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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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变更

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变更
发布时间:2023-03-02
标段编号:GC**
标段名称: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
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变更招标编号:GC** 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变更事项如下:1、原“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02月22日至2023年03月13日上午09:30分前(北京时间)”现变更为“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02月22日至2023年03月17日下午14:30分前(北京时间)”2、原“开标时间:2023年03月13日上午09:30分(北京时间),”现变更为“2023年03月17日下午14:30分(北京时间)”。3、原保证金递交时间“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03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转入。”现变更为“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03月17日下午14:3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转入。”4、原第一章招标公告中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建设规模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中“同时配套新建DN400中水管道13km,DN500中水管道3.14km。DN50蒸汽管道4.5km。(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现变更为“同时配套新建DN400中水管道13km,DN500中水管道3.14km。DN50蒸汽管道4.5km。(详见施工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5、原 “计划工期:2023年03月20日至2024年03月01日”现变更为“计划工期:2023年03月25日至2024年03月06日(钢结构厂房:2023年03月25日至2023年06月20日达到安装设备条件;土建工期:2023年03月25日至2023年09月15日达到安装设备条件 ;自控附属工程:2023年03月25日至2024年03月06日)。”6、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无”现变更为“中标人应以银行保函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5%。”7、原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视建设方资金状况,依据工程形象按月进度计量,扣除必要的质保金足额支付。”现变更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计量经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180天内支付。”8、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现变更为“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项目内设备类缺陷责任期3年,其他部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9、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最新的工程量清单。其他内容不变。招标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中心代理机构:内蒙古景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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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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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变更招标编号:GC** 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20000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变更事项如下:1、原“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02月22日至2023年03月13日上午09:30分前(北京时间)”现变更为“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02月22日至2023年03月17日下午14:30分前(北京时间)”2、原“开标时间:2023年03月13日上午09:30分(北京时间),”现变更为“2023年03月17日下午14:30分(北京时间)”。3、原保证金递交时间“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03月13日上午09时3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转入。”现变更为“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03月17日下午14:3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转入。”4、原第一章招标公告中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建设规模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中“同时配套新建DN400中水管道13km,DN500中水管道3.14km。DN50蒸汽管道4.5km。(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现变更为“同时配套新建DN400中水管道13km,DN500中水管道3.14km。DN50蒸汽管道4.5km。(详见施工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5、原 “计划工期:2023年03月20日至2024年03月01日”现变更为“计划工期:2023年03月25日至2024年03月06日(钢结构厂房:2023年03月25日至2023年06月20日达到安装设备条件;土建工期:2023年03月25日至2023年09月15日达到安装设备条件 ;自控附属工程:2023年03月25日至2024年03月06日)。”6、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无”现变更为“中标人应以银行保函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5%。”7、原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视建设方资金状况,依据工程形象按月进度计量,扣除必要的质保金足额支付。”现变更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计量经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180天内支付。”8、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现变更为“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项目内设备类缺陷责任期3年,其他部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9、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最新的工程量清单。其他内容不变。招标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察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中心代理机构:内蒙古景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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