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生产基地规划条件核实变更的公示
关于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生产基地规划条件核实变更的公示
(略) 建 (略) (略) 开发 (略) 建 (略) (略) 建筑设计生产基地已建设完成,现向我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对竣工测量图纸及审批图纸,发现存在与原审批不符的情况,考虑未超过原规划许可审批的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为支持企业,我局拟对该项目按现状验收。
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门卫:平面及外立面变更,总平面图中门卫的位置进行微调。
二、厂房1-13轴西立面:一层2轴到3轴处电梯门取消。
三、厂房1-A~1-L轴立面:二层1-J轴到1-K轴百叶窗位置调整。
四、厂房四层平面:1-G轴到1-H轴交1-2轴到1-3 轴架空平台修改。
五、厂房十二层平面:11轴交1-A轴到1-B轴卫生间和电房位置修改。
六、厂房十五层平面:室外平台旁弱电间及门修改。
七、厂房十五层平面:通往室外平台的门位置修改。
八、厂房十五层平面:12轴交J轴电梯旁配电间位修改。
九、厂房地下室负二层7轴交J轴处电梯取消。
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划主要内容发布在福州日报2023年2月16日版面及福州高新区网站(网站地址http://**),公示期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4日。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或申请听证,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局反映或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91-*)。来信请寄地点如下: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地点: (略) 上街镇海西园创业大厦十楼,邮政编码:*。来信请注明“规划意见与建议”。
附注:书面反馈(申请)意见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3:59,逾期视为无效意见。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并提供可证明为相关利益人的资料。
附件:1、设计变更前后对比图
2、建筑占地、绿地及停车分布略图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
2023年2月13日
(略) 建 (略) (略) 开发 (略) 建 (略) (略) 建筑设计生产基地已建设完成,现向我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对竣工测量图纸及审批图纸,发现存在与原审批不符的情况,考虑未超过原规划许可审批的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为支持企业,我局拟对该项目按现状验收。
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示如下:
一、门卫:平面及外立面变更,总平面图中门卫的位置进行微调。
二、厂房1-13轴西立面:一层2轴到3轴处电梯门取消。
三、厂房1-A~1-L轴立面:二层1-J轴到1-K轴百叶窗位置调整。
四、厂房四层平面:1-G轴到1-H轴交1-2轴到1-3 轴架空平台修改。
五、厂房十二层平面:11轴交1-A轴到1-B轴卫生间和电房位置修改。
六、厂房十五层平面:室外平台旁弱电间及门修改。
七、厂房十五层平面:通往室外平台的门位置修改。
八、厂房十五层平面:12轴交J轴电梯旁配电间位修改。
九、厂房地下室负二层7轴交J轴处电梯取消。
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现将该事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划主要内容发布在福州日报2023年2月16日版面及福州高新区网站(网站地址http://**),公示期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4日。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限内,利害关系人若有意见或申请听证,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局反映或提出申请(联系电话:0591-*)。来信请寄地点如下: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地点: (略) 上街镇海西园创业大厦十楼,邮政编码:*。来信请注明“规划意见与建议”。
附注:书面反馈(申请)意见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3:59,逾期视为无效意见。书面意见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并提供可证明为相关利益人的资料。
附件:1、设计变更前后对比图
2、建筑占地、绿地及停车分布略图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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