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施工招标补充疑问一 [gcs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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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施工招标补充疑问一 [gcs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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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施工答疑
标题: (略) 补充疑问一 时间: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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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补充疑问一

  1、原招标资料中的 (略) 替换,替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2、原招标资料中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年检合格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即原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足够资金、人员、机械设备的独立法人企业。 (略) 省外企业应根据《 (略) 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现在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是年检合格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即原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足够资金、人员、机械设备的独立法人企业。”

   3、原 (略) 有涉及到iKey(Epass)锁的内容均删除。

   4、原 (略) 有要求提供原件的内容均删除,本项目不需要提供原件备查及原件核对。

   5、本工程不需要投标单位编制清单,原招标资料中商务标第6页“13.5、13.7、13.9.6条款”删除。

   6、原招标资料的资格标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人员能力中“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不要求,均删除。

   7、原招标资料资格标第18页“附件4 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审查申请表”修改如下:

附件4: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审查申请表

                                                   投标申请人(盖章):

<一>企业资格条件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有效性(有、无)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有、无)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性(有、无)

 

参加本项目投标具备的资质等级及专业类别

 

企业 (略)

 

基本户帐号

 

保证金提供的

方式及金额

1、银 (略) 保函  方式   *  万元

2、《 (略) 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企业信用情况:(填“有或无”发生资格审查合格 (略) (略) 为)

 

是否为欠薪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或外地进岩的建筑业企业(填“是”或“否”)

 

<二>企业拟投入本工程人员资格情况

岗位名称

姓名

资格(岗位)等级及专业

职称

是否有在

建项目

备注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注:①须附上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②a、本 (略) 上“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检查申请已通过的资质检查(自动生成表格)记录”,加盖企业公章。b、外省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按各省的管理规定(各单位应提供省 (略) 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未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的,有效期仅为最后年检时间的后一年。

③须附上拟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B证 )复印件、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没有体现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专业为准),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④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人员,以职称(岗位) (略) 署单位为准,职称(岗位) (略) 属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以社保机构出具的前三个月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注册执业证书、 (略) 管理岗位证书(如有应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所署单位为准。

   8、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以上条款的均做相应的更改, (略) ,敬请谅解!

 

 

                               招标人: (略) 市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高 (略)

  

                                     * 日

  

 

 

 

附件一:

(GF—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略) (略)

(略) (略)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市 (略)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 。

2.工程地点: (略) 市 (略) 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

5.工程内容:小区共2666户。本次招标的规模为预估规模,实际的工程规模以实际开工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⑴、范围:楼层或弱电井光纤分配箱到户内家居配线箱;⑵、工作内容:楼层或弱电井光纤分配箱安装、皮线光纤布放及熔纤。(不含预埋暗管)(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预算书编制说明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5 年  月  日前。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 (略)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点击查看>> 2)合格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图纸;

(9)工程预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控制价及确定中标价的K值;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略)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略)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略) 市 (略) 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略) 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专用条款;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招标文件;

(4)工程预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控制价及确定发包价的K值;

(5)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略) (略) (略) 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略)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略) 令第80号)、2014年02月 (略) 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略) 令第124号)、《建设工程 (略) 办法》( (略) 、 (略) 财建〔 * 号) (略) 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行业和 (略) (略) 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图纸;

(9)工程预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控制价及确定中标价的K值;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4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2套施工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7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 _按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 按 (略)                          。

1.10.3 场内交通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

   1.11.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

1.11.4 承包人在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 (略)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略) 后编制的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不同而调整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价格,也不作为费用索赔的依据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 (略) 项目建设管理 。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略)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 (略)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 (略)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后应向发 (略) (略) 有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45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相关规定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

   (6) (略) 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 时刻关注和采取适 (略) (略) 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 (略) 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 (略) 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与费用;

D、需承包人办理 (略) 地内外交通、环卫和夜间施工、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 (略) 门要求及时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 (略) 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略) 费用;

F、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详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破坏事件发生,承包人 (略) 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G、 (略) 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 (略) 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略) 地清洁。

H、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 (略) 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 (略) ,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 (略)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将终止合同。经发包人批准更换的,其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更换安全员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应发包人要求而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双方均不违约;

若承包人不能组织上述人员到位或未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视为缺勤,缺勤必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缺勤违约金,并责 (略) 承诺,若 (略) 承诺,缺勤天数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略) 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称职时,发包人要求 (略) 更换的,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③ 承包人应 (略) 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 (略) 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 (略) 负责;

④ 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 (略) 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略) 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或实施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发包人 (略) 以 点击查看>> 元/次的扣款。

⑤ 承包人应对设 (略) 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 (略) 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已完土建工程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 (略) (略) 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 (略) 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与土建承包单位和其它专业施工配合、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   

承包人应在正式开工前组织项目管理机构 (略) (略)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岗位、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位,到位人员不得少于《 (略) 省建设 (略) 管理 (略) 办法》规定,并搭建好临时设施;购进足够数量的施工材料与其它周转材料,并提前做好各种材料检验、试验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并与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一致; (略) 领导必须在工程施工期间定 (略) ,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程进度、质量、 (略) 情况,了解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按 (略)         。

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  23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为止。

3 .3承包人人员

3.3.1  

(1)安全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

安全员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止。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的批准要求:按 (略)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更换安全员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处以每人次1000元的罚款   。

本工程项目在具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除 (略) 报 (略) 外, (略)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略) 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略) 相应人员配备。承包人应 (略) 列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时到岗到位,以上人员不得变动,并接受发包人的指纹考勤。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作联系均由上述人员来完成,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将被拒绝。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八大员”)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到位。 (略) 项目负责人按照《 (略) 市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在建项目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 (略) 办法》的通知(龙建筑〔2013〕34号) (略)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不适用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得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若承包人擅自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点击查看>> 元/次。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不适用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工程开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负责监 (略) ;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以 (略) * 之间交叉配合工作的协调;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 (略) 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 (略) 使的职权:_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_。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略) 负责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略)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略) 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 (略) (略) 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 (略) 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 (略) 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 (略) 技术交底,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 (略) 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 (略) 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 (略) (略) 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 (略) 检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 (略) (略) 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_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工程师有机会和 (略) 检测,除非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国家 (略) 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 (略) 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 (略) 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 (略)                。

关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 (略)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 (略)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 (略)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 (略)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施工图会审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 (略)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必须按发 (略) 施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1天按1000元/天罚款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10%,工期延误(含总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累计超过60个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其他:

一、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 (略) 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排定工期进度计划;

(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或提供的材料的品种、 (略) 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

(3)工程按国家或发包人企业政策停建缓建、政府要求的暂停施工的工期损失(但对于类似高考,春节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 (略) 门采取的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如总包或其他分包单位配合不到位等,以书面文件为准);

(5)不可抗力;

(6)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达8小时;

(7) 上述情况应是实际有造成工程停、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 (略) 签证为准。

二、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 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 (略) 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 (略) 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 (略) 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

(2)承包人未按 (略) 施工、或因施工组 (略) 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施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 (略) 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略) 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

(2) 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  ;

(3) 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     。

以上气候条件按气象、 (略) 门公布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 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按照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品牌(不少于3种)、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审核同意后, (略) ,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略) 、 (略) 位不予计量。

(2) (略) (略) 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消防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批准认可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略) 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 (略) 日期等以供核对;

(3)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4) 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大宗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5) 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如果发包人 (略) 分材料设备需由发包 (略) 调整,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或于承包人提交订货书面报告后3天内通知承包人;

(7)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8)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 (略) (略) 业等标准要求。

(9) 凡在包干范围内的材料, (略) 签价或变更。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 (略)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略) 需要 (略) 所:    按施工要求配置                  。 

(略) 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施工要求配置                  。

(略) 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施工要求配置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 (略)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①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②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清单外项目的定价原则,由承包人按清单外项目的定价原则专用条款14.4. (略) ,并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略) 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为基准价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实施期间人工费若遇政策性调整,按政策性文件调整时间为时点之后 (略) 施工期政策性调整文件(若开工后中间期间调整,其按人工费若遇政策性调整时点划分完成形象节点,时点 (略) 施工期政策性调整文件),并按规定下浮。

(2)①施工期间镀锌钢管、焊 (略)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材料差价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材料实际使用施工期间公布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 (略) 价,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时,超过5%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材料价差=【|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基期价。

②施工期间 (略)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材料差价根据 (略) (略) 门有关规定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材料实际使用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 (略) 价,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超过10%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材料价差=【|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

③施工期间机械设 (略)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材料差价根据 (略) (略) 门有关规定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机械实际使用施工期间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作 (略) 价,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超过10%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机械台班费用价差=【|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

④施工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及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未包含的机械台班单价, (略) 控制价中的单价(下浮后)计算,不予调整。

(3)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迟开工超过三个月的,仅给予调整造价单价价差。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a、材料价差的调整:以 (略) 开工时间当月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与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其他费用,不下浮。材料用量以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定额消耗用量为准。

b、机械台班单价价差的调整:以 (略) 开工时间当月的当季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 (略) 采用的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其他费用,不下浮。机械台班用量以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定额消耗用量为准。

(4)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内容:

① 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抽水量应关注地勘报告中关于地下水位的记录);

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③ 不可抗力;

④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 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量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按实计算, (略) 文件公布的 (略) 审核后的本工程预算单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下浮率K (略) 抽取确定)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如有时)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如有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如有时)、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如有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4、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 (略) 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除镀锌钢管、焊接钢管价格由于情势变化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其他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化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 (略) 分];②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投标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招标人将考虑0%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造价发标。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单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单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单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本专用条款11.1款的规定。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2)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废弃已 (略) 分的工作量。

(3)监理、发包人书 (略) 签证工程量增减。

(4)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 (略) :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 (略)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 (略)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相应造价鉴定资格的 (略) 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 (略) 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12.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于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报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一式 * 份。

    12.3.2不符合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未经检验的工程量,不纳入工程量计算范围。

    12.3.3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 (略)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12.4.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⑴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工程师在下一个月25日前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后的合格工程量造价的80%,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 (略) 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 (略) 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5% 。

⑶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 5% 作为质量保修金。

⑷若承包方编制的中间进度支付款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总造价差额在大于10%以上的,按 (略) 理,从工程款中直接扣罚超出10% (略) 分的10%的数额。

⑸当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情况严重的发包人可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不予办理结算:①、 (略) 提供的材料经验收不合格;②、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安全施工要求;③、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约合同;④、承包人无故停工。

(略) (略) 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建安发票。

(略) 有工程款均须 (略) 门审核 (略) 帐户后14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 (略)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 * 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材料、安装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 (略) 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综合验收前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签 (略) 协商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签定施 (略) 协商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略)

13.6.1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   按 (略)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 (略)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通用条款第14.2.(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

14.4.3其他约定

14.4.3.1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同时工程结算送 (略) 审核。

(1)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a. 工程竣工结算,发包 (略) 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略) 审查。政府投资项目, (略) (略) 门审查。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导致发包单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略) 负责。

(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终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除外。

本招标项目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 (略) 协商。发包人根据终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后按本文件相关条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如果未出现比较严重的保修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退还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 (略) 分保修金。

(3)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4)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清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 (略) 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按双倍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如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的一个月内,退还工程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 (略) 分工程保修金。

(6)工程结算造价以 (略) 审定价为准。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 * 式 * 套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及 (略) 初审后报送 (略) 进行审定。承包人应如实申报结算价款,不得随意虚报。送审结算造价经 (略) 审定后,若核减率大于10%,将按超过10% (略) 分核减金额的10%对 (略) 罚【即:核减率A=(送审造价-审定工程造价)/送审造价×100%,罚款金额=送审造价×(A-10%)×10%】,并直接从结算中扣减。送审造价一般指经发包人(监理人)初审并经三方签字确认的造价,但若承包人未对初审结果签字确认,则以承包人送审造价作为计算罚款的依据。工程结算造价经 (略) 终审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 (略) 审定价的95%( (略) 审定价=审定工程造价-处罚金额)。

14.4.3. (略)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包干),工程价款结算按以下方式计算:

⑴ 工程量的确定

(略) 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8)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 (略) 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⑵ 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a、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③、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b、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

c、公布的预算造价为经过 (略) 审核后的预算造价。

d、本次招标工程的K (略) 抽取确定。

① 清单内项目的结算单价按 (略) 审核后的综合单价(结算造价按:工程造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②. 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

A、可套用定额的项目:按施工期清单计价规范及 (略) 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可竞争费用按中标价降幅系数下浮:

材料价格选择顺序及人工、机械、取费标准的选定:

a)按施工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材料(综合价);

b)综合信息价中没有的, (略) 询价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

c)人工单价和机械单价按施工期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统一单价;

d)取费标准 (略) 的 (略) 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及相关配套规定(其中:劳保按承包人签订合 (略) 门核定劳保等级计取,工程排污费不计)。

B、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税前包干价,不下浮。

⑶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 (略) 分的工程量或 (略) 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⑷招标时未确定及暂无法确定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招标时发包人未确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施工时如发包人确定了品牌的,按承、 (略) 询价确定的该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与相应材料设备的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略) 询价有争议时,报 (略) (略) 确定该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并与相应材料设备的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材料设备的降幅系数按中标下浮率计算。

     (略) 时尚来不及确定品牌的材料及设备, (略) 形式确定材料品牌及供应商后, (略) 后确定的价格向确定的品牌供应商负责采购,由此发生的材料价差[( (略) 后确定的品牌材料价)与编制招 (略) 分材料通过暂定品牌价或按《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信息价确定的预算价格之间的差价]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相关费用。

⑸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和与实物工程量清单相类似的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若遇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执行施工期政策性调整文件,并按规定下浮。

⑹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①、若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 (略) 分按(甲供材料价格+按规定计取的材料采保费)进行计算。投标时未明确品牌的材料,在施工中发包人认为确需指定品牌的,按《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的综合价结算,综合价中 (略) (略) 签证材料价。

⑺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不重复计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按闽建筑[2013]29号文规定,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返还质量保证(保修)金的50%。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28日历天内,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保修)金。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后,施工企业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  24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 (略)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签 (略) 约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签 (略) 约定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签 (略) 约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7)其他: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略) 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b、 (略) 需的水、电、电讯线 (略) 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略) 需的水、电线路已安 (略) 红线内,且已安装好水、电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收代缴和向供水、 (略) 门结算。发包人不提供电讯,由承包人负责安装且承担该项费用;

c、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公共道路 (略) 地,场地内通道 (略) 方负责;_

d、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

e、由发包人 (略) 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由发包人负责办理,不影响承包人施工;

f、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 (略) 交验,并做好交验记录;

g、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定 (略) 安排;

h、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应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费用。_

i、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协助承包人及其他施工各方协调工作及交叉配合,定期召开各方参加的工程例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略) 情况办理。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 (略) 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 (略) 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 (略) 承担。

②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 (略) 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 (略) 赔偿责任:

a、 (略) 名义承接本工程;

b、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

c、承包人施工进度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预定计划严重拖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工;

d、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e、承包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 (略) 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f、承包人发生重 (略) 全质量事故的;

g、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不能将 (略) 分予以分解);

h、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当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出现通用条款第16.2.1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 (略) 工 (略) 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17. 不可抗力 
1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 (略) 门公布为准, (略) 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 (略)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 (略)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确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按 (略)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按 (略)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按 (略)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 (略)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略) 申请仲裁;

(2)向   (略) 市 (略) 区  (略) 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略) 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拖欠农 (略) 为, (略) 垫付农民工工资,该款项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里扣除, (略) (略) 门给予通报。

21.2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主要材料价格表。若有疑问,应在开标前5日提出疑问;若不提出,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主要材料价格。

    21.3 工程量增减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赔。

    21.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略) 〔 * 号)》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在 (略) 市缴纳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凭“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单”到 (略) (略) 门确认缴纳情况, (略) 人处(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本工程工资保证金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缴纳,中标人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略) 。

    21.5如双方确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在 (略) 补充。

 

        附件(详见GJ- 点击查看>> 合同范本)

 


( (略) 提出疑问,代理机构可以立即对 (略) 答疑)

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施工答疑
标题: (略) 补充疑问一 时间: 点击查看>>
内容:

(略)

补充疑问一

  1、原招标资料中的 (略) 替换,替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2、原招标资料中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年检合格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即原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足够资金、人员、机械设备的独立法人企业。 (略) 省外企业应根据《 (略) 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现在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是年检合格有效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即原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足够资金、人员、机械设备的独立法人企业。”

   3、原 (略) 有涉及到iKey(Epass)锁的内容均删除。

   4、原 (略) 有要求提供原件的内容均删除,本项目不需要提供原件备查及原件核对。

   5、本工程不需要投标单位编制清单,原招标资料中商务标第6页“13.5、13.7、13.9.6条款”删除。

   6、原招标资料的资格标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人员能力中“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不要求,均删除。

   7、原招标资料资格标第18页“附件4 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审查申请表”修改如下:

附件4: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审查申请表

                                                   投标申请人(盖章):

<一>企业资格条件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有效性(有、无)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有、无)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性(有、无)

 

参加本项目投标具备的资质等级及专业类别

 

企业 (略)

 

基本户帐号

 

保证金提供的

方式及金额

1、银 (略) 保函  方式   *  万元

2、《 (略) 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企业信用情况:(填“有或无”发生资格审查合格 (略) (略) 为)

 

是否为欠薪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或外地进岩的建筑业企业(填“是”或“否”)

 

<二>企业拟投入本工程人员资格情况

岗位名称

姓名

资格(岗位)等级及专业

职称

是否有在

建项目

备注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注:①须附上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②a、本 (略) 上“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检查申请已通过的资质检查(自动生成表格)记录”,加盖企业公章。b、外省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按各省的管理规定(各单位应提供省 (略) 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未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的,有效期仅为最后年检时间的后一年。

③须附上拟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质证书和安全合格证(B证 )复印件、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没有体现专业的,则以毕业证书专业为准),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④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人员,以职称(岗位) (略) 署单位为准,职称(岗位) (略) 属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以社保机构出具的前三个月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注册执业证书、 (略) 管理岗位证书(如有应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所署单位为准。

   8、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以上条款的均做相应的更改, (略) ,敬请谅解!

 

 

                               招标人: (略) 市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高 (略)

  

                                     * 日

  

 

 

 

附件一:

(GF—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略) (略)

(略) (略)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市 (略)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莲东新区保障房F地块通信工程 。

2.工程地点: (略) 市 (略) 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

5.工程内容:小区共2666户。本次招标的规模为预估规模,实际的工程规模以实际开工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⑴、范围:楼层或弱电井光纤分配箱到户内家居配线箱;⑵、工作内容:楼层或弱电井光纤分配箱安装、皮线光纤布放及熔纤。(不含预埋暗管)(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预算书编制说明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5 年  月  日前。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 (略)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点击查看>> 2)合格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图纸;

(9)工程预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控制价及确定中标价的K值;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略)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略)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略) 市 (略) 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略) :                       (略) :           

账  号:                         账  号:             

(略) 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略) 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专用条款;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招标文件;

(4)工程预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控制价及确定发包价的K值;

(5)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略) (略) (略) 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略)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略) 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略) 令第80号)、2014年02月 (略) 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略) 令第124号)、《建设工程 (略) 办法》( (略) 、 (略) 财建〔 * 号) (略) 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行业和 (略) (略) 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图纸;

(9)工程预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控制价及确定中标价的K值;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 (略) 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4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2套施工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7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 _按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 按 (略)                          。

1.10.3 场内交通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

   1.11.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

1.11.4 承包人在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 (略)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略) 后编制的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不同而调整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价格,也不作为费用索赔的依据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 (略) 项目建设管理 。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略)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 (略)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 (略)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后应向发 (略) (略) 有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45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相关规定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

   (6) (略) 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 时刻关注和采取适 (略) (略) 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 (略) 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 (略) 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与费用;

D、需承包人办理 (略) 地内外交通、环卫和夜间施工、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 (略) 门要求及时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 (略) 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略) 费用;

F、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详 (略) 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破坏事件发生,承包人 (略) 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G、 (略) 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 (略) 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略) 地清洁。

H、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 (略) 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 (略) ,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 (略)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将终止合同。经发包人批准更换的,其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更换安全员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应发包人要求而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双方均不违约;

若承包人不能组织上述人员到位或未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视为缺勤,缺勤必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缺勤违约金,并责 (略) 承诺,若 (略) 承诺,缺勤天数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略) 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称职时,发包人要求 (略) 更换的,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③ 承包人应 (略) 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 (略) 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 (略) 负责;

④ 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 (略) 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略) 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或实施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发包人 (略) 以 点击查看>> 元/次的扣款。

⑤ 承包人应对设 (略) 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 (略) 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已完土建工程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 (略) (略) 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 (略) 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与土建承包单位和其它专业施工配合、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   

承包人应在正式开工前组织项目管理机构 (略) (略)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岗位、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位,到位人员不得少于《 (略) 省建设 (略) 管理 (略) 办法》规定,并搭建好临时设施;购进足够数量的施工材料与其它周转材料,并提前做好各种材料检验、试验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并与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一致; (略) 领导必须在工程施工期间定 (略) ,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程进度、质量、 (略) 情况,了解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按 (略)         。

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  23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为止。

3 .3承包人人员

3.3.1  

(1)安全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

安全员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止。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的批准要求:按 (略)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更换安全员每人次 * 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处以每人次1000元的罚款   。

本工程项目在具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除 (略) 报 (略) 外, (略)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略) 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略) 相应人员配备。承包人应 (略) 列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时到岗到位,以上人员不得变动,并接受发包人的指纹考勤。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作联系均由上述人员来完成,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将被拒绝。其他技术管理骨干(“八大员”)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到位。 (略) 项目负责人按照《 (略) 市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在建项目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 (略) 办法》的通知(龙建筑〔2013〕34号) (略)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得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不适用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得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若承包人擅自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点击查看>> 元/次。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不适用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工程开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负责监 (略) ;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以 (略) * 之间交叉配合工作的协调;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 (略) 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 (略) 使的职权:_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_。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略) 负责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略)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略) 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 (略) (略) 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 (略) 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 (略) 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 (略) 技术交底,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 (略) 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 (略) 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 (略) (略) 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 (略) 检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 (略) (略) 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_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工程师有机会和 (略) 检测,除非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国家 (略) 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 (略) 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 (略) 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 (略)                。

关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 (略)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 (略)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 (略)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 (略)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施工图会审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 (略)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必须按发 (略) 施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1天按1000元/天罚款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10%,工期延误(含总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累计超过60个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其他:

一、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 (略) 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排定工期进度计划;

(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或提供的材料的品种、 (略) 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

(3)工程按国家或发包人企业政策停建缓建、政府要求的暂停施工的工期损失(但对于类似高考,春节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 (略) 门采取的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如总包或其他分包单位配合不到位等,以书面文件为准);

(5)不可抗力;

(6)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达8小时;

(7) 上述情况应是实际有造成工程停、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 (略) 签证为准。

二、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 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 (略) 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 (略) 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 (略) 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

(2)承包人未按 (略) 施工、或因施工组 (略) 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施工的;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 (略) 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略) 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

(2) 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  ;

(3) 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     。

以上气候条件按气象、 (略) 门公布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8.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 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按照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品牌(不少于3种)、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审核同意后, (略) ,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略) 、 (略) 位不予计量。

(2) (略) (略) 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消防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批准认可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略) 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 (略) 日期等以供核对;

(3)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4) 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大宗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5) 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如果发包人 (略) 分材料设备需由发包 (略) 调整,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或于承包人提交订货书面报告后3天内通知承包人;

(7)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8)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 (略) (略) 业等标准要求。

(9) 凡在包干范围内的材料, (略) 签价或变更。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 (略)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略) 需要 (略) 所:    按施工要求配置                  。 

(略) 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施工要求配置                  。

(略) 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施工要求配置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 (略)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①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②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清单外项目的定价原则,由承包人按清单外项目的定价原则专用条款14.4. (略) ,并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

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

10.7 暂估价

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略) 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为基准价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实施期间人工费若遇政策性调整,按政策性文件调整时间为时点之后 (略) 施工期政策性调整文件(若开工后中间期间调整,其按人工费若遇政策性调整时点划分完成形象节点,时点 (略) 施工期政策性调整文件),并按规定下浮。

(2)①施工期间镀锌钢管、焊 (略)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材料差价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材料实际使用施工期间公布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 (略) 价,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时,超过5%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材料价差=【|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基期价。

②施工期间 (略)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材料差价根据 (略) (略) 门有关规定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材料实际使用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作 (略) 价,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超过10%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材料价差=【|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

③施工期间机械设 (略)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材料差价根据 (略) (略) 门有关规定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机械实际使用施工期间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作 (略) 价,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超过10%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机械台班费用价差=【| (略) 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

④施工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及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未包含的机械台班单价, (略) 控制价中的单价(下浮后)计算,不予调整。

(3)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迟开工超过三个月的,仅给予调整造价单价价差。价差调整办法如下:

a、材料价差的调整:以 (略) 开工时间当月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与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编制说明中采用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其他费用,不下浮。材料用量以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定额消耗用量为准。

b、机械台班单价价差的调整:以 (略) 开工时间当月的当季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 (略) 审核后的控制价 (略) 采用的 (略) 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其他费用,不下浮。机械台班用量以工程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定额消耗用量为准。

(4)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内容:

① 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抽水量应关注地勘报告中关于地下水位的记录);

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③ 不可抗力;

④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 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量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按实计算, (略) 文件公布的 (略) 审核后的本工程预算单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下浮率K (略) 抽取确定)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如有时)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如有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如有时)、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如有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4、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 (略) 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除镀锌钢管、焊接钢管价格由于情势变化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其他材料价格由于情势变化异常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 (略) 分];②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投标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招标人将考虑0%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造价发标。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单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单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单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本专用条款11.1款的规定。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2)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废弃已 (略) 分的工作量。

(3)监理、发包人书 (略) 签证工程量增减。

(4)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 (略) :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 (略)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 (略) 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相应造价鉴定资格的 (略) 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 (略) 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计量原则

    12.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于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报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一式 * 份。

    12.3.2不符合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未经检验的工程量,不纳入工程量计算范围。

    12.3.3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 (略) 。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12.4.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⑴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工程师在下一个月25日前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的合格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

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后的合格工程量造价的80%,承包人在2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 (略) 初审后,由发包人将工程竣工结算报 (略) 进行审核,工程结算经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5% 。

⑶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 5% 作为质量保修金。

⑷若承包方编制的中间进度支付款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总造价差额在大于10%以上的,按 (略) 理,从工程款中直接扣罚超出10% (略) 分的10%的数额。

⑸当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情况严重的发包人可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不予办理结算:①、 (略) 提供的材料经验收不合格;②、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安全施工要求;③、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约合同;④、承包人无故停工。

(略) (略) 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建安发票。

(略) 有工程款均须 (略) 门审核 (略) 帐户后14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 (略)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 * 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材料、安装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 (略) 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综合验收前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签 (略) 协商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签定施 (略) 协商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略)

13.6.1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   按 (略)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 (略)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通用条款第14.2.(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

14.4.3其他约定

14.4.3.1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同时工程结算送 (略) 审核。

(1)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a. 工程竣工结算,发包 (略) 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略) 审查。政府投资项目, (略) (略) 门审查。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导致发包单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略) 负责。

(2)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终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除外。

本招标项目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 (略) 协商。发包人根据终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在14天后按本文件相关条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如果未出现比较严重的保修问题,可由承包人出具工程保修承诺书,发包人退还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 (略) 分保修金。

(3)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 (略) 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4)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清算。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 (略) 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按双倍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如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的一个月内,退还工程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 (略) 分工程保修金。

(6)工程结算造价以 (略) 审定价为准。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 * 式 * 套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及 (略) 初审后报送 (略) 进行审定。承包人应如实申报结算价款,不得随意虚报。送审结算造价经 (略) 审定后,若核减率大于10%,将按超过10% (略) 分核减金额的10%对 (略) 罚【即:核减率A=(送审造价-审定工程造价)/送审造价×100%,罚款金额=送审造价×(A-10%)×10%】,并直接从结算中扣减。送审造价一般指经发包人(监理人)初审并经三方签字确认的造价,但若承包人未对初审结果签字确认,则以承包人送审造价作为计算罚款的依据。工程结算造价经 (略) 终审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 (略) 审定价的95%( (略) 审定价=审定工程造价-处罚金额)。

14.4.3. (略)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包干),工程价款结算按以下方式计算:

⑴ 工程量的确定

(略) 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8)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 (略) 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⑵ 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a、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③、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b、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

c、公布的预算造价为经过 (略) 审核后的预算造价。

d、本次招标工程的K (略) 抽取确定。

① 清单内项目的结算单价按 (略) 审核后的综合单价(结算造价按:工程造价=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②. 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

A、可套用定额的项目:按施工期清单计价规范及 (略) 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可竞争费用按中标价降幅系数下浮:

材料价格选择顺序及人工、机械、取费标准的选定:

a)按施工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材料(综合价);

b)综合信息价中没有的, (略) 询价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

c)人工单价和机械单价按施工期福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统一单价;

d)取费标准 (略) 的 (略) 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及相关配套规定(其中:劳保按承包人签订合 (略) 门核定劳保等级计取,工程排污费不计)。

B、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税前包干价,不下浮。

⑶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 (略) 分的工程量或 (略) 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⑷招标时未确定及暂无法确定品牌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招标时发包人未确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施工时如发包人确定了品牌的,按承、 (略) 询价确定的该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与相应材料设备的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略) 询价有争议时,报 (略) (略) 确定该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并与相应材料设备的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材料设备的降幅系数按中标下浮率计算。

     (略) 时尚来不及确定品牌的材料及设备, (略) 形式确定材料品牌及供应商后, (略) 后确定的价格向确定的品牌供应商负责采购,由此发生的材料价差[( (略) 后确定的品牌材料价)与编制招 (略) 分材料通过暂定品牌价或按《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区信息价确定的预算价格之间的差价]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相关费用。

⑸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和与实物工程量清单相类似的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若遇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执行施工期政策性调整文件,并按规定下浮。

⑹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①、若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 (略) 分按(甲供材料价格+按规定计取的材料采保费)进行计算。投标时未明确品牌的材料,在施工中发包人认为确需指定品牌的,按《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区的综合价结算,综合价中 (略) (略) 签证材料价。

⑺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不重复计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按闽建筑[2013]29号文规定,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返还质量保证(保修)金的50%。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28日历天内,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保修)金。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后,施工企业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  24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 (略)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签 (略) 约定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签 (略) 约定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签 (略) 约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 (略)  。

    (7)其他: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 (略) 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略) 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b、 (略) 需的水、电、电讯线 (略) 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略) 需的水、电线路已安 (略) 红线内,且已安装好水、电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收代缴和向供水、 (略) 门结算。发包人不提供电讯,由承包人负责安装且承担该项费用;

c、 (略)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公共道路 (略) 地,场地内通道 (略) 方负责;_

d、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

e、由发包人 (略) 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由发包人负责办理,不影响承包人施工;

f、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 (略) 交验,并做好交验记录;

g、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定 (略) 安排;

h、 (略) (略)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应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费用。_

i、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协助承包人及其他施工各方协调工作及交叉配合,定期召开各方参加的工程例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略) 情况办理。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 (略) 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 (略) 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 (略) 承担。

②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 (略) 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 (略) 赔偿责任:

a、 (略) 名义承接本工程;

b、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

c、承包人施工进度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预定计划严重拖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工;

d、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

e、承包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 (略) 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

f、承包人发生重 (略) 全质量事故的;

g、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不能将 (略) 分予以分解);

h、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当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出现通用条款第16.2.1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 (略) 工 (略) 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17. 不可抗力 
1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 (略) 门公布为准, (略) 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 (略)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 (略)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确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按 (略)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按 (略)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按 (略)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 (略)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略) 申请仲裁;

(2)向   (略) 市 (略) 区  (略) 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略) 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拖欠农 (略) 为, (略) 垫付农民工工资,该款项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里扣除, (略) (略) 门给予通报。

21.2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主要材料价格表。若有疑问,应在开标前5日提出疑问;若不提出,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主要材料价格。

    21.3 工程量增减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赔。

    21.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略) 〔 * 号)》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在 (略) 市缴纳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凭“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单”到 (略) (略) 门确认缴纳情况, (略) 人处(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本工程工资保证金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缴纳,中标人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略) 。

    21.5如双方确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在 (略) 补充。

 

        附件(详见GJ- 点击查看>>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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