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镇永兴农机大院(粮食烘干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新安镇永兴农机大院(粮食烘干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16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安镇 (略) (粮食烘干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2月24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性30分,(带★ (略) 级及以上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视同该子项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本次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号的技术参数为产品重要的技术指标,带“★”项技术参数出现不满足(负偏离)的,此项按 0 分处理。
事实依据: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九、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招标文件针对该检测报告包含的9条★号要求,一条★号不满足,该项评分满分30分评分即为0,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专业隐蔽性,且此项占比30分明显占比过大,不利于当下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政策趋势和有失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九、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次技术参数中标注“★”号的为产品重要的技术指标,对产品质量具有重要影响,为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参数评分设置合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设置此项评分项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技术、质量相关,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人实际需求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本项评分设置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业绩6分,(1)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至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所投产品烘干机供货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2)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中标公告网上截图及网址链接②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③合同原件扫描件;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业主(合同*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针对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网站截图,不利于当下自主销售型小微企业参与竞争,自主销售的业绩,采购方没有进行招标,故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及网站截图,而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网站截图,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回复:本条修改为: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或合同原件扫描件;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业主(合同*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四、比较与评价 6.1资信标评审细则 4、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性30分,(带★ (略) 级及以上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视同该子项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产品技术参数对检测报告内的★号要求,任意一条★号不满足,30分评分即为0,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专业隐蔽性,且此项占比30分明显占比过大,不利于当下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政策趋势和有失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四:“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 一 、烘干线成套设备-1、低温循环式谷物烘干机-1.4 干燥部结构设置:混流角状盒结构。”
依据和理由: 事实依据: (略) 场上干燥机的干燥部结构设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横流网板式结构,一种是混流角状盒结构,两种均是主流结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去掉以上技术参数限制。修改为“1.4 干燥部结构设置:混流角状盒结构或横流网板式结构。”
回复:干燥部结构设置改为混流角状盒结构或横流网板式结构。
窗体底端
更正日期:2023年3月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上述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内容,并以澄清答疑发布的文件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来安县新安镇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安徽 (略)
地 址:来安县峰汇国际13座A 1109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吕政荣、胡建军
电 话:0550-* 、*、*
五、附件无
0天0小时51分2秒
0天1小时20分28秒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16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安镇 (略) (粮食烘干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2月24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性30分,(带★ (略) 级及以上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视同该子项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本次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中标注“★”号的技术参数为产品重要的技术指标,带“★”项技术参数出现不满足(负偏离)的,此项按 0 分处理。
事实依据: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九、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采购人公开采购文件前,应进行必要的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依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招标文件针对该检测报告包含的9条★号要求,一条★号不满足,该项评分满分30分评分即为0,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专业隐蔽性,且此项占比30分明显占比过大,不利于当下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政策趋势和有失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规定,九、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本次技术参数中标注“★”号的为产品重要的技术指标,对产品质量具有重要影响,为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参数评分设置合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设置此项评分项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技术、质量相关,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人实际需求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有关。本项评分设置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业绩6分,(1)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至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所投产品烘干机供货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2)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①中标公告网上截图及网址链接②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③合同原件扫描件;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业主(合同*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针对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网站截图,不利于当下自主销售型小微企业参与竞争,自主销售的业绩,采购方没有进行招标,故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及网站截图,而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网站截图,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回复:本条修改为: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或合同原件扫描件;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等关键评审内容的,须另附业主(合同*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四、比较与评价 6.1资信标评审细则 4、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性30分,(带★ (略) 级及以上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视同该子项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产品技术参数对检测报告内的★号要求,任意一条★号不满足,30分评分即为0,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专业隐蔽性,且此项占比30分明显占比过大,不利于当下小微企业参与竞争的政策趋势和有失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详见问题一回复
问题四:“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 一 、烘干线成套设备-1、低温循环式谷物烘干机-1.4 干燥部结构设置:混流角状盒结构。”
依据和理由: 事实依据: (略) 场上干燥机的干燥部结构设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横流网板式结构,一种是混流角状盒结构,两种均是主流结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去掉以上技术参数限制。修改为“1.4 干燥部结构设置:混流角状盒结构或横流网板式结构。”
回复:干燥部结构设置改为混流角状盒结构或横流网板式结构。
窗体底端
更正日期:2023年3月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上述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通知内容,并以澄清答疑发布的文件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地 址:来安县新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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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安徽 (略)
地 址:来安县峰汇国际13座A 11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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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吕政荣、胡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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