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育秧片、烤烟湿润育苗盘盘托、黑色地膜、硫酸钾、农用硝酸钾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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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育秧片、烤烟湿润育苗盘盘托、黑色地膜、硫酸钾、农用硝酸钾招标变更



各投标人:

应采购单位要求,现对SMYG2015-YC (略) (略) 市公司2016年度育秧片、烤烟湿润育苗盘盘托、黑色地膜、硫酸钾、农用硝酸钾采购项目 (略) (略) 修改和澄清,修改和澄清的 (略) 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略) 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和说明,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采购文件内容与本修改通知内容不一致或矛盾时,以本修改通知内容为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所有采购文件(第一包至第五包) (略) 分有“ (略) 文件”字样,删除。

二、所有采购文件(第一包至第五包)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中第2项“资格标准”中,增加一项“投标单 (略) 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 (略) 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略) 提交。”

三、所有采购文件(第一包至第五包)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中第7项以及之后的条款号19.1中:“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修改为“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在有效报价范围内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最低相同报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四、第三包“2016年度黑色地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六、其他要求”中:“投标单位必须携带黑色农用微地膜样品(1卷),同时提供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样品检验报 (略) ,样品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略) 文件要求, (略) 理。”修改为“投标单位必须携带黑色农用微地膜样品(1卷),同时提供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样品检验合格报 (略) ,样品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略) 文件要求, (略) 理。”

五、第三包“2016年度黑色地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八、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4%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修改为“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六、第三包“2016年度黑色地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合同(参考文本)”的“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4%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修改为“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七、第四包“2016年度硫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七、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修改为“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八、第四包“2016年度硫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合同(参考文本)”的“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修改为“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九、第五包“2016年度农用硝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五、付款方式”第“3、预留每批货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5%的质量保证金在 * 日, (略) 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支付(不计息)。”修改为“3、预留每批货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5%的质量保证金在 * 日后, (略) 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支付(不计息)。”

十、第五包“2016年度农用硝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七、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修改为“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十一、第五包“2016年度农用硝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合同(参考文本)”的“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修改为“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十二、采购文件其它内容不变,请投标人关注。

(略) (略)

* 日

 



各投标人:

应采购单位要求,现对SMYG2015-YC (略) (略) 市公司2016年度育秧片、烤烟湿润育苗盘盘托、黑色地膜、硫酸钾、农用硝酸钾采购项目 (略) (略) 修改和澄清,修改和澄清的 (略) 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略) 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和说明,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采购文件内容与本修改通知内容不一致或矛盾时,以本修改通知内容为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所有采购文件(第一包至第五包) (略) 分有“ (略) 文件”字样,删除。

二、所有采购文件(第一包至第五包)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中第2项“资格标准”中,增加一项“投标单 (略) 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 (略) 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略) 提交。”

三、所有采购文件(第一包至第五包)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中第7项以及之后的条款号19.1中:“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修改为“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在有效报价范围内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最低相同报价,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四、第三包“2016年度黑色地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六、其他要求”中:“投标单位必须携带黑色农用微地膜样品(1卷),同时提供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样品检验报 (略) ,样品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略) 文件要求, (略) 理。”修改为“投标单位必须携带黑色农用微地膜样品(1卷),同时提供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样品检验合格报 (略) ,样品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略) 文件要求, (略) 理。”

五、第三包“2016年度黑色地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八、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4%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修改为“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六、第三包“2016年度黑色地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合同(参考文本)”的“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4%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修改为“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七、第四包“2016年度硫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七、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修改为“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八、第四包“2016年度硫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合同(参考文本)”的“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修改为“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九、第五包“2016年度农用硝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五、付款方式”第“3、预留每批货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5%的质量保证金在 * 日, (略) 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支付(不计息)。”修改为“3、预留每批货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该5%的质量保证金在 * 日后, (略) 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后支付(不计息)。”

十、第五包“2016年度农用硝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的“七、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修改为“B、如中标方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中标方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且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采购方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十一、第五包“2016年度农用硝酸钾采购”的采购文件中第四章“采购合同(参考文本)”的“第十条、违约责任”第“2、逾期供货责任”中“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修改为“B、如出卖人超过约定供货期十天仍无法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出卖人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略) 采购,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十二、采购文件其它内容不变,请投标人关注。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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