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
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
一、项目名称: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标包)
二、项目编号:FN2023FS0006-2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1:澄清修改公告内容,招标文件第 58 页评分标准“供应商与县域内有蔬菜供应能力的企业签订针对本项目的供销协议。”的该“县域”指阜南县区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澄清修改公告内容及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3.2 条内容。
答: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非工程类招标,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故按2023年2月6日澄清修改公告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学生奶质量保障,投标人提供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的得1分。注:以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复印件为评审依据。生产商自 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一项得 2 分,超出有效期的除外,本项最高得 6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的荣誉证书或相关部门 证明文件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并于中标后公示。无授权书的,牛奶生产企业的相关证件不得分。澄清修改公告内容,本项目采购需求第37页奶类中“纯牛奶”和“调制乳”须为同一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学生奶质量保障条件的,目前全国只有一家伊利牛奶厂商的完全符合得分条件,此项要求具有明显的品牌倾向性、排他性。2018年1月1日以来的,证明材料如后附件 1,牛奶生产企业获得第四节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只有内蒙古伊利 (略) ,证明材料如后附件 2,牛奶生产企业获得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有内蒙古伊利 (略) 、石家 (略) ,证明材料如后附件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牛奶类生产商。有内蒙古伊利 (略)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 (略) 、 (略) ,综合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名单,最终只有内蒙古伊利 (略) 符合得分要求,得满分,所以该项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因素。
答:针对该项目各生产商可同时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此该条款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不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例。故按2023年2月6日澄清公告执行。
质疑事项3: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要求,招标文件 P5 页特定资格要求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质疑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投标人符合采购需求”。
事实依据:1、采购需求: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 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分为四个标包(四个片区),每个标包包括(食堂开餐学校食材):1、冷鲜肉类(6 种)约占采购金额 30%;2、冷鲜禽(蛋)类(6 种)约占采购金额 15%;3、粮油类(11 种)约占采购金额 18%;4、奶类(2 种)约占采购金额 5%;5、豆制品类(5 种)约占采购金额 2%;6、蔬果类(48 种)约占采购金额 27%;7、调味品类(23 种)约占采购金额 3%。共七类 101 种食材。
以上 7 大类食品,有预包装食品、也有散装食品(如蔬菜、水果、调料、豆制品类、肉类等),所以具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单位不具备完全的供货条件,散装食品没有供应资格,特别是豆制品类属于散装熟食加工产品,必须具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投标人,才符合经营场所的要求。所以特定资格要求应该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有两大特征,一是应当预先包装,二是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预包装食品不是食品的种类,仅仅是为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 GB7718 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故按2023年2月6日澄清修改公告执行。
质疑事项4:质疑招标文件中对商业机密信息中标后公示。如供销协议和授权书中有我们供应协议、价格信息、返利信息,涉及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应该中标后公示。
事实依据:1、注:提供供销协议复印件,绿色食品认证 以证书复印件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官网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荣誉须在有效期内,以相关部门公示的红头文件为评审依据,中标后网上公示。
2、投标人提供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 权书的得1分。注:以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复印件为评审依据。生产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一项得2分,超出有效期的除外,本项最高得6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的荣誉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并于中标后公示。无授权书的,牛奶生产企业的相关 证件不得分。
答:本项目要求的供销协议及授权书,并不要求体现价格、返利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拟公示的证件在官方网站均可查询。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特此通知!
日期:2023年2月24日
一、项目名称: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标包)
二、项目编号:FN2023FS0006-2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1:澄清修改公告内容,招标文件第 58 页评分标准“供应商与县域内有蔬菜供应能力的企业签订针对本项目的供销协议。”的该“县域”指阜南县区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澄清修改公告内容及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3.2 条内容。
答: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非工程类招标,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故按2023年2月6日澄清修改公告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学生奶质量保障,投标人提供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的得1分。注:以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复印件为评审依据。生产商自 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一项得 2 分,超出有效期的除外,本项最高得 6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的荣誉证书或相关部门 证明文件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并于中标后公示。无授权书的,牛奶生产企业的相关证件不得分。澄清修改公告内容,本项目采购需求第37页奶类中“纯牛奶”和“调制乳”须为同一品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排他性。
事实依据: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学生奶质量保障条件的,目前全国只有一家伊利牛奶厂商的完全符合得分条件,此项要求具有明显的品牌倾向性、排他性。2018年1月1日以来的,证明材料如后附件 1,牛奶生产企业获得第四节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只有内蒙古伊利 (略) ,证明材料如后附件 2,牛奶生产企业获得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有内蒙古伊利 (略) 、石家 (略) ,证明材料如后附件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牛奶类生产商。有内蒙古伊利 (略)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 (略) 、 (略) ,综合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名单,最终只有内蒙古伊利 (略) 符合得分要求,得满分,所以该项评分标准具有排他性,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因素。
答:针对该项目各生产商可同时授权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此该条款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不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例。故按2023年2月6日澄清公告执行。
质疑事项3: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要求,招标文件 P5 页特定资格要求修改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质疑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投标人符合采购需求”。
事实依据:1、采购需求:阜南县2023年春季学期至 2025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送服务项目,分为四个标包(四个片区),每个标包包括(食堂开餐学校食材):1、冷鲜肉类(6 种)约占采购金额 30%;2、冷鲜禽(蛋)类(6 种)约占采购金额 15%;3、粮油类(11 种)约占采购金额 18%;4、奶类(2 种)约占采购金额 5%;5、豆制品类(5 种)约占采购金额 2%;6、蔬果类(48 种)约占采购金额 27%;7、调味品类(23 种)约占采购金额 3%。共七类 101 种食材。
以上 7 大类食品,有预包装食品、也有散装食品(如蔬菜、水果、调料、豆制品类、肉类等),所以具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的单位不具备完全的供货条件,散装食品没有供应资格,特别是豆制品类属于散装熟食加工产品,必须具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投标人,才符合经营场所的要求。所以特定资格要求应该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有两大特征,一是应当预先包装,二是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预包装食品不是食品的种类,仅仅是为与裸装(裸体)食品加以区别。这里强调的是“定量包装”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企业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 GB7718 界定的预包装食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故按2023年2月6日澄清修改公告执行。
质疑事项4:质疑招标文件中对商业机密信息中标后公示。如供销协议和授权书中有我们供应协议、价格信息、返利信息,涉及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应该中标后公示。
事实依据:1、注:提供供销协议复印件,绿色食品认证 以证书复印件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官网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荣誉须在有效期内,以相关部门公示的红头文件为评审依据,中标后网上公示。
2、投标人提供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 权书的得1分。注:以牛奶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复印件为评审依据。生产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每一项得2分,超出有效期的除外,本项最高得6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的荣誉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为评审依据,并于中标后公示。无授权书的,牛奶生产企业的相关 证件不得分。
答:本项目要求的供销协议及授权书,并不要求体现价格、返利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拟公示的证件在官方网站均可查询。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特此通知!
日期: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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