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
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
一、项目名称: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第三标包)
二、项目编号:FN2023FS0006-3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 1: 招标文件第58页评分标准中“供应商与县域内有蔬菜供应能力的企业签订针对本项目的供销协议。”表述不清晰。
事实依据:“县域”指代不明,应该是指阜南县区域。
答:该“县域”指阜南县区域。
质疑事项 2:招标文件第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针对安全监管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印件和购买票据复印件。(2)具有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关,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商标权、专利权,都是属于知识产权,只能证明所属关系,不能够证明投标人实际拥有食品安全监管这套设备。经咨询食品监管系统的功能大概有:食品备案、日常监管、巡查监管、市场控制、监控信息、GIS应用、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投 (略) 已研发成熟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同样可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信息化、智能化、整体化,而不是只要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审依据。
(2)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其中的“系统”表述不清晰,“系统”的概念过于广泛,没有具体的细化和量化。其注: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请问招标人所要求提供的“系统”是哪一种证明材料?
答:招标文件第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现修改为“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配备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2)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 P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针对安全监管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印件和购买票据复印件。(2)具有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要求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明显具有排他性,限制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 对于第(1)条,软件著作权证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由国家版权局颁发,代表软件系统研发者的所有权。经咨询软件著作权颁发单位,申请同样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时,名称可能略有不同,比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或者食品安全监控监管系统,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或者冷链物流配送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是根据软件研发者或研发单位的申请所确定的,并没有统一的名称, (略) 的简称。一套成熟的食安监管系统,是否申请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软件开发者的意愿问题。未申请软件著作权的食安监管系统,完全不影响实际使用。
对于第(2)条表意不明,“提供系统”指的是什么系统?是否理解为购买别人的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相关的设备和车载监控相关的设备,提供购买协议和发票即可得分。
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的设置条件明显具有排他性。因此,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招标人应该是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正式实施前配备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及设备,配备冷链物流配送管理系统及监控设备。招标人不应该追求系统是否申请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而是追求投标人是否安装配备这些系统设备。
答:招标文件第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现修改为“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配备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2)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
质疑事项4:1.投标人提供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的得 1 分。注:以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复印 件为评审依据。
2.生产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一项得2分,超出有效期的除外,本项最高得6分。注:以投标文件中的荣誉证书或相关部门 证明文件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并于中标后公示。无授权书 的,牛奶生产企业的相关证件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第 37 页奶类有种“纯牛奶”和“调制乳”如我公司代理了 2 种品牌的牛奶,A 品牌的纯牛奶的生产商获得了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B 品牌的调制乳的生产商获得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如在文件中同时提供这 2 个生产厂家的荣誉资料是不是可以同时得分。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第 37 页奶类中“纯牛奶”和“调制乳”须为同一品牌。
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 P5 页特定资格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食品经营许证,预包装食品经营已实行备案制,自2021年5月1日不再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事实依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经营改为备案制,即不再针对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此项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查询截图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为评审依据。
答: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要求,招标文件P5页特定资格要求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2月2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变更为: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二室,阜南县阜民路(县政务中心东侧) 。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特此通知!
2023年2月6日
日期:
一、项目名称: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第三标包)
二、项目编号:FN2023FS0006-3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 1: 招标文件第58页评分标准中“供应商与县域内有蔬菜供应能力的企业签订针对本项目的供销协议。”表述不清晰。
事实依据:“县域”指代不明,应该是指阜南县区域。
答:该“县域”指阜南县区域。
质疑事项 2:招标文件第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针对安全监管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印件和购买票据复印件。(2)具有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关,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商标权、专利权,都是属于知识产权,只能证明所属关系,不能够证明投标人实际拥有食品安全监管这套设备。经咨询食品监管系统的功能大概有:食品备案、日常监管、巡查监管、市场控制、监控信息、GIS应用、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投 (略) 已研发成熟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同样可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信息化、智能化、整体化,而不是只要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审依据。
(2)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其中的“系统”表述不清晰,“系统”的概念过于广泛,没有具体的细化和量化。其注: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请问招标人所要求提供的“系统”是哪一种证明材料?
答:招标文件第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现修改为“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配备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2)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 P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针对安全监管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印件和购买票据复印件。(2)具有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要求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明显具有排他性,限制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 对于第(1)条,软件著作权证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由国家版权局颁发,代表软件系统研发者的所有权。经咨询软件著作权颁发单位,申请同样功能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时,名称可能略有不同,比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或者食品安全监控监管系统,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或者冷链物流配送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是根据软件研发者或研发单位的申请所确定的,并没有统一的名称, (略) 的简称。一套成熟的食安监管系统,是否申请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软件开发者的意愿问题。未申请软件著作权的食安监管系统,完全不影响实际使用。
对于第(2)条表意不明,“提供系统”指的是什么系统?是否理解为购买别人的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相关的设备和车载监控相关的设备,提供购买协议和发票即可得分。
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的设置条件明显具有排他性。因此,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招标人应该是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正式实施前配备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及设备,配备冷链物流配送管理系统及监控设备。招标人不应该追求系统是否申请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而是追求投标人是否安装配备这些系统设备。
答:招标文件第57页评分标准中“3、信息化建设”现修改为“3、信息化建设(1)投标人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配备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2)承诺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冷链运输车辆配备管理系统和车载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系统和设备购买协议及票据复印件。”
质疑事项4:1.投标人提供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的得 1 分。注:以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复印 件为评审依据。
2.生产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一项得2分,超出有效期的除外,本项最高得6分。注:以投标文件中的荣誉证书或相关部门 证明文件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并于中标后公示。无授权书 的,牛奶生产企业的相关证件不得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第 37 页奶类有种“纯牛奶”和“调制乳”如我公司代理了 2 种品牌的牛奶,A 品牌的纯牛奶的生产商获得了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B 品牌的调制乳的生产商获得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如在文件中同时提供这 2 个生产厂家的荣誉资料是不是可以同时得分。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第 37 页奶类中“纯牛奶”和“调制乳”须为同一品牌。
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 P5 页特定资格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目前食品经营许证,预包装食品经营已实行备案制,自2021年5月1日不再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事实依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经营改为备案制,即不再针对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此项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查询截图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为评审依据。
答: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要求,招标文件P5页特定资格要求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2月2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变更为:阜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二室,阜南县阜民路(县政务中心东侧) 。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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