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15线公路养护修复工程(不冻泉至曲麻莱段病害处治)SG2标段[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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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15线公路养护修复工程(不冻泉至曲麻莱段病害处治)SG2标段[变更公告]

[ (略) ·省本级]G215线公路养护修复工程(不冻泉至曲麻莱段病害处治)SG2标段[变更公告][已发变更公告]

G215线公路养护修复工程(不冻泉至曲麻莱段病害处治)SG2标段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E**)

公告(公示)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公告内容:

原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为: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 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

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9 工程量清单 103-1 由业主指定一笔费用列入,子目内容中包括施工期间所有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及原有道路养护等数量和费用,。

2.10 设计图纸中有但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数量,均作为承包人应完成的附属工程,其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11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0 章内所有费用均不予调整。

3. 计日工说明: 不适用。

4.其他说明

4.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指示。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了一笔费用(业主控制价的 1.5%)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范围使用和监督管理。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利保护等因素,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的需要,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4.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入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外),保险费率暂定为 3‰;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为 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定为 3.5‰;保险费暂定按 3500 元,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投保事宜。保险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略) ,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承包人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48 号文件,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该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4.4 依法纳税

(1)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中标人应按国家财政部、税务 (略) 的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承包人自行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9%;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三 (略) 财政厅、 (略) 税务局文件《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11]1418 号文)规定执行,税费含入投标单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2)根据 (略)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投标人支付的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以外的所有税费均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5 投标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自行解决临时用电、施工便道、便桥问题,生活用水及施工,临时用地需自行调查解决,此项费用均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相应支付子目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6 凡是标段内与己建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特殊地质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

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4.7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投标人还应充分考虑降雨对施工的影响,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4.8 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苗木、设备或其他材料,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将道路恢复。道路恢复费用应包含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9 承包人报价时应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若出现不平衡报价,业主有权对该子目单价进行调整;缺项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中标价水平和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根据招标时的现行定额、标准和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合理单价,经业主审核、批复。对无定额标准的子目,由业 (略) 交通造价管理站进行分析或参考借鉴国内类似项目单价执行。

4.10 施工中环境保护、水利保护弃渣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4.11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尊重和保障、协调当地少数民族事务,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此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12 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无论投标人在工程量中是否填报,都须按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内容。清单中若有漏项则视为已包括在某一章节相应子目中,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在实施中,若发现某一章节重复,招标人将予以扣减。

现变更为: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 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

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9设计图纸中有但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数量,均作为承包人应完成的附属工程,其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0 章内所有费用均不予调整。

3. 计日工说明: 不适用。

4.其他说明

4.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指示。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了一笔费用(业主控制价的 1.5%)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范围使用和监督管理。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利保护等因素,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的需要,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4.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入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外),保险费率暂定为 3‰;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为 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定为 3.5‰;保险费暂定按 3500 元,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投保事宜。保险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略) ,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承包人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48 号文件,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该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4.4 依法纳税

(1)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中标人应按国家财政部、税务 (略) 的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承包人自行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9%;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三 (略) 财政厅、 (略) 税务局文件《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11]1418 号文)规定执行,税费含入投标单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2)根据 (略)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投标人支付的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以外的所有税费均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5 投标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自行解决临时用电、施工便道、便桥问题,生活用水及施工,临时用地需自行调查解决,此项费用均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相应支付子目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6 凡是标段内与己建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特殊地质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

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4.7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投标人还应充分考虑降雨对施工的影响,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4.8 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苗木、设备或其他材料,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将道路恢复。道路恢复费用应包含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9 承包人报价时应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若出现不平衡报价,业主有权对该子目单价进行调整;缺项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中标价水平和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根据招标时的现行定额、标准和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合理单价,经业主审核、批复。对无定额标准的子目,由业 (略) 交通造价管理站进行分析或参考借鉴国内类似项目单价执行。

4.10 施工中环境保护、水利保护弃渣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4.11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尊重和保障、协调当地少数民族事务,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此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12 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无论投标人在工程量中是否填报,都须按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内容。清单中若有漏项则视为已包括在某一章节相应子目中,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在实施中,若发现某一章节重复,招标人将予以扣减。

其他事项不变!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略) 财政厅/ (略) 交通运输厅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玉树公路总段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业和 (略)

地址: (略) (略) 琼龙路日益格巷5号

地址: (略) 城西区海湖新区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30层13010室

联系人:扈先生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0976-*

电话:0971-*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扈先生

2023年02月07日

刘业雄 签于 2023/02/07 1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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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15线公路养护修复工程(不冻泉至曲麻莱段病害处治)SG2标段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E**)

公告(公示)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7日

、公告内容:

原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为: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 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

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9 工程量清单 103-1 由业主指定一笔费用列入,子目内容中包括施工期间所有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及原有道路养护等数量和费用,。

2.10 设计图纸中有但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数量,均作为承包人应完成的附属工程,其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11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0 章内所有费用均不予调整。

3. 计日工说明: 不适用。

4.其他说明

4.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指示。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了一笔费用(业主控制价的 1.5%)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范围使用和监督管理。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利保护等因素,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的需要,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4.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入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外),保险费率暂定为 3‰;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为 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定为 3.5‰;保险费暂定按 3500 元,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投保事宜。保险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略) ,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承包人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48 号文件,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该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4.4 依法纳税

(1)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中标人应按国家财政部、税务 (略) 的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承包人自行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9%;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三 (略) 财政厅、 (略) 税务局文件《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11]1418 号文)规定执行,税费含入投标单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2)根据 (略)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投标人支付的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以外的所有税费均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5 投标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自行解决临时用电、施工便道、便桥问题,生活用水及施工,临时用地需自行调查解决,此项费用均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相应支付子目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6 凡是标段内与己建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特殊地质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

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4.7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投标人还应充分考虑降雨对施工的影响,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4.8 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苗木、设备或其他材料,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将道路恢复。道路恢复费用应包含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9 承包人报价时应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若出现不平衡报价,业主有权对该子目单价进行调整;缺项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中标价水平和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根据招标时的现行定额、标准和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合理单价,经业主审核、批复。对无定额标准的子目,由业 (略) 交通造价管理站进行分析或参考借鉴国内类似项目单价执行。

4.10 施工中环境保护、水利保护弃渣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4.11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尊重和保障、协调当地少数民族事务,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此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12 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无论投标人在工程量中是否填报,都须按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内容。清单中若有漏项则视为已包括在某一章节相应子目中,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在实施中,若发现某一章节重复,招标人将予以扣减。

现变更为: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 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

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

2.9设计图纸中有但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数量,均作为承包人应完成的附属工程,其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0 章内所有费用均不予调整。

3. 计日工说明: 不适用。

4.其他说明

4.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指示。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了一笔费用(业主控制价的 1.5%)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的规定范围使用和监督管理。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利保护等因素,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的需要,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4.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入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 100 章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外),保险费率暂定为 3‰;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为 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定为 3.5‰;保险费暂定按 3500 元,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投保事宜。保险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略) ,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承包人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48 号文件,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该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4.4 依法纳税

(1)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中标人应按国家财政部、税务 (略) 的现行政策标准执行,承包人自行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9%;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三 (略) 财政厅、 (略) 税务局文件《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11]1418 号文)规定执行,税费含入投标单价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2)根据 (略)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投标人支付的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以外的所有税费均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5 投标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自行解决临时用电、施工便道、便桥问题,生活用水及施工,临时用地需自行调查解决,此项费用均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相应支付子目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6 凡是标段内与己建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特殊地质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

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4.7 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投标人还应充分考虑降雨对施工的影响,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4.8 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苗木、设备或其他材料,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将道路恢复。道路恢复费用应包含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9 承包人报价时应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若出现不平衡报价,业主有权对该子目单价进行调整;缺项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中标价水平和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根据招标时的现行定额、标准和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合理单价,经业主审核、批复。对无定额标准的子目,由业 (略) 交通造价管理站进行分析或参考借鉴国内类似项目单价执行。

4.10 施工中环境保护、水利保护弃渣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4.11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尊重和保障、协调当地少数民族事务,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此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4.12 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无论投标人在工程量中是否填报,都须按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内容。清单中若有漏项则视为已包括在某一章节相应子目中,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在实施中,若发现某一章节重复,招标人将予以扣减。

其他事项不变!

、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略) 财政厅/ (略) 交通运输厅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玉树公路总段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业和 (略)

地址: (略) (略) 琼龙路日益格巷5号

地址: (略) 城西区海湖新区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30层13010室

联系人:扈先生

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0976-*

电话:0971-*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扈先生

2023年02月07日

刘业雄 签于 2023/02/07 1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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