略) 场调研工作,全面理解招标人的采购需求,不要轻易质疑。

致 函!

采 购 人: (略) 管理执法局

代理机构:湖北 (略)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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