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G-41c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修改、答疑和澄清通知(一)
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G-41c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修改、答疑和澄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略) 中央绿轴G-41c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修改、答疑和澄清通知如下:
一、答疑内容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投标时间为2023年2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该符合招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所以建议投标时间延后至2023年2月17日。
答:本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招标时间安排无须符合上述规定,故投标截止时间按本通知第二条第3款执行。
2、 (略) 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底就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中提到要求贵单位报送修复方案,能否提供报送的修复方案?
答: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由各投标人按照风险评估报告推荐的修复方案进行优化和设计,招标人不提供修复方案。
3、能否提供风评单位绘制的CAD图?
答:招标人没有上述内容,无法提供。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6款第2条删除。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款中第3.1条修改为:3.1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费用(不包括施工设备)。无论投标人是否列支上述项目,其费用均视为己分摊在设备购置费总价之中,今后除合同约定外不再调整。
3、招标时间安排表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如下: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 2023年2月6日17时30分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2月10日14时30分 |
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公告的时间安排如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4、原2023年2月3日的“招标修改、答疑和澄清通知(一)”作废。
(略) (略)
浙江首信 (略)
2023年2月6日
各投标人:
(略) 中央绿轴G-41c地块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修改、答疑和澄清通知如下:
一、答疑内容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投标时间为2023年2月8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的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该符合招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所以建议投标时间延后至2023年2月17日。
答:本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招标时间安排无须符合上述规定,故投标截止时间按本通知第二条第3款执行。
2、 (略) 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底就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中提到要求贵单位报送修复方案,能否提供报送的修复方案?
答: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由各投标人按照风险评估报告推荐的修复方案进行优化和设计,招标人不提供修复方案。
3、能否提供风评单位绘制的CAD图?
答:招标人没有上述内容,无法提供。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6款第2条删除。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5款中第3.1条修改为:3.1设备购置费是指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费用(不包括施工设备)。无论投标人是否列支上述项目,其费用均视为己分摊在设备购置费总价之中,今后除合同约定外不再调整。
3、招标时间安排表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如下: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 2023年2月6日17时30分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2月10日14时30分 |
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公告的时间安排如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4、原2023年2月3日的“招标修改、答疑和澄清通知(一)”作废。
(略) (略)
浙江首信 (略)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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