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南青财〔2023〕43号
(略) 青秀区财政局关于2023年
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城区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城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夯实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结合近年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相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均属于本通知所称“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简称“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形: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一)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84号)等要求按采购项目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不
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 30 日,具体事项严格遵照《 (略) 青秀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青财〔2023〕13号)执行。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前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的要求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
采购需求调查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情况开展,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规范。
(三)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备案
采购人采购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同时,根据广西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改革创新部署及青秀区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2023年起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前必须通过“政采云”平台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向城区财政局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
(四)充足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通过“政采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填写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对确实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相关材料还应作为项目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一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除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凡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一律免费,信息发布单位对其发布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备案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采购后不需到城区财政局内网的合同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但需要在“政采云”上进入“合同管理”模块进行合同直录备案。
(八)信息统计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要求,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九)在“政采云”平台上的备案流程
1.10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手动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合同直录备案→手动公告合同
2.10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箅→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手动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合同直录备案→手动公告合同
二、 (略) 方式使用范围及采购限额相关调整事项
(一)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外的项目不能再使用“政采云”平台 (略) 方式
因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23年2月2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区政府采购云 (略) 即日起停止受理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有关商品的上架申请,考虑到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因素,2023年青秀区各预算单位采购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有关商品时不得 (略) 方式,采购人应当对本单位2023年度采购进行合理预估,同一采购品目或者类别全年累计金额不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或者可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开展相关采购活动。
(二) (略) 采购限额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采目录内,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货物,应当在电子 (略) 采购。 (略) 无提供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其他采购方式委托城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符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可以按照《青秀区财政局关于启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南青财〔2020〕59号)相关规定通过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进行采购。
(三)定制货物不可 (略) 方式进行采购
(略) 采购实行直接订购。预算单位 (略) 采购的货物应有确定的品牌型号以及明确的数量单位规定,且可在政 (略) 或其他销售渠道可找到相同的上架商品进行价格对比;购买需要按需定制的商品不可以 (略) 方式。
三、采购电子卖场商品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关于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各预算单位应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按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特别针对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环保的产品,各预算单位应在电子卖场选购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有无强制节能标志和环保标志。
城区财政局将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城区财政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
(二)关于采购进口产品
各预算单位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要求实行审核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在选购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有无进口标志。
预算单位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关于供应商企业规模
在采购计划备案书中选择“适宜中小企业”的,采用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设置“供应商企业规模”时也必须预留给中小企业。 (略) 进行采购的,必须选择规模为中小企业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
城区财政局将加强对各预算单位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监督,如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预留份额采购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按要求选择填报是否“适宜中小企业”。对已选择“是”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当填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0%时”,除大型企业外,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都可以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当填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100%时”,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大型、中型企业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人在“政采云”平台政府备案成功的采购计划书中预留份额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明确体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采购。
对采购过程中出现财库〔2020〕46号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选项变更为“否”,并按照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提高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规定和营商环境考核文件要求,推行预付款制度并与供应商信用挂钩。合同履行期超过 30 日的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采购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不支付预付款或预付款少于项目金额30%的,采购人须提供供应商无信用等不适宜支付预付款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支持。允许中标供应商委托金融机构出具预付款保函,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项,以缓解中标供应商运营压力和资金压力。
六、其他规定依照《 (略) 青秀区财政局关于青秀区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青财〔2022〕174号),如与此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此通知相关规定为准。
七、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
(略) 青秀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略) 青秀区财政局 | 2023年2月17日印发 |
关联文件:
南青财〔2023〕43号
(略) 青秀区财政局关于2023年
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城区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城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夯实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结合近年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相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均属于本通知所称“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简称“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形: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一)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84号)等要求按采购项目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不
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 30 日,具体事项严格遵照《 (略) 青秀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青财〔2023〕13号)执行。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前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的要求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
采购需求调查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情况开展,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规范。
(三)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备案
采购人采购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同时,根据广西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改革创新部署及青秀区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2023年起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前必须通过“政采云”平台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向城区财政局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
(四)充足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通过“政采云”平台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填写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对确实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相关材料还应作为项目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一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除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凡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一律免费,信息发布单位对其发布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备案
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采购后不需到城区财政局内网的合同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但需要在“政采云”上进入“合同管理”模块进行合同直录备案。
(八)信息统计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7〕163号)要求,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九)在“政采云”平台上的备案流程
1.10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手动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合同直录备案→手动公告合同
2.10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箅→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手动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合同直录备案→手动公告合同
二、 (略) 方式使用范围及采购限额相关调整事项
(一)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外的项目不能再使用“政采云”平台 (略) 方式
因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2023年2月2日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区政府采购云 (略) 即日起停止受理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有关商品的上架申请,考虑到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因素,2023年青秀区各预算单位采购非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有关商品时不得 (略) 方式,采购人应当对本单位2023年度采购进行合理预估,同一采购品目或者类别全年累计金额不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或者可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开展相关采购活动。
(二) (略) 采购限额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采目录内,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货物,应当在电子 (略) 采购。 (略) 无提供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其他采购方式委托城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符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可以按照《青秀区财政局关于启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系统相关事宜的通知》(南青财〔2020〕59号)相关规定通过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进行采购。
(三)定制货物不可 (略) 方式进行采购
(略) 采购实行直接订购。预算单位 (略) 采购的货物应有确定的品牌型号以及明确的数量单位规定,且可在政 (略) 或其他销售渠道可找到相同的上架商品进行价格对比;购买需要按需定制的商品不可以 (略) 方式。
三、采购电子卖场商品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积极落实支持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关于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各预算单位应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要求,按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特别针对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环保的产品,各预算单位应在电子卖场选购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有无强制节能标志和环保标志。
城区财政局将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城区财政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
(二)关于采购进口产品
各预算单位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的要求实行审核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在选购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有无进口标志。
预算单位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关于供应商企业规模
在采购计划备案书中选择“适宜中小企业”的,采用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设置“供应商企业规模”时也必须预留给中小企业。 (略) 进行采购的,必须选择规模为中小企业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
城区财政局将加强对各预算单位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监督,如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预留份额采购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按要求选择填报是否“适宜中小企业”。对已选择“是”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其中当填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0%时”,除大型企业外,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都可以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当填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1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100%时”,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参加其政府采购活动,大型、中型企业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人在“政采云”平台政府备案成功的采购计划书中预留份额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明确体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采购。
对采购过程中出现财库〔2020〕46号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将“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选项变更为“否”,并按照财库〔2020〕4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提高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2〕30号)规定和营商环境考核文件要求,推行预付款制度并与供应商信用挂钩。合同履行期超过 30 日的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采购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不支付预付款或预付款少于项目金额30%的,采购人须提供供应商无信用等不适宜支付预付款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支持。允许中标供应商委托金融机构出具预付款保函,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项,以缓解中标供应商运营压力和资金压力。
六、其他规定依照《 (略) 青秀区财政局关于青秀区本级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青财〔2022〕174号),如与此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此通知相关规定为准。
七、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
(略) 青秀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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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略) 青秀区财政局 | 2023年2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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